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制度论文,简介论文,欧盟成员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了解和研究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于促进我国生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立法状况、制度类型、覆盖范围、保险待遇和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介绍欧盟成员国(不包括后加入的原部分东欧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为我国生育保险的规划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关注、研究生育保险政策的专家、学者或公众提供一份参考。
一、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立法状况
欧盟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根据本国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参与就业的状况,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有早有晚。但总的来说,欧盟成员国有关生育保险的首次立法都比较早。19世纪末至20世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瑞典五国已建立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其中以德国1883年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典型。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卢森堡、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希腊、法国相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荷兰、葡萄牙和芬兰于20世纪30~60年代建立。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立法情况见下表。
二、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障类型
欧盟成员国的生育保障类型主要有两种:社会保险制度、普遍医疗待遇与直接提供现金待遇双重制度。
(1)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个人、雇主、政府对疾病或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建立统一的基金,由基金支付覆盖群体的生育或医疗费用。这种制度一般覆盖所有或部分雇员。有些国家对铁路、银行、公务人员、自我雇佣者等特殊行业另有专门的规定。采取社会保险制度的如德国、法国、芬兰、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占欧盟成员国的2/3。
(2)普遍医疗待遇与直接提供现金待遇双重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提供的医疗保健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全体居民,即所有常住居民可以免费或负担很少的费用享受医疗保健,而且本国所有雇员均可以享受疾病或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必须在生育前有一定时间的参保或就业记录,而享受医疗保健的人员只要求是本国常住居民。采取这种保障制度的有丹麦、英国、爱尔兰、瑞典和意大利。
三、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资料,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见表1):
表1: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立法情况
国家首次立法现行立法
1955年(雇员),1960年(生育),
奥地利1888年1974年(对工资收入者的现金补
助)和1979年(自我雇佣者)
比利时1894年(互助金协会) 1994年
丹麦 1892年1971年(医疗待遇)和1989年(薪
金待遇)
芬兰 1963年1963年
法国 1928年1945、1967、1971、1974、1978和1999
年
1911年(保险法规)和1927年(生
德国 1883年育补助):最新修正于1980年/
1982年。1993年(长期护理)
希腊 1922年1951年和1984年(国民健康服务)
1993年(综合先前所有的法律,并
爱尔兰1911年扩大生育保险方案)
1950年和1971年(生育)、1980年
意大利1912年(生育)
和1987年(独立劳动妇女生育)
1992年(疾病保险和卫生部门改
卢森堡1901年革),实施于1994年1月
1964年(医疗补助),1966年(疾病
和生育现金补助),1968年(特殊
荷兰 1931年医疗费用补偿),1998年(失业工
人生育现金补助),实施于2001年
葡萄牙1935年1984年(生育),1988年(疾病)
1929年(生育)
西班牙1942年(疾病)
1994年
1891年(现金补助)
1962年和1991年(病假工资法法
瑞典 1931年(医疗补助)
案)
1977年(国民健康服务);1992年
(社会保障综合立法);1994年(丧
英国 1911年失工作能力补助);1999年(福利
改革和养老金)
资料来源: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Europe2004"
(1)覆盖部分雇员。这种覆盖范围的特点是大部分雇员按照统一的生育保险办法享受有关待遇,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如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铁路、银行等实行专门的制度;对另一部分人员,如农业工人、家政服务人员、独立劳动者等则不属于受保范围。欧盟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奥地利、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如奥地利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每月收入等于或高于316.19欧元的雇员、学徒以及年金领取者。公共雇员、铁路职工以及农业自我雇佣者实行特别的制度。未在受保范围之内的居民可自愿参加”;比利时对生育保险规定的覆盖范围是“雇员(必须加入互助金协会或公共扶助基金机构)。年金领取者和其他社会保障受益人也在医疗待遇覆盖范围之内。自我雇佣者和海员实行特别制度。不属于强制保险覆盖的人员自愿参加”;西班牙的生育保险只覆盖工商和服务业的雇员。
(2)覆盖所有雇员和居民。这种覆盖范围的特点是所有雇员,包括雇员的家庭成员,都可享受疾病、生育补助;所有居民都可享受医疗待遇,但必须具备本国居民身份获受保人条件,而无论其是否尽过缴费义务或曾经是否就业。欧盟实行这种办法的有瑞典、荷兰、英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如瑞典规定“所有公民都有资格得到法定的基本生育补助。如果产前至少已投保240天,父母每方都有资格得到生育现金补助。医疗补助覆盖所有居民”;荷兰对于覆盖范围的规定是“医疗补助:年收入低于32600欧元的工资收入者和薪金雇员。特殊医疗费用:所有居民。现金补助:所有工资收入者和薪金雇员”。
(3)覆盖所有居民。这一制度并不要求受保人具备参保或就业记录,所有居民都可享受疾病、生育补助和医疗待遇,只是对居民在本国的居住期限有一定要求。如芬兰规定“生育现金补助:芬兰国内居民;入境移民必须满180天的等待期。医疗待遇:国内居民”。
四、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主要待遇
欧盟成员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生育保险主要待遇包括(见表2):(1)产假,指生育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2)生育现金补助,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3)生育医疗服务,指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等。欧盟国家有着完善的医疗保健体系,一般都能为职业妇女或男性雇员的妻子(受供养人)提供良好的生育保健,包括产前、助产和产后的保健与医疗照顾。本文主要介绍不同成员国规定的产假和生育补助情况。
表2:欧盟成员国产假和生育补助情况
国家生育产假生育补助
16周(产前8周和产
奥地利后8周,在特殊情况下 日常收入的100%
产后可达到12~6周)
产假头30天内,支付给薪金雇员的生育补
助为第一个月基本工资的82%,支付失业
最多15周(多胞胎生 者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为79.5%。对于所
育17周);产前最多7 有可领取生育补助的人,从产期第31天起
比利时周(多胎胞9周),最少
至第15周(多胞胎为第17周)结束,支付金
1周,产后最少8周额为基本工资的75%
基本工资的极限为每天101.21欧元
母亲雇员最长可休假
52周(领养子女可有
丹麦 46周带薪假)。父亲 每周最多不超过3203克朗
可以有2周假期
若年度收入低于或等于26720欧元,则支付
日收入的70%;若在26721~41110欧元,则
芬兰 33周加日收入的40%;若等于或大于41110欧
元,则加日收入的25%。最低补助为每日
10欧元
第一、二个子女,基本日工资的100%,产前
支付6周,产后支付10周;生育第三个子女
后,产前支付8周,产后支付18周。难产
法国 16~48周时,产前另支付2周。2胎则在产前支付12
周,产后支付22周;3胎或3胎以上,则在
产前支付24周,产后支付22周。每日最高
补助64.92欧元
14周(产前6周,产后 对于有雇佣合同的疾病基金机构成员,支
德国 8周) 付投保收入的100%
15周(产前至多56天,收入的50%。最低补助:每天8.91欧元
希腊 产后63天) 一次性生育补助:每次生育支付698.70欧元
18周(产前至少4周, 每周净牧入的70%
爱尔兰最多10周) 补助限额:每周151.60欧元~232.40欧元
20周(产前8周,产后 收入的80%,产前最多支付2个月,产后支
意大利12周) 付3个月
16周(产前产后各8
收入的100%,产前产后各支付8周(如有
卢森堡周)收养子女,给予8 并发症、多胎生育或哺乳母亲,支付12周)
周父母亲假
收入的100%,共支付16周
荷兰 16周每日最高限额为167.70欧元
20周(产前90天,产后正常生育补助:最近6个月平均收入的
葡萄牙60天) 100%
最低生育补助:最低工资的50%
西班牙16周(多胞胎18周) 补助基数的100%
包括父母现金补助、孕妇现金补助、父母临
瑞典 68周时现金补助等详细规定
26周(从预产期前第 包括生育补助、法定女性生育工资、法定男
英国 15周的任何时间开始 性生育工资、法定领养工资等详细规定
到产后的相应时间)
资料来源: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Europe2004"
五、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与筹资管理
欧盟成员国的生育保险基金都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只是不同成员国的筹资管理方式略有不同,有的国家将生育基金与养老基金筹措结合起来,有的与疾病医疗或工伤基金筹措结合起来,向雇主、雇员征收单一的保险费,并由政府负担部分或全部生育补助,有的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单项列支,即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百分比,直接向生育保险项目缴纳保险费。不同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率。
(1)爱尔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是将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补助基金合并管理。例如爱尔兰对于保险基金的规定是:
“受保人:周收入不足287欧元者,不缴纳;周收入不足356欧元者,头127欧元不缴纳,127欧元以上部分缴纳周收入的4%。如果年度收入不足42160欧元,而周收入高于356欧元者,头127欧元缴纳2%,127欧元以上部分缴纳周收入的6%,如果受保人持有医疗卡(须经经济状况调查)或接收具体的津贴或补助,头127欧元不须缴费,127欧元以上部分缴纳周收入的4%。
自我雇佣者:年收入不足18512欧元者,缴纳总收入的3%;年收入大于18512欧元者,缴纳总收入的5%。
雇主:若雇员的周收入不足365欧元的,缴纳每位雇员工薪总额的8.5%;超过365欧元的,按工薪总额的10.75%。无缴费上限。
政府:任何亏空,也须负担经经济状况调查津贴的全部费用。
以上缴费用于养老、疾病现金补助、生育、工伤、失业补助和领养津贴。”
(2)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芬兰、丹麦、奥地利、希腊、瑞典是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即疾病与生育现金补助、医疗补助由一个基金提供,但其中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
例如比利时规定“受保人对于医疗待遇项目,缴纳收入的3.55%,对于现金补助项目,缴纳收入的1.15%。雇主对于医疗待遇,缴纳工薪总额的3.8%,对于现金补助,缴纳工薪总额的2.2%,另附加0.15%用于资助生育补助。政府补贴医疗保健并向雇员、自我雇佣者提供补贴”。
瑞典规定:“受保人对于现金补助,是雇员者不缴纳,是自我雇佣者缴纳工薪总额的11.81%,加上父母现金补助的2.2%,对于医疗保健,不缴纳。雇主对于现金补助,缴纳工薪总额的11.08%,加上父母现金补助的2.2%,对于医疗保健,不缴纳。政府对于现金补助,不缴纳,对于医疗保健,由地区委员会支付全部费用”。
(3)法国和匈牙利也是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疾病与生育现金补助、医疗补助来源于同一个保险基金,但法国的疾病与生育基金同时为残疾补助和遗属补助提供待遇,匈牙利的疾病与生育基金同时用于短期工伤现金补助和工伤医疗护理,长期工伤补助和家属津贴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例如法国规定:“受保人:缴纳总收入的6.8%;养老金领取者(低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免缴)缴纳养老金的1.4%和私人养老金的2.4%;失业者,交纳失业者最低保障收入的2%,失业待遇和培训津贴的1%。学生、年轻人和其他未包括在内的人,按统一的标准缴纳。
雇主:工薪总额的12.8%。
政府:机动车辆附加保险费12%,加医药广告费、酒精和烟草纳税收入;并资助新建医院和某些卫生和社会服务部分的费用。
以上保险费也为残疾补助和遗属补助提供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