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其对论文,正义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P24) 胡锦涛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被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本文拟结合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初步探讨。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二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的揭露和批判;三是马克思对未来正义社会的描述。当前,研究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批判
正义论是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的核心部分。它在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特别是启蒙思想家那里得以奠基,并得到详细的论证。这种正义论概括起来就是:以抽象人性论为基础,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以自由、平等、权利等为根本原则,以追求永恒正义的“理性王国”亦即资本主义的实现与完善为最高理想。其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平等和对工人进行剥削的权利。
受资产阶级正义论的蒙蔽,在社会主义内部,先后出现了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魏特林的平均共产主义、拉萨尔的机会主义以及杜林的虚假的社会主义,他们都把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抽象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工人争取的目标,甚至写进党的纲领。马克思对此表示了无比的愤怒和激烈的批判。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非常气愤地批判拉萨尔在党的纲领上空谈所谓“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等等,马克思这样写到:“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是为了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3](P306) 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马克思指出,“要求工资平等是根本错误的,这是一种决不能实现的妄想。这种要求是一种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的产物,只承认前提而企图避开结论”,“在雇佣劳动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4](P760) 在1877年致左尔格的信中,马克思批判德国党“流行着一股腐败的风气”,批评他们同拉萨尔分子,同杜林、同一帮不成熟的大学生和“过分聪明的博士”妥协,“这些人想使社会主义有一个‘更高的、理想的’转变,就是说,想用关于正义、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它的唯物主义的基础”。[5](P417)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5](P324) 为此,马克思大声疾呼,“先生们,不要受自由这个抽象的字眼的蒙蔽!这是谁的自由呢?这不是一个普通的个人在对待另一个人的关系上的自由。这是资本压榨劳动者的自由。”[6](P227)
列宁曾指出,“任何一个读过马克思著作的人,甚至任何一个只要读过一本叙述马克思学说的通俗读物的人都会知道:马克思恰恰是把他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很大一部分写作和很大一部分科学研究用来嘲笑自由、平等、多数人的意志,嘲笑把这一切说得天花乱坠的各种边沁分子,用来证明这些词句掩盖着被用来压迫劳动群众的商品所有者的自由、资本的自由”。[7](P810) 但是,马克思批判“社会正义”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否定正义,而是要同各种诉诸道德控诉与永恒正义的庸俗社会主义划清界限,使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与社会主义运动能沿着科学的轨道前进。马克思指出,对社会历史的研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以及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都不应从抽象的正义观念与原则出发,而应遵循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与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原理,不然,必然在理论上迷失正确的方向,在实践上也无济于事。恩格斯说,诉诸永恒正义、诉诸道德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愤怒出诗人,在描写这些弊端或者抨击那些替统治阶级否认或美化这些弊病的和谐派的时候,愤怒是适得其所的,可是愤怒在每一个这样的场合下能证明的东西是多少,这从下面的事实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到现在为止的全部历史中的每一个时代,都为这种愤怒找到足够的材料”。[3](P4920) 据此,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科学的历史观与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不仅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了科学,同时,“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3](P338)
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的揭露和批判
从洛克、休谟的古典自由主义到罗尔斯、诺齐克、哈耶克的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一个鲜明的主题就是不遗余力地论证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论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正义性。与之根本不同,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致力阐明的却是资本对劳动的统治的不合理性、非正义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鲜明地指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的而又最完备的表现。”[6](P286)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压迫、物化、奴役等种种非正义现象的根源,而统治劳动的“资本”本身又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其“实质在于活劳动是替积累起来的劳动充当保存并增加其交换价值的手段”[6](P346),因而是不公正的。
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公正的,然而资本主义的辩护士——自由主义者却振振有辞地说它是一种自由的制度、平等的制度、正义的制度。不错,相对于封建制度来说,它曾经有其历史的进步性与正义性,而且,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表面上、形式上看也是“平等的”、“正义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精辟地分析道:“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8](P199)
但这一切都发生在流通或交换领域,一旦进入生产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8](P200)。马克思分析道:“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个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8](P640)。因此,雇佣关系如果说是“平等”和“公正”的话,那只是表面现象,在这种表面现象、形式的正义低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对此,马克思鲜明指出:“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东西,平等与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9](P197)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实质上的非正义,因而理应铲除,但如果仅仅诉诸于“应该”,马克思主义就不成其为科学了。“应该”的价值判断应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才有其说服力、合理性、科学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揭露与批判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的分析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历史分析,确证了资本主义制度已日益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历史进步的障碍从而必然灭亡的命运。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2](P832) 资本主义自己敲响了自己的丧钟,无产阶级不过是它的掘墓人,它的死刑的执行者。马克思通过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和必然灭亡的命运。
三、马克思对未来正义社会的描述
马克思虽然批判“正义”,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否定正义、抛弃正义。无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在否定中有肯定,都在正面的意义上使用正义或公正的概念,都肯定正义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努力阐发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正义观。
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之所在。“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0](P582) 马克思还认为,正义应当成为工人阶级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念。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要求工人进行兄弟般的合作,要“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4](P607)。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明确地指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4](P610)。
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剥削和压迫,人与人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他是这样来具体描述这个目标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P305—306) 到那时,“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6](P243)
马克思非常重视人的平等、自由问题、将之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认为这是社会发展过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的平等理念,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阶段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内容则是不平等。这是因为,就形式而言,生产者的权利用同一个尺度——劳动来衡量,这似乎很公平;就内容而言,“这种平等的权利,……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P305)。马克思设想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消费资料的分配将采取“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时候真正的平等的权利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更是极为看重自由理念。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只有在高级的社会形态中才能实现。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写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P294)
为了消除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不公正的现象,为了提升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准,马克思认为应当重视社会的普遍调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其中的许多内容,我们可将之视为社会调剂方面的具体主张,例如:“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征收高额累进税”;“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等等”[6](P293—294)。马克思认为,由社会掌管的用于全社会的费用应当包括,“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3](p303)
四、马克思的社会正义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马克思毕生从事对资本主义制度和“正义”原则的批判。然而,我们不能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大量批判和对资本主义制度下道德、正义的拒绝,而由此认为他一般地拒绝道德和正义。那种指责“马克思持有理论上的非道德主义和反正义、反权利的态度”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也无法解释马克思对人类正义事业的巨大影响。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不仅对人类正义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在人类正义理论研究中占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即使在当代也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当代思潮中,新自由主义是一股强有力的思潮,自由、平等、权利这些抽象的原则被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等人论证为至高无上的正义原则。但是,当代新自由主义不过是历史上的自由主义在当代的延续,本质上仍是一种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对“社会正义”的批判,所持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在当代没有过时,总体上仍适合于对当代新自由主义正义论的批判。我国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吸收借鉴西方正义理论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新自由主义正义论的意识形态本质,学会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进行分析批判,而不能不加批判地照抄照搬,追求所谓的绝对的自由、平等和永恒的正义。
其次,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且社会主义遭遇挫折的当代背景下,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性的揭露和批判启示我们,必须把社会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作为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主义值得人们为之奋斗,不仅因为它是历史的必然,而且也因为这一制度本身比资本主义更公正,是正义的社会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11](P143) 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正视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等实际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也同样昭示了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在更大程度上为实现社会公平而努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则为真正有效实现社会公平开辟了可靠的途径。应当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过程中,消除我国社会现实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提高社会公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期战略任务。
再次,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们在知识能力、社会地位、文化背景、社会机遇等等条件上的重大差异,即便有相同的政治权利和机会而参与到经济的竞争中,也不能使人人获得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财富和平等份额的收入。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是社会经济方面在分配上的不平等日益扩大。为了克服这个弊病,所以马克思主张社会的普遍调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运用马克思有关社会普遍调剂的思想,加强收入分配中的宏观调控,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团结互助、互利互惠、共同富裕的社会。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来调节收入分配,党和政府必须强化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一是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二是加快税制改革、税制结构调整和税收监管的力度。尽快开征遗产税、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三是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则,加快建立和普及全国税网的个人金融信用卡账号,增加收入的透明度。四是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贫困阶层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通过社会普遍调剂和利益整合,不断化解利益矛盾和风险,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
又次,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符合人类追求正义事业由个人美德到制度正义的发展趋势。正义论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两个层面。与18世纪以前的哲学家重视个人正义不同,马克思十分重视制度正义,马克思一生以惊人的毅力写下的辉煌著作,都是从经济上、政治上、文化及意识形态上对资本主义制度所作的深刻而全面的分析,力求在批判旧世界的同时发现新世界,希望建立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的确,与个人行为正义相比,制度正义具有优先性和普遍有效性,有着个人德性所无可取代的独特功能。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2](P3) 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正义、制度合理性越来越显示出比个人德性更为重要的价值。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制度正义原则,大力推进我国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一是要继续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确立从而为国人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使市场规律、国家法律充当交易竞争的裁判员。要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提供有利的空间和养分,从而在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缓和二者间的紧张状态,同时也为个人营造阻挡强权侵扰的屏障。二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提高党的民主执政能力,坚持政党行为合法性原则。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做法,使执政民主化;要执政公开,增加执政透明度;在实现执政公开化的同时,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提高公民的参政能力,畅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加大反腐力度,建设廉洁政府。
最后,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使人们对正义的关注由形式正义进到实质正义。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时,严格地区分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应当说,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形式正义,他曾充分肯定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进步意义。然而,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从本质上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提供了广泛的权利分配,公开宣布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在经济制度上却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并由市场来决定收入分配,由此导致人民生活和物质福利上的悬殊差别。这种平等权利和不平等收入的混合结果,造成了资本主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所主张的正义至多是一种形式正义,而不是实质正义。他的着重点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的不正义及由此导致的形式正义的无效性。马克思以此警醒人们不要被资本主义形式正义所欺骗和蒙蔽,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的实质非正义。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重视形式正义的规则制定,更要重视实质正义的有效实现,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社会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从而保障每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真正实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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