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彩礼这几年备受关注,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有大批优秀人士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彩礼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对河南周口沈丘某村的实际风俗习惯的实地考察,及收集到的河南一些地区的彩礼金额对彩礼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实际情况从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提出改善现今彩礼问题的可行性建议。并针对现今频发的彩礼返还难的问题分析,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分析现有法律法规,提出完善彩礼及彩礼返还有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彩礼;彩礼返还;彩礼纠纷
一、彩礼的概述
(一)彩礼的概念及历史由来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为财礼、聘礼、聘财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彩礼”专指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我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周代是礼仪的集大成时代,彼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礼仪》中有详细规定,整套仪式合为“六礼”,往后各代基本沿袭这一规定,在少数环节有所改动。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
在古代,不仅男方在订婚时送女方一些彩礼,女方接受彩礼后也会赠送价值相当的财物作为回礼,但是在如今的社会,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变成了一种沉重的负担,失去其真正的意义。对于彩礼的性质也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认为彩礼不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行为,而是将其视为赠送方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而给予对方家庭的财物,即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活动。
二、彩礼现状分析
(一)彩礼金额及流程
以河南周口某村为例,此村位于河南与安徽的交界地带,婚俗习惯也具有两省的某些特色,其彩礼金额及彩礼退还等事项在河南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调查可以得出男女双方婚前所进行的风俗仪式比较繁杂。首先,男方需要承担所谓的“定亲礼”,根据近两年的案例来看,这笔支出是总共彩礼金额的一大部分,大概在12万至16万元不等,更有些个别情况,高达18万至20万元以上;其次,在定亲礼之后,男方还需向女方“下礼”,包括点心,整箱的礼品,猪肉,冰糖等称之为“湿礼”和现金3万至5万左右的“干礼”。一般来说,彩礼及包括以上两项。但除上述支出之外,南方仍然需要向女方承担“三金”等支出,包括金戒指,金项链,金镯子,金耳坠等价格在1.5万至3万元左右不等。
(二)评析现今彩礼的状况
在河南的农村地区,许多人已经到了谈“彩礼”色变的程度,尤其是家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婚男性的家庭,彩礼问题已经成为了沉重的负担。因此,在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这样一种怪异的状况:许多父母选择在女儿出嫁时向男方索要高额的彩礼,扣下一部分或全部的彩礼,并不赠予新婚夫妇,因此有些地区将女儿出嫁戏称为“卖女儿”,一手交钱,一手交人。以女儿的彩礼钱给付儿子订立婚约时对方所提出的高价彩礼金额,如此循环往复,将彩礼的金额一推再推。彩礼本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时,男方所下之“聘礼”,自中国古代就有之,是我国长期形成并发展的一项风俗习惯,本是对婚姻的美好期盼。如今却成为了未婚男性及其父母的一项沉重负担,高价彩礼的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地区饱受其害,苦不堪言。因此对于彩礼的性质、彩礼的范畴等,都应该做出明确完善的法律规定。
三、彩礼及彩礼返还相关法律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及概念认定不清
调查发现,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彩礼的内容也有和大差别,有些地域现金的比例较高,有些地域礼品的比例较高。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彩礼是仅指金钱还是包括服装、礼物、首饰等规定并不明确。且在法律上对于彩礼的概念并未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在请求返还彩礼的过程中,如若将彩礼作为标的,理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定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的形式也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对彩礼的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二)诉讼主体及诉讼时效难界定
彩礼大多情况下为男方父母支付,整个彩礼流程下来不包括买房买车就能高达二三十万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彩礼返还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主体远不止夫妻双方,而法律规定中只将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诉讼时方面,在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当事人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范围很广。诉讼时效的不确定对于案件的处理会加大一定的难度,难以取证的同时还会对确定返还金额有一定的影响。
(三)彩礼返还比例难界定
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由于各个地域的经济情况有差异,给付彩礼的标准也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定标准及要求返还比例也有很大的差异。且事实情况中男女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孩子,以及离婚时双方是否有过错等情况均较为复杂。结合各地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的比例,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多依靠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断,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先,会增加处理此类案件的复杂程度。
四、完善我国彩礼返还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彩礼的范围
根据实践中的情况,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的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按照当地风俗赠予女方较大财物。二是在登记结婚之前,男方及其男方家属在提亲、探望中赠送女方的财物根据价值大小确认是否属于彩礼。三是在举办婚礼当天举办宴席的花费等等,这类财物要根据数额大小确认是否属于彩礼。综上所述,完善彩礼返还法律制度应该首先明确彩礼的定义,根据数额大小严格划分婚前给付财物是否为彩礼,制定统一的评判标准。
(二)明确诉讼主体及诉讼时效
《婚姻法解释(二)》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风俗习惯存在,结婚涉及到的不仅是男女双方当事人,还有双方的家庭成员。这导致了彩礼问题的利害关系人复杂。所以,针对此种情况,不能单纯的只把男女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的诉讼时效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使得法官在具体实践中难度很大,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具体司法实践,彩礼返还问题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三年较为合适,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会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彩礼返还的比例
婚约解除后,返还彩礼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具体返还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受现实情况中男女双方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孩子,以及离婚时双方是否有过错等情况的影响,彩礼的返还比例也会不尽相同。因此,笔者建议法律应该给出一个具体的返还比例区间,比如:(1)若男女双方仅仅订立了婚约没有共同生活,应全部返还。(2)若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可以要求返还30%-70%左右,若生活超过两年,男方则不能要求返还。(3)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则男方可以要求返还70%-80%左右。(4)男方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结婚的,女方不必返还。(5)女方存在过错,则根据是否共同生活及其时间长短等因素,男方可以要求返还50%-100%左右。
结语
彩礼纠纷问题存在已久,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为民众灌输理性婚姻的概念不能仅将金钱、家世等作为唯一的考量标准,更不能盲目攀比助长虚荣心。彩礼是我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这一传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时间的演变,不断作出调整,取其精华与现代社会的文化相结合,保留我国的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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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8年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创新创业项目《河南民间彩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负责人:刘婉卿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资助(项目编号:MSCXCY2018066)]。
作者简介:
刘婉卿、何锦雯、侯海燕、王洒洒: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本科生。
论文作者:刘婉卿,何锦雯,侯海燕,王洒洒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