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存款论文,保险制度论文,显性论文,隐性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异及基本态势
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西方各发达国家纷纷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稳定本国的金融制度,部分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到2000年底,共有69个国家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仍有42个国家和地区放弃使用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代之以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表1展示了目前采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采取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从名单中可以看出采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类:高市场化程度的发达国家、发生过银行危机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小国家。发达国家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其完备的市场竞争机制、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及完善的金融制度。这一方面使得发达国家银行与政府之间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可以通过市场渠道完成,无需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的投融资行为;另一方面,这些国家资金充沛、融资手段多样化,国家对银行的扶持政策不需直接干预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这些因素使得银行的投资行为更加自由。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金融创新浪潮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利润率下降,同时大杠杆比率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使得银行有自身增加其投资风险的倾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维护存款者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应用越来越广泛。
正因为发达国家使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曾经有效避免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抑制银行危机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当拉美、非洲的欠发达国家,发生银行危机后,在寻求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提供援助和减轻债务负担时,常常被要求设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以防止银行危机的再次爆发。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采用国家主要为市场化程度不高、资金比较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部分发达的小国家和地区,也采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他们来说,采用显性还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其经济和金融状况的影响有限,选用时更多地考虑由此带来的经济成本的大小。而对于欠发达的国家大部分采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金融工具少,国家的政策实施依赖于银行系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往往成为政府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银行的独立性比较差,政府通常使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以支持本国政策。同时,由于国内资金缺乏,政府为发展经济通常会直接干预银行的投资策略,实现资金分配上的倾斜。这类国家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紧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其最优选择。
表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国家名单
附图
资料来源:Luc Laeve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positinsuranc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3247,March 2004.
应该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都能维护公众信心,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依赖国家的信用保证,只要国家的政权稳定,财政资金充裕,就不会发生存款者挤兑。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则依赖存款保险制度安排,挤兑能否发生与存款保险制度能不能持续有关。两种存款保险制度都会带来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使投保银行有过度承担风险的激励,这是因为其所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收益具有不对称性。同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都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水平,通常会导致存款人忽视对银行风险高低的区别,同时银行为了弥补加入存款保险的成本,也倾向于投资与高风险的项目,从而强化了银行本身内生的道德风险。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方面,政府的行为对该制度的实行以及银行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建立的模型分析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间的替代性,以及两种制度所产生的负效应的差异,并进一步分析我国是否应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二、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替代模型分析
假定在实行完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负债行为和投资行为离散;银行放贷前不能识别借款人风险状况。在期初有D单位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许诺T期内的利率为r;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为保费支出T,期初银行将D单位的资金用于放贷。T期末,存款的价值为B=(1+r)D,高质量贷款人按银行要求T期末需归还贷款的价值为V≥(1+r)D;对于低质量的贷款人,银行不能收回贷款,此时贷款的价值为0。设贷款人使用贷款经营项目的成功概率为p;在项目成功时,贷款人能按要求归还银行贷款,失败时完全不能归还银行贷款;故p也代指贷款人的风险状况,越小,贷款人的风险越大。假定贷款人的风险水平变量p服从概率密度为f(x)的分布函数,则恰好能按要求归还银行贷款的贷款人的风险水平为:
附图
对于银行来说,B,V为外生的,银行的自有资本A越大,挤兑发生的概率越小;银行一般为负债经营,故;而高贷款人的概率p,不仅仅受其自身因素的影响,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其他人的行为也会对P产生影响,如果一国的政治经济环境恶化,高质量贷款人也会变为低质量贷款人,导致P降低。这些外生的变量对贷款人的行为产生冲击,从而影响P的大小。因此P的变化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并不是必然的,挤兑的发生更具随机性。
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的抑制挤兑的发生。如果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需支付T单位的保费;(注: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有事前和事后两种收取方式,部分国家采取混合方式。在欧盟16个实行现行存款保险的国家中,事前收取保费的有11个国家,3个国家采取的为事后融资方式,2个国家采取混合式融资;本文模型采用一次性事前融资方式。)当V>(1+r)D时,银行的价值为V,当V<(1+r)D时,存款保险公司将支付给银行(1+r)D单位资金。故采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净现值为:
附图
此时,银行主动参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为:
PV≤PV+(1-p)(1+r)D-T
即:T≤(1-p)(1+r)D
只要满足此条件,银行就有动机参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同样,如果存款保险公司设定的保费T≤(1-P)(1+r)D,则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性投保都会达到全部投保的目的;如果保费T≥(1-p)(1+r)D,则只有实行强制性投保,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挤兑的发生;但此时,银行为避免挤兑的发生承担了过多的成本,不利于激励银行加强对贷款人的监督。同时如果T<(1-p)(1+r)D,则存款保险公司将为避免挤兑的发生承担过多的成本。因此,最优的存款保险费为:T=(1-p)(1+r)D,对应的最优保险费率为;此时,强制性投保能保证最有效避免挤兑的发生,均衡地分配了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
如果实行完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无保费支出;政府向其提供信用存款担保,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做出。银行为此付出的代价为政府对银行的信贷策略的干预。这种干预使得银行信贷成功收回的概率下降了τ,变为(P-τ);此时银行的净现值为:
附图
τ只要满足此条件,银行参与隐性存款担保制度就优于不参与。如果,则国家为避免挤兑的发生替银行承担了过多的成本;如果,则银行为避免挤兑发生而替国家的政策实施支付了一定的成本;如果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过度,必然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但是由于国家的担保,而不会发生银行的倒闭,此时银行系统就会出现“风险在积累,但运行又相对安全”的特殊境况;如果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时,银行不会选择加入隐性存款保险,以避免自身资产质量的下降。但在发展中国家,政府为求政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会使银行信贷成功收回概率下降程度τ增大,这样就出现了政府和银行选择的矛盾,这个矛盾决定了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能不能顺利实施。因此,保持银行与政府间的较紧密关系(即银行具有较差的独立性),成为保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实施的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对银行系统的运行会产生很大的损伤。在一些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银行的独立性往往较差,而且资产质量不高,就是因为银行为政府的行为支付了一定的成本。其实,如果政府与银行之间保持相对较好的独立性,银行的有效运行和稳定公共信心的目标能同时达到,此时,是隐性存款担保下,保持银行正常运行下政府干预的最优选择;这也是保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稳定的政府行为的,最优选择。
为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替代性问题,令:
W=[PV+(1-P)B-T]-[(P-τ)+(1-P+τ)B]
知:当W>O,即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成本低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优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当W<0,即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成本低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当W=0,即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无本质区别。
在不考虑国家之间制度差异的情况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各有优势,两种存款保险制度哪种更能节省成本要视T和τ的值而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优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只要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行为被约束到一定的范围,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还会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都会产生负效应:首先,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言,保费的制定是基于银行的风险大小还是采用单一保费制,会对银行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单一保费制会造成银行付出的风险成本与其收益出现不对称,从而导致银行外生道德风险的增加。本文的模型强调最优的保费为T=(1-P)(1+r)D,P代表不同的银行面对贷款人的风险,(注:因为银行信贷的对象一般都较为固定,且不同银行间有所差异;所以银行所面对的p的分布函数也不相同。在连续负债下,转化为银行资产质量的变化。此时,“基于风险”表现为”基于银行的资产质量”。)最优的保费是基于银行风险差异的。如果采取最优的保费,就可以避免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言,了的确定是一个难点。政府的干预行为难以量化为了,而且政府有增加f的动机。设立相应的制度安排,随时监测r的值,以纠正政府的行为,这样就能保证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又不会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
三、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内生道德风险差异分析
假定银行能对贷款者的风险状况做出区分,高风险贷款人被要求高的利息,其存款用于放贷的收益取决于贷款人的风险状况和放贷后银行对贷款的监管水平。贷款人风险越大,贷款的收益越高;同时银行的监管水平越高,贷款收回的概率就大,银行的收益对应增大。银行作为一个盈利单位,其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其效用。p为银行贷款人的风险水平,即贷款人的还款概率;α为银行对贷款的监管水平。取银行的资产价值的决定公式为:
附图
因此,单一保险费制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增大银行管理者自身的道德风险;但该制度不会对银行对贷款的监管产生影响。
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采用最优保险费率,有T=(1-p)(1+r)D;此时银行的净现值与不采取存款保险制度时一致,采取最优保费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对银行管理者的风险选择和监管水平产生影响。
对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来说,银行的净现值为:
附图
因此,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对风险的选择要低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存款保险制度造成的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方面,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要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对于单一保费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会严重增加银行放贷的风险选择。而如果能恰当地设定保险费率在最优水平,则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不会产生影响。对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会对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一方面可能增大银行的风险选择:另一方面会加强银行自身的监管水平。
总的来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抑制挤兑发生的两种制度安排,经济层面上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对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主要应考察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和银行体系状况。如果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则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
四、中国是否应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取的是100%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该制度为稳定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国内很多学者提出我国应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理由为目前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银行的风险高,存在挤兑发生的可能性;采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银行的风险,同时可以建立银行的退出机制,为民营银行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机会。
通过本文的模型可得,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并不存在优劣之分;两者均能有效地抑制挤兑的发生。目前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比率高,存在挤兑发生的可能性,但这不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在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对银行业的干预过度,对于银行信贷成功收回概率下降程度了而言,出现明显的;由前面的模型分析可知,τ的值越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越优越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国由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转化的理由。τ值过大实际上是政府的行为对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扭曲所致,最根本的原因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缺乏对政府行为产生约束的制度。政府的长期过度干预是导致τ值过大的根本原因,银行为政府的行为支付了一定的成本。我国的银行数目较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储蓄资金的大部分,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相当部分的资金投入是政府干预银行的投资策略完成的。在过去的20多年,τ明显过大,导致政府虽为银行提供了隐含担保,但让银行承担了过多的风险成本,所以才出现目前银行呆坏账众多的局面。这部分成本是银行替政府承担的改革成本。而我国政府几次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注资,实际上是在弥补银行的损失。
在退出机制方面,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般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完成对破产银行的处置清算;而隐性存款担保则是由政府对银行进行行政性关闭。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清算银行的利益相关人,对银行的问题的察觉可能更及时,处理成本更低;但难以避免的问题就是保险公司可能只关心自身的利益,而忽略关闭银行对整个经济层面的影响,从而带来社会成本的增加。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则正好相反,政府能全面考虑关闭银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后再采取最优的策略,使银行清算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但是政府对银行行为的实时监控较弱,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银行的问题,因此往往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对于银行的竞争的公平性问题,在发达国家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创造出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但是在中国,即使实行显性存款担保制度,由于我国目前不存在成熟的银行风险测评机制,难以对不同的银行风险进行评估,显性存款保险的费率也只有可能采取单一费率,这样也将带来竞争的不公平性。而隐性存款担保则可以通过政府的经验来调节政府行为对不同银行投资的干预指导,可以创造出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上市和不良资产的剥离,为防止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再次出现,变更存款保险制度,还是继续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必须做出选择的问题。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曾邀请英国的Maxwell Stamp公司在对欧洲15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建议与指导。根据Maxwell Stamp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注: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委员会:《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国际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太适合建立显性存款担保制度,创造发展适合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政治经济环境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环境则相对要宽松的多,而且如果政府的行为能得到有效的约束,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还会优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然而,继续实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有一些问题必须加以克服。首先,隐性存款担保下,由于,银行的行为倾向于保守,这不利于银行提升利润水平。鼓励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增加非贷款类的利润来源是重要的手段,国家也可以对银行直接进行补贴,以维持银行的利润水平。其次,由本文的模型可知,银行的监管水平在隐性存款担保下会有所提高,但前提是保证银行经营的目的是最大化其利润,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会有监管水平的提高。由于在隐性存款担保下的银行相当部分是政府控股的国有银行,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委托—代理问题严重,银行经营的目标会从经营利润最大化转向管理者收益最大化。一旦经营目标发生转移,监管水平的提高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减少银行中的国有股份数量,增加股东对银行管理者的监督,增加对银行管理者的激励,保证管理者行为不发生异化成为必要。第三,为防止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继续实施所带来的对银行的损伤,须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约束政府的行为,提高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性,降低τ值,使之达到最优成为必然。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减弱各级政府对银行放贷行为的干预,加强政府对银行行为的监管。
(2)建立关于贷款收回下降概率的监管体系,以适时的改变政府的行为,使τ达到最优的结果。
(3)由于隐含存款保险制度易造成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因此政府对不同银行的干预也应视其风险而定,对于濒临破产的银行,政府应适时进行行政关闭;同时加强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管,以识别银行的真实风险水平。
(4)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和金融产品的增多,政府的干预行为应越来越依赖市场手段,因此逐步减小政府的干预。在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的阶段,可以考虑实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共存,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资产规模小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信用社,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承保资产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旦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同时国内资金充裕,政府调节经济的手段多样化,实行完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得到满足,则应实施完全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5)银行过去为政府承担了改革成本,这种成本如果通过政府的注资来消化,就要考虑注资的手段的循序渐进性,多次小额注资要优于一次大额注资,这样可以使银行有足够的时间吸纳注入的资本,形成竞争力,而不仅仅是增加自有资本比率,特别要防止注资后又出现坏账,形成恶性循环。
(6)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使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倾向于保守,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管理者的激励,以提高银行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