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_政治论文

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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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5)04~0028~08

       我国的政治哲学研究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起步,但人们从一开始就对何为政治哲学存在各种不同理解。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政治哲学研究的迅速升温和将其作为一个学科来构建的呼声不断高涨,“什么是政治哲学”开始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①众所周知,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发展不是在我国而是在西方,因此,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必然受到西方流行的政治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列奥·施特劳斯讲的古典政治哲学(classical political philosophy)和约翰·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的影响。然而,由于一些学者对这两种政治哲学缺少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把握,因而在有关何为政治哲学,进而言之,有关当今中国应建构怎样的政治哲学的研讨中,常常将它们混为一谈,甚至将它们合二而一。鉴于此,本文将先阐释这两种政治哲学的区别,接着表明受其影响在当今英美大学开设的两种政治哲学课程的区别,最后就我国的政治哲学建构为什么更应追随罗尔斯讲的现代政治哲学谈几点看法。

       从对政治哲学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来看,施特劳斯无疑先于罗尔斯。他早在1953年出版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就对政治哲学有大量的论述,在1959出版的论文集《什么是政治哲学》中更是对其做了专门的论述。此外,他还在1963年与其弟子合编了一本在西方学术界至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哲学史》教材。从施特劳斯的相关论著来看,他讲的政治哲学实际上指的是以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探求的是关于好生活或好社会的知识,简言之,是关于善(the good)的知识。在“政治哲学”这一用语中,“政治”表示主题,即“政治哲学以一种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方式处理政治事宜;因此,政治哲学的主题必须与目的、与政治行动的最终目的相同”。所有政治行动的目的不是变革就是保守:当人们渴望变革时,为的是让事态变得更好;当人们渴望保守时,为的是避免事态变得更坏。由此说来,所有的政治行动都是由某种有关更好或更坏的思考所引导的,而关于更好或更坏的思考就隐含着关于善的思考,因为如果我们不是对善有所思考,我们就不能有对更好和更坏的思考。因此,所有的政治行动从根本上讲都指向了关于善的知识,而“如果人们把获得有关好的生活、好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明确的目标,政治哲学就出现了”。政治哲学自从在雅典诞生以来,它的这一含义就未改变。当然,人们对何为善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不同,但这一问题却是永恒的。所以,政治哲学不是历史的,“一种政治哲学不会仅仅因与之相关的历史处境尤其是政治处境的消逝而过时。因为,每一种政治处境都包含一切政治处境的本质要素:否则人们怎么能以可了解的方式把所有这些不同的政治处境明确称为政治处境呢”。②

       第二,它“是用关于政治事物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意见的尝试”。③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因此,对于它所探求的关于善的知识要从哲学上加以理解。与其他学科不同,哲学探求的是整全(the whole)的知识,即万事万物的本性的知识。探求意味着此类知识并非唾手可得,但缺乏这类知识并不意味着人们对整全毫无想法,因此,关于整全的各种意见(opinions),即对整全的各种表面、局部的看法必然先于哲学,而哲学就是试图用关于整全的知识(knowledge)取代关于整全的各种意见。与此相应,政治哲学探求的是有关政治事物本性的知识。政治事物就其本性而言,受制于同意与反对、选择与拒绝、赞同与责怪,因此,它们不是中立的。由此说来,如果一个人不是严肃地依据好或坏、正义或非正义对其主张做出判断,即不是依据某种善或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它们,那他就没有把这些主张作为政治事物来理解。要做出正确的判断,人们就必须知道真正的标准,而政治哲学所要做的,就是努力获取真正的标准——关于善的知识,或者说,关于“政治事务的本性和正当的或好的政治秩序”④的知识,以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各种意见。

       第三,它的现实着眼点是最佳政制(regime)。政治哲学探求的善,即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或正当的或好的政治秩序,是通过现实的“政制”来体现的。政制不仅意指政府形式,即是民主制、寡头制还是君主制,因为“政制同时意味着一个社会的生活形式、生活风格、道德品位、社会形式、国家形式、政府形式以及法律精神”。政制赋予一个社会以某种特性,因此,政制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取决于社会中某一类人的优势,取决于他们对社会的明显主宰,因此,政制是不同类别人的共同生活的形式,是社会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生活是一种指向某个只有通过社会才能追求的目的的活动,因此,社会必须要以一种与那一目的相符的方式来组织、安排和建构,而这意味着,执掌政权的人必须趋向那一目的。政制具有多样性,因为每种政制不但都会提出自己的主张,而且还会使其主张超出任何社会的既定范围。正是政制的多样性和各种政制之间的相互冲突迫使人们思考,在相互冲突的政制中哪种更好或最终哪种政制是最佳政制,因此,是“最佳政制的问题引导着古典政治哲学”。⑤

       第四,它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对所有政制都至关重要的善。在每种政制中都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它们会在由谁来统治,或如何达成妥协,即在建构什么样的政治秩序才是最好的政治秩序问题上存在争议。此外,不同的政制也会提出对各自有益的主张,例如,在雅典人看来,民主制是最好的,而在巴比伦人看来,君主制是最好的。政治哲学强调在这些争议或不同主张中要区分开对属己之物的爱与对善的爱,认为最佳政制不是前者而是后者的体现。这种区分从最佳政制下好公民与好人的不同就看得很清楚。对好公民而言,只要爱国就够了,支持这一点的理由很简单,即国家是你自己的国家。好人则不同,好人爱的是善,因此,他只爱体现善的最佳政制,而不管自己是哪一种政制下的公民,可见,“善比属己性有更高的尊严,或者说最佳政制是比祖国更高的一种考虑”。⑥因此,政治哲学关注的问题是对所有政制都至关重要的善,最佳政制不是体现在它对任何共同体都必定是好的,而是体现在它无论何时何地就善而言总是最好的。

       第五,它是解决政治争论的最高权威。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持有各种不同的主张,而各种主张又都打着正义的旗号,这样一来,冲突的各方就需要有人来仲裁,而最具权威的仲裁者是政治哲学家,因为他们关注的不是有关具体政治问题的争论,而是“那些既极为重要又恒久不变的政治争论”,⑦即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治秩序的争论。政治争论最终体现在法律与制度的构建上。立法者首先关注的是他为之立法的那一共同体,但他又必须提出并回答一切立法都无法回避的何为最好的政治秩序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一问题,他就得向政治哲学家请教,因为唯有政治哲学家才能掌握关于善的知识,掌握政治生活的真理,才具有回答这一问题的资格。因此可以说,政治哲学家是立法者之师,是政治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没有直接谈及政治哲学,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在2000年出版的《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只在几处地方简单提到政治哲学,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也只以短短一节的篇幅谈了“政治哲学的四种作用”。不过,在其逝世后出版的,即2007年出版的《政治哲学史讲义》的“导论:论政治哲学”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何为政治哲学的较为全面的论述。从罗尔斯的相关论述来看,他把其讲的政治哲学称为与古典政治哲学不同的现代政治哲学,这种政治哲学的特征如下:

       第一,它主要涉及政治正义和共同善的问题。政治哲学与其受众密切相关,由于其受众会因社会的不同而改变,因此,政治哲学所要探讨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受众所在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它所面临的紧迫问题”。⑧现代西方社会是宪政民主社会,政治哲学的受众是可以通过投票对所有的政治问题行使最终的宪法权威,而且如有必要可以通过修改宪法来行使这一权威的所有公民,因而,政治哲学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进而言之,是“关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⑨的问题。所谓政治正义,指的是宪法的正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二是“正义的宪法应该这样构成:即在所有可行的正义安排中,它比任何其他安排更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所谓共同善,指的是“旨在维持对每个人有利的条件并达到对每个人有利的目标”。⑩公民想要对基本权利与自由问题做出判断,就必须掌握并理解有关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理念,而政治哲学所要做的,就是要更为深刻和全面地阐释与它们相关的基本概念,如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权威、权利和义务等等,因为“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澄清关于民主政体的制度与政策的判断”。(11)

       第二,它试图确立规范政治制度与政策安排的原则。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理念相关的那些基本概念表达的是一些政治价值,而政治正义和共同善则是对这些价值的合理的、系统的和连贯的说明。价值意指应当追求的东西,政治价值意指应当应用于政治制度与政策安排的东西,因此,政治正义和公共善对于政治制度与政策的安排将起规范的作用。与同样起规范作用的古典政治哲学讲的善不同,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不是指人类生活的最高的善理念,即“一个有吸引力的理想”,而是指人类理性的一种要求或命令,即“正当理性的权威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所产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而言之,正当对于善具有优先性,即只有在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规定得以实现之后,人们的“注意力才转移到这些规定允许我们追求和珍视的那些善上”。此外,古典政治哲学讲的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人的”,(12)而政治正义和公共善则是针对政治制度与政策的安排,或者说,是针对政府的。简言之,现代政治哲学关注的是政治制度与政策安排的“正当性”问题,它试图为接受或拒绝特定政治制度与政策安排提供规范意义上的根据。

       第三,它求助于人类理性的权威。如果说政治哲学的受众是所有公民,那它的可信性基于什么?或者说它的权威性来自哪里?在宪政民主社会中,政治哲学并不具有任何权威,因为政治哲学家只是提供对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理念的阐释,而是否将他们阐释的理念转化为基本的制度则要由受众即全体选民来决定。因此,“政治哲学期待的是人类理性的信任,它潜在地求助于人类理性的权威。这种理性不过是合理的思考、判断、推理所共享的力量,就像成熟的完全正常的人(即所有正常的成年公民)在从事合理的思考、判断和推理时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政治哲学要求助于人类理性的权威,就要以一种合理而可信的方式向人们陈述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理念及其依据,以使人们能够合理地对它们做出判断。一些政治哲学的著作之所以在民主社会中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原因就在于它们更为成功地求助了人类理性的权威。进而言之,政治哲学对人类理性的求助是否成功既不取决于官僚机构或由传统和根深蒂固的习惯所确认的机构的评估,也不取决于由专家组成的机构的评估,而是取决于每一个公民对其成果的评估。因此,“政治哲学家并不比其他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威,也不能对民主社会中的政治正义问题做出裁决,就像由物理学家组成的机构不能对物理学理论做出裁决那样”。(13)

       第四,它是宪政民主社会的一般文化背景的一部分。在政治哲学如何介入并影响宪政民主政治的结果这一问题上,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存在明显的不同。古典政治哲学认为,政治哲学能够掌握关于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的真理,因此,这种观点试图寻求一个政治代理人来把这种真理转化成制度安排,而不管这一真理能否被人们自由地接受或理解。换句话说,“政治哲学关于真理的知识使它获得了影响,甚至控制政治结果的权威——通过说服或强制(如果必要)”。现代政治哲学则把政治哲学视为社会一般文化背景的一部分,认为只是由于经常被引用和参考,它才成为社会基本政治理念的源泉。因此,在宪政民主制度下,“政治哲学能够恰到好处地做到的就是,影响某些通过合法的宪法程序建立起来的结构,然后,通过说服这些结构来否决多数民主的意志”。政治哲学的大部分著作,都属于一般性的背景文化的一部分,公民们对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能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理解,很多是来自这些著作,因此,政治哲学还具有教育的功能。可见,政治哲学主要不是通过日常政治来发挥其作用,它更多的是通过给公民(在他们介入政治之前)传授关于个人和政治社会的某些理想观念来发挥作用。因此可以说,“作为一般性的背景文化的一部分,政治哲学在为根本性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提供源头活水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4)

       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与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为了更清楚地表明这一点,让我们再来看看因受他们的影响而在当今英美大学开设的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课程:追随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课程和追随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课程。这两种课程的不同集中反映在它们各自使用的政治哲学教材的内容上。让我们以中国翻译出版的两本政治哲学教科书为例,一本是由深受施特劳斯影响的耶鲁大学史蒂芬·B·斯密什编写的《政治哲学》,(15)另一本是深受罗尔斯影响的伦敦大学学院乔纳森·沃尔夫编写的《政治哲学导论》,(16)看看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

       斯密什的《政治哲学》由耶鲁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是耶鲁大学公开课的教材。这本教材在其第1章“为什么是政治哲学”中,先对其所讲的政治哲学做了如下说明:

       第一,政治哲学是对一切社会都必定遇到的政治生活的永恒问题的探究,这些问题包括“谁应当统治”“应当如何处理冲突”“应当怎样教育公民和政治家”等等。“政治哲学旨在澄清各种塑造了政治探究的基本问题、基础概念与范畴”,(17)因此,与其说它是政治科学的一个分支,不如说它是这门学科的根本和基石。

       第二,了解“什么是政治哲学”的最好途径,是研习那些被公认为政治哲学大师的人的作品与思想,这些大师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直到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再到卢梭、托克维尔、阿伦特、施特劳斯等人。在这个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看法:一是认为政治研究就像自然科学那样是一个不断进步的领域,因而无需再研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等人的前科学的尚不成熟作品;二是认为一切政治思想都是历史的,即都是一定时间、地点与环境的产物,因而没有可能将那些政治哲学大师的著述联结起来。当然,“政治哲学研究中没有永恒的答案,只有永恒的问题”,(18)那些大师在一些问题上也常常存在深刻的分歧,但也恰恰是因为这样,才能使我们走进他们的对话,首先倾听,接着思考,然后做出我们自己的判断。

       第三,政治哲学的探求是从何为最佳政制入手的。政治哲学的切入点是政治行动,而一切政治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善的理念。政治哲学家称为善的东西,常常隐藏在各式各样的名号下,有时是“美好社会”,有时是“正义社会”,而它们都可简称为“最佳政制”。政制既指一种政府形式,即要么是由一人、少数或多数人统治,要么是这三种统治要素的某种混合或结合,又指一种包含道德和宗教实践、习惯、风俗和情感在内的使一个国家成其所是的整个生活方式。由于每种类型的政制都有其特殊性,并且与其他类型的政制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之中,因此,哪种政制是最佳政制的问题“总是指引着政治哲学”。(19)

       第四,最佳政制和现存政制之间的张力,是政治哲学成为可能的前提。政治哲学必然涉及最佳政制与现存政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最佳政制包含着一种悖论,即它既是最佳的,但又是难以完全实现的。这就使得追求善的政治哲学家很难成为任何现存政制的好公民,因为除了最佳政制,他永远不会真正感到满意,永远不会对现存政制真正保持忠诚。然而,也恰恰是因为这一点,政治哲学的存在才有可能,因为最佳政制一旦实现,政治哲学就将变得毫无必要,成为多余之物。因此,政治哲学存在于,而且也只能存在于“是”与“应当”、事实与理想之间的不确定的区域。进而言之,政治哲学存在的先决条件就是“一个不完美的社会,一个需要解释也必然需要政治批判的世界”。(20)

       基于对政治哲学的上述说明,这本教材以何为最佳政制为主题,依据历史发展的线索依次讲授了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第2章)、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和《克力同》(第3章)、柏拉图的《理想国》(第4章)、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第5章)、《圣经》(第6章)、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和《李维史论》(第7章)、霍布斯的《利维坦》(第8章)、洛克的《政府论》(第9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10章)、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第11章)、施密特的《政治的观念》和康德的《论永久和平》(第12章)中的相关内容,并引导学生去思考这样一些政治哲学中的最基本的问题:最佳政制是否像古人相信的那样,是一种由少数佼佼者依习俗而统治的贵族共和制,还是像现代人相信的那样,是一种原则上仅仅由于所有的人都是这个社会的成员,因而政治职务要对所有人开放的民主共和制?最佳政制是一个世世代代不懈追求人性完善的小型封闭社会,还是一个拥抱全人类的庞大的国际社会,或一个普世性的国际联盟?最佳政制偏爱的是民主制中的普通民众,还是贵族制中拥有品位与财富的战士,或者甚至是神权政制中的教士?

       沃尔夫的《政治哲学导论》由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是一本被英美许多大学使用的颇为流行的教材。这本教材在“导言”中也先对其所讲的政治哲学做了说明:

       第一,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是那些规定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或理想的标准。有人说,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只涉及两个问题:(1)“谁得到了什么”;(2)“谁说了算”。这种说法虽不准确,但对于了解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却是一个有益的出发点。略作思考人们就可以想到,第一个问题涉及物质利益的分配,以及权利和自由的分配。依据什么人们才应当拥有财产?人们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自由?第二个问题涉及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权力包括命令他人的权力,以及当他们不服从时使他们受到惩罚的权力。谁应当拥有这种权力?这些问题都与政府直接相关,同时也是每一位公民在现实生活中都会遇到并且必须回答的,而政治哲学所要研究的,就是“在自治与政治权威之间寻求一个正确的平衡,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寻求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21)进而言之,就是要对政治权威、民主、自由、分配正义等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第二,“政治哲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它试图确立规范(规则或理想的标准)”。(22)描述性的研究试图发现事物是如何的,规范性的研究则试图发现事物应当如何,即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正义的,或什么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一般说来,从事描述性政治研究的是政治科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例如,政治科学家关注在某个特定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利益分配状况,比如说,在美国,谁拥有着财富?在德国,谁握有权力?从事规范性政治研究的政治哲学家也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些问题感兴趣,但他们首先关注的却是另一类问题:支配利益(利益在这里不仅包括财富,而且也包括权力、权利和自由)分配的准则或原则应当是什么?政治哲学家所探究的问题不是“财产是如何分配的”,而是“如何分配财产才是正义的或公正的”,不是“人们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自由”,而是“人们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支配社会利益分配的标准或规范是什么”,而是“支配社会利益分配的理想的标准或规范应是什么”。

       第三,政治哲学运用的主要是分析的方法。政府应当如何运作?这是一个不易回答的问题。但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著名的哲学家,如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在努力回答这一规范性的政治问题,而且他们都取得了或多或少的积极成果。他们“一般都会运用与论证其他哲学问题的同样的方法来研究政治。他们划分事物间的区别,考察两个命题是否自相矛盾,论证两个或更多的命题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一致。他们试图证明,令人惊讶的理论可以从显而易见的论点中推导出来”。(23)简言之,他们提供的是基于分析方法的各种论证。

       第四,政治哲学的问题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每一个社会中都由某人或某些人掌握着政治权力,而财产也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分配的,因而政治哲学的问题涉及每一个人,或者说,是任何人都不能回避的。当然,任何一个个人对整个社会决定的影响都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具有一种潜在的影响力”,(24)这种影响力可以通过选举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争论和讨论使我们的观点为人们所知晓而表现出来,不管争论和讨论是通过公众的舞台,还是通过私下的场合。那些不愿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实际上也有政治态度,因为什么都不说和什么都不做实际上是对现状的认可。

       基于对政治哲学的上述说明,这本教材主要讲述了政治哲学所要探讨的五个基本问题。第一章“自然状态”探讨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些人拥有批准控制其他人行为的法律的权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是先假定如果没有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即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下社会生活将会是什么样子?生活将会变得不能容忍吗?或者相反,会比现在更好?第二章“为国家辩护”探讨的是政治义务问题:假定我们承认生活在有政府的状态要比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更好,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有服从国家法令的道德义务?或者说,对此还存在其他的论证吗?第三章“谁应当统治?”探讨的是国家应当如何组织的问题,它应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如果应是民主的,那民主的含义又是什么?第四章“自由的位置”探讨国家应当拥有多大的权力?或者反过来说,公民应享有多大的自由?第五章“财产的分配”探讨的是分配正义问题:公民的自由是否应当包括个人以任何自认为合适的方式获取和处置财产的自由?或者说,在自由或正义的名义下,政府可不可以对经济活动施加正当的限制?

       以上表明,追随施特劳斯会导致一种政治哲学,追随罗尔斯则会导致另一种政治哲学,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之处。

       我之所以要表明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和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是两种不同的政治哲学,是因为它们都已对当今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产生重要影响。(25)

       从政治哲学传入我国的情况来看,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要早于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早在1985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詹姆斯·A·古尔德和文森特·V·瑟斯比主编的《现代政治思想》一书中,施特劳斯的论文《什么是政治哲学》就出现其中。相比之下,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在1988年就已被译成中文出版,但他对政治哲学做了较为集中论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却是直到2002年才被译成中文出版。不过,就对我国学者的实际影响来看,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和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却难分上下,因为只要检索一下近十来年涉及何为政治哲学的论著就可发现,一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基于施特劳斯的论述,一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基于罗尔斯的论述,还有一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基于对他们二者论述的综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中不少学者对自己理解的政治哲学是基于施特劳斯的论述还是基于罗尔斯的论述缺乏自觉的意识,因而常常出现争论的双方虽然都在谈政治哲学,但所谈的政治哲学却只是他们各自理解的政治哲学的情况。

       在我看来,如果仅从纯学术的意义上讲,对于何为政治哲学,人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很难说谁的理解是正确的,谁的理解是错误的。然而,当人们探讨政治哲学在当今中国的建构时,此时他们对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无疑含有他们理解的政治哲学是当今中国应建构的政治哲学的意思,说的更直白一点,他们实际上是将其理解的政治哲学视为当今中国应建构的那种政治哲学。前边表明,我国学者对何为政治哲学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理解是基于施特劳斯的论述,另一种理解是基于罗尔斯的论述,而这就引出了一个我们现在已经面临而且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我国的政治哲学建构应追随施特劳斯还是应追随罗尔斯?(26)在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一种政治哲学之所以会出现和流行的原因。

       仔细考察一下可以发现,任何一种政治哲学的出现和流行,都与其创立者对所在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正确把握密切相关。在谈到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是一本伟大的著作时,世界著名左翼政治哲学家、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讲了这样一段话:“在造就《正义论》的伟大以及罗尔斯的全部成就中——如果同意我这样说的话,就如同黑格尔所做的那样——约翰·罗尔斯在思想上抓住了他的时代,或者更准确地说,抓住了他的时代中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27)对于政治哲学与重大现实问题的关系,加拿大著名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明确指出:“所有的政治哲学家一定是在现代社会的特殊需求、愿望和复杂的现实背景下对付一些共同的难题。理论家们就如何阐述这些难题和现实存有分歧,但如果不留意他们面对的共同问题,我们就将误解这些不同理论的意义与目的。”(28)就施特劳斯和罗尔斯而言,前者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因现代性而引发的“文明的危机”,这种危机源自现代政治哲学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反叛,因此,他力主复兴以追求善为宗旨的“古典政治哲学”;后者则认为当代西方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他倡导的现代政治哲学试图提出并论证规定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如果说任何一种政治哲学的出现和流行都与其创立者所理解的所在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密切相关,那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什么?可以说,正是由于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存在不同看法,因而一些人认为在中国建构政治哲学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另一些人认为应追随罗尔斯。在我看来,与现今世界所有现代国家一样,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也就是罗尔斯讲的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尤其是与民主、自由、平等等等政治价值直接相关的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因我国国情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29)这一点不但可以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得到证明,而且还可从党和政府将“民主、自由、平等”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佐证。如果说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问题,那就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而言,我们就不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应追随罗尔斯。(30)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我这里讲的追随罗尔斯只是就其讲的政治哲学的问题框架而言。从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与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因研究对象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问题框架。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以探求好的生活或好的社会的知识,即善的知识为目的,因而,它所涉及的问题都是有关“善”的问题,说得具体一点,都是有关理性与信念的关系、真理与信仰的关系、道德法则与统治技艺的关系、好公民与好人的关系、哲学家与立法者的关系等问题。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以探求政府制度和政策的正当性为目的,因而,它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与国家存在、民主制度、公民权利、分配政策的正当性相关的问题。在同一问题框架下,人们对所涉及问题的回答却往往是不同的。以追随施特劳斯的斯密什的《政治哲学》为例,虽然它涉及的问题都与“善”相关,但它对何为“善”却给出了种种不同的理解,既有柏拉图的理解,也有亚里士多德的理解,既有马基雅维利的理解,也有施特劳斯的理解。再以追随罗尔斯的沃尔夫的《政治哲学导论》为例,它虽然涉及的都是与规定政府应如何运作的准则相关的问题,但它也同样给出了不同流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如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的理解、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理解,和以科恩等人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的理解。由此可以认为,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虽然应追随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但由此却得不出我们在民主、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都应赞同罗尔斯的观点的结论。进而言之,我们应从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特殊性出发,对这些问题给出基于我们自己价值判断的创新性的回答。

       我国政治哲学的建构不可能也不必要无视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因此,我们总会面临如何批判地吸取西方学术界已取得的积极成果的问题。当然,人们对于吸取什么,批判什么会有种种不同的看法,甚至会出现激烈的争论。在我看来,这是极为正常的情况。不过,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人们的争论都应基于理性,基于说理,而不能基于其他因素。因为政治哲学的力量只在于说服人,正像马克思所说的:“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31)我相信,只有大家都认同这一点,政治哲学在我国的建构就一定能得到顺利的发展,就一定能取得积极的成果。

       注释:

       ①据我粗略地统计,目前已发表的相关论文有百余篇之多,其中包括一些知名学者的论文,如任剑涛:《政治哲学的问题架构与思想资源》,《江海学刊》2003年第2期;万俊人:《关于政治哲学几个基本问题研究论纲》,《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陈晏清、王新生:《政治哲学的当代复兴及其意义》,《哲学研究》2005年第6期;韩水法:《什么是政治哲学》,《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姚大志:《什么是政治哲学》,《光明日报》2013年9月24日。

       ②引文参见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2、54页。

       ③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第3页。

       ④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第3页。

       ⑤引文参见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第25页。

       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第27页。

       ⑦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第68页。

       ⑧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

       ⑨以上引文参见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页。

       ⑩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刚、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73~174、182页。

       (11)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1页。

       (12)引文参见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2页。

       (13)引文参见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2、3页。

       (14)引文参见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第3、4、6页。

       (15)斯密什:《政治哲学》,贺晴川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年。

       (16)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王涛、赵荣华、陈任博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

       (17)斯密什:《政治哲学》,第1页。

       (18)斯密什:《政治哲学》,第4页。

       (19)斯密什:《政治哲学》,第9页。

       (20)斯密什:《政治哲学》,第10页。

       (21)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第2页。

       (22)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第2页。

       (23)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第3~4页。

       (24)乔纳森·沃尔夫:《政治哲学导论》,第4页。

       (25)就政治哲学在当代英美的发展而言,施特劳斯讲的政治哲学同罗尔斯讲的政治哲学相比其影响要小得多。但就政治哲学在中国的发展来看,这两种政治哲学的影响却难分伯仲,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前者的影响似乎更大。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此我将另写论文专门论述。

       (26)还有人提出应完全抛开他们而另起炉灶,但我认为这种想法显然是荒谬的,因此,我这里就不涉及这一提议了。

       (27)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页。

       (28)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4~5页。

       (29)以平等问题为例,当今中国存在的不平等情况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复杂得多,因为前者还存在后者已基本消灭的因社会地位导致的对机会平等的限制,如城乡二元户口的问题。

       (30)对于为什么不应追随施特劳斯而应追随罗尔斯,这里给出的理由只是最主要的,其他的理由我将另写论文做进一步的阐述。

       (3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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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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