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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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还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都涉及到一个核心的问题,产权与产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产权和产权制度改革是改革国有企业与重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

(一)产权制度与现代产权理论。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虽然,产权与所有权都是以财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但是,所有权概念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确认和对财产实体的静态占有,基本上是一个静态的、抽象的范畴。而产权概念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产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和所有权不一样,还表现在产权作为一束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是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节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现代产权理论的主流代表是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只要存在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就是必要的。建立一套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承认并保护产权就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就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继而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运行效率。产权理论认为,市场交换的实质不是物品或服务,而是各方的权利,市场交换主体必须对其交换对象有明晰的、惟一的、可自由转让的产权,才能使市场机制运转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产权清晰较好地体现了产权排他性和自由转让性,但是产权理论并没有认为私有产权是惟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一般可将产权划分为私人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产权理论认为,重要的不在于产权的最终归属,只要产权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清晰,就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就都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产权理论探讨的另一个中心问题是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做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他们认为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会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产权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但是产权理论所阐释的一些现象和规律,却是普遍适用的。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公有产权(包括国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标准:一是产权主体必须明确,产权边界必须清晰,这就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人或机构负责行使产权;二是产权必须能自由流动,这就要求产权主体多元化。没有产权主体多元化,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市场机制也无法有效运转起来。三是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必须合理,这就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改革产权制度,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消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立起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财产约束机制。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若干突出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这方面的改革滞后有关。

1.只有改革现有产权制度,才能明确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解决权、责、利模糊不清的老大难问题。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一大问题是国有产权主体不明确。本课题组对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经贸部和企业工委、金融工委、中组部等有关部委现行“三定方案”进行详细比照发现,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具体表现是:(1)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各部门作为宏观调控部门和派出机关,多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没有明确哪一个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2)职责不清。各部门往往把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责和所有者职责混为一体,多以社会管理为主要职责。(3)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主体是谁?国有资产的流失谁负责任?谁对选择不当的经营管理者负责?重大投资决策谁负责?这些问题都不明确。法律规定由出资人统一行使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职权,被部门分割管理,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无人真正负责。

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国有资产产权模糊。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现实中,国有产权模糊,究竟由谁来具体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明确,有的权利交叉重复,有的权利没人行使。多个政府部门代行国有资产产权,任何部门又都不具备完备的产权,无法要求其承担风险责任。这便使国有资产成了政府各部门都争夺的无风险权益。权益无风险为滥用权力提供了机会,使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重。国有资产出资人不是虚位缺位,就是错位越位,一直不到位。实际中,由于权利与风险失衡的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另外,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模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动困难,使国有企业的联合、兼并、分立、拍卖、破产等产权流动机制无法有效运转起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和布局调整难以顺利进行。

针对这些情况,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明确国有产权主体,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妥善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产权归属问题,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2.只有改革现有产权制度,才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从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看,都是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应该尽可能走向由多家国有投资公司“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上说,没有多元化的主体,就没有真正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只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可以建立国有独资公司,但这只是针对极少数特殊行业的特定企业。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即使是经过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也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翻牌公司”的问题。实践已经证明,仅仅将国有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公司,对转换机制的作用不大,往往是“换汤不换药”、“穿新鞋走老路”。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改变原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和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可以将国有企业改变为国家、其他非国有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及职工、管理者等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公司,优化公司产权结构。

改革现有产权制度,特别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之间重新配置产权,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也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优化企业的产权结构。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会越来越多、这种投资项目多数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并根据“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

3.只有改革现有产权制度,才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政府不当干预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国有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只有在产权清晰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表现在:一是政企不分,政府仍然对企业进行不应有的干预。二是内部人控制,公司管理层任意挪用企业资产、无效投资、分配混乱,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反映出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它的产权关系表现为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分离,也即是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赋予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突破了所有制的界限,使国有产权在公司中也可以得到明确的界定,所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想选择。

改革现有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是正确处理控股股东出资人到位与企业法人独立性的关系。既要保证出资人到位,又要保持企业法人的独立性;既要实现全体股东利益,又要防止控股股东不当干预,避免政府的不当干预;既要保证公司经营效率,又要制约经理人员滥用权力,防止“内部人控制”。这就要求,(1)构建以产权关系为基础,资本为纽带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这种新的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是出资者与企业法人的关系。理顺产权关系就是要界定清楚出资者和企业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享有出资者的所有权,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企业依法享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财产不断增值。出资者和企业法人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2)为防止经营者内部控制,损害出贤人权益,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运行机构,使其各司其职,实现有效制衡和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的作用。从另一方面来看,企业的产权结构合理,形成了一种可以有效制衡、有效监督的机制,才能建立起合理的经理报酬制度,建立起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激励机制。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在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括国有和集体经济在内的公有产权制度不完善,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单一;私营经济等的产权制度也不完善;全社会的产权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是国有、集体经济的产权改革滞后,出资人缺位;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有限的国有资本几乎遍及所有经济领域,并在第三产业的部分领域保持着行政垄断地位。非公有经济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制度障碍。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在国有经济(包括非公有经济)中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全社会的产权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需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改革国有经济的产权制度。首先,要通过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目前,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出资人缺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运行效率低下,盲目重复建设不止,收入分配混乱,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迟缓。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削弱了国有经济的竞争力。问题的根子还是归结为国有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只有改革现存的国有产权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真正解决政企职责不分、政资机构不分的问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

其次,要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顺利完成这种战略性调整,也需要推进国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明晰产权,明确战略调整的主体和交易主体,在国有资产与非公有资产之间进行有序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实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防止无序调整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了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国有资本要集中在关系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益性行业以及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按照国际经验,在其他经济领域,也可以以市场选择为前提,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控股企业。这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指国有资本要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大幅度地收缩战线,并从部分领域逐步退出,从而吸引其他投资主体更多地进入,调动多种经济成分的积极作用来发展经济。

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还需要促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当前,集体经济产权不明晰、产权界定难、所有者缺位、资产流失的实际问题,已成为集体企业谋求新的更大的发展的一大制度障碍。在这个部门中,同样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量化资产,建立出资人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以乡镇企业为重点,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是调整全社会产权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这对于支持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安排农村、城镇的富余劳动力,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作用。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混合所有制企业目前已占企业总数的20.4%,它的蓬勃发展,充分体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要求,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壮大。

(二)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非公有经济的成长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国民经济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多种力量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GDP增长的1/3,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了43%。二是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15010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62.7%。其中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单位从业人员达671万人,私营个体单位从业人员达3658万人。三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四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达7474万人,注册资金21648亿元,共创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五是促进了一批新兴行业的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鼓励和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需要在多方面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

首先,在非公有经济的外部,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公有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确立国有资本的出资主体,有利于营造能够实现公平竞争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

其次,在非公有经济内部,也要积极引导其自觉、自主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增强竞争力。

在非公有经济中,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具有代表性。私营企业是业主资本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业主以外的资本数量少,影响力微小。私营企业主实行的是“大权独揽”的决策机制,家族化现象严重。许多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并没有按照现代公司体制进行改制,仍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一”、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不能应对复杂的市场竞争。产权制度改革对于私营企业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现实挑战。

私营企业要加快自身的产权制度改革,以适应现代市场体制的要求。主要路径是,先由原始的家族企业制度向现代家族企业制度过渡,实现股权多元化、人才吸纳、管理规范化等目标。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淡化家族制色彩,多数企业最终过渡到现代企业体制。这种制度改进的核心,是重新安排产权制度,通过吸纳资金、技术、管理资源,改善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逐步实现产权的分散化和社会化。

以法律保护产权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强的公有产权的保护,坚决纠正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对私人产权的法律保护。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使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的私人财产,但是,目前对这笔巨大财产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完善,同时,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不利于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现在,需要根据新情况,加快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和其他鼓励民间投资的法规。

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长期困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是绕不开的改革攻坚难题。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最重大的问题,最紧迫的任务。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01年,全国国有资产总计109316.4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总计73149.3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总量为59827.2亿元。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营运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突出矛盾:(1)运营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2001年经营性国有资产增长仅为6.6%。盲目重复建设现象普遍,政府各部门只管投资不管退出,国有资本没有退出通道,国有资本收益权被忽视甚至被侵犯,加上腐败现象,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每年高达数百亿元。(2)政企职责不明,政资机构不分。目前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政企之间实际上仍然保持着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兼有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和社会管理职责,造成职责混乱与界定不清。政企职责不清、政资机构不分的现行体制,使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努力大打折扣,往往事与愿违,出现“鞭打快牛”、“拉郎配”等不合理现象。(3)分割管理,职责不明。现行的体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担,使得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使得产权责任追溯机制难以建立,也使得国有资产投资等有关决策程序繁琐,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国有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当务之急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组建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这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根本出路。

(一)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构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入手,在坚持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收益和处置等。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各级政府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由国资委授权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二)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国资委(也可以是其他名称)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资局。成立国资委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机构设置,突破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和职责分离的体制障碍,解决出资人监督与国有资产管理相脱节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党管干部与出资人选择经营者相结合的途径。

成立国资委,有利于在减少机构的前提下,对现有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进行归并整合,把分割行使的出资人职责转交国资委统一行使。国资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设专职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国资委委员由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等担任,具体的人员构成、内设机构、工作职责、运行规则及相关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国资委成员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重大事项。国家国资委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委托地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

(三)确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主要是从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中进行选择,可以是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集团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也可根据需要新建,但不能是行政性的翻牌公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并不介入相关企业的日常经营。

各级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确立授权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政府部门不再直接投资办企业,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和持有公司国有股份。对国有资产新增投资,各级国资委必须授权给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有条件的营运主体可以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参股,发展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的股份公司,这些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应该遵循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构建与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由国资委授权成立的、以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建立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其内部权利制衡的特点是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会成员由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免,董事会自主聘任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可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专家、学者组成。由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其长远发展规划之后,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营运主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等。

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激励机制必须建立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只有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得到基本工资以外的奖励收入。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措施,以调动其积极性。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管理人员,可以探索实行持股制、期权制等激励措施,但应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监督与控制主要是通过监事会来进行的,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监督和控制。除此之外,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经营者的约束机制还包括社会监督和营运主体内部审计监督。

应当说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矛盾会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更加显露,因此,这项改革也要随着国有资产布局的调整而不断深化,2002~2003年,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从认识和实践上解决两个问题。

1.妥善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权责问题,通过构建符合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地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和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归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规范,即通过逐级授权,明确各自管理国有资产的范围,负责所辖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等,是在法律制度下对所有者权利的保护,既立足于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也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2.着重解决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产的问题,通过成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从探索的实践来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解决部门分割,促进出资人到位,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现实选择,也是部门、企业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要求。成立这洋一个机构,要在减少现有机构的前提下,通过归并与整合有关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对原来分散在各个部门中的出资人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专门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而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1.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资委、营运主体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2.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资本收益为核心,根据资产规模、行业特点、经营目标和地区经济状况,改进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价制度,国资委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经营业绩进行定期考核。改进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实行新的分类管理办法,合理划分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强化和完善审计监管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政府对国资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各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对国有资产营运的行政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家国资委选派,其他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地方国资委决定选派,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与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建立出资人监督与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3.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依据资产规模、经营目标和岗位责任等要求,依法选聘、考核、任免经营管理者。国资委选聘营运主体的经营管理者。营运主体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大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经营管理者的力度,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本市场,增强供求代理、薪酬咨询、择业指导、人才评价等服务功能。

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经营管理者选聘方式改革相结合,由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挂钩的薪酬制度,鼓励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实行年薪制、持股制、期权制和补充保险,探索复杂劳动的产权定价方式,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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