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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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改革发展论文,管理体系论文,税收征收论文,成果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与税收征收管理

改革发展成果,是指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公民和社会群体能够感受得到的一切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利益的总和。它的范围囊括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一切社会文明进步成果。随着改革的深入,因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不公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也不断出现,这些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或者从根本上说都是部分群众对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不公所做出的一种表达。因改革成果分享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就明确提出,要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现在,党和国家已经将改革发展成果的公平分享纳入了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决策范围。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化解并减少因社会利益分享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1]

为了保障改革发展成果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树立以下理念:第一,权利的理念。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绝不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一种“恩赐”,更不是人民群众向社会的一种“乞求”,而应当将其纳入权利的范畴进行理解。从这个立场出发,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第二,公平的理念。建立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法律制度,应该树立现代公平理念。现代公平理念所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既包括经济公平,也包括社会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也包括结果公平;既包括规则公平,也包括操作公平;既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也强调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三,发展的理念。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必需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仍然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国家政策;与此相对应,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对于国家和她的民众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税收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并对税务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控制、监督、检查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活动。鉴于税收征收管理在我国税制乃至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2]

二、税收征收管理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的背离

如果以改革成果分享应有的理念来检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其无法有效地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合理分享。

(一)税收征收权配置不当

税收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税收征收权直接关系着税收的实现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税收征收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项:一是税款征收权,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活动;二是税收减免权,其是指税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确定的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应纳税款予以减少征收或者免予征收的权力;三是税务检查权,其是指税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确定的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银行账户、经营资料、应税财产进行查验、核实,以确认纳税人依法纳税或者违法事实成立的权力;四是税务处罚权,其是指税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确定的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税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物质或者非物质处理的权力,也就是代表国家给予否定性的评价,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五是税务复议裁决权,其是指税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确定的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法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六是其他税务管理权,其是指除上述权力之外的、与税收执法有关的、保证税收秩序井然的权力,包括税务登记办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发票印制管理权、漏管漏征清理权、纳税申报受理权、税收保全措施权、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等等。

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权体系运行状况来看,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权配置体制较难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的实现,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权体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我国税收征收权的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由于税收征收权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的不稳定,这不利于改革发展成果的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明确分配,这对导致改革发展成果无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达到公平分配。其次,地方越权、滥用收费权现象严重,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进而妨碍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的实施,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证。同时,发展是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一个重要理念,这是因为只有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才能得以长久。第三,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安排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税收管理层次过多,税收征收的流转环节过多,办税程序和手续复杂,结果出现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应付多头检查等;而税务机关征管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基层工作负担过重等现象。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程序性安排不合理,程序设计缺乏科学性,没有按照税收科学的原理设计征管程序,程序性安排的不合理无疑给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成本”,给纳税人带来了“成本”。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力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虽然比较关注纳税人应有权利的保护,但是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我国的《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还有许多条款通过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来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这是因为,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必须要求征税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相比于以往的税收法律体系,新的《税收征管法》还进一步严格依法征税义务,比如第28条增加了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等等。但是与发达税制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法治观念和配套制度的缺乏,《税收征管法》在实际税收执法过程中刚性还显得不足,比如名人欠税的问题极为突出。显然,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力的现状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理念不相适应,这是因为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及其理念旨在保障社会各个群体的应有权利,进而借助公平的改革发展成果利益分享机制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税收征收管理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的融合

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应有理念来检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应有理念存在一定的背离,要想使得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应有理念在税收征收管理层面得以落实,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应该按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应有理念加以完善,以便使其更好地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理念相融合。

(一)强化纳税人的权利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首先,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和应有利益应该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之中。其次,税务执法必须体现公平、法治的原则,然而一些税务机关自身却存在着问题,执法口径不一致,违背了公平原则,影响征纳双方关系,削弱社会监督,诱发腐败行为,造成负面效应,影响税务机关形象。第三,规范税收执法程序,为了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文明、高效,税务机关不仅要严格遵照法律条文、法律程序、认真制作税务文书等,还需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严格执法就是要求税务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实施税收的征收与管理,文明执法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对象要保持文明、公平;二是税收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税收收入规模,税收对经济发展又可以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依法治税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在税收杠杆的调控下,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或行业,从而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推动经济发展。

只有对于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一国的税制才能得以健康运行。比如,美国公民一直是政府税收的积极支持者,申报纳税人数超过90%以上,是全世界各国申报纳税比例最高的国家,这是因为美国纳税机关一方面以方便纳税人纳税为己任,另一方面其较为尊重纳税人的权益。为了方便纳税人自觉纳税,美国纳税机关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税制设计上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即选择的税种要尽可能少,税种、税目、税率尽可能简单,税种设置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等;二是在税收征管中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美国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中均设有纳税人服务中心,如纽约州财税厅纳税人服务中心有近200名雇员,其中有60人直接负责向个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40人则向公司提供纳税服务。美国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十分注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美国税法体系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1)有权获得有关纳税方面的信息和协助;(2)有权在征税上获得公平的待遇;(3)有权得到礼貌的对待,而不仅仅是因为税款;(4)有权被看做是一个依法诚实的纳税人;(5)有权安排自己的事务,合法地纳税;(6)有得到税法肯定解释的权力;(7)有隐私权和保密权;(8)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上诉。在美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是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基础。[3]

(二)规范税收征收权

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与税收征收权的规范相辅相成,为此我国税法体系应该加强对税收征管机构及其征管人员行为的规制。税收征管机构及其征管人员应该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根据税法规定行使征税权,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纳税人权利告知制度,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等应有之权利;加强执法监督,在行使执法权时,既要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加大对执法过错、管理失职和不作为等行为的追究力度。

在任何一个税收法治国家,对于税务机关权力的规范都是该国税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1997年和1998年,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针对美国国内税务署涉嫌滥用权力的问题举行了听证会,引起了高度关注。这也直接导致了1998年美国国内税务署改革法案的出台。该法案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了6320和6330部分,规定了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增加所谓“正当程序”听证会的内容。它赋予了纳税人在国内税务署对其征税前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任何纳税人,只要对于听证会的内容不满意,均可以向美国税务法院或相应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导致了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剧烈变革,因为在此之前,司法的介入并不会中止税收征收的进行。换句话说,在此之前纳税人对于国内税务署的征税行为几乎无法获得司法救济。[3]

(三)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大多数西方国家税务当局熟知,对纳税人提供服务比执法威胁在提高纳税人自觉性方面更加有效。而我国税务当局在学习这一经验教训方面进展缓慢,使得纳税人的奉行纳税成本高。这些高奉行纳税的成本表现为多种形式: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要花费很长时间;纳税人不得不为表格和指导(不是正常能够得到的)付费;不得不填写那些复杂的、模糊的并不断改变的表格;纳税程序经常改变,但却无明确的指导。

根据对国际上的税收征管主流发展趋势的把握,结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实际的判断,我国的税收征管毫无疑问地应该朝着管理服务型方向发展,相对于监督打击型,管理服务型是一个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更好、效益更好、成本更低的税收征管全新理念。虽然观念的转变是基础,但是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还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作保证。为此,我国税收征管机构应该完善以下诸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税务系统内成立相应的纳税服务机构和部门,配以精兵强将,专司纳税服务管理工作;二是理顺纳税服务与其他机构的关系,保证纳税服务工作通畅运行;三是明确纳税服务范围,不可盲目扩大纳税范围,以影响正常的税收执法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四是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服务理念渗透到税务系统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总之,如果从改革发展成果分享应有理念这一视角来审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纳税人应有权利的保护仍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对于税务机构的权力未能进行合理的制约。显然,只有对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加以完善,既一方面强化纳税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规范税务机构的权力并革新其既有的服务理念,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才能契合改革发展成果分享的应有理念,并进而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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