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 本文考察了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作者认为,与创立之初的赦免相比,赦免在后世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统治者对赦免的滥用,破坏了法律,最终影响到社会稳定。重新评价了赦免的利弊。
关键词 赦免 法治 社会秩序
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赦免,就是皇帝以其恩赦权,原免或减刑之制。赦免制度,创立甚早,从文献记载看,传说的唐虞时代已有赦免之制,经春秋战国,至汉代正式确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施行不废。但是,从这一制度的发展来看,创立之初的赦免,与后代所谓的赦免,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又是怎样发生变化的?另外,赦免与古代治乱又有什么关系?实行赦免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历代对此评价不一。本文拟就以上三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论述,以就教于学界。
一、赦免之发展变化
今天讲到赦免,我们普遍认为是“遍赦天下,无论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又无论罪之大小,咸赦除之。”[(1)]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赦免在初期并不是这样,以上所说是后来的情况。以下就赦免的发展变化的方面作一讨论。
1.赦免的第一个变化,就是从赦过失到赦一切犯罪行为,最终推恩于天下。
《易·解卦》:“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疏:“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显而易见,赦就是赦免小的过失,对于重大的犯罪,则宽缓之。
《尚书·舜典》:“眚灾肆赦”。传:“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者缓赦之。”疏:“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从而赦放之。”
很清楚,在帝舜时代,赦免是就一人一事而言,对于小的失误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一概予以赦免。
《周礼·秋官·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注:“赦,舍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这里所讲的赦免,是对过失犯罪和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赦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传:“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案情有疑问,则赦免。
《尚书》中又有“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之语,这句话又可以反证当时只是赦免小的过失,而对重大的犯罪则“刑兹无赦”。
《论语》曰:“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2)]朱注:“过,失误也。大者,于事或有所害,不得不惩;小者,赦之则刑不滥,而人主悦矣。范氏曰,不赦小过则下无全人矣。”
从以上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先秦以前的赦免,不外乎是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小的过失(一般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二是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犯罪;三是案件本身有疑问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事件。类似于今天的过失犯罪、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犯罪以及人力所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出于以上三种情况的赦免,在今天看来,也是合理的。
至春秋战国,有了大赦之法,乃为之大变。
《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管子曰:“民无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加赦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如早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文有三情,武无一赦;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3)]
从以上《春秋》记载及管子之语,可以证明春秋时已有大赦,大概在各诸侯国都已施行。
秦统一全国,大赦范围极其广泛,为前古所没有,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皇帝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
发展到汉朝,赦免之制最终确立。到这时,可谓是无所不赦。始受命、改年号、获珍禽奇兽、河水清、刻章玺、立皇后或太子、平叛乱、开境土、遇自然灾害、有疾病、郊社天地、行大典礼,都行赦免。
对此,马端临之言极是:“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4)]
在赦免犯罪的同时,汉时还对老百姓赐爵位,唐时对官员加官进爵。《册府元龟》有如下记载:
孝景元年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中元元年四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后元元年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
孝武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5)]
……,……
唐朝自高宗乾封以后,每有庆典或大赦,则三品以上赐爵,四品以下加阶,所谓“泛阶”。《资治通鉴·唐纪》高宗乾封元年正月条:“壬申,上御朝觐坛,受朝贺,赦天下改元。文武官三品以上赐爵一等,四品已下加一阶。先是阶无泛加,皆以劳考进叙,至五品三品,仍奏取进止,至是始有泛阶。”“玄宗开元九年十一月庚午,大赦天下,内外官九品已上加一阶,五品以上加爵一等。”[(6)]
敦煌文书P2696号《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车驾还京大赦制》残卷也有如下记载:“……当三春和煦之辰,值万物发生之际,顺仁旻以覆云,布惠泽以朕照苏,可大赦天下:自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昧爽以前,应天下大辟罪已下,以发觉、未发觉,以结正、未结正,罪无轻重,常赦的不原者,咸赦除之。……扈从立功及收城将士,三品以上赐爵一级,余并加两阶;已赐勋者,仍更赐勋两转。”[(7)]P2696号文书虽然与以上记载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加官进爵。此外,《唐大诏令集》一书中还有不少类似以上的赦令。
综上所述,在赦免犯罪的同时,而又加以推恩了。
从赦免犯罪到赦免农民的地租税收,再到民间债务。
梁武帝即位,“可大赦天下,改齐中兴二年为天监元年。赐民爵二级,文武加位二等;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人谷五斛。逋、口钱、宿债勿复收。其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涤,洗除前注,与之更始。”[(8)]
唐玄宗开元“十八年正月丁巳,亲迎气于东郊祀青帝,下制曰:……天下百姓今年地税并诸勾征欠负等色,在百姓腹内未纳者,并一切矜免。”
“(天宝)六载正月戊子,有事于南郊,礼毕,下制曰:……天下百姓今载应损郡逋租悬调,诸色勾征变换等物与诸延限者,并宜一切放免。”
“唐肃宗至德元年七月甲子,即位于灵武,御南门,下诏曰:……诸色勾征逋租悬调及官钱在百姓腹内,并宜放免。”
“(乾元二年)三月丁亥,诏曰:……天下州县应欠租庸课税……诸色勾征纳未足者,一切放免。”[(9)]
后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倍者并放。”又云:“天福五年终已前,残税并放。”[(10)]
南宋孝宗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废除。”[(11)]
赦免农民的租税,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民间债务乃私有之权,本不应在赦免之中,但梁武帝和宋孝宗也予以赦免。虽然这仅仅发生于一朝一代,后世并无此事,但也说明了后世赦免之变化。
3.赦免发展到宋代,定期进行赦免。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12)]三年一赦,致使“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不足以致人感也。”[(13)]
综上所论,初期的赦免与后代的赦免完全是两回事,赦免在后代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赦免从一开始就是“罪无轻重,溥天大赦”,这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二、赦免与治乱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汉、唐、宋、元、明五代大赦次数统计表。
注:以上各表均根据先辈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制成。赦免次数均指大赦,不包括一般的赦免、曲赦、别赦和赦徒的次数。
仔细观察上表,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赦免与政局是否稳定有很大关系。政局稳定,则赦免次数较少;反之,则较多。而每一朝代在建国初期和末期赦免次数较中期为多。如汉初高祖十二年九赦,光武三十年十赦,西汉末哀帝六年四赦,平帝五年四赦;东汉末灵帝二十二年二十赦,少帝六个月时间竟两赦。如果把曲赦、赦徒等计算在内,那就更多了。沈家本先生总结唐代赦例时指出:“唐代赦例甚繁,今节取各帝制诏之文而备录律文于后,其大略可睹矣。大抵盛时赦少而例严,及其衰也,赦多而例亦宽矣。”[(14)]实际上,统治者这样大肆赦免,是有其原因的。建国初,是在大乱之后,国内动荡不安,经济凋蔽,统治阶级进行赦免,目的是尽快稳定统治秩序,恢复经济,发展农业生产;而在末世,农民起义不断,封建统治岌岌可危,统治者欲以赦免来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因而大赦特赦。这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意愿。此外,统治者认为,“政事不修是致灾的原因,而政事中刑狱杀人最为不祥,其中不免有冤枉不平之狱,其怨毒之气可以上达云霄,激起神的忿怒。”[(15)]基于这样的认识,“统治者便须要则天顺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或清理狱讼,或大赦天下,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德政’不但是以这样的名义,而且是这样的信仰支配之下作出的。在涉及到人命问题的时候,古人表现出一种特别的慎重,这当然不是因为有比如说基本人权的观念在起作用,而是因为,无论是在一般社会秩序还是整个自然秩序里面,生命的保存或丧失都是具有特别严重意味的事情。古人说‘人命关天’,并非如今人那样只当作一种比喻,而是具有深刻哲学意味和实体意味的。在这一点上,儒家与道家完全一致,它们的‘天’在本体论上‘都是生生不已,变动不居的生命本然之流。’这样一种对于生命的看法,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何以古代统治者如此频繁地大赦天下。”[(16)]
如果说初期的赦免或许对稳固统治有些作用的话,那么,末期的赦免,则越赦越乱,除起不到应有作用,还会起反作用。因为在统治末期,阶级矛盾尖锐,这不是赦免所能解决的。要想真正缓和社会矛盾,就要了解矛盾的原因所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假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把赦免加以滥用,则只能是奸宄得志,良民不安。更为重要的是,滥赦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是相对的,因为在中国古代,立法者也是司法者,立法与毁法全由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写道:“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护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17)]而赦免所造成的情况恰恰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相反。元代陈天祥说:“强梁之徒,各执兵仗,杀人取货,不顾其生,有司尽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释之,旦脱缧囚,暮即行劫,复勒有司,结限追捕,贼皆视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18)]不畏罪的原因何在?因为赦免破坏了法律,使法律成为一具空 文,可以说赦免将整个司法机关的权能破坏的干干净净,法律根本起不到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非但达不到“治”,反而加速了“乱”。
因此,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赦免是反映政治统治的晴雨表。政治清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赦免则相应较少;反之,赦免较多。赦免有利于“治”的一面,也有其不利于“治”的一面,所以为了达到“治”,则必须避免滥赦,把它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对赦免制度的评价
关于赦免制度的利弊,历来评价不一。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两种观点,即“善”与“不善”。自春秋战国至明,以匡衡、吴汉、王符、孟光、胡寅、王安石、马端临、邱浚等为代表皆反对大赦,认为“赦非善政,不可轻用”。其理由如下:
1.频繁地大赦,破坏了法律的威严。上文所引管子之语,表明了法家对赦免的看法,即“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汉代思想家匡衡也力陈大赦之害。他认为,大赦原意在于表现皇帝“与民更始”的德政,但事实上却不如人愿:“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19)]这种法外之仁严重地破坏了法律的威严。明代邱浚总结历代大赦制,认为不分范围的大赦不仅使法律失去作用,而且使仁政也变得虚假,不能感化人心,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不足以致人感也”,这正如东汉王符所说的“民之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20)]
2.大赦制不能惩罚罪犯,却伤及良民。王符认为,“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良民之家,以孝悌为本,修身慎行,不犯王法,犯法者多为恶徒,赦令则恰恰是将皇上的恩泽加在恶徒身上,于是“恶人昌而善人伤。”唐太宗曾对侍臣说:“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22)]因此,唐太宗对发布赦令非常慎重,从不轻易赦免。
但是,在古代却也不乏有人请求施行赦免,这以东晋的郭璞和元代的耶律楚材为代表。郭璞请赦的原因有三:一是刑狱殷繁,理者有壅滥;二是刑理失中,自坏其法;三是法令太明,刑法太峻。[(23)]考之史实,晋初确实刑法不定,狱讼繁滋。郭璞欲以赦免为补救之方,其义甚明。
元初没有完整的法律,靠习惯法维护统治。耶律楚材了解到中原人民“多误触禁网,而国法无赦令”的情形,便“议请肆宥”。他对元太宗说,陛下新即位,不可多杀人,宜宥之。[(24)]耶律楚材以赦免济元初的峻法,来缓和当时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不可谓不善。
综观以上二人的做法,都是在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议请赦免,赦免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因此,赦免是善还是不善,是有利还是有弊,不能一概而论。赦免的利弊,取决于统治者如何运用它,统治者是否能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来运用它。如果统治者能审时度势,适当地加以利用,会起到巩固其统治的作用;反之,无视形势的发展,一味地加以滥用,则只能加深社会矛盾,最后危及统治,可以说是有弊而无利。荀悦曰:“夫赦者,权时之宜,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改,失时宜也。若惠文之世,无所赦之。若孝景之时,七国之乱,异心并起,奸邪非一。及武帝末,赋役繁兴,加太子之事,巫蛊之祸,天下纷然,百姓无聊,人不自安。及光武之际,拨乱之后如此之比,宜无赦矣。君臣失礼,政教陵迟,犯法者众,亡命流窜而不擒获,前后相积,布满山野,势穷形蹙,将为群盗。或刑政失中,猛暴横作,怨枉繁多,天下忧惨,郡狱奸昏,难得而治,承此之后,宜为赦也。或赦大逆,或赦轻罪,或赦一方,或赦天下,期于应变济时也。”[(25)]荀悦之言极是。
On the Remission Institution in Ancient China
Dong Nianqing
Abstract This paper has made an examination of the remission institution in ancient China.Compared with the earliest version,the author hasfound,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since its establishment,which finds expressioin in three aspects.The ruling class destroys the law by the abuse of remission,which eventually influences the social stability.The Advantage s and disadvantages are also re-evaluated.
Key words Remissioin rule of law social order
注释:
(1)(13)《大学衍义补》卷109。
(2)《论语·子路》。
(3)《管子·法法》。
(4)转引自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320页。
(5)(6)《册府元龟》卷8、12“帝王部”。
(7)原文见刘俊文著《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23页。
(8)《梁书·武帝纪》,中华书局版,第34页。
(9)《册府元龟》卷85“帝王部”。
(10)(11)转引自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73—774页。
(12)《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384页。
(14)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第720页。
(15)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16)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3页。
(17)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8)《元史·陈天祥传》。
(19)《汉书·匡衡传》。
(20)(21)《潜夫论·述赦》。
(22)《名臣奏议》卷218。
(23)《晋书·郭璞传》。
(24)《元史·耶律楚材传》。
(25)转引自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下),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2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