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质量、制度环境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食品安全论文,内部控制论文,信息披露论文,制度论文,质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相关利益者理论将企业视为社会组织,不仅关注经济绩效,亦重视社会责任。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是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重要内容。英国经济学人智库发布的《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水平在107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2位,从数据上看中国食品安全状况居于世界前列。然而“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肯德基速成鸡”、“福喜过期肉”等事件引致了消费者的恐慌,对整个食品行业产生质疑。 基于食品“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学者们认为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诱因。研究表明,完整而真实的信息揭示能够有效阻止生产者的“逆向选择”行为、避免食品市场“柠檬问题”,从而提升食品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由此,理论研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受哪些因素影响。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将企业视为政府规制的接受者,着眼于从外部公共压力层面寻求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从更具体的企业内部制度层面研究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文献则较为少见。 中国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于2008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2010)中提出,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将建立包括产品质量信息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向相关利益者披露产品质量信息。该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实行。这种制度安排是否有助于推进内部控制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外溢效应?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有动机向市场传递信号。那么,内部控制有效的企业是否披露了更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尝试从微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入手,研究内部控制有效性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外溢效应,旨在构建基于微观企业内部治理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理论分析框架,以丰富企业内部控制经济后果和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为企业从内部治理角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理论借鉴。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综述 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是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研究多着眼于政府规制,从宏观角度探讨食品质量安全披露制度的构建。一些学者认为,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具有信息供给义务(赵学刚,2011);但以政府为主体的信息披露体制中存在披露主体“缺位”、政府“权力幻觉”及组织机构分散的问题(刘鑫,2012);“多部门监管”导致的职责不清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鲁润芫等,2014);完全由政府承担食品安全信息传递,在信息范围和信息质量上均无法满足相关利益者需要(孔繁华,2010);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多源于企业内部,政府直接介入将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刘鑫,2012),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将更加全面和动态(吴林海等,2011)。 企业是否有意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生产成本视角的研究表明,当信息披露不产生成本时,高质量企业愿意披露产品信息以区别劣质企业,政府无需规制(Grossman等,1980;Okuno-Fujiwara等,1990)。而信息披露成本通常并不为零,这时需要政府强制企业披露信息。Daughety等(2005)的研究表明,强制企业披露信息,企业将投入更多研发提高产品安全,产品质量将高于不披露时的情形;龚强等(2013)的研究也表明强制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将大幅度提高劣质企业的成本,激励劣质企业向优质企业转型,提升食品安全。然而,陈友芳等(2010)认为基于逆向选择理论,强制性监管难以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应采用激励性监管方式,引导企业披露不同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形成交易市场的“分离均衡”;Levin等(2009)和Li等(2012)研究也表明当消费者未意识到产品的某些属性与产品质量相关时,企业有可能过度披露信息,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将增加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 政府规制之外,企业内部治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呢?换言之,企业是否自愿披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古川等(2011)认为食品生产企业要获得消费者信任并实现与低质量企业分离,必须披露更多的质量安全信息。Viscusi(1978)和Jovanovic(1982)发现,在信息披露需要付出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当产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企业才有意愿主动揭示信息。姜涛等(2012)运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中国政府规制的推进显著提高了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水平,并进一步得出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公司最终控制人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状态、高管的平均年龄和技术背景以及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化水平是与政府规制共同影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的结论。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对作为社会责任信息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讨论更多的基于宏观规制角度,仅有少数学者从微观企业角度进行探讨,而企业安全食品生产过程产生的信息流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基础和出发点。由此,本文尝试在前人文献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内部控制机制能否影响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从公司内部治理的角度探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所引致的行业危机源自于消费者的恐慌,由于食品的“经验品”和“信用品”特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恐慌的根源。由此,生产安全食品的企业有意愿披露更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区别于劣质公司。而在信息披露需要付出成本的前提下,企业是否能够生产足够安全的产品抵偿披露成本,取决于企业的内部治理水平。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制度,借助于代理机制和契约机制,制衡各方利益、减少管理层“逆向选择”的风险,完善管理流程以减少“机会主义”风险,从而抑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生产足够安全的食品。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由于抑制了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有向市场传递信号的动机。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披露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水平高于内部控制质量较差的企业。 如果内部控制质量能够影响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这种影响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也可能有所差异。因为制度环境能够改变企业从事某一行为收益或损失的衡量标准,从而影响企业的动机和决策偏好。就所有制而言,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程度在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中可能存在显著差异。相较于民营企业,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国有企业,受制于声誉机制,企业更注重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治理层更有意愿生产安全食品,并披露食品安全信息。治理层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制约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而内部控制的实质是解决因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Shleifer A,1986)。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企业降低了管理层在安全食品生产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可能更高。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2:在国有产权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更为显著。 由于政府管制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的不同,市场和政府在不同行业间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关系。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在产品市场竞争较强的行业可能表现得更为显著。因为竞争越激烈的行业,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大,食品安全的风险越大,“三聚氰胺事件”即为例证。而企业面临食品安全风险越大,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作用表现得就更为显著。公司在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后,更有意愿披露食品安全信息以取得竞争优势。由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3:在产品市场竞争较强的行业,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影响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发布内部控制指引,之后内部控制建设受到上市公司的广泛关注。因而,本文以2008-2013年为样本期间。以上交所和深交所的119家食品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了2014年以后上市的食品类公司,共得到635个年度观察值,其中,2008年86个,2009年94个,2010年106个,2011年113个,2012年117个,2013年119个。 (二)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评价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水平(FDI),从食品类上市公司2008-2014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以及其他公告中手工搜集公司披露的食品质量安全数据,建立食品安全披露指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的替代变量。依据上市公司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食品质量认证、食品质量检测、食品质量培训、食品基地建设、食品可追溯体系、食品制度建设、客户满意度、政府认可度(获得政府颁发的质量奖)8项,每项披露内容赋值为1。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论文; 食品质量论文; 食品安全标准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控制环境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逆向选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