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杨健[1]2008年在《论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海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海事纠纷主要手段的今天,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倍受各国关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施行以及国际社会以其为基础而缔结的其他公约、各国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为蓝本而修订或制定的仲裁法,使海事仲裁法律和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走向了国际化和统一化。我国己于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步入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国际行列。1995年我国顺应世界潮流实施的《仲裁法》、1999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都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提供了法律与实践依据。然而,由于各国对《纽约公约》的理解不一以及各国法律的差异,造成各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标准掌握不尽相同。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毕竟起步较晚,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文主要针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基础理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审查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程序抗辩理由、我国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等方面的论述,找出我国在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希望能促进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发展趋势同步前进。

孔繁盛[2]2004年在《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主要手段的今天,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倍受各国关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施行以及国际社会以其为基础而缔结的其他公约、各国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而修订或制定的仲裁法,使仲裁法律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走向了国际化和统一化。我国已于1987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步入了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行列。1995年我国顺应世界潮流实施的《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或通知,都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本文共分四章,立足于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研究,用主要篇幅,介绍了1958年《纽约公约》核心条文,即有关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理由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仲裁法理论,和美国等公约缔约国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简明扼要地总结了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程序,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论证了中国的有关问题,阐述评析了中国相关制度的利弊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设性构想,试图为我国正确适用公约和维持公约的统一性,作出有一定深度的理论研究。

李湘[3]2007年在《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也伴随着大量发生。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仲裁的快捷、保密和高效等性质,使得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仅有外国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有赖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皆因于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实施。《纽约公约》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仲裁公约,是二十一世纪最为成功的国际私法公约之一。自其诞生以来,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纽约公约》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其内容和适用进行研究,有着很重要的意义。遵循公约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正确适用公约的规则,对树立我国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良好形象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立足于《纽约公约》,系统论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试图对我国目前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考。本文共分为叁章。全文贯穿了这样一条主线: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总体概述到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立法(《纽约公约》的分析,再到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具体法律制度阐述,即“总体介绍—立法—执法”的思路。第一章主要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产生入手,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和实证法来阐述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状况。第二章着重介绍了《纽约公约》的核心条文即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运用了比较分析法对公约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和第五条第二款法院主动援引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进行了详细剖析,旨在更好地适用《纽约公约》。第叁章着重阐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制度、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以及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崔琳[4]2009年在《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文中提出我国在1987年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至今已有22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在仲裁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与1995年出台了《仲裁法》,本法对《纽约公约》在我国的具体执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法中依然有很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和相对的法律空白的存在,致使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产生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仲裁声誉。笔者在本文中通过介绍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和范围及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所规定的程序,在其中找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并通国介绍一些先进立法国家的相关立法,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使我国在依照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以有明确的法律可遵循,并真正作到支持执行的态度,按照纽约公约的立法意图来承认和执行。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及其范围,按照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定义,详细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包含的几种情况,包括在学界比较有争议的非内国仲裁裁决是否属于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还有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原则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介绍希望可以对外国仲裁裁决有一定的具体了解。第二章中,本文则着重介绍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如要得到承认和执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所需文件、我国的法院审查制度、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只介绍了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四项事由)及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法院逐级报告制度,并在其中还列举了一些外国先进国家的立法,并和我国的规定进行对比,希望可以从中得到启示。本章重点论述内容为《纽约公约》第五条中的几项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判定仲裁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争议的可仲裁性及公共政策的运用等问题,并在其中列举了一些国家的相应立法和判例,希望可以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第叁章则主要提出我国目前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立法缺陷问题、司法干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等一些在实践中造成比较大影响的问题,并在其中分析了该问题的成因及其危害,以求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对我国的立法修改和完善以及司法制度的一些改革所提出的建议,希望可以解决我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所存在的问题,以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与国际接轨的时代背景下,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平稳发展、树立中国司法的权威和国际声誉起到一定的作用。

肖毅[5]2014年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之间的仲裁事业在不断的发展并呈上升的趋势,仲裁也成为仅次于诉讼的主要解决贸易纠纷的途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制度使国与国之间仲裁裁决得到认可并执行,是一项值得肯定的制度。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叁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叁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2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此外,我国还于1990年7月批准加入了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该公约是为解决私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而设立,解决的方式亦是仲裁。除了上述两大主要公约,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双边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司法协助条款)不在少数,这些双边协定对于互相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同样有着规定。如我国1987年5月4日与法国签订了首个司法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商事法协助的协定》,协定中约定了彼此依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与之相似的还有与波兰、比利时等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款。3我国目前与比利时、法国、保加利亚、埃及、匈牙利、韩国等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指的“互惠原则”,是指基于事实上互惠关系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是审查中国与申请人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判决的先例,如果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关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先例,则认为两国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5本文意在《纽约公约》的框架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进行概述,该章的内容首先阐述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变更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案件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二章研究的问题实质上是在讨论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问题。研究方式是以一个案例为例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完整展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困境。由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承认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作出的裁决,该案件成为近年来讨论焦点,因此该章将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例:首先,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作出的裁决是否为“非内国裁决”,即如何认定该种裁决的国籍;其次,本案法院以“非内国裁决”对该裁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是否正确。围绕这两个问题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进行探讨。第叁章研究的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从《纽约公约》的规定出发,在公约的法律框架下从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适用我国法律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这叁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将会对全文所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蔡成双[6]2010年在《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文中指出经济计量学模式建造者之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早在1950年就提出了“经济一体化”这一概念。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世界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贸易纠纷也相应的增多,仲裁被普遍认为是解决贸易纠纷的最好方式,但仲裁裁决只有在获得承认和执行才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就外国仲裁裁决在他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详细阐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本章共分为叁节,分别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概念和范围、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我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报告制度及法律实践进行了阐述。第叁章阐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列举了我国主要的仲裁机构,描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意义,又分别以日本和美国为例叙述了我国仲裁裁决在这两个国家的承认和执行。第四章分别阐述了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最后一部分是结语。

张虎[7]2014年在《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受全球经济波动的影响,国际航运市场风波不断,海事争议频发。基于仲裁在解决争端方面所特有的保密性、高效性、中立性、专业性及在裁决执行方面的便利性,许多航运和外贸企业均倾向于将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实践中,我国企业或个人在国外面临仲裁的情况亦时有发生,一旦仲裁失败,就可能会涉及到债权人在我国申请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1987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后,针对属于该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法院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该公约项下的裁决,我国法院则依互惠原则和我国国内法为审查依据。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外国仲裁裁决的基本理论。本章分叁节,首先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界定“外国”标准的分析,引出并评述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国”的界定标准;其次分析“海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最后,从裁决的种类和效力两方面对如何界定“裁决”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依据。本章以我国现行立法为视角,对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要求进行了阐释,主要包括立案程序、保全程序及法院的审查程序。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对我国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探讨。第叁章,《纽约公约》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本章专门对《纽约公约》第5条所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事由逐一进行论述,指出了该公约在具体运用中的问题及应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对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法院的审查均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最后通过案例的实证分析,对我国法院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所持有的观察点和司法倾向进行了评价。第四章,国内法下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本章总结了司法实务中依据国内法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特殊理由,并对每一理论分别进行了研究,包括时效、仲裁中间措施、未遵守仲裁前程序、当事人破产及主权豁免。第五章,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本章以前四章的研究为基础,指出了我国审查外国仲裁承认与执行案件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钟媛[8]2016年在《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商事仲裁具有高效、方便、快捷、便于承认与执行等优点。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间性本质,使其日益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自我国1987年正式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处理中,仍存在着立法的空缺和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难以获得圆满地解决。文章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剖析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有针对性地从立法和适用两方面提出了完善法院报告制度、运用自由裁量权灵活适用《纽约公约》、完善程序性规定、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以及明确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等具体建议。

张圆[9]2012年在《《纽约公约》下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一项商事仲裁裁决被做出地国法院撤销后,其效力就不存在了,在裁决做出地国和其他国家均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然而,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旧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的需要,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挑战传统的观点和实践,并在一些仲裁案件中做出了与传统理论相悖的裁决。比如法国,其国内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均承认与执行了已被外国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在着名的Chromalloy案中,美国法院也执行了已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这些司法实践,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领域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争论的起因——对《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同以及相关理论的发展两方面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依照传统的仲裁属地主义观点,仲裁裁决依附于特定国家的内国法;当裁决在该国被撤销后,该仲裁裁决即丧失法律效力,在仲裁地国及任何其他国家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然而,由于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具体措辞和条文规定上仍有不明确之处,加上受到新兴理论仲裁“非本地化”等的影响,法国、卢森堡、奥地利、美国等一些国家都有了承认和执行已撤销的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这些实践中尤以Hilmarton和Chromalloy案为代表,反映了不同国家对《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不同解读,亦在国际理论界和实务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围绕着“已撤销裁决的可执行性”问题展开,具体涉及到对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论依据之争、《纽约公约》的适用和解释之争、撤销制度存废之争等等。本文拟在《纽约公约》有关规定的法律框架下,对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含义、各国实践以及理论基础进行探讨,结合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现状,对我国的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在明确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概念及范畴的基础上,对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执行制度的概念和价值进行介绍,并结合《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对该两种司法监督制度的特殊关系进行分析。第二章对《纽约公约》中导致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存在争议的主要条款——第五条、第七条进行解释和分析,以明确公约的真正含义。第叁章介绍了主要《纽约公约》缔约国对已撤销外国商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分析这些国家对于《纽约公约》的前述条款的理解并评析国际上对于该问题的实践趋势。第四章对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来源的影响,“非本地化”理论的影响以及优先/次要管辖权理论的影响叁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对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探析是否存在克服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之弊端的方法。第五章将首先介绍我国学界对于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的主要观点以及我国对该问题的规定和立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一章对公约条款的解读,第叁章归纳出的目前的外国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趋势以及第四章对该制度的利弊分析,总结我国目前该制度规定上还可以改进的地方,并对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及指导我国日后可能出现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潘钟芬[10]2012年在《论《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文中研究指明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并以此作为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而仲裁裁决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不依赖于一国国内的法律存在。非内国仲裁裁决排除了仲裁地国的司法监督,而由承认与执行地国实施单一的司法监督。尽管非内国化理论符合仲裁的性质和特点,满足了国际商事仲裁新时期发展的需求,但其适用范围、适用机会仍有局限。宁波工艺品公司案是中国法院首个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也是中国法院首个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的案例,在仲裁理论与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外国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但是仲裁地点却是在中国,那么该项仲裁究竟是法国裁决,还是中国裁决,或者是非内国裁决?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将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认定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国裁决并予以承认和执行是否合理?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如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非内国裁决?这一系列问题有待探讨。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以及由该案引发的争议。其中对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所引起的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争议作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作为该案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依据的《纽约公约》对非内国裁决所作的规定,为第五章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奠定了法律基础。第叁章阐述了各国有关非内国仲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包括法国、瑞士、美国、英国等国。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从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探求我国对非内国裁决所持的态度,从而为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作出裁决的性质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和案例支持。第五章重点阐述了对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的评析,并得出了结论,在当前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将该裁决的性质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合理的。第六章主要论述了非内国仲裁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并重点讨论了中国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论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 杨健. 大连海事大学. 2008

[2]. 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 孔繁盛.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3].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D]. 李湘.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D]. 崔琳.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5].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研究[D]. 肖毅.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6]. 论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D]. 蔡成双.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D]. 张虎. 大连海事大学. 2014

[8].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D]. 钟媛. 黑龙江大学. 2016

[9]. 《纽约公约》下已撤销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D]. 张圆. 复旦大学. 2012

[10]. 论《纽约公约》项下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D]. 潘钟芬.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标签:;  ;  ;  ;  ;  ;  ;  ;  ;  ;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