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经济性质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性质论文,私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63(2002)02-0039-05
现实中的私人经济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还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私人经济的性质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做出符合实际的说明,无疑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很多学者认为私人经济属于私有制,其中存在着剥削,并断定私人经济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我以为,这些认识都是不能成立的。下面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同仁。
我们以私人企业为例做具体的分析。现实中私人企业的基本状况如下:私人企业有业主,有一定量的生产资料,招聘了一定量的雇工。私人企业中的生产资料一般都是为业主所有的,企业给国家上缴一定的税收,也有一定的积累。业主在企业中承担经营管理职能并通过经营管理活动获得经营收入,雇工通过付出劳动获得工资收入。
私人企业中的业主和劳动者是自由组合起来进行生产活动的。人的能力是不同的。有些人能吃苦耐劳,但不善于经营、筹划,他们只能等别人安排好了再干,人们形象地把他们叫做“等饭吃的人”。这些人想富,但却难以付诸行动,他们不是因为物质条件不具备,而是苦于没有善于经营的人领着他们干。与这种情况相反的另一些人是被称作“有脑筋的人”,他们善于动脑筋,会经营,掌握信息。但是,如果没有人与他们合作,他们的能力也就无处发挥。这都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如果他们能够结合起来,共同进行生产劳动,那么他们双方就都能够发挥特长,达到各尽所能的境界。他们是互相需要,经营者需要劳动者(经营者本身也是一种劳动者,只不过劳动的形式有些特殊性而已),劳动者也需要经营者。他们的结合是一种协作,是把不同种劳动融合在一起了,这里发生了一种交换,这种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是“在生产本身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6页.)他们结合起来就创造了一种生产力,因而比他们各自独立地进行生产活动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私人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收入一般都比较高,尤其业主的收入更高一些,甚至比一般管理者的收入都要高一些。
业主在企业中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经营管理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活动,它也创造价值。经营管理活动不仅是生产活动所必要的,而且决定着生产是否适应需要和商品能否实现,因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就更加关键和更加重要。所以,业主通过经营管理活动取得较高的收入是理所当然的。生产资料是为业主所有的,但是私人企业也向国家上缴税收,同时这些生产资料既不能随意转移(财产转移税的限制),也不能完全遗留给子女后代(遗产税的限制,我国税法尚不完备,尚未颁布实施遗产税法,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必然要实施遗产税制度,而且现在已经在草拟过程之中),它只能运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之中,为业主所有只是为业主管理而已。所以,这里的生产资料也只是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发挥生产的物质条件的作用,它与“资本”的意义已经完全不同了。私人企业上缴的税收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扣除”的部分,从本质上说是为劳动者所有了,所以私人企业中的劳动者也享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在这里,劳动者直接取得了工资,同时又作为扣除部分的主人,劳动者是占有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所以,笔者认为,这里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买卖是根本不同的。
但是,现在几乎所有谈到私人企业的文章都认为私人企业中存在剥削,认为雇工的劳动力是商品,是在出卖劳动力。我以为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
我们现在一般所说的劳动力商品,劳动力买卖等等范畴,都是从马克思那里引用过来的。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商品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一无所有,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自己没有生产资料从而也就不可能独立地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只有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生产劳动,但是,劳动者在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劳动的时候,他的劳动就不属于自己,而属于资本家了。劳动者从资本家那里得到的工资仅仅能够维持自己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在这里,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劳动力当作了商品。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就是这么一回事。但是,目前我国私人企业内部的情况与资本主义社会私人企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引用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说法来说明我国私人企业的情况是不合适的。
的确,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雇佣工人,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过程,并认为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但是,我们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马克思分析问题的方法。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成分是资本家私人占有制的私人经济,但是,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也包含了其它的经济成分,它是多种经济成分的混合体,马克思当时就提到过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合作工厂。不过,各种经济成分所占的比重是互不相同的。由于所占的比重不同,所以就决定了不同经济成分处于不同的地位,所占比重大的经济成分是该社会的本质的经济成分,相反就是非本质的经济成分。马克思分析问题时,首先是做了抽象,即舍象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非本质的关系,假定资本主义社会是纯粹的,分析的对象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关系,然后得出了存在剥削的结论。我们的同志在分析问题时似乎也做了抽象,他们排除了其它生产关系的存在,假定私人企业的内部关系是典型的生产关系,然后对它进行孤立的分析,并得出了私人企业存在剥削的结论。进行抽象是必要的,问题在于所做的抽象是否符合实际,因而是否科学。马克思的抽象是科学的,因为那种抽象确实抽象出了当时社会中的本质关系;而我们的一些同志所做的抽象却是非科学的,因为这种抽象并没有抽象出现实社会中的本质关系。现在,私人企业的内部关系在我们的社会中是非本质的,把它抽象出来是一种非本质的抽象。在这种抽象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符合现实生产关系的本质的。
从现实性上说,任何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都不能是纯粹的,而只能是几种关系同时并存着。但是,它们之间不是平行的和孤立的,其中必有一种生产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而其它的几种关系则都处于从属的地位,而且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其它几种关系的性质。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过的一段话对我们分析今天的现实是很有启发意义的。马克思是这样说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4页.)
在我们的社会中,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它的性质影响和决定着其它经济成分的性质。当然,这种影响和决定作用不是自然而然地发生的,它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这种影响和决定作用主要是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实现的。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那篇著作中,主张对私人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1.用累进税、高额遗产税……来限制私有制。
……
“4.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这样就会消除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并迫使残存的厂主付出的工资跟国家所付出的一样高。”(注: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7页.)
需要说明一点,恩格斯主张的这些措施是指无产阶级在实现了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进行所有制改造时期所应采取的,但是,这些措施对于我们今天的实际也是适用的,如果我们采取了以上措施,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分析私人企业的性质,那么所得的认识与对私人企业进行孤立分析时所得的认识就会是完全不同的。
下面,我们就对实行了恩格斯主张的措施后的私人企业的内部关系做些具体分析。私人雇工首先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都要尽可能地提高劳动生产力。协作能够创造一种生产力,而通过雇工就能实现协作。在这里,雇工是一种形式,协作是通过雇工实现的。在世界近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小手工业者从独立的手工劳动发展到工场的简单协作再发展到分工协作的现代工厂制度是一种基本趋势。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协作的性质又从属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由于现实存在的私人企业的从属性质,其中的协作关系就具有了社会主义协作的性质。私人企业中的雇主和雇工的收入基本上都高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就是一个证明。我们的很多同志对于这些往往认识不够,还是认为其中存在着剥削,好像凡是私人积累了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并招雇了工人就是进行资本主义剥削,而且以为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其实,这恰好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问题的方法。在现实的私人企业中,有的经营者手里的确是集中了一批生产资料,也雇了一些雇工,有些雇工也确实是两手空空、被雇而来,但是,这并不就是资本主义剥削。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有过一段非常明确的说明:“单是在一极有劳动条件作为资本出现,在另一极有除了劳动力以外没有东西可出卖的人,还是不够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5页.)工人出卖劳动力,受资本家剥削,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在这里,“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组织粉碎一切反抗;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6页.)这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关系,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产生真正的资本主义剥削。马克思接着又说:“雇佣工人阶级是在十四世纪下半叶产生的,它在当时和后一世纪内只占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农村的独立农民经济和城市的行会组织的有力的保护。在农村和城市,雇主和工人在社会上是接近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说,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具有特殊的资本主义的性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6页.)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时特别研究了“压低工资的法律”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工人的工资受到当时行会组织和独立农民、手工业者收入水平的保护。只是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发展,资产阶级不断地通过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手段(包括颁布压低工资的法律),才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只有在这时候,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才真正确立起来。(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2-810页.)在这里,使劳动者从整体上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从而把工资限制在符合资本增殖的要求以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们的现实情况如何呢?我们现在在公有制范围内实行的工资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种工资制度不仅决定着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收入的性质,而且还影响和决定着私人企业中劳动者收入的性质(最低工资法从法律上保障私人企业中的职工的收入水平)。从实际情况看,几乎所有私人企业中的工人的收入都高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水平。顺便说一下,恩格斯当时曾主张强制使工厂主付出的工资和国家所付出的一样高。施行强制性措施,这只是在国家组织劳动和安排就业的能力很低,因而还有很多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才是必要的。如果国家已经基本上能够组织劳动者就业,那么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私人企业中的工人收入也不可能低于公有制企业工人的收入。现在,我们不仅能基本上组织劳动者就业,从而保证私人企业中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甚至由于私人企业的工人有较高收益,因而还有自动辞去公职而到私营经济中任职的。这就是说,我们现在国家组织劳动和安排就业的能力和范围比恩格斯想象的要强得多。这样,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收入自然地就保护了私人企业中雇工的收入水平。同时,需要指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同等技能的劳动者间的劳动能力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在同等条件下所能创造的价值也是大致相同的,至少不会因为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中而有所不同或发生变化。所以,在公有制企业贯彻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的条件下,私人企业中雇工收入如果不低于公有制企业的收入;那么,这种收入就也是符合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的。现在,私人企业中工人的收入,不仅普遍高于国家所付出的工资,甚至高出的部分还高于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的其它比如福利、保险等项收入。在这样的条件下怎么能说他们是受了剥削呢?如果说他们是受剥削,那么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岂不是受到了更加严重的剥削吗?同时,在实行了高额累进税的条件下私人企业还能存在和发展,这表明私人企业使用一定量固定资产为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比公有制企业使用这相同量固定资产为国家缴纳的税收更多(应当实行资产占用税,而且要以这种税为主),这除了说明私人企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私人企业中雇主的管理活动高超,因而使这个企业整体创造出了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的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人企业的性质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私人企业当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平等交换劳动的关系,而不是剥削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私人企业不是没有影响和无所作为的,而应当施行恩格斯主张的一系列措施,从而使私人企业在性质上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当然,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经济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善,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影响和制约关系还很不规范。但是,经济法规会逐步健全,相应地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也会逐步规范化。认识社会主义阶段私人企业的内部关系,应该以这种规范的外部关系为基础,否则,在不规范关系的基础上断定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内部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就未必是正确的了;如果已经采取了恩格斯主张的那些措施,还把它的内部关系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就不符合事实了。现在,人们在对私人企业进行定性分析时往往是对它进行孤立的分析,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对它们是无所作为的和毫无影响、制约作用这种假设为前提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看不到公有制经济对它们的影响,而对它们进行孤立的分析,这是形而上学的方法。
还有一种情况是先断定私人企业存在剥削,然后主张对它实行一些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制约措施。这种认识方法也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实行了一系列经济和法律措施之后私人企业的性质就不同于孤立分析时所得出的结论了,而且恰好相反。在这里,他们先假设它是一种独立的存在,然后对它进行定性分析,于是就认为它有剥削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私人企业的独立存在不是一种必然性,也就是说,这里的假设条件是不现实的;它存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整体之中,具有从属性,受到制约和影响,这才是必然的,因而是现实的。要认识私人企业的性质,我们首先要弄清现实关系和私人企业所处的地位。这是认识的前提。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先弄清事实。只有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分析,才能真正认识私人企业内部关系的本来面目。
或许有人会说,私人企业主不参加生产劳动却有较高的收入,这一定是剥削。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马克思分析"m"的性质的方法谈起。"m"是指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既然是无偿占有的,当然就是说资本家没有付出丝毫劳动。马克思就是这样分析问题的。但是,需要指出,马克思分析问题时是采取了抽象法,是从纯粹的形态上,假定资产阶级已经与生产过程无关,已经成了“多余的人”,(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36页.)只是在这种假设前提下,才认为"m"是剥削所得的。马克思的假设前提与当时的历史实际是一致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哪一个私人业主完全脱离了生产过程或成了“多余的人”呢?实际上,他们不仅不是多余的人,反倒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短缺和急需的人才,他们大多都是管理能人,在市场经济中是须臾不可或缺的。马克思在对社会性生产过程做具体分析时曾用“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7页.)的例子说明了管理劳动的必要性。在另一场合,马克思又用军队作战的例子——单兵作战,其战斗力与有组织的部队是不同的说明了组织管理的意义。(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2页.)这些都说明了管理活动在社会化生产中是不可缺少的,或者说都是社会化生产中所必要的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参加经营管理活动只是发挥资本的功能,要使资本自行增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业主的活动是必须的和重要的,他的活动与企业的发展、自身的收益、雇工的收益、国家的利益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的同志似乎只是看到了马克思的抽象分析,而忽略了他的具体分析,并从抽象的定义出发给现实生产中的具体事物下定义,这在方法上是错误的。我以为,在私人企业中,劳动者已取得了劳动所得,国家又收取了税收,其余的收入就理应为业主所有了,而且这是他的劳动创造。当然,现在否认业主管理活动的人已经不多了。但是,他们进而又会说,业主有一定量剥削,或者是一部分剥削。这种说法好像很公允,实际上这种提法是极不科学的。剥削首先是个质的问题,其次才是量的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就意识到了,要划分资本的勤劳的利润和资本的利润的界限“是极困难的”。(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00页.)当然,萨伊这样说是为地主和资本家的剥削行为做辩护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没有从本质上确定存在剥削这一点时,是谈不到剥削的量的问题的。
或许现在企业主的收入比工人的收入要多一些。如果从平均主义的角度看,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只要是贯彻了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那么个人收入有些差别或有较大差别也都是符合规律的,从而某些业主有较高的收入也都是合理的(在实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场合,个人多得同时也为社会多做贡献),他们有较高的收入就会使劳动者间的收入拉开差距,打破平均主义,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然,就像商品实现其价值时必然要采取价格形式,而价格又必然要偏离价值一样,劳动者个人所得的价值量也不可能与其付出的劳动量恰好相等。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偏离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偏离是上下波动,所以,从总量上看个人收入与其劳动付出基本上还是一致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究竟有多大。这“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决不能凭主观判断。马克思只说了“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页.)但是,究竟是多少倍,这是决不能直接计量的。“你每小时的工作和我每小时的工作是不是等值?这是要由竞争来解决的问题。”(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6页.)当然,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业主生活水平高于工人生活的两倍,再以两倍的速度搞扩大再生产就有剥削。实际上,这是为了说明问题,在进行逻辑推论时所做的一种假设条件,我们怎么能用马克思的这些假设条件来判断今天的现实生活呢?所以,把企业主的较高收入看作剥削所得也是不正确的。
或许有人会说,私人企业中业主积累的生产资料是资本,是无偿占有的,是进行剥削的手段,这也是一种误解。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聚敛了大量财富,“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9页.)所谓的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剥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过程,“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入人类编年史的。”(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3页.)资本家是靠掠夺发家的,他们的积累都是从劳动者身上剥夺来的。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已经取得了自己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了国家把“扣除”中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之外,每个劳动者也都可以从自己的收入中节余一部分以用于扩大再生产。私人经济就是指私人进行投资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企业的生产或者在原有规模的基础上不断重复地进行,或者不断扩大规模。如果是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当然就要有积累。在私人经济中,由业主进行积累就成了私人经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
通过积累扩大了生产规模就能提高劳动生产力。积累首先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资本则是一定的生产关系,所以积累起来的生产资料并不就是资本。把生产资料,比如古代渔夫的网具也当作资本,这是李嘉图把资本关系永恒化的一种错误观念。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要采取生产资料这种物的形式,但是物却不一定就是资本。所以,看是否存在剥削并不是看是否有积累,而是看这种生产资料是如何积累起来的和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什么功能。
在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不能全部用于生活消费,而要有一部分“扣除”。现在的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就是积累起来的“扣除”部分。公有制企业中的生产资料仅仅就是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只是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同时,它的数量越多,使用者为国家上缴的税利就越多。在私人企业中,情况也是这样,生产资料仅仅就是生产资料,它在生产中也只是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同时,使用者还要为国家上缴税利,而且比使用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所上缴的还多。这就是说,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条件下,无论公有制的生产资料还是私人企业中的生产资料都只是作为生产资料发挥单纯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功能。资本不是物,而是一种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就是生产资料,就像手纺车就是手纺车一样。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才发挥资本的功能。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则作为单纯的生产资料,发挥着物质生产条件的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私人企业中,积累起来的生产资料也不发挥资本的功能,而只能作为生产资料应用于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这是被社会主义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
现在,人们往往有这样的看法,好像凡是私人积累起来了生产资料就是私有制,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这也是一种误解。在私人企业中,生产资料的确是为私人所有的,但是,这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上的所有,如果把这理解为私有制,就难免要陷入“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实际上,这里的私人所有的性质是不同于一般的私有制的。公有制企业为国家上缴税收,国家再将税收用于社会的再生产和社会公共需要。这既是劳动人民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意义上的实现,又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宏观经济方面的体现。如果私人企业也遵照国家税法的要求,根据所有的固定资产上缴税收,那就表明,这里的生产资料在实质上就已经具有社会所有的性质了。
或许有人会担心,既然私人企业的生产资料是为私人所有的,那么,业主不会把生产资料转化为消费资金并把它消费掉吗?笔者以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在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是必然的规律,把生产资料转化为消费资金的情况也许存在,但这只能是极个别的情况。由于以往“左”倾政策的影响,再加上直到现在我们对私人经济的性质的认识还若明若暗,有的人还是觉得不托底,所以就有可能把生产资料转化为消费资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对私人经济的性质会逐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从而人们就不会把生产资料转化为消费资金了。这就是说,把生产资料转化为消费资金的情况只是暂时性的个别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会趋近于消失。在我们从理论上分析私人经济的本质关系时,对于这样一种非规律的现象完全可以把它舍象掉。
另外,在人们的心目中好像有这样一种印象,雇工和雇佣劳动是相同的。这也是一种误解。雇工这一概念有两重含义。当作名词的时候,是指受雇的人;当作动词的时候,是表示出钱叫人做事这种行为过程。在表示出钱叫人做事的行为过程时,它又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去理解。广义的雇工可以指任何社会条件下的出钱叫人做事的行为过程,狭义的雇工专指某一社会条件下的出钱叫人做事的行为过程。当我们特指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工时也就是指的雇佣劳动的过程。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工劳动就是雇佣劳动,雇工就是买卖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雇工劳动就是出钱叫人做事,这是进行等量劳动相交换的过程。可见,社会主义的雇工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两码事。把两者混同起来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澄清。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社会,私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同时也应认识到私人经济不是主体经济形式,对于私人经济,国家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我们分析和认识私人经济的性质应该以此为提前。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私人经济中并不存在剥削,让它进一步发展应当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当然,本文在证明私人经济不存在剥削的同时并没有说它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本身,但是,在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它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它有存在的合理性。一种生产形式在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
本文试图证明私人经济并不象一般人所说的那样存在剥削,这种认识在客观上会有助于推动私人经济的发展。但是,饶有兴趣的是,不经研究就认为私人经济中存在剥削的人也不是不要私人经济的发展。这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私人经济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没有疑问的。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生产力,这也是没有疑问的。进一步推论,社会主义要允许和发展私人经济,这是顺理成章的。本来,在发展它的时候也可以进一步研究它的存在地位和性质,以便于采取相应对策;同时,正确的认识本身也是一种能动的力量。但是,现在对于它的性质问题好像都认为是无需研究的了,好像都认为私人经济中存在剥削是没有疑问的。我以为,之所以这样轻率地给它下了结论,大概是因为没有区别不同的社会条件,把它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经济等同起来了,教条式地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关系的分析说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私人经济的内部关系了。既然私人经济中存在剥削,社会主义又要发展私人经济,这便与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剥削,就是要剥夺剥夺者的观念发生了矛盾,从而发生了一个两难问题,要发展私人经济就要破除社会主义不容许剥削这种观念;要固守社会主义不容许剥削这种观念;就不能发展私人经济。那么,怎么从这种困境中走出来呢?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于是有些人就说,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私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就应当允许私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至于私人企业中存在剥削的问题,干脆就说社会主义不容许剥削是一种传统观念,应当破除。这样问题似乎就解决了,而且还以为这是理论上的突破和创新。实际上,这既不是突破,也不是创新,而是理论上的庸俗化。在这种庸俗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私人业主怎么会心安理得地发展私人经济呢?
收稿日期:20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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