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商业领域政府管制方式的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领域论文,方式论文,政府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世贸经济崇尚自由竞争,但真正的自由产生于合理的秩序中。WTO不排斥管制,相反,为了使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更需要政府部门在经济贸易领域制定完善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为尺度加强管制。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在摒弃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管制方式的同时,应该运用WTO通行的国际规则,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
一、高度竞争的性质要求商业领域加强政府管制
商业领域的竞争度很高,不人为提高进入壁垒,必将导致过度竞争,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产业经济学认为,决定一个产业进入的壁垒通常有四个,即规模经济壁垒、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及政策法规壁垒。规模经济壁垒指新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享有与在位企业同等的成本竞争优势,达不到这个规模就难以参与竞争。与生产性企业不同,大型商业企业的成本优势并不十分明显,而且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大中小企业都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技术壁垒指由企业应具备的技术因素较高造成的进入壁垒。与工业企业相比,商业企业更强调服务质量,虽然技术水平有高有低,但借此形成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并不多。资金壁垒指新企业的建立要求的最低资本量非常大,能够阻止众多投资者的进入。受商圈内消费者购买力的严格限制,商业企业的单体规模一般都不大,因而兴建商业企业所需的资金也就较少。可见,商业领域中规模壁垒、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都很难在商业领域发挥作用。政策法规壁垒指新建企业受到行政管理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严格限制,如新企业进入一个产业时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等。由于商业领域的规模经济、资金、技术都构不成真正的壁垒,只有依靠政策法规壁垒才可能成为限制过度竞争的有效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表明,越是发展市场经济,政府部门越应该加强对商业领域的管制。1978年以后,以调整所有制结构,转变政府职能,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主线,开始了流通体制的改革。这种改革以放松政府对商业的管制为特点,在搞活企业、增加数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商业领域获得前所未有的繁荣,但同时出现了失控现象。以网点建设为例,虽然1981年国务院颁布了第103号文件,从8个方面规定了商业网点发展建设的原则。1991年原商业部也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商业网点建设的原则、主管机关、规划编制、建设资金和方式、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但是网点规划是各地政府的职能,由于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认识到严格管制的重要性,网点建设多次失控。许多企业受短期高额利润的诱惑盲目跟风,纷纷介入商业领域,造成总量规模的过剩。先是市场建设热,许多地方都先后建起各种各样的市场,造成许多市场“有场无市”。前几年百货商店热,不少城市都出现了大商场过剩的局面,致使许多商场开业不久便陷入困境,甚至倒闭。现在大型超级市场建设又开始升温,几千或上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超市大量兴建,竞争十分激烈,已经出现了过剩苗头。这些都表明在商业领域确实存在着个体行为理性与群体行为非理性的矛盾,需要政府部门从整体角度加以控制。
二、商业领域加强管制符合世贸组织的原则要求
1.政府管制不违背世贸组织的原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等于放弃政府的宏观调控或管理。尽管世贸组织成员对经济的调控方法、程度、效果不尽一致,但没有哪个国家放松国家调控而实行完全的“自由经济”。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仅按本身的规则对其成员提出义务要求,并不强制性要求成员只能干什么或不能干什么。《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就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为了维护本国的服务贸易秩序,每个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政策目标,制定各种管理其境内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规章。当然,为了使这些法律和规章不至于妨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针对成员方的国内规章规定了一般纪律。只要成员国制定的法律和规章符合总协定的一般纪律要求,构不成贸易壁垒和障碍,就能为其他成员国认可。可见《服务贸易总协定》实际上赋予成员方行使制定各种新法规以符合其国内政策目标的权利。事实上,这种法规和规章业已成为各成员国规范和管理境内服务贸易活动最为通行的有效手段。
中国政府入世时承诺,三年内取消合营公司的数量、地域、股权和企业设立方式方面的限制,五年内除少数重要商品和仓储超市业态的30家店铺以上的连锁企业仍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其他一切限制。这些承诺实际上解决了“市场准入”问题,也就是说,在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方面,外资企业具备了同国内企业同等的权利,摆脱了入世前的那种受到种种限制的“次国民待遇”。但是,外资商业也不应享有不受中国政策法规限制的“超国民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只要我们做到一视同仁,在商业领域进行合理的管制,是符合世贸组织原则要求的。
2.加强政府管制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普遍做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正是由于商业竞争度高,总量和结构容易失衡,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商业的管制。日本是自由企业体制国家,原则上政府无权对企业活动进行直接干预,有必要进行干预时,就以法律的形式将其“正当化”,先促成有关法律的制订,然后依据法律管制企业。比如,为了保护传统中小商业企业,日本政府在1930年代和1950年代两次出台《百货店法》,用来限制“大中型中高档百货商场”的发展,1970年代日本政府又将其修改为《大规模店铺法》,将限制对象扩展到所有业态的大型零售店。1979年修改后的法律对两种规模的零售店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指店铺面积在1500平方米(东京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店,这种店的建店、开张要经通产大臣审批;第二种指店铺面积在500—1500平方米(东京为500—3000平方米)的零售店,这种店的建店、开张要经省长审批通过。1982年通产省又进一步提出一系列实施措施对这种管制进行强化,直到1990年代在美国的压力下才有所放松。1992年以后,日本将管制的第一种大规模零售店的面积提高到3000平方米(东京为6000平方米),第二种大规模零售的面积提高到500—3000平方米(东京为500—6000平方米)。1994年日本再次修正《大店法》,规定1000平方米以内的店铺的建店、开张不需要调整审查,只需提出手续即可;500平方米以下的扩建完全自由。可以看出,尽管政府做出了很大让步,日本现在对大规模零售店的管制也是相当严格的。
法国是“计划经济”成分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商业的管制更加严格。如为加强政府对超市的规范管理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法律。1969年在各省还建立了规范商业管理的机构,规定不能随便建立超市,1981年和1993年曾两度冻结超市的审批。1993年后,规定建设超过400平方米的都要上报,由省经济部、城市发展部、工商会等部门批准,要兴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则要经由7人组成的全国专家委员会投票决定。为防止过度竞争,还规定一定辐射区域内不能同时开设两个巨型超市,一个企业集团不能在同一区域内开设三家以上的商店。
美国虽然非常崇尚自由竞争,但在商业领域也有严格规定。城市规划经市议会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商业设施规划中将网点配置明确分为城市中心、地区中心、社区中心和邻里等层次,分别予以调控,以保证合理建设、规模适度和有效竞争。正是由于这些严格的管制,这些国家的商业才没有出现过度竞争局面。发达国家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三、加强管制符合中外商业企业的共同利益
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商业领域将逐步全面开放。中国是世界上少数经济快速增长的地区之一,具有全世界潜力最大的市场,必将成为发达国家大商业集团争夺的目标。可以预想,商业领域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投资热潮,加以合理的管制,无论是对国内商业还是国外商业都有益处。
从保护民族商业的角度看,非常需要加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入世前中国商业领域在地点、业态、数量、控股比例都有严格限制,外资商业却能以各种变通方式大行其道,扩张迅猛。有资料显示,从1992年正式允许外资零售企业可以进入国内经营以来总共有40家得到中国政府许可,但通过各种渠道进入的已有200多家。目前,各大国际商业巨大头在国内的分店数量猛增,不少已经形成规模,家乐福、沃尔玛已在中国零售排行榜的前列。入世后,中国根据承诺在商业领域将全面开放,网点数量、地区、业态、股权、商品等方面的限制多被取消,管制不到位,新的建设热潮可能导致新的失控。日本商业领域开放了几十年,市场那么大,可是欧美企业直接进去的却很少,进去的企业大多不是谋求独自开展经营业务,而是采取与日本大型零售企业合作的方式,只能局限于提供经营知识,实行业务和商品协作,一些未来想大干一场的企业也因种种原因遭到失败,这与其严格的商业管制不无关系。虽然我们不能效仿日本的这种做法,但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放开也要有一定秩序,只要规则允许,就要争取可能的利益。
其实,不只是国内企业希望加强对商业的管制,外资商业也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尽管外资商业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国内商业无法比拟的长处,但国内商业也有天时、地利、人和等多种优势,近距离肉搏战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我们相信,随着国内商业企业经营水平的快速提高,外资商业也会尽量避免正面冲突。因此,加强商业管制,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也符合外资企业的根本利益。
四、商业领域政府管制方式的变革
1.正确认识入世后政府管制方式的变革。管制就是政府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控制。它不同于调控,调控通常指经济总量层的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层的中观调控,多属间接调控,而管制是指政府从微观角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控制,是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调控。管制与行政干预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通过制定标准、规划、制度等规范来约束企业行为,是“法治”,而后者通常指行政部门或官员根据主观意愿干涉企业行为,是“人治”。虽然理论上市场经济排斥行政干预,但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干预并未消失,目前一些地方经常诞生的“政绩企业”就是证明。尽管大家都在探讨加入世贸组织对企业的影响,但实际上对政府的影响是最主要的。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政府部门转变观念,转变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工作方式,从习惯的“人治”转到“法治”上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同体育比赛中的裁判与队员的关系,政府的职能就是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能既当裁判又当队员,直接参与比赛。我们这里强调加强商业领域的管制,是指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裁判的职能,通过严格执行比赛规则,为双方队员塑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2.依法管制是入世后商业领域管制的规范做法。从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依靠法律手段对商业进行管制是一种规范做法。目前,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起符合世贸组织原则要求的法律体系。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修改观行的与世贸组织原则相违背的法律条款。WTO不仅仅规定了单纯的国际贸易规范,它更涉及到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协调与接轨。制定于入世前的一些经济贸易法律,许多地方与WTO的要求不相符,需要调整。二是抓紧制定市场经济建设急需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现有的商业法规和市场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往往缺乏特有的政策法规,这使得企业的许多特定的经营行为实际上很难找到适合的政策法规来加以规范。为此,立法部门应当深入研究商业领域的各种竞争现象及规律,以合理经商的各项原则为基础,针对商业企业的特定性质,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保证有序发展的法规与政策,并以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其得到贯彻和执行。
3.依托行业协会是商业管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健全的行业协会能够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的桥梁,促进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在专门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撤消后,行业协会的这种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目前,有一些行业协会的确发挥了这种职能,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就在组织同业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发展横向联系、冲破条块分割、规划业态发展、调整行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中国的连锁经营在起点较低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健康发展。但从总体看,中国的行业协会建设数量不足,作用较弱,一些由行政机关转化过来的协会还不适应新的工作方式,有的甚至形同虚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探讨取消行政管理机构后的商业管制新模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4.合理的网点规划是当前商业领域管制的重点内容。商业领域中政府管制的内容很多,包括网点规划、网点审批、业态标准的制定、竞争规范的树立以及商业现代化的推进等,但就其重要性而言,目前急需要加强的是网点的管理。商业要实现整体集约化增长,保持均衡的数量与合理的布局是关键。政府部门应加强统一规划和政策引导,对商业网点的数量、结构、布局进行统一合理安排,使不同规模、业态的企业在不同区域协调发展。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上海市对“三街四城”进行了功能定位,实行错位经营,形成不同的文化特色;天津市推行了建设预审制,规定不论何种经济主体和经济成分,新建、改扩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业设施和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连锁店,必须报请市商委预审,同意后方可立项;大连市规定,凡是搭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网点的基建项目和全市所有的零售商业类外贸型项目都交由市商委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借助于这些管制措施,当地政府有力地保证了本市商业的健康发展。但从全国范围看,能够真正有效协调本地区商业发展的城市还不多,这项工作还有待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