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宽容原则论文

试论法律宽容原则论文

试论法律宽容原则

●段恩佳 王 勇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25)

[摘 要] 法律上的宽容是从近代西方宗教宽容思想中演化而来的。法律宽容原则实质上是正义与自由秩序的宽容,对法律的不宽容权利滥用予以不宽容的对待,应该以法律上的宽容视角对待法律上的空白,考量法律设置的合理性与新兴事物发展的理性价值。文章认为,法律宽容原则并非没有限度,当对法律的根本的自由、公平、正义价值造成实质性破坏的时候,法律宽容原则难以适用之时,法律责任原则应该作为法律宽容原则的补充,发挥对难以宽容法律不宽容的零容忍的态度,以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宽容;法律宽容原则;正当性价值;法律宽容原则界限

《庄子·天下》:“常宽容於物,不削於人,可谓至极”。宽容指做人做事要有包容、原谅之心,不要斤斤计较。可见,我国古人早已注重宽容德行在修身养性方面的价值思想。宽容的思想发端于古希腊的思想自由浪潮之中,随着社会具体实践的发展,宽容一词已然变成一个综合了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学的多元性概念。洛克认为,宗教上的宽容指对信仰异教徒的包容,主张宗教下的仁爱与友善。在政治和公共哲学的视角下,宽容成为房龙笔下社会的理想,一种同意别人履行自己行动或者判断的自由,能够容忍与自己传统观点不同见解的诚意。宽容成为每个人独立行动与独立判断的自由辩论表达的权利,成为自我自由象征的表达。

法律上的宽容与古代西方文明的宗教发展密不可分,宗教法令之中渗透着法典规制之下的宽容。美国的学者伯尓曼承认法律与宗教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同时认为:信仰的爱应该成为律法本身的精神之所在,而律法——包括其行为的具体规则,也包括其广泛的道德责任-应该成为爱的体现。律法之上的爱是伯尓曼笔下的公义、怜悯与信仰,也可称之为律法上的宽容。在以宗族伦理立法和礼法结合的我国古代法文化的之中,法律上的宽容已有体现:以唐代律法为例,《唐律疏义》废除了关于对妇女、老人、残疾者的刑讯手段并且减轻他们的刑罚,作为古代律法中的直接的法律宽容。进入近代社会以来,随着近代自由主义的浪潮和启蒙思想运动,原有的压制、独断地个人主义色彩被人性自由的公民社会所取代,相较于外表之上对法律的确信和遵守,通过建立与事物本质相适应的手段,建立每个人处于内心确信的法律成为必要,因此,正义与自由价值的宽容成为一种必要。

推荐理由:本书是国家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社会主义的中国贡献及价值分析”的最终成果。本书从七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理论和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及其宝贵价值。同时,本书围绕“社会主义的中国贡献及价值分析”这一宏大主题,以简明的语言、清晰的逻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进行全面归纳。

一、法律中的宽容原则概述

(一)法律宽容原则起源

法律中的宽容是从宗教宽容原则中演变而来的,法律中的宽容最早出现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之中。何谓法律宽容原则?德国的考夫曼教授在其《法律哲学》中所写:“当有人声称自己的论断拥有着完全且绝对的真理时,单一的绝对论立场将会使理论上的宽容不复存在”。这应该成为法律真理上的宽容即理论上的宽容,承认真理的相对论而非形而上的绝对论。

拉德布鲁赫认为,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法律在实证主义看来,既存的法律要强于没有法律的贯彻执行。但法本身拥有一种价值,法律本身还应包括另一种价值:正当性价值,即合目的性和正义价值。追溯根本,其实质上在讨论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的比较问题,超法律的法本身建立在一种非真正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之中,法律中的实质价值根本没有获得保障,故对于其法律上的不宽容以不宽容对待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法律上的不法,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宽容自身法律所出现的种种不合理,其本身没有违背法律的实质不正义,需要我们以法的宽容原则考量减少法律设置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容忍非不能容忍的法律的必然因素,有助于法律的稳定性的有效发挥。

(二)法律宽容的界限

日益繁杂的社会结构需要宽容以达到社会理性之发展,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同样需要法律宽容原则以彰显其存在的正当性价值,这种正当性的价值可以释义为行为的结果价值能够最大限度避免法律的非正当性。无论是最初的西方社会立法,还是中华法律文化,严刑峻法似乎成为古代法的主旋律,酷刑法律可能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要。到现代多元社会以人为本的法律文化,传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已难以维系现代化的社会结构模式,新设置的法律体系规范不仅要考量生动的法律条文,还需要考量法律体系包含的内涵精神。

(三)法律宽容原则存在的价值

法律上的宽容原则并不是指对于任何不计后果的容忍,法律上的宽容是有限度的。对于存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即使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拥有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但是法律的宽容并不适应不顾社会自由空间的不宽容的危险分子。法律上的宽容事实上将会承认并容忍他人追求真理性的错误,容忍法律本身的自我错误,但并不能以法律的宽容容忍对自由的精神和社会空间的违背,否则,法律上的宽容将会扩大化,从而不利于民主法治的建设。譬如,社会中的人类至少可以容忍一名医生对于病情的诊断,但几乎没有人能够容忍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因为触及了个人生命的根本,一旦容忍,所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立法上,在法律条文本身的设置基础上,考量法律规范的现实宽容性,谨慎理性的对待法律条文本身,真正实现现实中的“法”与理论上的“法”其内在性的价值平衡是十分必要的。非过度倾向于法律宽容,否则将会使法律的法律条文本身失去震慑力,失去法律应有的价值作用。同样,也不能脱离法律宽容原则,为法哲学与制定法的对话人为地设置障碍,失去应有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意义。针对法的滞后性特征,应该不断弥补法律存在的种种问题。法律的完善不能绝对地期待法律的完美无瑕,新出现的问题需要法律上的宽容留给人们自由选择的空间,不断地去适应实际的社会发展情况,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四)法律宽容原则的界限

式中:xt={at,bt,ct},at、bt、ct分别表示为t时刻大棚环境变量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的值。从Tn中划分训练集、测试集。

二、法律宽容原则对我国的借鉴

在当代信息社会各种价值冲突激荡的发展之中,对于宽容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类伦理学的视度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宽容已成为构建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石,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缓解矛盾斗争的调节剂,法治精神的重要支撑。法律宽容原则作为法律中存在的正当性价值,能够适应多元性社会的发展需要,最大程度避免法律发展的非正当性,避免法律上的种种规制空白,容忍人类自身难以抉择的价值衡量选择,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需要承认法律宽容原则具有一定的界限,其难以解决法律难以容忍的不宽容,不得与法律上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精神相违背,同时,让重视法律宽容原则成为一项重要的法治任务,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法治精神注入动力。

(一)立法上需考量法理规范的现实宽容性

以此为例,现代生物科技应用于人类,科技与伦理的冲突日益加剧,人类对于生物基因的利用客观上需要人类思量生物科技技术的利用的宽容限度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人类对于此项技术的不容忍的态度,绝对的分歧将会制约人类所享受的科技福利,人类对于此项技术的过度容忍将会使人类伦理陷入无法抑制的灾难之地,故法律价值的宽容原则作为一项衡量的价值,界定人类的行为选择自由,对于自由平等的法律价值实现起着不可言喻的作用。对于像生物科技这种事前无法预见的事物,理性要求谨慎对待,需要宽容原则实现新兴事物理性发展的价值。

(二)司法上要正视宽容原则的价值

司法上,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平的审判比不公平的行为后果更为严重。”在司法的实践中,法官并不是冷冰冰的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裁判,而是需要结合事理、常理、情理去作出裁判。社会生活的复杂属性需要法官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中寻找实质与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解释。谦抑性的司法解释,有利于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接受感,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应该正视宽容原则的价值作用,造福我国的司法实践。

(三)执法上要使权力运用与宽容原则有效衔接

执法上,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字面上的“条文”需要成为现实生活中个人尊严和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律宽容的实质是对法律上不宽容权利的滥用予以不宽容的对待。在我国行政权力普遍处于优势地位的主导下,行政执法上的宽容原则价值显得十分必要。除个人的合宪性权利乃至自由平等的人格尊严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行政权力的使用应该被限制在人性化宽容的篱笆之内,对于不宽容权利滥用的不宽容应该有严格的限定,更多的是对人民的感召和教化,行政的权力的利用更多地融入法律宽容原则。

三、结语

探索一条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法治化进程道路,需要真正保障法律宽容的价值作用,融合法律宽容的内在精神,实现我国良法善治的法治化社会治理。

1.2.2观察组采用方法 本组研究对象采取CTA检测,检测方法:选择64层螺旋CT扫描系统进行检测,于患者肘正中静脉将非离子型对比剂注入,剂量为2mg/kg,注入速度为每秒3~4ml,延迟时间为15秒~23秒。扫描参数:300mA、120kV、螺距为3.5、层厚为1mm、重建间隔为0.5mm。

无论宗教、哲学、伦理之上的宽容,都不是无限的界限,更不是难以承受的忍受。涉及法律上的宽容,首先要有效遵循法律之上的宽容,不能对法律自由之理、公平、正义造成破坏。正如考夫曼教授指出,对法律上的不宽容是坚决不会予以宽容的,此外,又倡导宽容并容忍法律上的不宽容是相互矛盾的,那么何时需要法律上的宽容?在现有的法治社会中,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仍享有自我救济的权利,当涉及人类基本尊严不合宪的权利,违背法律的犯罪者不宽容的对待根植于自由的法治社会理念,违背合宪性的人类尊严的权利。此时,法律上的宽容原则已经失去价值作用,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破坏性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法律责任的惩罚条件可以成为法律宽容界限的临界点,人类享有的自由选择要存在于法律宽容原则的界限之中。当然,法律宽容原则并非存在绝对的界限,当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律缺失既定的法律规范和固定的行为概念去判定一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理或者正当的时候,毫无理由用一个自身都难以实现的行为去责备一个任何一个人处于此种情境下都会作出这样行为的行为者,此时则需要法律宽容。

注释

②[美]房龙.房龙三部曲:宽容[M].王锐,王阳光译,吉林:吉林出版集团。

①[英]洛克.论宗教宽容[M].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82:4。

③[美]伯尓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12:140。

④张晋藩.综论独树一帜中华法文化[J].法史研究,2005(1)。

这四位国军兄弟不是逃兵,他们也是有要务在身。什么要务?他们最高长官批准其中一个当兵的回家奔丧。他家在哪里?就在被鬼子围得铁桶一样的衢州城。

⑤[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之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464。

⑥雷磊.拉德布鲁赫公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0。

通过对幼儿园现状的调查,了解到幼儿园规定在天气良好的情况下,每天进行的体育活动与户外游戏的时间不会少于2小时,部分硬件条件稍好的幼儿园在安排体育活动与户外游戏时,会比其它幼儿园安排的时间要长一些,同时也呈现出没有组织与没有体育活动内容的情况,幼儿进行的活动质量上没有保证[2]。

[作者简介] 段恩佳,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王勇,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责任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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