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生殖性“性别偏好”的区域差异及其启示--以河北省定州市和湖北省大冶为例_性别比论文

政府何为:生育“性别偏好”的地区差异及其启示——以河北省定州市与湖北省大冶市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冶市论文,定州市论文,湖北省论文,河北省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0-0077-06

       一、研究背景和数据来源

       1.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性失常已近30年,政府的综合治理也已20年有余。①自2009年开始,全国的出生性别比终于出现了变增为降的逆转态势,但2012年117∶70的出生性别比离正常值范围仍然相差甚远。2000—2010年的10年间,出生性别比中重度(110—120)或重度失常(120+)的省份数量更是未减反增。②因此,出生性别比失常至今仍是一个全国性和全局性的重大人口问题,综合治理依旧任重道远。进一步观察还发现,10年来,出生性别比在我国不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有升有降,而无论是升幅大的省份还是降幅大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的现象和问题。这表明在同样的综合治理大背景下,地区间的出生性别比走向出现了分化,而个中原因值得深入探究。

       近年来,针对我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且长期居高难下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相关研究也在迅速增加。有学者对我国20多年来的出生性别比治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指出这是从政策治理到依法管理、从隐性治理到显性治理、从单一治理到综合治理的阶段性转变过程。③胡静、陈友华、汤兆云、张赛群、张延刚等学者分别以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为例,从女性的弱势地位、父母的养老后顾之忧、传宗接代的社会压力、生育政策的影响、性别选择技术手段的使用、“男孩偏好”的文化观念、法律法规缺位和工作协调性不足等不同角度,解释了导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④张世青从制度因素和社会政策的视角,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衡与外在制度不协调和内在制度存在“文化堕距”密切相关,强调综合治理要推动制度整合,从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生育等社会政策入手进行柔性调节。⑤魏星河对“关爱女孩行动”进行了公共政策解读。⑥杨雪燕、李树茁等学者对我国县区级出生性别比治理的社会政策系统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对策建议。⑦谭琳和周垚通过对中韩两国国家层面公共政策的比较,指出出生性别比治理“增强政策的赋权性是值得中国重视的政策创新点”。⑧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具体措施,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创新乡村治理机制、增强利益导向、加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和社会工作介入等方面给出了切实的干预思路和建议。⑨

       虽然国内有关出生性别比失衡原因及其综合治理的研究成果日趋丰富,但是现有研究仍然存在以下局限和不足:如宏观的综合性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较多,深入细致地从结果出发的解释相对较少;缺乏出生性别比正常与异常典型地区的比较研究;缺少利用专门调查数据展开的实证分析;关于基层政府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常中可能和应该如何发挥作用的研究也相对不足。本文以出生性别比长期正常的河北省定州市和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的湖北省大冶市为例,利用实地调查样本数据,尝试比较两类地区人们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差异,探询背后所蕴含的动因与机制,从而帮助我们加深对出生性别比影响因素的理解和认识,为更有效地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常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2.数据来源和地区背景

       2010年,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资助下,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对河北、湖北和浙江三省六地(县、市)的实地调查,目的是更广泛和深刻地了解我国出生性别比失常的现象,探究失常水平出现降低的地区背后可能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该调查采用随机问卷、访谈和座谈相结合等方式,其中问卷调查针对20—40岁已婚有偶妇女(A卷)、该类妇女的配偶(B卷)及已婚有偶男性(C卷)三类人群展开,共获得有效问卷3084份。本研究所利用的数据是其中河北省定州市和湖北省大冶市基于A卷的两个子样本,前者样本量为476人,后者为323人。问卷内容除个人与家庭的基本信息外,主要涵盖了婚育行为、生育观念及影响生育行为的其他因素三大方面,如个人外出打工经历、村内妇女地位、村内“男孩偏好”情况、村内大龄男性寻找配偶情况、产前性别鉴定及其原因等,其中前两个方面可以较好地反映生育“性别偏好”的状况及其程度,后一个方面则有助于揭示影响人们生育“性别偏好”的社会因素。

       在所调查的三省六地中,定州市和大冶市代表了不同的类型。河北省定州市以农业种植业为主,农业户籍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甚至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典型的内陆传统农业地区。在出生性别比方面,定州市则属于长期保持正常的地区,2009年该指标值为105.1。湖北省大冶市工业化起步较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定州市,非农化程度较高,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与全国大体相当,农村居民则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⑩在出生性别比方面,大冶市属于长期偏高但时有升降的地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该地出生性别比指标值仍然超过160,属于严重失常水平。两地的出生性别比差异显著,对比鲜明,基本可以代表正常与失常两类不同地区。

       二、两地生育“性别偏好”状况

       出生性别比偏高性失常只是一种人口表象,其内在动因是人们生育行为中表现出的“男孩偏好”。“男孩偏好”是我国传统生育文化的典型特征,也是部分育龄夫妇、特别是农村育龄妇女的一种价值取向,其背后交织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问题的实质则是男女不平等背景下妇女地位的相对低下。在一般意义上,生育“性别偏好”集中表现在生育行为和生育观念两个层面。

       1.生育行为

       我们利用现有子女数及其性别构成,来反映大冶市与定州市被调查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特征(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两市农村地区都实行的是“一孩半”生育政策,即农村育龄夫妇若所生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话,还可以合法地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图1 两地被调查妇女现有子女的性别组合构成

       通过图1可以看到:在大冶市的被调查育龄妇女中,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不多,有1男1女的育龄妇女占到调查总数的25%左右,其余三类有2个及以上孩子的情况总计不足5%。而在只生育了1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中,有1个男孩的妇女人数大致为只有1个女孩的妇女的两倍,且占总数比例超过40%。可以看出,大冶市被调查家庭夫妇至少有1个男孩的比例极高,现有子女的性别表现出某种“人为选择”的痕迹,“男孩偏好”明显。

       定州市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生育二孩的比例相对较高,达到45%左右。而在有二孩的妇女中,生育了2个女孩和1男1女的比例基本相当,生育2个男孩的比例不足3%,这也是“一孩半”生育政策效果的典型写照。从仅有1个孩子育龄妇女的孩子性别看,定州市只有1个男孩的育龄妇女人数虽然也多于只有1个女孩的育龄妇女人数,但是两者的差距明显小于大冶市。考虑到生育政策的规定和育龄妇女中的二孩比例,定州地区的孩子性别组合更趋向于一种政策作用下的“自然结果”。

       2.生育观念

       与客观的生育行为相比,两地被调查育龄妇女的生育观念则从主观角度反映着生育“性别偏好”的影响。调查数据显示,不论是大冶市还是定州市,不想要孩子的育龄妇女都极少;理想子女数为1个的,大冶市不足20%,而定州市却达到了35%左右,二者对一孩的性别基本都没有特别要求;理想子女数为2个的在两地都占被调查者的绝大多数,且1男1女是理想子女组合的最多选择。不同的是,定州市约有25%的被调查育龄妇女表示对于两个孩子的性别都无所谓,而大冶市该比例仅为7%,两地生育“性别偏好”的程度差异由此可见一斑。此外,此次调查也明确询问了被调查者在生育中是否会主动选择孩子性别的问题。在对“您是否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方法,一定要生一个男孩”问题的回答上,经卡方检验,两地被调查育龄妇女的选择差异显著,大冶市选择“是”的比例远高于定州市。在对“若不想多要孩子是否赞成选择孩子性别”问题的回答上,大冶市育龄妇女也多于定州市育龄妇女。

       三、生育的社会环境及其特点

       妇女的生育既受到个人观念及其家庭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也受到所在社区微观社会环境的影响。这些制约和影响直接或者间接地反映在对不同性别孩子的价值和作用的看法上,同时也反映在家庭和社区环境对社会性别的态度上。

       1.对不同性别孩子的价值与作用的看法

       对养育孩子的成本与回报的态度,体现着被调查者对孩子性别在经济层面的考虑。根据卡方检验结果,两地被调查者对养育男孩与女孩成本的看法没有统计意义上的差别,除少数人认为养育男孩成本更高外,大多倾向于无论男孩还是女孩成本皆很高(70%上下)。但对养育孩子所得回报的态度,两地被调查妇女有着明显不同:定州市有更多的回答者认为无论男孩或女孩回报都不高(占58.6%,大冶市仅为36.5%),而大冶市则有更多的回答者认为回报都高(占38.4%,定州市仅为20.2%)。如此看来,大冶市的被调查育龄妇女相对更看重孩子的价值。

       儿子和女儿的价值和作用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生育决策。调查显示,从孩子效用角度考虑,定州市和大冶市的共同点是大多数被调查妇女(近三分之二)都是因为“喜欢孩子”而选择生育,但不同的是,大冶市其余被调查者更多选择了“传宗接代”(占20.6%,定州市仅为13.6%)为理由,而定州市妇女更多选择的则是“养老送终”(17.5%,大冶市为11.3%)。“增加劳动力”“提高(妇女)地位”和“增强家族势力”等在本次调查中都不是主流影响因素。

       在养老方面,两地被调查妇女对儿女在赡养父母责任方面的认识也有很大不同。定州市有超过八成的妇女认同“儿子和女儿有同等赡养责任”,而大冶市这一比例不足70%,且其中有更多的人认为“儿子应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在对父母和公婆赡养方式的态度上,与定州市的被调查妇女相比,无论对女方父母还是对男方父母,大冶市被调查妇女选择“只提供经济支持”或“只提供日常照料”赡养方式的比例都明显偏高,而定州市妇女选择“两者都有”的比例接近80%,高于大冶市60%左右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看,定州市的被调查者相对责任感更强,更“孝顺”,尤其更重视对女方父母的赡养。而在更重视男孩的大冶市,从育龄妇女的角度,并没有表现出对子女承担养老责任的更强烈认同。

       2.家庭和社区环境的影响

       传统上来说,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家庭纽带相对较为紧密,代际互动更加频繁,所在社区(村庄)的环境气氛和邻里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更大。因此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夫妇的生育并不是完全由个人自主或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在多种因素影响下综合权衡的结果。家庭中公婆的态度、所在社区(村庄)对生男生女的社会评价等,都会对夫妇的生育选择产生着影响,从调查结果看,两地在这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对于影响家庭生育决策的首要因素,大冶市被调查妇女选择“公婆的态度”的比重最大(59.2%),超过了“配偶的态度”(35.5%);定州市则相反(比例分别为26.1%和43.7%)。在公婆对孙辈性别的态度上,定州市过半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无所谓”,而大冶市妇女认为公婆表现出了强烈的想要“儿女双全”的意愿,同时认为他们(公婆)至少要有1个男孩的态度也很鲜明(见表1)。

       其次,在对生男生女社会评价的所在社区(村庄)环境和氛围方面,如表2所示,两地被调查妇女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指向十分一致:无论是对“没儿子是否会被人瞧不起”,还是“对招赘婚的态度”,大冶地区都表现出了更强烈的“男孩偏好”。而从各交叉项卡方检验的Pr值看,各变量在两个地区之间均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大冶市被调查育龄妇女的生育“男孩偏好”相对更加严重,因而出生性别比极高;定州市家庭环境中较少有公婆一定要生男孩,社会“微环境”中没儿子也基本不会被人瞧不起,招赘婚更是被普遍认同,认为儿子未必要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生育“性别偏好”程度较低。

       四、生育“性别偏好”的影响因素

       为更深入地了解两地被调查者生育“性别偏好”的影响因素,我们将“是否无论如何都要有一个男孩”作为因变量,利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法,对“性别偏好”状况和影响因素做进一步讨论。在卡方检验基础上,最终被选取纳入模型分析的自变量包括:(1)个人特征: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性质、职业类别等;(2)家庭变量:是否与公婆同住、公婆对孩子性别的期望;(3)社区变量:对本地妇女家庭地位的看法、“没儿子是否会被人瞧不起”“是否村里多数人都想生男孩”“村里对上门女婿是否有歧视”等;(4)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女儿是否能够传宗接代”“儿子女儿在赡养老人上有无差异”“是否有打工经历”等。

       本研究建立了两个回归模型来考察自变量对两地被调查育龄妇女生育“性别偏好”的整体影响(见表3)。模型一考察的是家庭变量、社区变量与妇女生育“性别偏好”的关系;模型二进一步加入妇女的个人特征变量进行考察,优度增大,解释度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模型一和模型二中,“妇女没有男孩是否会被瞧不起”“女儿能否传宗接代”“村里是否更多人想生男孩”“赡养父母的责任应主要由儿子承担”等变量,对妇女生育的“男孩偏好”影响较为显著;模型二中受教育程度对因变量的影响变大,家庭变量中“公婆对孩子性别期望”的作用弱化,影响不再明显。结果还表明:随着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其选择一定要生男孩的可能性在降低。即初中受教育程度的妇女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比小学及其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妇女降低了69%;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的妇女比小学及其以下受教育程度的妇女降低了78%。

      

       在家庭变量中,模型一显示“公婆期望有男孩”对妇女是否一定要生男孩的影响较为显著。公婆希望有男孩的妇女选择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是公婆对孩子性别没有要求妇女的2.14倍,但在加入了妇女受教育程度变量后,这一影响被弱化。在社区变量中,两个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认为“没有男孩在村里会被瞧不起”的妇女选择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是不赞同此看法妇女的2.6倍和2.9倍;认为“村里多数人更想生男孩”的妇女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是不认同此看法妇女的2.1倍和2.2倍。由此反映出妇女的生育“性别偏好”与其身处的微观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在其他可能的因素中,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显示,与认为女儿不能传宗接代的妇女相比,认为女儿能够传宗接代的妇女选择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降低了73%。认为“应由儿子主要承担父母养老责任”的妇女,比持不同意见的妇女一定要生男孩的概率高出60%。

       此外,妇女的年龄、户口性质、职业类型、是否与公婆同住、女性的家庭地位感受、是否有外出务工经历等,都未对妇女的生育“性别偏好”表现出显著影响。为了进一步对比大冶市和定州市两地妇女的生育“性别偏好”及其影响因素的差异,我们分别对两个地区的子样本也做了类似的logistic回归模型拟合分析(因篇幅所限,模型结果略)。结果显示,两个地区总的模型回归结果与两地分别的模型回归结果除个别变量外均高度一致。这一方面反映出影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妇女生育“性别偏好”的某些因素具有共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仍有一些社会因素导致不同地区夫妇生育“性别偏好”程度的差异。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从育龄妇女的生育观念、对不同性别子女作用的看法和实际生育结果看,大冶市农村地区的生育“性别偏好”相比定州市都更为强烈和突出。回归分析结果则进一步证实: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对其“生育偏好”的影响十分显著,对“女儿能否传宗接代”“养老责任是否应主要由儿子承担”等的看法也左右着生育的“男孩偏好”程度。除此之外,所在社区(村庄)对没有男孩妇女的歧视程度、偏爱男孩的氛围等也都对育龄妇女是不是一定要生男孩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与大冶市相比,定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更低、农村人口比例更高,生育“性别偏好”却更弱,并能保持整个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基本正常,这与定州市自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大力倡导婚俗变革、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和多年坚持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居模式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宣传倡导和工作推动,定州市已经初步形成了男女平等、家庭和谐的社会氛围。因此,尽管定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但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生育“性别偏好”较弱,出生性别比较为正常。

       从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在定州市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的长期实践中,当地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定县就出台了《七条规定》和《十点意见》,分别从结婚形式、居住模式、姓氏称谓、劳动权利、财产继承、政治社会待遇、男女同工同酬、户口迁移和家庭民主等方面做出制度性规定,促进了“男到女家落户”这一婚俗变革并推动着男女平等。在随后的30多年里,历届定州市政府对此常抓不懈,始终将其纳入工作议程,并特别注重婚育新风的人口文化建设。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定州市政府更是将树立婚育新风、倡导男到女家落户作为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11)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和男女平等、家庭和谐的良好环境,为社会带来了新风,保证了出生性别比多年正常,也让我们看到了基层政府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消除生育“男孩偏好”、创建新型婚育文化等方面的作为空间和引导作用。

       当然,调查分析也让我们看到:即便是出生性别比多年正常,定州市农村地区的部分群众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生育“性别偏好”。与大冶农村地区被调查育龄妇女在观念和认知上的某些类同,显示出生育“性别偏好”在当今中国社会存续的复杂性和滞重性。此外,定州市在弱化生育“性别偏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有着很强的地域色彩,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独特的定向干预历程,再加上具体情况和地域文化的不同,其他地区能否完全“复制”其经验,也存在很大的疑问。为此,本研究认为重要的不只是定州市的具体做法,而且包括定州市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所展现的工作理念和持续作为。它告诉我们: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常的社会干预过程中,政府不仅可为,而且能为。对于我国其他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偏远地区新型婚育文化的建设和思想观念的变革,我们不能期望一蹴而就,需要不懈与坚持,更需要开拓和创新。

       注释:

       ①没有特别说明,均指我国大陆地区。

       ②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2002年。

       ③邓红梅:《我国出生性别比治理23年回眸》,《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

       ④胡静:《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成因剖析与综合治理——基于湖北省部分县市调研的结论》,《南方论刊》2006年第10期;陈友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对策研究》,《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2期;汤兆云、张赛群:《福建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张延刚:《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治理问题探讨——以徐州市为例》,《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⑤张世青:《出生性别比失衡治理的制度整合》,《学习与实践》2011年第6期。

       ⑥魏星河:《“关爱女孩行动”的公共政策解读》,《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⑦杨雪燕、李树茁、李艳、石艳群:《中国县区级出生性别比治理的社会政策系统协调性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09年第4期。

       ⑧谭琳、周垚:《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公共政策的赋权性分析——中国和韩国国家层面公共政策的比较》,《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5期。

       ⑨张创杰:《八措并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年第9期;薛君:《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8期;刘中一:《创新出生性别比治理机制》,《人口与发展》2013年第1期;吕红平:《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对策与出路》,《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2期;谢永飞:《社会工作介入出生性别比问题治理的探讨》,《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年第4期。

       ⑩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指标值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2月22日;定州市两个指标值来自定州市政府网站《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3月21日;大冶市两个指标值来自大冶市政府网站《政府工作报告2013》,2013年2月27日。

       (11)华涛:《定州市“男到女家落户”家庭共有4.35万个》,《保定晚报》,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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