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论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论民族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问题与对策

丁利明,吕春雪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5)

摘 要 :不同于西方的精英教育模式,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更强调其通识性,即注重培养基础人才。由于国内高校法学教育开始时间、教学方案、师资力量等因素不同,有些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快一些,有的发展较为缓慢。从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状况看,本科法学教育仍然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单一等共性问题。以民族院校为研究范畴,结合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共性问题,对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不足之处展开论述,为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对策。

关键词 :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建设

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增加了社会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以笔者所在地区的基层法院为例,该法院2018年一年就招收40多名合同制员工。社会需要大量卓越法律人才,对于法学毕业生来说,就业前景看似变得乐观。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多元化的能够满足各领域需要的专业性、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而长期以来各高校的培养模式单一、重理论轻实践,学生缺乏处理实务的技巧和能力,这样的法学毕业生已经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要。

双气泡图适用于相关事物的对比 初中化学教师经常要对相关物质或化学反应进行对比,当两种相关事物的异同点较少时,可使用两个有重叠部分的气泡图描述,把两种事物的相同点写在气泡重叠的部分,不同点则写在重叠区域以外各自归属圆的部分。对于异同点较多的两种事物,则可采用多层双气泡图进行表示。首先画出两个表示主题的气泡,气泡中间需要相隔一定距离;在两个主题气泡间及其外侧画第二层气泡;两主题气泡中间共同拥有的那排气泡填写它们的共同点,外侧气泡填写这两个事物的不同点。

一 、法学教育之问题分析

(一)本科法学教育之共性问题

1.重视传授理论知识,轻视训练实践能力

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基础法律人才,满足时代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变化,社会对基础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多元化。法律行业越来越看重人才的法律应用能力以及其掌握的法律职业技术。简言之,法律职业技术是指专门化的技术,包括法律解释技术、司法文书制作技术、证据运用技术等等[1]。要达到法律行业对职业技术的基本要求,法科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重视传授理论知识,忽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高校通常安排大量课时用于理论教学,只利用一小部分课时进行实践教学。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2],充分体现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紧密关系。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从事司法工作,法律实务人员必须能够应对各种法律实际问题的挑战,就要求实务人员同时具备理论素养和实践技能。当高校遵循传统教学理念从事教学活动时,培养出来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即便学生已经掌握各种法律部门的理论知识,具备丰富的理论素养,但依旧欠缺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甚至一些学生可能会面临失业的风险。

革新教育理念,是解决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的手段之一。改革传统的教育理念,提高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再仅仅关注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还要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训练,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协调发展,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小司法”法学教育理念,借鉴美国“以实践教学为核心”的法学教育理念,提高对案例教学、实践教学重视程度。从传统教学理念转向更符合现代发展的法学教育理念,再进一步结合民族院校的办学宗旨、自身特色,创新民族院校的特色教学理念,为国家培养更多卓越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1.增加经费投入

目前,在高校课堂中,以老师讲授学生听讲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学生通过教师的讲解与点拨,了解关于法学的基础知识与基本原理。传统教学模式重视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学活动缺乏互动性。教师不断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输入理论知识,却缺少大量输出的环节,这种教学方式也称之为“填鸭式”教学。“填鸭式”教学模式限制了学生求知欲的产生,大部分学生缺少自主思考的想法与行动。由于教学时间有限、法学知识庞杂,教师讲解的过程中对讲解内容进行压缩、取舍,很多学生会觉得法学专业的学习枯燥乏味。

“双师型”教师包括双职称型和双素质型两类,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准确定位应为双素质型。双素质型教师既要具备理论教学的素质,还要具备实践教学的素质。“双师型”教师接触大量的实务案件,一直从事实务工作;而一般高校教师一直从事理论研究,从学校毕业直接进入高校任教,并没有很多机会接触实务案件。相比之下,“双师型”教师同时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技能和理论素养,更加胜任实践教学工作。而高校师资队伍中的“双师型”教师紧缺,只占教师总人数的小部分,实践教学的大部分课程仍然由普通高校教师讲授,实践教学需要更多的“双师型”教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5月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谈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想真正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必须重视实践教学,制定完善的整体教学规划。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3]文件,有关部门要求高校将实践育人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实践育人”工作的整体规划,并将其纳入教学计划之中,主要形式表现为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等。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高校在教学计划中对实践育人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特别是在实践教学计划方面,缺乏对实践教学体系的系统性设计,包括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教学目标、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护理后,两组共13例患者对护理工作不满意,其中观察组1例对照组12例,这表示人性化护理确实能提高满意度,与常规护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二)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有问题

1.培养的法律人才缺乏院校特色

In order to evaluat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roposed photodetectors, we calculate the absorption coefficient α, a key parameter for determining the detection spectrum of the detector, by equation (1) 34:

以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优秀人才为办学宗旨的高等院校,民族院校除了满足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外,应结合办学宗旨和院校特色进行法学教育活动。从法学教育的全部教学规划到院校实践基地建设,部分民族院校的办学模式与其他高校基本一样,并没有发挥其民族院校的优势,“一刀切”的培养现象较为严重。尤其在实践教学方面,不管是实践教学理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还是教学方案的安排,部分民族院校与综合类、财经类等其他院校并无太大区别。民族院校并没有结合自身特色,并考虑民族地区对于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以及学生的就业需求,因此,培养出的法律人才缺乏院校特色。

2. 培养计划缺乏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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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法律职业技术要求,校内实践基地建设应当满足模拟法庭、物证技术、法律援助等课程的教学需求。首先,在模拟法庭的建设过程中,不仅前期需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法庭装修、设备采购,后期管理、维护设备等事项也需要投入经费。而大部分经费都只用在前期投入上,少数经费投入用于后期设备管理、维护上,设备利用率低,一些设备成了摆设,导致模拟法庭使用效果不佳。其次,院校购置物证技术所需的设备过少,而学生上课人数多,选修物证技术课程的学生很难充分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最后,法律援助所需的数据库、办公设备等的利用情况也不理想,设备资源的数量无法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加上办公场地和办公条件欠缺,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必将受到影响。

二 、实践基地建设之问题分析

(一)校内基地建设的问题

1.实践基地经费投入不足

3)技术因素。主要考虑电能质量和用电量是否能满足ELV的充电需求,设备利用率是否能降低车辆充电时间成本。选取电能质量和用电量A31、充电站设备利用率A32作为技术因素的评价指标。

民族院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接受过四年的法学基础教育后,学生选择回到生源地就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毕业生不仅要具备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还要具备适应当地实际需求的素质。在理论教学方面,部分民族院校未能足够重视民族生源的就业需求,培养计划缺乏针对性。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往往有变通规定,具有特殊性,并且很多学生均为少数民族考生,汉语水平相对较低,学习法律理论有更大的困难。除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本科生核心必修理论课程外,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部分民族院校还缺少开设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课程的尝试。另外,在实践教学方面,缺少民族特色的实践基地。和其他类高等院校一样,民族院校采用“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双模式,出于便于管理、联系方便等原因,院校一般选择所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校外合作单位。因地区发展情况的差异,学生在这些合作单位学到的实务技巧与经验,回到民族地区从事法律实务未必全能用得上。因此,学生实习的实际应用效果并不明显,无法很好地对接法学教育与民族地区法律职业的需求。

2.对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重视

因此,我们需要辩证的去看待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影响,不仅需要看到它所带来的挑战,同时也要看到它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发展机遇。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发展转变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加剧了各种业务之间的竞争,提高了业务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官商作风、垄断经营、竞争力差等情况长期存在,导致商业银行的创新动力不足,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该市场格局被打破,进而促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努力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

除了建立模拟法庭实践基地外,院校可以组织学生适当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达到提高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法律从业人员所需要的不仅是法庭辩论技术、法庭程序技术,还需要扎实的文书写作技术。文书写作考验的是从业人员对理论和实务的掌握情况,一份好的文书在法律使用正确的前提下,还要有清晰透彻的理论阐述。扎实的文书写作功底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练成的,需要不断地训练。这就要求学生在大学时期要多加练习,具备良好的写作功底,但现实情况是学校开展文书写作比赛的次数寥寥无几。另外,法律咨询活动开展的次数也很少,并且相关的实践活动计划安排也不够详细,只是提到开展活动,对于开展活动的规模、频率、资金投入、活动实施标准都没有量化的标准。

2.3 不同处理对草莓的增产效果 从表3可以看出,所有的药剂消毒后均能增加草莓的产量。其氯化苦的增产效果最为显著,增产效果达29.73%,其次是二甲基二硫处理,增产效果为24.32%;棉隆处理的增产效果为21.62%;威百亩处理后的增产效果为18.92%;辣根素处理的增产效果为16.22%;还原颗粒处理的增产效果为10.81%。增产效果上氯化苦的效果最好,最为显著。

3.“双师型”教师紧缺

(3)开放与共享。只要成为创客空间的会员,就可以享受其提供的设备和服务,有些创客空间会收取少量成本费用,有些创客空间则完全免费。创客在创客空间里面,可以自由完成想要的作品。创客空间成员间可以跨界组建团队。创客空间会定期举办技术讲座、分享沙龙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3.缺少完善的实践教学规划

(二)校外基地建设的问题

1.集中实践的时间安排不合理

集中实践的时间安排不合理,是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存在不足的原因之一。各高校一般会在大四阶段统一安排实习,实习周期一般安排一至两个月,但是这样的时间安排可能无法达到良好效果。首先,从实习时间安排阶段来说,安排在大四阶段的实习会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学生们面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找工作等。此时进行毕业实习,会使大部分学生顾此失彼、精力分散,无法全身心投入实习。其次,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很多理论知识都是对现实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如果能早点接触到实务,加深学生对法律行业的理解,有利于其实务能力的提升。另外,从实习周期角度说,实习周期较短,法律案件的处理周期又较长。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而言,想要完整参与一件从起诉至最后审结过程的案件基本是不太现实的,因此达不到实习的目的,学生无法真正提高自己的实务能力。

2.校外实践基地实际运作效果不理想

校外实践基地作为对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跳板,实践基地的良好运作具有积极作用,不仅利于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还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实习基地的工作压力。实际上,校外实践基地的运作效果并不理想,实践基地建设流于形式。首先,校外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对基地建设不够重视。一些校外实践基地并未给学生分配专门的校外指导教师,只是单纯地安排了学生的实习工作,安排不同人员随机不定期地进行指导;另一些校外实践基地规模小,并未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实习指导;还有的校外实践基地只是安排学生一些简单工作,实习生从中根本学不到什么实质的技能。其次,校内指导教师与校外实践基地合作单位的联络程度不够,校内指导教师对于学生实习表现的了解并不全面,从而无法对实习生的表现做出公正评价。最后,实习考核标准不一。院校与合作单位确立合作关系之后,由于学生人数多、实习单位接收能力有限,院校将学生安排至不同合作单位进行实习,致使校外实习基地分散。正因为校外实践基地过于分散,未制定统一的实习考核标准,出现了每家实习单位考核认定标准不同的情况,实习成绩也就无法进行统一衡量。同时,指导教师往往碍于情面,给予的实习评价基本都为优秀或良好,所得出的实习鉴定往往都无法作为实习效果的鉴定文件,因而,无法得出准确的实习评估结果。

三 、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本科法学教育总体的解决对策

1.革新教育理念

2.教学模式单一化,不利于人才的培养

2.创新教学模式

突破原有教学模式是解决法学本科教育落后的又一手段。打破传统单一的“教师讲—学生听”教学模式,实现多元化的教学模式。第一,采用“课堂展示”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上课积极性,实现互动式教学。“课堂展示”教学模式的好处就在于加深学生对于法学的理解,实现学生从被动灌输法律知识到主动探究法律知识的转变。只有在做好充足的课前准备的前提下,学生才能在课堂展示环节表现得好,拿到理想的成绩。另外,在课堂陈述与展示的过程中,教师、其他同学会针对课堂展示的内容提出问题,学生进行回答,实现了互动式教学。当教师对于课堂展示内容做出点评后,学生明确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予以改正,真正解决了学生困惑。第二,采用“导师工作室”的教学模式。结合专业教师各自的特点和学生的需求进行双向选择,在导师的带领下,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以工作室的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④依法足额征收水土保持规费。资阳市人民政府以资府办〔2012〕50号文件明确,“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土保持‘防治费’‘补偿费’预算到位和征收到位,地方各级财政不统筹此费,专项用于预防监督和治理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恢复生态环境”。“十二五”期间预算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800万元,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防治费50 000万元。

3.制定完善的教学规划

制定一个涵盖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内容的教学规划,保证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协调发展。其中,制定有关实践教学规划时,要保障实践教学的方向不发生偏离。基于院校特色,确立具体的教学目标、具体的教学内容,制定系统的实践课程体系;建立标准化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准确把握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另外,设计有关实践基地的教学方案时,除了要考虑校内实践基地与校外实践基地的差异,还要考虑到不同的校外实习基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完善的规划。

(二)校内实践基地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收集大连市友谊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113例行甲状腺全切除术患者的临床资料。手术由同一术者完成,术前血钙及PTH水平、甲状腺功能正常;既往无导致钙磷代谢紊乱的疾病。其中男性36例,女性77例;年龄27~76岁,平均年龄61岁。113例中甲状腺乳头状癌108例,髓样癌3例,鳞状细胞癌1例,浸润性滤泡癌1例,同时行中央区清扫者112例,同时行侧颈清扫术43例,复发性甲状腺癌再次手术者21例,累及气管者6例。

5.3 倡导绿色文明消费。倡导光盘行动和文明用餐,在餐厅显著位置或餐桌上摆放相关宣传内容。应主动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倡导外卖外带、剩菜打包使用符合T/31 SAFCM004和T/31 SAFCM005环保餐盒(袋)。

增加经费的投入可以促进校内实践基地建设。首先,增加的经费投入可以用来购置更多的实验设备,扩充校内实践基地的教学设备数量,缓解因学生多、设备少而带来的设备不够用的问题。这样一来,更多的学生能够接触并掌握设备的使用,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进而提高学生的竞争力。其次,将增加的经费用于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目前,多数院校校内基地的日常维护是由本专业的教师进行兼职管理,这些教师通常身兼多职,精力分配有时难免不均。如果扩大经费的投入,安排具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便可以实现既专业又有效的维护。最后,用增加的经费来聘请更多一线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来校进行专题讲座。通过开展不定期的实务讲座,向学生们介绍更多的实务案件,传授更多实践经验。

2.重视开展实践活动

开展分阶段、多元化的校内实践活动。进入校外实践基地实习之前,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所谓分阶段、多元化的实践活动是指根据学生在校不同时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同及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类型的实践活动。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大一、大二至大三、大四”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一时期,由于学生刚刚进入校园,对于法学专业的了解不多,同时考虑到法学专业还需具备丰富的理论素养,建议开展模拟法庭观摩、司法见习等观摩性质的活动,以加深学生对于法学专业的感性认识。

第二阶段:大二至大三时期,此时经过两至三年理论教学的培养,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素养。建议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法律援助实践、挂职锻炼、司法文书写作比赛、速录技能大赛等多种实践活动。此时,学生已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尚未面临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找工作等事情,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实践活动。由观摩转向实战,进一步加大实践活动的力度。

第三阶段:大四时期,在面临就业和升学的情况下,学生不会有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实践活动,此时建议开展司法文书写作比赛、法律咨询等灵活性较强的活动。建议采取文书写作比赛原因有三:一是因为文书写作技术是从事司法实务人员的实务技能之一;二是司法文书是将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对于文书写作能力的考察是对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双重考察;三是司法文书写作比赛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实践方式,投入经费少、时间安排灵活。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本研究证明P2X7受体在RA患者中表达升高,且与RA炎症反应密切相关,对RA的诊断具有较好的价值;此外,阻断P2X7受体抑制炎症细胞因子的转录和分泌,从而抑制RA的炎症反应,为RA的治疗提供了新的靶点和治疗方案,具有一定的临床意义。

增加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的人数,加强教师师资队伍建设。不仅应多聘请实务部门的专门人才到高校授课,还可以鼓励高校教师多参与实践、多研究实际问题,可采用挂职、任职等方式深入实践。[4]一方面,可以聘请不同类的实务人员作为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开设专门课程,讲授他们遇到的实务案件以及对应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安排教师们到校外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进行挂职培训。在实践经验方面,一般高校教师与一线的实务人员相比相差很多。安排理论课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可以增加教师对实务问题的了解,并在课堂上将最新的实务案件与理论相结合进行讲解,向学生们传授更多的实务知识。此外,让教师向合作单位提供理论知识支持与帮助,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共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除了要求具备专业素质外,还要建立教师队伍评估体系。转变统一化的教师评估模式,建立理论与实践双向评估制度[5]。将实务能力纳入评估范围,以此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三)校外实践基地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1. 制定“多阶段分批”的灵活实习计划

多阶段分批实习计划是指实习活动可在不同阶段、分批进行。考虑到大四阶段大部分学生们面临多种不同问题,无法全身心投入实习;另外,如果同时将大部分人一起安排实习,实习人数众多,而校外指导教师人数有限,本身又有大量的工作,无法实现有效的针对性实务指导,因此,实习的效果并不显著。为此,建议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实习。第一阶段,可安排大三的假期进行集中实习。第二阶段,可安排在大四的寒假进行。第三阶段,可安排在大四在校期间进行。既可以缓解学生的压力,又能解决合作单位因实习人数多而带来指导教师人数不足的问题。

2.强化民族院校与校外单位的合作

第一,坚持互惠原则[6]。坚持互惠原则是强化民族院校与校外实践基地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民族院校具备人才的资源优势,可作为校外实践基地的人才储备库,长期为实践基地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派去的实习生还可以分担一部分辅助性工作,缓解人手不够的问题,减轻合作单位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校外合作单位拥有大量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可以传授给实习生很多的实务经验与技巧,学生在实习期间也有机会第一时间接触大量真实案件,对实务工作产生更加直观感受。安排学生到实务部门对于院校和实习单位是互惠互利的,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最佳选择。

第二,强化对实习的日常管理。安排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实习,以“实习生”的身份接受有关的实践部门统一管理,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实习生终究还是属于高校学生,况且该实习活动属于法学实践教学的一部分,院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学生的校内指导教师应该加强与校外实践基地的联络,及时就学生的实习表现与实践基地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必要的交流,了解学生近期实习情况。应该要求校外指导教师与学生按时完成实习周志,校内指导教师对此进行检查,以强化对校外实习的日常管理。

第三,制定严格的实习考核机制。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民族院校安排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集中实践活动。为了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民族院校在实习过程中对实习质量加以把控,强化校外实习的日常管理。另外,为了避免实习单位碍于人情而给出普遍优秀或良好的实习成绩,使得实习成绩缺少真实性,同时,为了通过设立的考核机制检验实践教学的实际成果,发现实践教学的不足,从而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计划加以完善,提高法学教育水平,应对实习最终成果进行审核,制定严格的实习考核机制。

3.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实践基地

建立具有民族特色的实践基地,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实践能力培养。我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一直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与发展。由于民族地区法制发展相对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又有独特的民族特色和风俗习惯,民族地区建设急需大量优秀法律人才。民族院校以向民族地区建设输送人才为己任,其法学教育也应该突出其自身特色,以为民族地区培养卓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重点发展方向。民族院校可以与生源较多的民族地区政府、法院等单位进行联络,建立长期的生源地实践基地。由高校牵头建立挂牌实践基地,将有志于在民族地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统一安排在民族地区实习。

四 、结 语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正不断发展,处于不断进步之中。在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背景下,高校在教学模式的探索、教学理念的革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就业,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当然,民族院校作为我国高等学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解决法学教学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后,还必须解决自身存在的特殊性问题,发展自身特色培养更多优秀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1.

[2]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531.

[3] 教育部.教育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2-01-10)[2018-02-15].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870/201209/142870.html.

[4] 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30.

[5] 李娜,张彤,徐冰.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8(02):132-133.

[6] 李仁玉,闫冀生.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大学教学,2008(05):79-81.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9.01.019

作者简介 :丁利明(1972-),男,回族,内蒙古赤峰人,博士,副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学研究;吕春雪(1997-),女,在读本科生。

基金项目 :辽宁省教育厅2018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2016年度课题“卓越计划背景下的民族院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研究”(GHYB160151)。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063(2019)01-0107-06

收稿日期: 2018-10-12

[责任编辑 :刘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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