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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研究中的一股重要思潮,而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正是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在1984年共同发表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开创性著作。本文是二者于2005年发表的又一篇关于新制度主义的综述性著述,文章从新制度主义涉及的重要概念、与制度相关的理论、制度对政治行为者和政治后果的影响、制度的秩序和变迁、制度主义的界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文章内容如下。
一种从制度出发的观点
制度是各种规则和组织化惯例的一种相对持久的聚集,它嵌入在各种意义和手段结构(structure of meaning and resources)中,这些意义和手段结构在面对个体的人员更替时相对而言是稳定的,而面对个体的特殊偏好和期待以及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时相对而言是灵活的。对于特定情境中的特定行为者而言,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和惯例来对其适当的行为作出规定。意义结构嵌入在各种身份和归属关系之中:共同的目标和理由为行为指明方向,赋予其意义,并对行为准则进行了解释,证明了其正当性和合法性。手段结构使行动成为可能。制度授予了行为者不同的权利,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约束,使他们基本上能够按照所规定的适当性规则(rules of appropriateness)展开其行为。制度也通过第三方在强制实施各种规则以及制裁违规行为时得到加强。
虽然制度的概念对于许多政治学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各学科内部以及各学科之间就把哪些种类的规则和关系解释为“制度”是存在广泛差异的。此外,当谈到它们如何理解以下几点时,解读政治制度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1)作为现代政治行为者在其中最常展开行动的组织化背景的制度的本质;(2)将结构和规则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的各种过程;(3)将人类行为转化为各种结构和规则以及建立、维持、改变或者消除各种制度的过程。
制度主义,就像这一术语在本文中所使用的那样,隐含着一种研究政治制度的普遍方法,一整套与制度特征和政治机构(political agency)、制度的运作和变迁之间的关系有关的理论观点和假设。制度主义重视的是政治制度的内在本质和社会构建。各种制度不仅仅是利己的、精明的个体行为者之间的均衡契约(equilibrium contract)或者各种社会力量展开争斗的竞技场。它们是各种结构、规则和标准执行程序的聚集,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部分自主的作用。
制度主义具有许多特点,但是它们都是从理解和改善政治体系出发的观点。它们补充了其他两种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政治的解读,并与之相竞争。一种解读是从理性行为者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政治生活是根据精明的、利己的行为者之间的交换而组织起来的。另一种解读是一种从文化共同体(cultural community)出发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政治生活是根据拥有共同文化、经历和视野的共同体所共享的价值和世界观组织起来的。这三种观点——制度、理性行为者和文化共同体——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大多数政治体系都可以被解释为是通过各种组织原则的混合而运行的。这些观点也并不总是易于区分。三者中任意一种观点的坚定信奉者都能够把其他两种观点简化为他们所偏好的观点的“特例”。然而,从实际的角度来看,这三种观点是不同的。它们关注政治生活的不同方面、不同的解释因素以及改善政治体系的不同策略。
关键的区别在于,一种观点在何种程度上将政治制度内所确定的规则和身份视为反映了周边环境或者先天的个人偏好和初始资源(initial resources)的附带现象,以及一种观点在何种程度上将各种规则和身份描述为是可以复制的,而这种复制具有某种独立于,或者至少部分独立于环境的稳定或变化的可靠性。
在制度性观点内部,一个核心假设是各种制度形成了秩序和可预测性的构成元素。它们塑造了政治行为者,赋予其能力并对其进行约束,使他们在适当行为的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 action)内展开行动。制度是各种身份和角色的载体,是政治组织的特征、历史和视野的标志。它们提供了将公民联系起来的纽带,克服了许多将公民分隔开的因素。它们也影响着制度的变迁,形成了“历史的无效能”(historical inefficiency)的构成因素。
另外一个核心假设认为,从各种结构向政治行为的转化以及从政治行为向制度连贯性和变迁的转化,是由各种可以理解的、常规性过程导致的。这些过程产生了各种重复出现的行为模式和组织形式。制度研究者面临的一个挑战是要解释这样一些过程是如何得到稳定或者其稳定又是如何被打破的,以及哪些因素在支撑或打断进行中的过程。
为了勾勒出一种制度主义的方法,本文将详细论述20多年前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中提出的观点。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提出一些理论观点,这些观点可以清楚地说明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所发挥作用的一些特殊方面。我们的愿望不是要提出一种关于政治制度的成熟理论,目前也不存在这样的一种理论。在过去的20年里,这些观点一直遭到质疑,也一直在得到详细的论述,而我们将继续这种详细的论述,但我们并不是要试图取代那种对不同的制度主义、它们的相对优势以及本领域的争论所作的更加全面的评论。
提出有关政治制度的理论
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所处的地位在过去50年里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从谩骂发展到声称“我们现在都是制度主义者”。这种行为上的演变代表着对传统的一种冲击,在该传统中,政府和政治主要是依据正式的、合法的制度方面的术语来理解的。对于正式的政府制度、宪法问题以及公法(public law)的关注曾经被视为“不合适地拘泥于形式的和守旧的”,一种普遍的不满认为这种方法“相对而言对于政治行为的非政治性决定因素是缺乏敏感性的,从而对于政府制度的非政治性基础也是缺乏敏感性的”。我们的愿望是想要穿透政府制度的形式表层,描述和解释政治是如何“真正发挥作用的”。
在提出有关政治制度的理论时,例如,鲍尔斯比(Polsby)在将立法机关视为一个“竞技场”和将其视为一个“具有变革能力的”场所之间进行了区分。这一区分反映了立法机关所具有的意义的多样性;也反映了它相对于外部影响的独立性以及它形成各种提议——无论其来源是什么——并将其转变成决议的能力。在竞技场式的立法机关中,外部力量是决定性的;为了说明各种过程和结果,人们不必要了解任何有关立法机关内部特征的事情。在具有变革能力的立法机关中,内部结构因素是决定性的。鲍尔斯比也提出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会决定立法机关最终成为竞技场式的制度还是具有变革能力的制度。
更加一般地讲,政治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各式各样的、政治行为者在其中开展活动的组织化背景、集体和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治组织是许多正式组织起来的制度的构型(configuration),它确定了政治和治理行为发生的背景。这些构型存在大量的变化;虽然有些人反对这一点,但大多数政治研究者可能都会承认,制度中的变迁至少说明了政治过程和结果中已经看到的某些变化。几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政治背景一直是领土所属国(territorial state);而政治科学一直关注着具体的政治制度,例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官僚机构、司法机关以及选举体系。
我们1984年的文章引起了对如下问题的重新评价:政治制度如何能够被概念化,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独立和持久的意义,它们所能影响的政治现象的种类,以及各种制度是如何出现、得到维持和发生改变的。
首先,我们论证了政治制度的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的作用以及它们的组织特性所具有的重要性。我们驳斥了将政治仅仅理解为社会的反映(背景论[contextualism])或者个体行为者加总的结果(简化论[reductionism])的观点。
其次,我们主张政治是围绕着对生活的解读以及意义、目标和方向的发展而组织起来的,而不只是围绕着决策和资源的分配组织起来的(工具主义)。
再次,我们关注制度化的规则、规范以及标准执行程序对政治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驳斥了将政治行为仅仅视为精明的利己行为的结果的观点。
最后,我们坚持认为历史是“无效能的”,并批评了各种标准的均衡模型(equilibrium model),这些均衡模型假定各种制度形成了一种以当前环境为条件的独特形式,从而不依赖于它们的历史道路(功能主义)。
根据以上观点,政治秩序是由一整套制度形成的,这些制度或多或少与一种内在一致的体系相适应。制度化行为的领域的规模随着时间而变化,各种制度则根据不同的原则被构成。制度化不断变化的范围和模式影响着各种集团受到驱动去做的事情以及它们能够去做的事情。政治行为者将自身组织起来,按照社会性构成的、为公众所知、参与和接受的各种规则和惯例展开行动。根据这些规则和惯例,政治制度规定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或者调节利益、责任和生活机会如何在社会当中进行分配,并形成了处理问题和解决冲突的权力。
制度赋予社会关系以秩序,减少行为中的机动性和可变性,并限制了片面追求私利或欲望的可能性。行为的基本逻辑是遵守规则,即各种建立在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以及权利和义务意识基础上的规定,这些权利和义务源自政治共同体中的身份和成员资格及其制度的精神、惯例和期待。规则得到遵守,因为它们被视为是天然的、正当的、被期待的以及合法的。一种制度中的成员被要求去遵循和保卫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制度不是静态的;而制度化并非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也不是单向性的、单调的或者不可逆转的。但是,一般而言,因为制度得到局内人的捍卫和局外人的确认,也因为它们的历史被编码成各种规则和常规,所以它们的内部结构和规则无法被任意地改变。所出现的各种变化更有可能是反映了对当地经验的一种本土化适应,因此相对是缺乏远见和充满曲折的,而不是最佳的,就没有实现一种极其理想的制度安排而言,它们也是“无效能的”。即使历史是相对“有效能的”,其适应的速度与制度正在适应的环境的变化速度也很可能是不一致的。
制度对政治行为者和政治后果的影响
尽管有人认为许多关于政治制度的作用的“固有看法”是非常缺乏依据的,但是研究政治制度的学者通常较少关注制度是否重要,而较多关注制度在何种范围内、在哪些方面、通过什么过程、在什么条件下以及为什么是重要的。在这种传统中,制度被设想为对政治组织进行了组织,并且对职权和权力如何被构成、实施、合法化、控制以及分配发挥整顿秩序的作用。它们影响到政治行为者如何被授予权力或受到约束以及影响到政治体系的治理能力。制度通过确保某些事情是理所当然的而简化了政治生活。制度提供了适当行为的准则、情感纽带以及对于合法秩序的信念。各种规则和惯例对于如下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什么是规范的,什么是必须被要求的,什么是能够依赖的以及在共同体中什么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一个遵守规范的、理性的和负责的(虽然难免会犯错的)公民,如果当选为代表、行政官员或者法官,他在不同的情境中应该如何行动。
人们普遍注意到,制度安排与实质的政策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通常,因果联系是间接的、长期的和有条件的,因此,政治制度被认为可以使政治结果成为可能,也可以对其进行限制,而无需成为公共政策当即的和直接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相同的制度安排能够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多层次、多中心的制度背景下对制度的作用进行条分缕析是极其困难的,其特征就是多个自主的过程相互作用。
一部分关于制度的作用的思考集中关注的是规则和常规。制度的基本构件是规则,而规则通过身份、群体中的成员意识以及角色认同联系起来并得到维持。规则和整套惯例体现了历史经验,使规范、期待和手段稳定下来;它们为做事情的规则和标准方式提供了解释和合法性。在受制于已有的手段和能力的情况下,规则控制着有组织的行为。然而,这种控制是由嵌入在语言、经验、记忆和信任的历史中的构成性解释所决定的。解释中的这种开放性意味着虽然制度建构着政治和治理行为,形成了某种“偏见”,但是,它们通常不会具体地决定政治行为或结果。个体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存在什么样的规则以及它们针对具体情境下的具体行为者作出了什么规定。可能会存在各种相互竞争的规则及对于规则和情境的解释。实际上,民主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部分建立在如下期待的基础之上,即它们将产生无止境的过程而无需确定性的后果。
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核心主题认为,认同(identification)和适应(habituation)是决定行为的基本机制。在制度化的世界中,社会化的行为者追求文化意义上的目标,并为了追求这些目标采取适当行为的模式。组织中的成员往往不仅仅受到他们从属于该组织的身份的影响,而且还受到与该组织中不同角色相联系的不同身份的影响。因为他们是按照这些身份来定义自己的,他们是为了实现身份认同而不是为了实现预计结果来展开其行为的。
制度主义学者观察到一些政治行为者有时偏离了规则所作出的规定,于是区分了制度规则与具体情况中规则在行为中的实施。他们一直试图更好地理解不同类型的制度和过程所选择和形成的人的类型,不同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能获得道德上的可靠性,在何种制度条件下政治行为者有可能受到激励而能够遵循适当行为的准则。比如说,适当性逻辑与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的共存也产生了两者如何相互作用的问题,哪些因素决定了不同逻辑的特点以及某种逻辑可能占据主导的制度条件。
个人对于自身的认同受到如下因素的影响:各种行为在组织中是如何被细分的,个体占据了何种位置以及承担了何种责任。这种影响包括:互动、关注、经验和记忆组织起来的方式、各种目标的共享程度,以及组织所能满足的个人需要的数量。影响身份认同的还有在职期限和人员更替率、新老人员之间的比例、晋升机会及其平均间隔时间、来自外部的工作机会、外来财产以及不同群体的声望。
对于特定组织、制度或角色的强烈认同会威胁到更大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特别遭到质疑的是,在多元文化的社会里政治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实现的,在这种社会里,通过传统的国家建构的手段形成共同身份在道德上是成问题的,也许是不可能的。例如,在欧盟内部,国家身份是占主导地位的。然而,身份日益受到跨越国家边界的各种问题和网络的影响,而不存在任何单一的中心对于教育、社会化和思想灌输拥有控制权。“宪法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这一说法反映了对于共同制度的构成能力的信任,以及对于政治参与将形成一种后国家的欧洲公民身份的信任。此外,在共同政治制度的发展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之间进行平衡是困难的。有人认为如果其治理的目标在于文化的同质性,那么欧盟将面临困境,如果不排除改变现有身份的可能性,欧盟需要能保护作为政治统一体和集体身份基础的文化多样性的制度。
过去几年里,政治制度的研究者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制度在影响政策和政治行为者方面所存在的潜力和局限。研究者也对如下过程有了更多了解:个体怎样成为具有自律、公正和正直的精神气质的公职人员和遵纪守法者,或者是利己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或者是以其参与其中的政策网络为导向的合作型行为者。研究者还进一步了解了习得、失去和重新定义公民身份和角色的意识的过程。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在那些未解决的问题的数量面前相形见绌,那些问题涉及将各种结构和规则转变成政治影响力的过程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对这些过程产生冲击的因素。同样未解决的问题还有:制度秩序如何影响制度变迁的动力。
对于制度设计,尤其是对于以民主政治体系为目标的制度设计的关注补充了对于描述制度的作用的这些关注。指定或者遵守固有规则越困难,民主国家就越必须依赖于那些通过互动、协商和辩论的社会过程来鼓励集体解释的制度。随后,政治争论和斗争将制度原则与惯例连接起来,并把它们与更大的议题联系在一起,即社会如何可以以及必须组织起来并得到治理。在这样的过程中,它们塑造了和重复塑造了各种集体身份,并规定了政治组织的特征——其长期的道德义务和因果信念,关于共同善(common good)、正义和理性的概念及其组织原则和权力关系。
合法性不仅仅依赖于展现行为完成了各种适当的目标,而且依赖于展现行为者的举动符合在某一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合法程序。此外,在政治效力和道德合法性之间不存在非常明确的关联。结构的合法性、过程和实体效率(substantive efficiency)并不必然是同时发生的。有些手段不合法但是技术上有效,另一些手段合法但是无效。从这一观点看来,制度和政府形式部分地是根据它们培育共同体的美德和智慧的能力得到评估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如何影响公民的身份、性格特征和偏好的——他们是哪一类的人以及他们想要成为哪一类的人。
制度的秩序和变迁
制度变迁的动力包括制度设计的因素、竞争性选择以及外部冲击带来的意外事故。规则、常规、规范和身份既是实现稳定性的工具,又是发生变化的领域。变迁是制度的恒常特征,而现有的制度安排影响着制度如何出现以及它们如何被复制和被改变。制度安排可能指引或者阻止变化,可能加速或者推迟变化;而理解变化动力的关键在于澄清制度在一般变化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大多数当代理论假设,那些用来描述制度的规则、常规、规范和身份的混合体在对历史经验作出回应的过程中随着时间发生了变化。就推动政治体系趋于完善的意义上讲,这些变化既不是当即发生的,也不确定是令人渴望的。因此,关于历史效能的假设无法得到支持。所谓的“历史效能”指的是,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变得更好地适应了它们的环境,并迅速获得了一种解决生存和繁荣发展问题的最佳办法。制度、行为和背景之间的匹配需要时间,其平衡关系是多元的和路径依赖的。适应程度在自主性、连续性和精准性方面都要低于一般平衡模型所设想的水平,它不必然会提高效率和生存机会。
在文献中已经被考虑到的变化过程主要是:单个行为者的制度设计(在该过程中,单个的个体行为者或者作为单个行为者采取行动的集团为了努力实现某些相对明确的目标而使制度设计具体化)、冲突设计(在该过程中,多个行为者追求相互冲突的目标并形成反映政治交易和权力的结果的制度设计)、学习(在该过程中,行为者因为来自经验的反馈或者借鉴其他人的经验而修改制度设计)、竞争性选择(在该过程中,不变的规则和其他的制度因素为了保留下来并得到复制而展开竞争,从而各种规则的混合体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
其中每一种变化过程在理论上都比其在实践中更好理解。即使在面对急剧的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变化的时候,制度也显示出了相当强的稳固性。人们通常认为环境在选择和消除政治制度方面作用有限,例如,人们会质问,政府制度是否是永恒不灭的。在民主国家,政治争论和竞争一直作为变化来源被赋予了重要性。然而,制度有时候似乎是鼓励,而有时候似乎是阻碍着反思、批评和反对意见。即使是竞争性体系中的政党结构也可能变得“僵硬”。
有一种观念已经在民主的意识形态和研究文献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公民及其代表应该能够自由地设计政治制度,从而使得通过组织和重新组织制度进行治理成为政治机构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在历史上,协商设计的作用以及政治行为者得以超越现有结构的条件已经遭到质疑。尽管英勇的奠基者和制宪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的作用是有价值的,但现代民主国家似乎在制度设计和改革方面,尤其是在实现所预期的重新组织的效果方面也是能力有限。宪法限制了制度设计的合法性。进行重大干预的需要可以是适度的,因为学习和适应的常规过程能起到相当好的作用,而这种能力也许会因为不充分的因果理解(causal understanding)、职权和权力而受到限制。
标准的断续性平衡模式(model of punctuated equilibrium)假定了间断性变化的存在。长时期的制度持续性(制度在这一时期被复制)被认为只会在激进变化的关键时刻被打断而这一关键时刻往往是政治机构构建和重构起制度结构的时刻。根据这一观点,制度是路径依赖的遗留物,包括政治上的妥协和胜利。重大的失败是变化的重要条件。
制度结构将维持不变,除非出现外在的障碍,这一假设性观点低估了导致变化的制度内部以及制度之间的动力和根源。通常,在一种内部渴望层面上存在着要求变化的压力,这是由制度的理想与实践之间的持续差距导致的。变化也是受规则制约的,在特定单位或者附属单位中被制度化,或者通过对规则的常规解释和实施而产生。典型情况是,一种制度会因为那些根据作为其基础的道德和因果信念来看是没有意义的现实而受到威胁,而减少不一致并且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解释的各种努力则是产生变化的可能根源。随着人们逐渐对制度安排形成信任或丧失信任,在制度的整套标准执行程序与各种结构之间就会出现各种常规的转换。资源的再分配也影响着对不同规则的遵守和实施能力,因此,也影响着其他可选结构的相对重要性。
因此,对于“关键时刻”的集中关注也许低估了渐进性措施是如何产生具有变革作用的结果的。例如,在“二战”之后的时期里,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地转向了一种干预性的福利国家,并壮大了其公共部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尤其经历了一场“缓慢运动中的革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逐渐又转向了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方向,重视自愿交易(voluntary exchange)、竞争市场和私人合约,而不是政治权威和民主政治。例如,苏莱曼(Suleiman)论证说,各种改革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解体。一直存在一种趋势就是要消除各种政治属性和联系,将公民转变成消费者。一个公民必须承担起自身以外的义务和责任。而一个消费者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义务和责任,只需管好自己。
各种制度要面临的是各种适应理论(theories of adaptation)所欢欣鼓舞的利用与探究(exploitation and exploration)的平衡问题。“利用”涉及对现有的被视为是对历史教训进行编码的知识、规则和常规的使用。“探究”涉及探寻那些可能会被人所知的知识、规则和常规。规则和常规是所积累起来的知识的载体,通常反映了更广范围和更长时期的经验,而不是任何个体行为者所获知的经验。由于其长期适应的特征,它们产生的分配结果以相对高水平的手段为特征。由于其短期的稳定性及其对个体行为的决定作用,它们赋予了这些分配相对较高的可靠性(相对较低的变动性)。一般而言,较之个人想要做的一系列偏离行为偶尔所带来的吸引力,遵守规则带来的平均回报更高,回报方面的差异也更小。然而,规则的适应性特征(因此也是制度的适应性特征),会受到其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威胁。虽然触犯规则未必是一个好主意,但有时它确实是件好事;而如果没有对这种可能性进行尝试的话,一系列规则的有效性会随着时间而衰减。
显而易见,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任何一种只热衷于利用现有制度的体系都将逐渐被废弃,而任何只热衷于探究新制度的体系将永远无法实现其新发现的潜在利益。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是不那么明显的,实际上通常也不是那么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根源于这种平衡依赖于穿越时间和空间的权衡这一点,众所周知,这些权衡的建立是困难的。适应本身对于探究是存有偏见的。既然利用现有制度的回报通常比探究新制度获得的回报更加确定、更加迅速和更加唾手可得,那么,适应性体系通常会在积累起足够的经验以之来评价探究活动的价值之前,压制这种选择。因此,在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最主要的关注点之一与探究新制度的根源有关。维持有效性所必需的尝试在一个充满着现有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特征的体系中是如何支撑下来的?
大多数关于制度变迁或适应的理论相对于所观察到的制度的现实而言是极度简单的。虽然制度概念预设了某种内部一致性和连贯性,但是,在制度中冲突也是普遍的。我们不能假定冲突通过某种优先协定(宪法、联合协定或者雇佣合同)中的条款而得到解决,也不能假定所有参与者都同意受到制度规则的约束。存在各种紧张关系、“制度的刺激物”(institutional irritants)和反体系,而作为制度建构基础的基本假设从来没有被整个社会所完全接受。也存在一些相互竞争的制度和群体归属关系。例如,作为一种制度的外交牵涉一种固有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是特定国家的利益和政策的载体,另一方面是国际原则、规范和规则的载体,这些国际原则、规范和规则的维持和实施则依靠互动国家的代表。
而且,制度的运作环境充满着根据不同的原则和逻辑组织起来的其他制度。没有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只认可单一的一套原则、学说和结构。虽然“政治体系”这一概念表明了一种完整和一致的制度构型,但是政治秩序绝不会是完美无缺的。它们通常会面临制度的失衡和冲突,而“政治永远涉及从多样性中获得统一性”。因此,我们必须不再局限于关注具体的制度是如何影响变化的,而是要留意变化的动力如何能够根据相互竞争的制度结构、规范、规则、身份和惯例之间的组织、互动和冲突而得到理解。
在社会一整套共同的普遍价值和信念内部,现代性涉及具有不同组织结构、道德和因果信念、话语、资源、历史和动力的制度领域之间的大规模制度分化(institutional differentiation)。制度的各种相互关系有所不同且会发生变化。制度逐渐被特殊化和分化,变成自主的和自创生的(autopoietic)——在隔绝了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是自我参照的(self-referential)和自我产生的(self-produced)。存在一些限制和紧张关系,在历史变革点上,制度可能进入直接的对抗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政治、有组织的宗教、科学等,都能够发挥领导作用或者被领导,任何一方不可能完全被简化为另一方或者某种先验精神。
那么,我们必须区分相对稳定的制度和道德框架内部的变化与框架自身的变化。例如,存在一些常规的紧张关系,因为现代社会涉及一些真理标准和发现真理的标准。一个问题被界定为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还是政治的问题,这是重要的,而关于现实的法律和科学概念、它们的起始假设以及发现真理和进行解释的方法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同样地,在不同制度背景下,被接受为“合理的”、“正义的”的事物与“正确的”论证之间也存在紧张关系。例如,不同的制度建立在关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不同概念的基础上,而通过实践,对于互动将如何被组织起来以及不同的行为者将如何被对待的问题,它们产生了不同的预期。
在某些情况下,一种制度的存在理由、任务、智慧、公正、组织、表现、道德基础、正义、名声以及资源受到了质疑,人们质问该制度是否对社会做出了它应当做出的贡献。出现了一些试图实现意识形态上的霸权并控制其他制度领域的激进的入侵行为和举动,也出现了对于制度的使命和传统的坚定捍卫,以反对外来规范的入侵。处于严重冲击下的制度很有可能会重新检视它的精神气质、行为准则、首要的忠诚以及它与社会之间的契约。还有重新思考、组织和筹资的情况,甚至可能是一种新的“宪法”安排,以重新平衡各种核心制度。典型的情况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信念和制度安排所遭到的挑战来自先前被分离开的政治组织或者建立在不同原则基础上的制度领域之间新的或者增加了的联系。
当代的各种体系在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多样性的问题。制度的特殊化、分离、自主性、连续的关注、地方理性(local rationality)以及冲突避免措施使各种矛盾得到了缓和。各种矛盾也得到公开辩论,而运作良好的公共领域被视为处理好多样性问题的一个先决条件。现代公民已经对传统权威失去了某种单纯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喜爱,而各种相互竞争的原则和结构的合法性不得不建立在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和有效性声称(claim of validity)的基础上。它们的相对优点必须通过集体理性得到检验和证明,使它们能够接受论证,包括对于可能会限制其范围的例外和豁免权的要求。
一般而言,由启蒙运动所激发的、对于以进步为名义的制度设计的信仰会因为人类在理解和控制方面的能力局限而变缓和。政治行为者在其中展开行动的制度框架会影响他们的动机和能力,而改革者通常是制度的园丁而不是制度的工程师。他们能够重新解释规则和行为准则,影响因果和道德信念,培育公民的和民主的身份认同和参与感,发展组织化的能力,以及提高适应能力。然而,他们不能武断地这样做,因为他们适度地认识到了引起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会带来所期待和所渴望的实质性效果)的条件。
制度主义的界限
在过去20年里,对“新制度主义”方法的热情高涨,对它的怀疑也随之迅猛发展。如下问题被提了出来:制度主义的说明是否提出了任何新的东西,其经验和理论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其解释是否可以被检验,以及制度主义的说明是否能够与其他的政治学说明区分开来。
然而,如果不考虑到其制度特征,立法机关、公共行政部门、法院和外交部门的结果变得难以理解。有人也认为政治科学中对制度的研究已经超前了,“制度主义方法是有前途的”,甚至是,各种各样的新制度主义“拥有巨大的能力提出一种一体化的框架”,并可能上演政治科学中的“下一次革命”。
“新制度主义”努力避免各种无法实现的假设,这些假设在道德义务(美德)、认知能力(有限理性)和社会控制(能力)方面对政治行为者要求过多。分析的基本单位是构成制度的规则、常规、规范和身份,而不是微观的理性个人或者宏观的社会力量。然而,新制度主义的要旨是补充而非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在政治制度、行为和变化这些不同概念间能够实现有意义的协调之前,很多东西仍然保留了下来。
目前,当代政治体系中的政治实践似乎是先于理解和证明的,这一事实可能会带来新的认知。政治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政权、领土所属国和威斯特伐利亚国家体系的研究的基础上。政治中心在每个国家的等级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国家之间关系的“无政府”状态正在经历重大的变革,例如,欧盟内的情况。其中含义之一就是需要新的方式来描述权威、权力、义务、相互作用、关注、经验、记忆和资源如何被组织,以超越等级制度和市场。网络制度主义对于理解制度内部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来说是一种有希望的候选方法。
我们还需要超越作为制度变迁的主导逻辑的理性设计和环境指令(environmental dictate)。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那些将政治行为转化成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现有的制度秩序如何影响变迁的动力,其他什么因素可能是决定性的。实际上,问题的清单很长。哪些制度特征有利于变化,哪些又会使制度抗拒变化?哪些因素很可能会打断制度得以维持和再生的固有模式和过程?某些制度(或制度的组成部分)中的变化与其他制度的连贯性之间以及渐进性适应与阶段性激进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渐进性变化赋予变化以一致而清楚的方向,而“关键时刻”的结果是如何被转化成持续的遗产的?哪些制度(或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得到很好的理解和控制从而足以得到设计,并实现所预期和所渴望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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