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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4:G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41(2007)02—0028—05
在经济、技术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各学科、各领域间的相互融合现象越来越普遍,企业只有把国内外领先的技术成果与科技资源进行集成并完成创新才能最终形成生产力和竞争力。将技术集成创新与管理制度创新有效地融合起来并进行集成创新则将为企业迅速地建立起高层次的竞争优势。因为专利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手段推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稳健的制度保障和利益激励。对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的有效管理将是企业发挥专利制度巨大作用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
技术创新涉及到的专利管理问题复杂多样,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对专利成果采取灵活的管理策略,将技术集成创新和专利管理创新进行有效融合并高度集成,以便促进技术集成创新在更宽广的层面上发展。
一、技术集成创新概述
(一)技术集成创新的概念
技术集成创新是指将公知技术、有效专利和部分自创技术,系统化地组合集成为一个新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直至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技术集成创新是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它通过把各个已有的技术单项有机地组合起来、融会贯通,集成一种新产品或新的工艺生产方式。技术集成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其目的在于有效集成各种技术要素,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企业建立起真正高层次的竞争优势。
(二)技术集成创新的特点
1.技术来源多样化
信息化和全球化进程使技术集成创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丰富的技术来源,使其不再局限于某一个技术领域或行业之内。技术集成创新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者是面向产业化需求的涉及到多种因素的系统性技术方案[1]。这必然需要将多个技术单项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系统集成。由此可知,集成创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技术资源已经多样化。
2.权利状态复杂化
技术集成创新是一种将技术进行系统化组合的技术创新行为,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多种技术来源,当然也就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些技术来源各自在法律上的权利状态,其中包括公知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等多种权利状态的技术。
3.参与主体多元化
技术集成创新的主体是指参与创新行为,或依法取得创新成果的个人或组织。集成创新研究开发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独立进行,也可以是委托开发形式,还可能是两方或多方企业进行集群式的合作创新。
在由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合作或委托研究开发的过程中,会形成分工、出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享等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技术集成创新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之间较为复杂的专利权归属和分享等问题。
二、不同主体进行技术集成创新的专利管理问题
技术集成创新通常存在一个主体的独立研发和多个主体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的情况,必要时还可以组建动态合作联盟。当集成创新在企业内部独立进行时,其专利权属问题相对简单,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好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奖酬关系,这里不赘述。
作为一种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行为,技术集成创新采取合作研发或委托开发方式更为常见。这种情况下,必须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合同,通过协议来对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产业化进程以及利益分享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约定。
1.合作创新情况下专利管理问题
对于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专利法》第8 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40条也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委托开发情况下专利管理问题
对于在委托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可以在委托和开发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既可以约定对集成创新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或者完成创新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约定其属于多方共有。如果在委托研究和开发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没有规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集成创新的单位或者个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已经有很多企业采用动态虚拟联盟来进行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作为一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动态虚拟联盟不同于传统的单个企业的独立创新,它在技术创新市场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合作风险,对企业传统的专利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在合作创新和委托创新中必须通过动态合同对合作单位和个人的分工加以明确,以防止出现重复研发或对某项技术研发不足的情况,在分工的同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各研发单位专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加以明确约定。
三、技术集成创新中对各种技术状态所采取的专利管理对策
集成创新涉及到多种技术来源,首先应了解技术来源的法律状态,经过专利查新等措施,分析清楚集成创新所使用技术资源的权利状态,如现有技术、有效专利等,以便明确可能的创新方向,同时避免重复研发和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
(一)对公知技术的处理
集成创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公知技术(已公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信息虽然属于公知技术,但受专利法保护)可以无条件地为研发单位和研发人所充分利用。但全部都是公知技术的集成无疑会降低技术成果的创新性。
这里的公知技术也包括失效专利①。集成创新主体应该努力争取不花钱不侵权地使用国际上各种失效专利技术,将失效专利这个巨大的技术宝库,妥加利用,以便达到开拓市场、节约成本、加速技术创新等目的。企业在利用国际失效专利时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加强市场眼光,争取在失效专利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技术的集成创新,以便真正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对有效专利的处理
技术集成创新中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有效专利的利用。依据《专利法》第63条可知,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研发人和研发单位仅仅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效专利,主要是指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主要是为了解专利技术本身及其技术效果以便对专利技术本身作进一步改进,只有这样的使用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如果以专利技术作为手段,在其他项目中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为开发研制一种新产品,甚至是为了开发成功后进行技术转让,则不属于这种使用专利技术的情况,不能排除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之外[2]。技术集成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创新成果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实现其商业价值。因此,技术集成创新中涉及到他人有效专利时要经权利人许可,应事先与权利人达成授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三)对创新技术的处理
在研究开发一项集成创新成果的过程中,通常会产生局部的发明创造和经过组合、集成后形成的集成技术等,这些发明创造是可能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更是集成创新追求的目标。集成创新技术成果应当采用专利制度进行法律保护,使研发人和研发单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权利,以便更加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1.对局部创新技术的处理
在集成创新的过程往往伴随产生一些局部的发明创造,对于这些局部或部分发明创造,首先应该考虑将其申请专利以求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专利申请实行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当一项集成创新的技术方案基本成熟,应尽快抢先申请专利。对于某些不适合运用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则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对于一些基本专利成果,应该加快其外围技术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以形成严密的专利网,堵死竞争对手仿制争利的通道。
2.对集成技术的处理
虽然集成创新技术包括公知技术、有效专利等他人技术的成分,但只要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集成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因为,每一种新产品问世,不可能都是全新的发明,其通常离不开现有技术和现有部件。集成技术类似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组合发明,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现有部件基础之上发展起来,并融合自己的创新技术而形成前所未有的系统化解决方案。只要技术集成创新中的这种现有技术和现有部件的组合集成后实质上提供了新效果和新性能并具有突出的技术优点,这种集成技术就具有创造性,应该不失时机地申请专利。但集成技术不同于开拓型发明和改进发明,它是系统化地组合集成了公知技术、有效专利和部分创新技术的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其专利性的判别有其自身的特点,故在对集成技术申请专利前,应该先对其进行专利性的评估,以免造成不适合申请专利的而又具有商业价值的集成技术被错误公开。
四、集成技术申请专利的可行性评估
技术集成创新的目的在于将集成技术应用于生产等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其商业价值。因此,对企业来说,具备专利意识非常重要。技术集成创新完成后,企业应该对技术集成成果进行专利性评估,对于那些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适合采用专利保护的集成技术,必须不失时机地申请专利,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堵死他人仿制争利的通道。因为专利权对于遏制仿制并保护拥有集成创新技术的企业发展壮大不仅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还是价值难以估量的无形资产[3]。而对于那些不具备专利性或者不适合采用专利保护的集成技术,则最好不要劳命伤财地去申请专利,而是应该积极地寻求其他有效的保护途径。
(一)集成技术的新颖性评估
在进行新颖性评估时,应将集成技术和申请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做一对一的比对(包含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通过对比查明申请案所揭露的技术是否已为前案所揭露。这里的所谓现有技术主要是指申请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而《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抵触申请因为评估之时尚未公布,故不在此限。在实践中,被审查机关视为现有技术的资料大多为世界各国已公开的专利资料。因此,若需要评估欲申请专利的集成技术是否为已公开的技术,可以采取比较简便的方法,通常只需要检索各国专利数据库中已公开的技术即可。
(二)集成技术的创造性评估
集成技术主要是将数种既有的技术系统化地组合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集成技术要想获得专利授权,就必须具有创造性,最好是这种技术集成成果能产生突出的甚至是前所未有的效果。当然,由于此种发明是将数种技术进行组合集成,所以,在专利申请书中必须针对如何集成的部分作出说明,这同时也是一个增加创造性筹码的好方法,可以提高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几率。
如果一项集成技术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而且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或者说,集成后的技术效果比起各个技术特征的效果总和更为优越时,应该将集成技术尽快申请专利。但如果集成技术方案仅是几种方法连接在一起,但各自仍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仅是各组合部分效果的总和,各个组合的技术特征并没有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或者拼凑,或者其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集成技术即使申请专利也很难得到批准。
(三)集成技术的实用性评估
实用性是一项专利应具备的三性条件之一。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不能实施,也就没有进行专利保护的必要。对于在企业中进行的集成技术专利性评估中,实用性是一个比较容易满足的条件。因为技术集成创新立项通常都是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的,而技术成果具备实用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应该进行过详细论证。
当然这里所述的实用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要求每一件集成技术都已经在工业上实施或明显看出有益性。有些集成技术在申请时只是一种方案,还没有实施,甚至还有许多缺陷,但却蕴含着无可比拟的生命力。有些超前的创新成果,可能暂时还不被人们所认识,有待将来科学的进一步证实,也可以是认为具有实用性。
五、在技术集成创新中实施专利标准化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许多市场竞争已集中表现为专利技术的竞争。专利已经由单纯的实施转让、许可渗透到技术标准中,一种称之为“专利性技术标准”的“技术标准”,已成为专利的一种新形态[4]。
随着经济发展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大量涌现,专利对技术标准的影响越来越大,加上专利进入产业化的速度加快,产品市场竞争的激烈日益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突破了原来的普通技术规范,向吸纳一定的专利方向发展。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一方面使得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为广泛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使得某些技术标准可以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事实上的垄断[5]。
专利标准化战略是指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出发,把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中,并利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推广,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集成技术是一个集成了许多技术知识的系统化的技术方案,将技术标准、专利用于保持该成果的技术垄断利益和竞争优势,是企业寻求产业突破的重要手段。随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速度加快,产品在国际中的竞争加剧,使得技术标准的内容包容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企业通过技术标准达到技术与产品垄断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当集成技术中的一项专利技术既先进,又能适应市场需要,并迅速地形成工业化生产从而广泛地占领市场的时候,我们就应该将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起来,并在专利的保护下借助技术标准的平台为技术集成创新寻求更大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的排他性和标准的统一性在市场竞争中竞合,使专利的法律保护与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巧妙地配合,从而使得技术标准的实施与专利许可在技术集成创新过程中相互渗透,巧妙地将全球技术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战略中,形成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链条,从而实现在技术和产品上的竞争优势[6]。因为,在技术集成创新过程中,将专利与标准捆绑在一起,将更有利于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专利技术标准化作为技术集成创新所追求的最高形式,将改变集成技术的原有属性并极大地扩张专利权人的权益。
在实施专利标准化战略中,企业必须意识到在公共标准这条“高速公路”上摆关、设卡,收取“过路费”的巨大好处,在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上也必须由过去的“守株待兔”转向“主动出击”[4]。企业应该组建专利管理机构,加强集成创新成果的利用,通过交叉授权、专利联营等方式不断完善专利体系并将其成果纳入产业标准,形成无法绕开的标准壁垒[7]。
六、结语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技术上的创新发明,大多数是现有技术上的改进创新,或者是多种技术的集成创新。我们在追求原始创新成果时,应同样重视集成创新。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集成创新会比原始创新更具现实意义。企业应该依据目前自身的研发水平将从国外引进的技术和国内已有技术整合起来并通过“技术集成”,大力发展技术集成产业,选择具有高度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产品或项目,实现关键领域的集成创新与技术突破。通过法律途径对集成创新的专利成果进行管理,将技术集成创新和专利管理创新进行有效融合并高度集成,为我国企业的技术集成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集成创新的发展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现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收稿日期:2006—07—2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633003)。
注释:
① 失效专利:泛指因法律规定的各种原因而失去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律保护的专利。这类专利有专利技术含量而不受专利法律保护。失效专利的形成原因包括授权前已经放弃,未在我国申请专利保护,未按期缴纳费用,保护期未满前自动放弃,保护期届满,专利权人身故而无继承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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