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定义及发展模式探讨_金融论文

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界定和发展模式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模式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过程

信用合作社作为现代合作金融组织最早出现的形式是为规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矛盾和弊端而创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为信用合作社的产生提供了制度资源,而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又为信用合作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之后,合作金融组织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直到19世纪末,在德国等一些西欧国家出现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合作金融组织形态,以自由和自发形式为主,但是政府并不给与足够的支持和重视;此后,合作金融组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已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的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国家干预和政策上的扶持、优惠,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二战结束以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分工协作日益加强的国际背景下,合作金融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化特征日趋明显,其宗旨也顺应经济发展和竞争的趋势做出了进一步的改动,呈现出或以合作银行体系为主,或合作信用社体系为主的不同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由于受特定的历史条件的影响,因此带有显著的中国式色彩。最先把现代合作思想引入中国,主张以现代合作制度为中国经济建设服务的是孙中山,并将合作思想纳入他的民生主义经济纲领体系中。国内战争时期,为了解决贫苦农民资金需要,打击取缔高利贷,在革命根据地出现了以吸收群众资本而成的信用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社有综合性和单纯信用性两种类型,被称之为“合作银行”、“储蓄事业部”等。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过渡时期。我国合作金融的重点仍然在农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形式,但由于利润投机和“左”倾思潮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合作信用组织的建立严重违反了非营利和自愿的合作原则。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计划经济下的合作信用社已不再是农民的“小银行”,而成为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使有些合作金融从组织到管理,都处于一个极端不正常的变异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现在的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代替,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大变革,要求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也有了大的革新,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在城市也出现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合作基金、互助合作保险等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

二、中国合作金融组织原则

最早的合作制原则是罗虚代尔原则,其精髓为自愿入社、互助互济、非盈利性、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盈余按交易额分配等,该原则至今仍然被一些国家所采纳,但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合作原则不断演变,1995年国际合作联盟修订后的合作经济原则涉及到自愿开放、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自立、教育培训、关心社区等方面。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外在组织形式和内部制度安排、治理结构、经营准则上均出现了某些异化的现象。其表现在:商业化和盈利化倾向加重,竞争意识增强,民主管理原则削弱,管理权落在管理层的手中,互助精神淡化,资金不再投放在收益率低的农户上,而是收益率较高的企业,各类合作金融组织之间竟相互拉存款,分配权和股权处置的股份化倾向加重等。其原因在于:

(1)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为了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合作金融组织更加注重效益,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各项领域的投资增加,更依赖于借贷资本,成本提高,承担着偿还借入资金和利息的压力,这些都导致合作金融机构的盈利、竞争倾向加重。

(2)合作机构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使得需要企业化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所有权地位相对下降,权力向专业管理人员转移和集中,由“自己经营”到“雇工经营”,职业经理人和管理阶层的发展成为合作金融机构异化的内在动力。

(3)在合作经济发展起初阶段,国家对其进行了大力的资金扶植,使其蓬勃发展,但自从60年代以后,政府的这些优惠政策逐渐减少,以及征缴营业税。由于资金来源的减少,迫使合作金融机构超出传统的会员范围,增强资金基础,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并不断推出新的筹资工具,新业务品种,这便意味着盈利动机出现,合作组织必须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与以往合作经济非盈利性的原则相违背。

(4)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下降,社会资金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在我国80年代以前,农业在我国国民生产中占的比重很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提供的资金供不应求,但之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国由于政策性的指引,经济发展侧重于工商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商业以及金融对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而由于传统的合作金融组织大部分都立足于农村,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资金为主,所以,对于经济格局和形式的变革,出现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大于求的问题,因此,合作经济要想继续立足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必须参与竞争,开辟新的服务项目和金融领域。

针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变化,理论界有很多质疑。一种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因此需要坚持国际上的合作经济原则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制度安排,将目前那些已经向股份制转化的机构剔除出合作经济体系,或者对其改制,使其恢复原有的合作经济面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作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是大势所趋,合作制机构逐渐向股份制商业化改变,是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而若恢复传统的合作制,只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混乱和效率低下。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些道理,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任何经济组织形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一定有一个孕育、生成、发展变化的过程,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也不能一层不变,它也应顺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不违背基本精髓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就我国而言,在确定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时,在保证遵循国际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考虑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中国经济的发展特色。为此,我们认为,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中,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自愿自由为主,有限开放与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

首先自愿自由是合作经济的第一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人们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自愿”合作与联合实际是合作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经济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自愿”度不大,政府行政命令过强。而改革后的传统集体经济不能很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其次,我们也要考虑到有限开放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过分地强调入社与退社的自愿与自由,也导致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

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尤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更强。此外,我国传统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原本就是政府行政干预的产物,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协调与引导。但是,在界定或划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时,这三个方面的原则并不具有同等地位,其中,必须以自愿自由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以“劳动者的资本和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

首先,合作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劳动者资本和劳动者的劳动相结合的经济组织,成员是带着财产或资金入社,而这些资金或财产就是他们投入的资本,同时,他们又在与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易或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生产劳动,所以,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资本所有者和生产者的统一,这是合作经济要坚持的首要原则。但是,这里要明确几个方面的主辅关系:

一是在劳动者的资本和劳动的联合中,还是要以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合作经济组织本来就是劳动者为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

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利益,相互协作、共同劳动的产物,这一组织形式的最本质特征是劳动雇佣资本,资本联合从属于劳动联合。

但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资本联合增强的趋势,这一方面是因为,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需要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支出等,这部分财产归成员共同闻有,共同支配。但是,由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越积累越多,这样,这部分公共财产与组织内部的个人关系也越来越不密切,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不统一。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为了生存和发展壮大也吸收一些外界资本,这种资本联合也与劳动联合没有关系。为此,合作经济组织还要明确下面两个关系:一方面是在“按份所有”和“共同共有”的关系中,要以“按份所有为主”,“共同共有”为辅。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投入的资本具有个人所有权,即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首先是“按份所有”,同时,合作经济组织中也要增加一部分公共积累,但也要不断地将一部分“共同共有”的资产按照个人所有权划分到个人名下,以保证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外界联合资本介入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过分地依赖外界资本,不能以这种单纯的联合资本为主,否则,就改变了合作经济的根本性质。

二是在合作经济的民主管理中,要坚持“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决策“一人一票”,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以劳动联合为主,劳动雇佣资本的精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筹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出现了资本联合,这样也就出现了投票权与入股份额不成比例,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根据成员的出资比例会有所差别,我国合作经济组织也要实行“一人多票”,但是,为了防止合作经济组织为一个成员所控制,合作经济组织对此要严格限制,必须以“一人一票”为主,如果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一股一票”为主,这就表明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已经变异了。

三是在分配方面,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按劳分配是按照成员的劳动贡献以工资形式和按惠顾额返还利润(交易量、购买量)进行分配,这部分是合作经济的主要分配形式,除此,就是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度进行分配,这实际是按股金进行分配。股金分红的比例在国际合作经济组织里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为不能超过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倍,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实行有限度的股金分红。

3.坚持内部非盈利性为主,外部盈利性为辅的原则。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互助互利的经济组织,对内以非盈利性为基础,实行盈余惠顾返还的政策,可以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分红要进行限制。可是在市场经济中,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不能不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为此,对外的盈利性也是新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但是,在我国为了保证合作经济组织的初衷,还是要以非赢利性为主,赢利性为辅,为了协调两者的关系,可以内外有别。

按照这一原则来界定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组织,就可以区分出雏形形态、纯粹形态和变异形态的合作金融组织。只具有某些合作经济组织特征的合作金融组织就是雏形形态,基本符合以上四个原则的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以上四个原则出现主辅颠倒的就是发展变异形态。

三、我国现代合作金融组织界定

我国目前所存在的合作金融组织包括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基金等。这些新型的合作形式,其中有的仍然为传统意义上根据国际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机构,而大多数已经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机制,在原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基础上发生了新变化。由以上四个原则,我们来对照比较我国现存的一些冠以“合作”为名的金融机构,对其分析、梳理,并由此界定哪些是符合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哪些是出于雏形形态或是发展变异形态。

(一)信用合作社

在我国,现代信用合作社组织已经分为农村和城市,以前者为主。农村信用社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同时又是经营货币的商业组织。而城市信用合作社作为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它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盈利目标对合作经济组织日益重要,我国的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负债业务也逐渐转向盈利性较强,期限较长的业务上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推动下,信用合作社经营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比重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比例不断加强,其利息和股利收入也被视为其盈利的重要来源。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一种特别的机构,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建立初期,是以社会入股的形式出现,“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是其根本特征。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农村信用社受人民银行直接控制管理,其产权发生了质的变化,名义上是“合作”组织,实际上蜕变为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下的一个出纳机构,成为整个计划体制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从隶属于农业银行到从中剥离出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但其非合作金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可以说它已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本质特征,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首先,在入社问题上,自愿入社为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演化为强迫入社;其次,就信用社提供的服务而论,社员在贷款利率服务的便利性等方面并没有享受到优惠或优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大量流向非社员单位或个人,“外流化”倾向严重;再次,在管理体制上,农村信用社没有健全的社员大会制度和法律保证,广大社员没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一人一票”为主的原则根本无从实施,相反的,农村信用社的上级行政管理机构控制了基层信用社的法人财产权,民主选举只是流于形式;最后,在经营目标上,违反了为社员服务的最高宗旨,追逐盈利几乎成为信用社的唯一目标。

根据1997年9月4日颁发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实践中,由于绝大部分城市信用社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从一开始,其合作性质即不明确,城市信用合作社也不再具备合作金融的本质特征,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商业性性质。具体表现在:

1.城信社的设立并不是按照地区需求,而是存有明显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色彩。

2.城信社成立之初就违背了合作信用的原则,其内部治理机制,业务范围等实际上并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因此造成了城信社在运行时非合作制又非股份制的“二不像”局面。

3.城市信用合作社设立的初衷是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开户难、结算难、贷款难等问题,而事实却成为满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亲属就业、办理关系贷款、套取资金的工具。

4.由于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由政府部门组建,无形中获得了国家信用注资,由此造成了代理人和委托人问题、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全国各个省市地区都展开了全面稳步清退城市信用社的工作,或将其改名归并入农村信用社,或重新合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剩下的少数城市信用合作社也不再完全具有合作制的性质,而处于一种过渡转型态。

(二)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是在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适应社会环境和社员条件的变化而建立起来的。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分期分批地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一开始就是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组建,所以1998年以后,各城市合作银行恢复本来面目,取消“合作”二字,均改名为某市商业银行。而农村合作银行与1996年开始酝酿筹建,到目前,已经有成功组建的典例: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始于2001年8月,历时一年半完成了筹备工作,于2003年3月25日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获准开业。除此之外,温州瑞安,山东广饶,浙江萧山等也成功地成立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刚刚起步,初步的实证分析表明,基本符合市场经济下的新型合作制原则,但今后的发展是否会脱离这个轨道而走向纯粹商业化股份化道路,我们还应拭目以待。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

合作基金组织在我国产生于1984年,1991年中共中央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农业部(1991)11号《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激发了各地建立合作基金组织的积极性。其主要的组织类型有城镇合作基金会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有些地方还出现行业合作基金会,其中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但是,合作基金会由于本身制度的缺陷,在中国波折十几载后消失匿迹。

从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到消失匿迹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合作”的主体不明确

它既不是由人民直接入股形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也不是法人机构之间的合作金融组织,而只是乡镇政府兴办的金融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着明显的先天性缺陷,即明晰的个人产权没有完全形成,也未形成一个保护个人产权的制度环境,农民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合作基金会实际上有政府控制,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品。这样就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混淆,很多地方政府机关,利用职权,将农村合作基金会看作政府的小金库,随意调动和抽取资金,并由于缺少专业人员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常被用作政府用途调入效益低下、信誉差的非农企业或不可行性开发项目,使农村基金会的资金大量流失。

2.违反合作基金的“自愿、民主、合作、互助”的原则

我国一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指令下的非自愿入社、强行向会员征股,或向乡村集体强行摊派的现象,违背了自愿原则。同时,为了追逐短期利益,合作基金会并未按照合作制的原则“为农民服务,服务于农业生产”,而是参与高风险、高盈利的资本运作,加之政府官员为建立自己政绩,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金融,也使得农民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收益分配、财产支配等权利无从落实。

3.资金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加大

根据国家规定,基金会利率一般以不高于国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限,而一些地方的基金会为吸引存款而提高存款利率;在年终分红时,也不以当期利润和业绩分配,在结余少或无收益的情况下利用提高回报率吸引存款的方式高额发放股息和红利,造成恶性循环,负债率连年增加,增加基金会的资金负担,最终造成资金周转失灵。同时由于基金会内部没有特定的资金运作规划,信用评价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使得盲目放款,贷款收回率下降,呆账坏账损失的情况逐年加重,风险系数加大,因此弱化了基金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4.监督主体不明晰

根据规定,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业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农业行政部门的管理不到位,行政控制权实际上落到乡镇机关和村委会的手中,因此造成了基金会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力度和监督机制的实施,因此使农村合作基金会处于国家审计的监督之外,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也是造成最后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失控瓦解的重要原因。

5.从业人员素质低下

因为是政府行政下的附属部门,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主要由地方行政部门干部和社会招收人员组成。由于未受过正规的经济金融管理的教育或培训,使得经营能力缺乏,管理水平低下,与当时基金会业务快速发展极不对称,与市场经济和现代金融管理要求格格不入,大大制约了基金会的进一步发展,也是致使基金会从兴旺走向关闭的一个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诞生之日起,就未真正地符合过合作经济的原则,并不属于合作金融范围之列。

(四)互助合作保险

合作保险,是由社会上对保险有共同需求的人或单位组织起来,采取互助合作组织的形式来满足其成员对保险保障的需求。目前我国的合作保险主要包括城市的职工医疗合作保险和农村的保险合作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两种形式。

职工医疗合作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互助会及群众自我保障行为,以职工缴纳为主,行政,工会等各方面资助为辅,职工要按照章程缴费、履行义务才能获得补助。全国首家农业保险合作社于1987年在山西太原北郊成立,主要采取“农民集股、政府支持、保险公司扶持”的办法。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采取国家保险与地方保险相结合的形式,由地方政府帮助农民建立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的群众保险组织,保险基金主要依靠农民和投保的乡镇企业自筹,在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通过补贴等形式对互助会给予扶植。其保障范围包括农村各种财产险、农业保险、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不对外营业。

在我国,互助合作保险正在逐步稳定地得以发展壮大,从组建、运作、管理等方面大致符合合作制原则。中国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全国总工会创办的、由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全国性互助合作制保险社团组织,在各主要大中城市都设立了办事处。其业务范围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发生意外灾害等有关的保险活动。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的是,它是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的保险组织,资金来源以职工自筹资金为主,行政资助社团及个人捐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益为辅,不以盈利为目的,参加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不是客户而是主人,既是管理者,又是受益者,互助会为会员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上述分析可见,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则属于典型的合作金融组织,我国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也是符合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而我国1995年建立起来的城市合作银行一开始就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的。因此,这些变异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外在组织形式和内部制度安排、治理结构、经营准则上均出现了某些异化的现象。此外,大多数传统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也都已经变异了,只是少部分经过改革后还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而我国的合作基金组织则没有发展起来。

四、我国合作金融体系可鉴的发展模式

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着重要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合作保险以及合作基金等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基本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是长期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的国家,尽管改革开放后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行政命令的惯性还存在。所以,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虽然经历了改革,但初始的行政命令而非自愿性因素不可能完全消失,就是新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多数还是受到行政操作的摆布。这是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内部激励无效,凝聚力不强,以及内部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合作金融组织要获得较大发展必须遵循以自愿自由为主,有限开放与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既不能不要政府的扶持与引导,也不能放大政府的功效。但是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自愿与自由的原则必须强化,这既是判定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指标,也是合作金融组织获得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我国现阶段的许多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合作保险以及合作基金等合作金融组织都在按照股份制经济进行经营、管理和分配,在这些合作金融组织里,资本联合、盈利性、“一股一票”等已经为主,实际上它们已经属于变异形态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很可能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对于这些金融组织,我们就不能再按照合作经济组织来规范它们,也不要牵强地将它们变回纯粹形态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既不科学,也不经济。我们认为,只要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一不要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一刀切”地改造,允许多种形态的合作金融组织存在,二要及时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转型,这才会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第三,我国现阶段的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合作保险以及合作基金等合作金融组织大多规模较小,只是限于一乡一镇,或者只是服务于某个社区,社会存贷款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多样化的收益,所以经营亏损的合作信用组织较多。因此,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虽然要坚持非盈利性为主,盈利性为辅的原则,但是,鉴于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现实,要根据不同层面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发展战略。

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吸收股份制经济组织在股本筹集方面的优点,与合作制经济进行优势互补。对于工商业欠发达,农业和农户占多数的地区(包括林、牧业),应该建立一种组合式合作模式,农业信用合作系统是最大的组织,第二层次是全国农业信用联合总会,其中包括中央级的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联合会、农业储备基金联合会等,主要负责子机构的资金融通、结算、重大风险补偿担保等;第三层是分别属于农、林、牧业的地区级合作金融机构,而每一个行业又拥有自己的信用社、保险和基金会,向上级机构负责。对于这些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其入资者可以是社员(农户),也可以是非社员(非农户)。

对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较多的地方,可设立以合作信用社为股东入股,成立合作银行的模式,同时保留信用社作为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保险、职工合作医疗保险体系和合作基金体系。针对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这些企业提供其经营,销售,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并对其固定资产,存货以及在企业运行中所发生的意外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险,以激励这些企业的企业主和职工发展生产,将企业做大做强。

标签:;  ;  ;  ;  ;  ;  ;  ;  ;  

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定义及发展模式探讨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