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基于非正式制度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因论文,机理论文,视角论文,民间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0-0030-04中图分类号:F830.3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民间金融借贷是全球性的金融交易现象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它都像小草一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美国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民间金融中的天使融资(Wetzel,1986),民间风险资本是美国小企业外部股权资本最大的来源,几乎超过了所有其他股权资本的总和(Gaston,1989);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一直处于一个重要位置(Ghate,1992; Adams & Fitchett,1992;Meyer & Nagarajan,2000);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何广文等(1999)的调查也发现,农户贷款中来自民间借贷的比重高达75%;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1)的调查表明,湖南常德的334家个体工商户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的占76.6%,成为农村融资的主渠道;张胜林等(2002)对50家个体工商户、50家私营企业、200家农户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发生率分别为82%、94%和24%;陈锡文(2004)估计认为中国2.4亿个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连续跟踪调查资料,1985-2003年每年农户借贷资金中约70%以上来源于民间金融;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我国农民来自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2005年中央银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还有其他学者也对中国民间金融的借贷规模和发生率做过估算,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虽然,研究人员调查所取得样本的区域范围、样本量及测算方法均有很大的不同,但从以上研究人员所得出的数据,我们可以肯定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发生率是远高于农村正规金融的。就我国来说,在农村金融存在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为农村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用资金短缺的窘况,为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重大贡献。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农村民间金融是如何运行的呢?这也正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
二、理论综述
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浩如烟海,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看法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和观点。一种理论是不支持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这种理论多沿袭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以麦金农为代表,他们并没有给予民间金融足够的重视,在麦金农-肖的分析框架里,民间金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不重要(爱德华·肖,1988);另一种理论是认同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是高效的。在这两种理论的影响下,专家学者对民间金融高发率的原因也衍生出两种观点。一种是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对金融系统有很大的危害性,对这种高发态势应采取遏制手段,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限制其发展;一种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按照市场运行机制配置金融资源,具有很高的效率,是农村民间金融高发率的直接原因。如,Braverman & Guash(1986)、Steel,et al.(1997)、林毅夫和孙希方(2005)等从信息优势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Stigliz(1987、1990)、Besley &Coate (1991)、Bell et al. (1997)、Smith et al.(1999)、Arndt et al.(2001)、Chakrabarty & Chaudhuri(2001)等从担保优势方面诠释了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张建军(2002)等人认为正规金融缺位、政府监管缺失为民间金融兴起创造了条件,杜朝运(2001)、邓大才(2004)、苏士儒等(2006)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的兴起。现在,各方的观点渐趋一致,认为民间金融对弥补农村资金短缺的作用巨大,中国人民银行也在2005年中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应该是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正名”。
综观现有的民间金融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大多数是借助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结合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从政府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兴起、特点等问题,也就是用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或规则来衡量民间金融发展的合法性问题,而少有从农村的现实情况出发,站在民间金融组织立场,利用非正式制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成因的研究。
以上的分析表明,现有的研究仅从民间金融生存的外在环境即外因来解释民间金融的运行机理,而没有从内因去分析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事物的发展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外因引起辅助作用,内因起主导作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显然仅用外因解释民间金融运行的机理有失偏颇。因此,利用非正式制度理性地来研究民间金融运行机理,将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视角了解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在原因,帮助我们合理的制定农村的金融政策,利于农村金融和谐、有序地发展。
三、“独立国”的相关假设及解释
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通常都发生在文化习俗相同或相近、生活的地理位置相同或相邻,或是亲戚朋友这样的群体内部。因此,生活习俗趋同,观念相似,地域相对狭窄,乡村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小,在时间和空间上就组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我们可以把这个区域看作一个圆形的“独立国”。在“独立国”内我们假定存在以下非正式制度约束集。
假设1.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彼此信誉的真伪,信誉包括社会认可度、诚信度、负债能力,其大于商业信誉的内涵。这种假设符合农村地域狭小,信息量小的特征,可以认为“独立国”内的市场信息是完全的。
假设2.资金充足,每个成员都可按其信誉获得需要借贷的资金。这里我们并不假定每个人的信誉能力是同量的,这符合个体的差异性和每个人的现实情况,同样有信誉,但每个人的信誉度不同。
假设3.每个成员都能按时还贷。这对所有成员的要求是同质的,每个人都要遵守规则。
假设4.违约成本不但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还包含本人及其家族信誉的丧失,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无限大的。
假设5.非正式制度是以每一个成员为圆心发生作用的,圆的边界即非正式制度作用的边界。
假设6.单位内部的个体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仅同内部的成员发生借贷关系。这主要是从假设5推理而来,在假设5的约束下,成员理性的行为只可能同内部成员或组织发生借贷行为。
根据“独立国”的相关假设,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非正式制度才能得到贷款。“独立国”内每个成员必须给其他成员有一个良好的印象,要表现的诚实守信、言必行、行必果、与人为善、不做违背“独立国”约定俗成潜规则的行为。成员付出努力,建立好这样的信誉只有被其他成员识别后,他的个人信誉才真正建立起来。这样他在申请借贷时,才能依靠个人信誉得到款项。而没有良好信誉的成员是不可能从其他任何成员或组织获得借贷的。借贷行为发生后,如果出现违约事件,违约者失去的不仅仅是信誉和下一次贷款的机会,同时还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制裁及其他成员的谴责或唾骂,更为严重的是他及其家人或家族可能都会因此而受到牵连,整体失去信誉,即违约成本是无限大的。因此,非正式制度的软约束,促使借款者借贷时需慎重考虑,并及时还贷。这些假定及推理已有经济学者作过理论和实证研究,马克斯·韦伯认为:“一次失信,你的朋友的钱袋则会永远向你关闭。一直把欠人的东西记在心上,会使你在众人心目中成为一个认真可靠的人,这就增加了你的信用”;在张维迎教授提出的“乡村社会的信用机制”里,他解释到:乡村人由于居住和活动范围的影响,他们对失信要付出很高的代价,并且不守信用的信息传递很快,所以人们很少违约;西南财经大学周殿昆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乡村家族关系及家族文化复归,家族信用逐渐复兴。它成为现今乡村农民家庭开展生产协作和生活互助的主要依靠。
在“独立国”内,成员之间及成员和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经过多次博弈,违约者受到惩罚,遵守契约者受到尊敬和认可,正的激励机制经过长期的实践沉淀,最后会稳定下来,形成一种人人遵守的内部潜规则。所以“独立国”内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独立国”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这种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约率就越高。为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借款者的信誉一般都表现得比较良好,更加重视偿还民间金融贷款,所有这种行为的集合就表现为民间金融的高发率。
四、“独立国”假设的扩展及对现实的模拟分析
为更接近于实际,在前面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假设6,“独立国”可以同外界发生借贷关系。这样我们就放大了圆形区域的面积,即认为“独立国”内部非正式制度扩大作用边界,在放大的区域内非正式制度仍有约束作用。事实上这种假定是不可靠的,与假设1是相违背的,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超出“独立国”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
在现实中,我们发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都不愿意贸然扩大经营范围。当经营业务超出他们的经营范围,依据他们所建立的制度识别信誉很难也较不可靠。民间金融偶有发生超出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的借贷,一般都需要“关联借贷”(指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一般还有其他层面或形式的借贷或关系)。若发生违约行为,除非农村真正的高利贷放款者有措施(一般是黑社会暴力等)收回本息外,放款者对违约者一般缺少相应的惩罚手段,非正式制度在“独立国”形成的软约束对违约者几乎不起作用,就会损失严重,而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却不会像在“独立国”那么高昂。这一方面使借款者产生了投机心理——竭力借贷,同时也加强了放款者的惜贷行为。这充分印证了中国社会信誉是以亲人、熟人为主线的人际信誉史。费孝通先生对这种现象作过述评,认为中国农民通常是依据假设5,根据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半径来决定信誉度的,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信誉度最高,依次次之,波及陌生人即半径的末端时则基本无信誉可言。所以说,“独立国”内的非正式制度虽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现实农村中却存在以前没有什么借贷关系的区域,后来发展到借贷关系比较密切的相关联区域,最后成为一个借贷完全相关区域,即区域借贷的完全融合。是什么原因诱发民间金融超越地域空间,与其他地域范围的组织或个体发生借贷关系的呢?这是否与我们“独立国”的假设相违背呢?有些专家学者对这种区域间借贷活动是从正式制度或资本逐利的本性等角度来研究的,有些学者从前述的金融压抑和金融约束的视角来研究这个现象。这里并不否认上述学者从外因角度认识事物的正确性,不过我们认为运用非正式制度来解释农村区域间民间金融借贷的成因,得出的结论会更令人兴奋。
为便于研究和理解,我们在原来假设的基础上放宽原假设并增加新假设:假设7.有两个“独立国”A和B(A、B完全符合我们对“独立国”的相关假设)相互独立;假设8.“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假设9.“独立国”之间可以发生借贷关系。
“独立国”A的地理位置及土地面积是有限的,根据假设“独立国”A的资本相对充足,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后,即“独立国”A相对于B而言,人均收入高于B时,A国的资本投入量就会受报酬递减的影响而减少,那么理性的选择是“独立国”A寻找合适的资本投资渠道。由于在农村,这种民间资本的良性借贷或流动,大多受非正式制度的约束,而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又很清晰,所以“独立国”A的民间资本很需要正式制度或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护其利益。但中国目前的正式制度是不保护民间借贷利益的,往往还视民间金融为异物,采取打压手段。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催生一种新的非正式制度,来保证这种民间金融借贷行为的发生和利益机制的执行。
在农村,家庭往往是上述非正式制度形成、扩散的载体。根据经验,一个农村地区的成年男性是否能够成婚立家,往往取决于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高低及男子经济能力的强弱,一般男子在这些方面有优势,结婚成家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们不妨认为这完全可能,并设男子在“独立国”A。作为理性人,成年女性的婚姻一般都偏好于经济比其未婚地区发达的地区,我们设女子在“独立国”B。男女婚后组建家庭,A、B两个“独立国”的非正式制度以家庭男女的思想、习俗、价值观、道德观等为表现,首先在这个家庭内部进行“碰撞”,然后形成数学上的交集,最后融合形成并集,即家庭内部产生了一种新的信仰、言行规则,也即非正式制度。A国内可能会有很多个这样的家庭,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家庭集合。这个集合通过扩散作用,就会对A、B两个“独立国”产生影响,“独立国”A的非正式制度会同外界“独立国”B发生联,最后A、B可能会形成一个更大的“独立国”。事实上中国的农业文明史,可以证明这两个假设及推理的合理性。在这个新形成的大“独立国”内,人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可以按照“独立国”假设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参照标准,遵守合约者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敬,可以连续性得到贷款;而违约者的成本将会无穷大,在“独立国”内可能会面临无立锥之地的境况,更不可能有再次获得借贷的机会。
当然,A、B两个“独立国”还会有其他的融合方式,比如说通过市场的力量发生的诱致性变迁,或通过政府安排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比如三峡移民政策,打破人们之间原有的相对稳定的非正式制度关系,形成新的关系),都会产生新的“独立国”。那么,这里就产生了非正式制度是否稳固的问题。因为只有稳固的非正式制度,民间金融借贷的行为才会受到约束,借贷双方的利益才能完全得到表达。否则,会产生类似于正规金融的惜贷,而借款者无款可借的金融压抑现象。当然,非正式制度也会随着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地理环境的变化发生强制性或诱致性变迁。如果发生强制性变迁,新的正式制度和已有非正式制度就会产生是否兼容的问题,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不会存在此类问题。非正式制度因此而具有“形散而神不散”的特点,这也正是它广泛存在于民间,且历史深远的原因。所以,在“独立国”内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会按照制度的惯性运行下去,不但作用力强大,兼容性也很强。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至上论即正式制度解决论往往约束不了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这也表明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作用的边界,非正式制度对农村的经济、生活的作用是高效的,完全超过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若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良性发生,我们应该更加注重非正式制度的建设,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信誉根基。
五、对现实的启示
论证至此,在中国从定性的角度看,农村地区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发生率的影响程度是深刻的。那么,读者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在农村非正式制度是否也会对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产生约束作用呢?许多人可能都会期待这种作用发生,达到正规金融高发率的目标。从理论上讲,事实并不如此。正如前文所述,就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农村非正式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作用。而在现实中,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一个村或一个乡镇,即使我们前文假设的较大的“独立国”,通常也就是几个村或乡镇的集合而已,当超出这个地域之外,其作用就会减弱甚至失效。正规金融借贷通常不是在较小的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农村信用社除外),而是在县域甚至是在省际或全国范围内发生。因此,农村非正式制度对较大地域范围的借贷关系通常无法形成约束力,对正规金融的借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这就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借贷关系破裂,产生扩散效应,使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出现惜贷的行为。另一个反面的解释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对政府管制和正规金融机构有一种‘天生的’不信任感”。因为,在农村正规金融依靠非正式制度约束借贷行为,会诱发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缺失行为主体,缺少作用的根基,使人们更青睐民间金融借贷,导向更高的民间金融发生率,而正规金融发生率相比较就更低。
在实践中,有些组织和部门试图借鉴非正式制度与民间金融部门的作用机理和运作机制建立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较知名的有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还有我国的正规金融部门在农村地区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来满足农村的借贷需求,但还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借贷方面仅满足了农村高收入阶层的借贷需求,仍无法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需求,或者是仅满足了县城近郊或城市郊区的需求,而贫困的山区则无法实现。事实上,这些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基本还是基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运行的。在中国,农民一般还是把其作为国家的银行对待。这些新的金融机构无非是把农村具有潜在借贷能力的客户资源控制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增大自己资金盈利的能力和安全度而已。
有些学者认为,利用正式制度收编民间金融成为“正规军”,这是极为不可取的。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其作用的边界,正如上文所述,从制度作用的边界来看,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正规金融借贷的约束是非常弱的。那么,同样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往往还会催生民间金融的发展,这恰恰又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反面结果。
小结:任何一种制度都起作用的地理边界和经济边界,人为的改变其作用的边界往往适得其反。中国农村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影响是有其特定的范围的。因此,民间金融发生地域的限制因素决定利用正规金融借贷体系改造民间金融是不可取的,同样靠非正式制度来约束正规金融的借贷关系亦不可能实现目标。
六、总结
本研究在对其他学者的研究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利用农村非正式制度分析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内因。首先通过设立“独立国”模型假设分析,得出农村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着极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利于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得这种借贷关系具有持续性。但农村非正式制度有其作用的地域和经济边界,超过这个边界,非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借贷的作用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如2007年浙江东阳本色集团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印证了这一理论假设,表明非正式制度约束力的边界是很清晰的。然后放大假设条件,论证了没有非正式制度融合的情况下,超越边界的农村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大。降低民间金融扩张风险的途径可以通过在有限的区域内融合非正式制度,扩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边界。因此,在农村非正式制度作用边界范围内,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很低,发生率高,而对于起作用范围之外的民间金融借贷,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也较难控制。
鉴于以上,我们认为只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没有超越一定的地域边界,就没有必要限制其发展。相反,政府部门应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多做工作,进一步强化、放大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及作用边界,促进民间金融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我们不但要鼓励正规金融扩大业务活动范围,同时在承认民间金融合法性的基础上,还要积极支持民间金融借贷,允许其参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补充正规金融没有达到的业务边界。当然,对于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应该依法打击。
本文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所研究的民间金融更接近于现实中传统的农村和相对不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或者工业化水平还相对落后的地区,不适于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农村地区。对人口流动性强的现实情形没有纳入条件假设,也没有探讨非正式制度在中国工业化过程中对民间金融运行的影响,这些是本研究的缺憾。
感谢我的导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唐仁健副主任对文章思路的指导,感谢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广文老师课堂上提出的宝贵意见。当然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