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的两次历史性变革——人民公社#183;家庭承包#183;城镇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公社论文,两次论文,历史性论文,城镇化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1)03-0013-06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给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系统所带来的深刻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再造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二是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结构,朝着城乡一体化与城镇化方向迈进。在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进城镇化,是引导农民群众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一、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
受50年代中期我国所选择的超前工业化经济发展战略的制约,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必然是排斥市场机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农业经济体制,是由以下几个支柱来支撑的:一个是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一个是带有国家垄断性质的统购统销;一个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
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是以强制性的低价收购取代正常的商品交换。由此而引发了这么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如何保证农产品低价收购的实现;第二,如何保证农业在缺乏价格刺激的情况下,可以维持并有所发展。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则是通过农村基层经营主体的再造,从微观上为农产品统购统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制度的保证。即以强化国家行政干预为重要特征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在国家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缓冲体,它既能够在国家与农民发生利益冲突时,起着缓冲的作用,又便于政府贯彻自己的意图,落实农产品生产与收购计划。这是因为,价格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农产品价格运行机制,对直接生产者农民的经济利益的影响来实现的。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降低和削弱价格对农产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改造农村微观经济主体,弱化微观经济利益在其决策中的地位来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从个体农户转变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础,这本身就削弱产品价格和产品收益对其生产决策与销售决策的影响。我国以往长期实行的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其决策者——生产队长已经不单纯是生产队利益的代表者,同时反映政府的意志和政府的利益,否则,随时都有被撤换的可能。何况,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通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当微观经济主体(生产队)的利益与宏观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通过牺牲微观经济主体(生产队)的利益,来确保宏观经济的利益。当然,从以个体农户作为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到以生产队作为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基本核算单位,也使得农民与生产队的利益关系,远不如以往家庭成员与家庭细胞的利益关系那么密切,这就使得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可能在较大程度上偏离微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服从于农产品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
在农业全盘集体化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化经济,已经不仅仅是农村社区农户之间的权利合作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这集中表现在国家通过指令性的生产计划、农产品统购统销、限制自由贸易、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隔绝城乡人口的流动,使国家实质上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要素(土地、劳力、资本等)的第一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它虽然也占有着经济资源,但却无力抵制国家对集体占有权的侵权。因此,与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性质不同,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从一开始就处在国家的控制下。我国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并不注定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国家控制形式。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并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而国家支配和控制后者,则要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独立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更无权在市场上签定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合约。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却要承担这一切自上而下命令的经济后果。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选择的主要缺陷,与其说是选择了超前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毋宁说是选择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实施超前工业化经济发展战略的体制保证)相联系的低下的微观经济主体运行效率。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因为要实现农村微观经济主体运行的高效率,首先就得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对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在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微观组织这样一种体系中,由于强制性购买农产品价格的交换职能,加入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使收入分配职能与交换职能交织在一起,而价格所固有的资源配置职能则完全为指令性计划所替代。价格职能的这种扭曲,是以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这种组织制度所具有的行政功能和对价格反应的不敏感性质为前提的,也是以工农产品交换的不平等为条件的。其后果必然是极大地压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确保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与其相配套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其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动员一切社会经济资源,在较短时间内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重工业体系,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下,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忽视了市场机制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长期推行的结果,必然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之间、农、轻、重之间、基础工业与加工工业之间、生产资料生产与消费资料生产之间出现严重的不协调,使得经济发展速度难以持续保持下去,微观经济运行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
二、富有生命力的家庭承包制
既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就要求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重新塑造成为能够对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变化作出及时而又灵敏反应的市场主体。由此决定了,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废除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在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改造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竞争主体,比之对城市政企合一的国营企业制度的改革,相对容易得多。这是因为,传统体制支配下的农村,虽然国家对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控制是很严格的,但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不属于国家,这种控制是纯粹行政控制,并没有相应的物质基础作保证。因而,要把政府的职能与经济组织职能相分离,是不会很困难的。而对城市国营企业来说,由于国家的直接控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基础上。既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国家,要把国家的职能和企业职能分开,必然面临一系列难题。正因为这个缘故,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许多深层次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经营机制还没有获得根本性转变。
如果说,落实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那么,强化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负盈亏责任(即由软预算约束转变为硬预算约束),则是转换经营机制的关键。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才有可能(也才有理由)要求其对生产经营后果负责。而之所以把自负盈亏作为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塑造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是因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说,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只有实行自负盈亏,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一方面具有利益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具有利益的约束机制,从而才有可能按照市场的规则行动。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市场供求与价格变化,使资源从效益低的部门流向效益高的部门,从供给过剩部门流向供给不足部门,以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目的。如果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不是真正实行自负盈亏,市场信号的变化对其切身利益关系不直接、不密切,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对市场信号的反应就会很迟钝,市场机制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意味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制度结构,必然要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长时期以来,人们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概括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而中国农村改革的实践表明,这种理论带有一定滞后性,它仅仅把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看成是经营方式的改革,而没有进一步认识到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所有制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责任、刺激、动力等问题,把微观经济主体塑造成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这就必须要求农村微观经济主体是独立的投资主体,其投资利益与风险责任,向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转变。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其深层原因就在于改革了所有制。把“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改革成为家庭承包制,这本身就包含着所有制的改革。中国农村所实行的家庭承包,不是采取包产到户的形式,而是采取包干到户的形式,即采取大包干的形式。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差别在于,包产到户包的是土地里的产量,将包的产量交给生产队后,生产队给你记一定的工分,超产部分农户和生产队分成。这种承包经营形式,生产队作为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和分配单位的性质没有变,仅仅是农民多了超产分成的权利。而包干到户,农民包的是包死上交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剩下的全部是农户自己的。这个变化是非常大的。从此,生产队就不再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农户则变成了经营主体、核算单位、分配单位了。由于上交国家和生产队的那两部分基本上是稳定的,只要总产量增加了,农民所得的那部分就会越来越大。既然剩余的产品和收益是归承包户所有,其产权的法律界限就是相当明晰的。不论承包户是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消费还是用于积累,均不改变个人所有权性质。属于承包户个人所有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从再生产过程看,也是一个能动的、可变的量,即可以不断增值。正是通过实行家庭承包制,把农民个人所有制引入新型农业合作经济中来,鼓励农民个人向合作经济投资、投料、投工(指劳动积累),使以往那种完全公有化、纯粹集体所有的传统公有制形式,变成为目前这种不完全公有化的、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土地和农业基本建设)与个人所有制(土地以外的大多数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新型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个人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生产经营规模,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说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所有制改革,即确认农民个人财产权。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因而农户承担盈亏责任的财产,主要是农民个人的财产。这是家庭承包制所以能够被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乃至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之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农村经济政策的基石,是解决农村所有矛盾和问题的前提。只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才会利用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显著差别,发展家庭副业,大搞多种经营,就地或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被邓小平视为“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才有可能因此得到蓬勃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必然要积累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发展自营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局面就开始形成了。与此相联系,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也开始形成。农户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权、责、利高度统一,长期被压抑的积极性就会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交换就会迅猛地扩大,农民就会利用自己的经营性资产,积极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个真正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就会出现,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现代化才会成为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源地或始初增长点。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无论何种制度创新模式的设计,农业直接生产过程最适宜家庭经营的制度安排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家庭承包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所表现出来的制度绩效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种制度载体,人们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规模(制度外经济变量),却不可改变家庭经营所特有的内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避免外部性损失。这是在多次农地制度变革中的反复比较得以证实的,也是中央之所以再三强调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根本原因。
三、走城镇化富裕之路
毋庸置疑,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仅仅依靠它(而不辅以其他配套改革),仍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全部问题。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户塑造成为市场主体,随之而来的,是必然要求把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放在如何为农民进入市场铺平道路上。但是,值得引人深思的是,当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的时候,又会越来越明显地感到,仍然需要继续解决客观存在着的深层次矛盾,这就是农民的收入不能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同步增加,甚至出现农业增产不增收乃至增产却减收的现象。这可以从下面的数字得到说明。
1996年以来,我国农业增加值的增长率呈下降的趋势:1996年为5.1%,1997年为3.5%,1998年为3.5%,1999年为2.8%,2000年上半年为1.5%。与此相联系,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为9%,1997年为4.6%,1998年为4.3%,1999年为3.8%,2000年为2.1%。统计数字还表明,我国农业对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减少,1996年至1999年各年农业收入环比增量分别为73元、-28元和-53元,其中1998年和1999年是负增长,说明农业收入已不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据有关专家测算,近10几年来,农民工资性劳动报酬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不断地上升,即从1985年的18.4%上升到1999年的28.52%,而同期种植业和畜牧业收入的比重,则分别从48.15%和11.16%下降到39.91%和7.14%。这就是说,当前农民收入的大头和增长部分主要靠非农产业,而不是靠种植业和畜牧业。农业收入在农民纯收入构成中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各类农产品的供给大于需求,而导致价格全面下跌,且其下跌幅度与收入增幅下降幅度是同步的。在目前进行的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相当多的地方注意了农产品品种质量的调整,发展市场需要的名特优新产品,在农产品优质化上下功夫,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也应当认识到,农产品总量过剩是当前值得高度重视的大问题,不可只顾及结构矛盾而忽视总量问题,再继续走通过增产来实现增收的路子,已经行不通了。
由此看来,我国的农民问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又以增收难的问题展现在国人面前,成为一道绕不过的坎儿。说中国人口多,主要是指农民多,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民“钱从哪里来,人往何处去”将是始终伴随我们的艰巨任务。就产业结构而言,我国已有相当水平的工业化,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16%,但农村人口还占总人口的70%;就社会结构而言,还是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一度缩小后又迅速扩大了。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重大的转变,我国农业发展已进入需求制约为主的阶段,要想使农民人均收入继续较快地增长,就必须从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供给的收入增长方式,转向农产品供给平稳增长与农民人数持续减少相结合的收入增长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使我国农民收入得到持续增长,奔向富裕的康庄大道,就必须加快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步伐。这就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法,即就农业论农业,就农民论农民,就农村论农村的思维方法,而要从宏观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探讨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新思路、新途径。问题的实质在于,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不打破,70%的人为30%的人提供商品性农产品的局面不改变,农产品市场容量就很难扩大,农业的规模经营就寸步难行,农业发展空间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农民收入就不可能迅速增加,更谈不上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根据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其改革和发展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内部进行,而必须站在城乡一体化立场上,将农村内部结构的调整与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起来。如今观察、思考和处理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应该以此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有效地解决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必须遵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关系。应当这样看,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是推动现代化进程的不可缺少的原动力,也是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不可缺少的原动力。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对现代化以及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推动作用,就必须使这三者得到协调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阻碍着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这就必须逐步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为统一的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积累的矛盾太多,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分步骤地有选择地进行。在近期内,应当首先放开县城所在地和农村城镇的户口,采取农民集资建城的办法,允许农民进城落户。要依靠农民自身力量,多渠道筹措城镇建设资金,解决城镇发展中的人口集聚、经济发展和建设资金三大问题,使城镇化步入快车道。对于流动人口实行弹性户籍管理制度,以解决这部分人口的超生问题和社会治安问题。对于那些在异地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农民工,可以允许其户口随人身一起流动,在就业所在地办理临时户口,并依法接受当地社区的管理,享受该社区的社会福利。
收稿日期:2001-04-18
标签:农民论文; 生产队论文; 农村改革论文; 微观经济论文; 农村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变革管理论文; 农业论文; 三农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