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财产纠纷之财产定性探析论文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之财产定性探析论文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之财产定性探析

聂晓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未婚同居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其中最为明显的问题便是未婚同居所引发的财产纠纷,主要是由于未婚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认定不明确造成的。基于此种现状,本文建议以是否稳定性共同生活为标准来确订未婚同居财产的归属性质,并完善相关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制建设,试图为我国的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提供一条解决之路。

关键词: 未婚同居;归属性质;稳定性

未婚同居关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类似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但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事实状态。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是指单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同居期间双方合法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引起的纠纷。2003年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关于未婚同居财产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仍然是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虽然《若干意见》对于未婚同居财产有一些规定,但是其局限性也特别明显,特别是未婚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定性不明,导致财产纠纷案件司法实践的标准不一,不利于保护未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发现我国目前在未婚同居财产规定方面的不足,并且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一、未婚同居财产的归属定性问题

未婚同居财产纠纷要解决的关键在于未婚同居的财产归属定性,对未婚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区分,使各种财产归属明晰后,接下来的未婚同居财产问题纠纷才能迎刃而解。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区分,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双方也很少约定双方财产的归属定性,导致法官在裁决中缺乏裁判依据,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样不仅不利于非婚同居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导致司法不公。

目前我国处理未婚同居财产纠纷主要参考依据皆为《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但其在该财产纠纷解决中只是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并且在一些措辞上也极具模糊性,不利于明确未婚同居财产的归属定性和分割方式,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未婚同居双方约定财产制的受限。非婚同居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属于民法范畴,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具有自我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和公共利益,应当得到认可。但《若干意见》第10条中未出现有关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直接将未婚同居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完全没有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是不尊重人权的体现。相反的,在《婚姻法》第19条中有关于夫妻可对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对双方当事人财产权利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对于未婚同居财产约定受限的问题,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第二,“共同所得”的解释存在分歧。若将“共同所得”内容仅仅局限于双方共同劳动和生产所得,未免有失偏颇,这将造成共同财产取得的途径和方式变得更为狭小,有些非婚同居家庭的家庭收入为完全依靠一方劳动收入的模式,另一方全职在家料理家务,这样的理解将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将会造成不利影响。若将“共同所得”的概念扩大到和《婚姻法》“共同所有”一样,这对于同居关系中那些付出较多劳动的一方又是不公平。所以对于不同未婚同居财产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有区别的对待。

生育子女是双方共同性生活的证明,意味着双方具有持续稳定性共同生活的迹象;另一方面也是符合子女利益的优先考虑,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为其提供一个有利的生活环境。

二、未婚同居财产定性之理论分析

对于未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定性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包括法定夫妻财产说,基于合伙理论的共同共有说,按份共有说,有限的分别财产制说等。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对未婚同居财产和法定婚姻财产的比较,我们应当结合实际,对未婚同居的财产定性进行更合理的规定。

当未婚同居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呈现出稳定性时,在同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应定性为“共同所有”,即同居期间无论个人所得还是双方共同所得,都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但类似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那样,同居期间一方的伤残补助金、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等,应属于个人所有;当未婚同居的双方共同生活状态认定为非稳定性时,在同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应定性为“共同所得”,即同居期间只有双方共同劳动和生产所得财产是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推定共同共有,除非双方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个人所得归各自所有。

但上述阐释中,仍有几点疑问,“无形的人”与“有形的人”所指不明,“握手”意象是否就可以与表示亲近关联,“我”祈祷的对象是什么,又为何要以“神灵”填充空白?读者在阐释过程中是一定要找出与之对应的词语。这种阐释文本是由词语构建的,读者自身以及词语的限制最终会导致阐释的差异。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受意识的“先结构”所制约

稳定性共同生活的状态最直观的表现就是通过时间来印证,即双方共住共生活了几年,对于年限的客观认定,各国也有不同的标准,这需要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来确定。之所以建议我国适用两年制,主要是参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情况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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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未婚同居在现实中应当如何认定,这是个值得深思而有价值的话题。稳定性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标准,不同的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生活认识和经验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评价,但这不利于司法实践。因此我们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表现出的具有稳定性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来认定双方为稳定性未婚同居,以区别于其他未婚同居行为。本文认为稳定性未婚同居行为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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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性未婚同居的认定标准

而未婚同居共同生活的稳定性却不是那么容易确定,应结合具体情况来考量,但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具有稳定性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之所以以是否稳定性共同生活的标准来定性未婚同居财产,是因为稳定性未婚同居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相互帮助,相互抚养,是有感情基础的,是双方为了获取夫妻身份关系而暂行的一种事实状态。虽然没有进行婚姻手续登记成为正式夫妻,但在此期间,双方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抚养关系和财产共存关系,其稳定性的生活形式导致双方财产的混合程度和正式婚姻财产的混合程度是相近的,也是非稳定性同居双方财产的混合程度不可比拟的,所以对未婚同居财产的归属定性要充分考虑这一现实问题,这将有助于未婚同居财产纠纷的解决。

(一)未婚同居双方同住共生活长达两年以上

未婚同居除了未经过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外,其实与法定婚姻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互享情感,互相帮扶,以及经济上也有紧密的联系,但最突出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定婚姻共同生活的稳定性。法定婚姻财产共同共有的实质性基础就在于双方的稳定性的共同生活事实,正是因为双方有稳定性的共同生活基础,加之双方法定的身份契约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使双方的财产达到了高度的混合性,形成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

(二)未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

第三,“一般共有”的解释颇具争议。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该规定中的“一般共有”在用词上具有滞后性,无法区分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财产应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未婚同居财产的归属定性引来了诸多麻烦,这在司法实践中是颇具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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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并被公众认可

换言之,这种情况就是事实婚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导致周围群众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若同居双方未有稳定性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不可能被第三人足以信赖为“夫妻”。

(四)以结婚为目的的未婚同居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未婚同居,表明两方具有谋求稳定性婚姻状态的意愿,并为此而共同生活。结合现实中的一些生活事实,可以认定为双方有结婚目的的同居行为有很多,如:双方父母的认证,彩礼,同居协议中的约定……

对于未婚财产定性的问题,我们应当早做认定,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使法律切实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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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云.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3.

[2]杨娜婷.论非婚同居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制[D].山东: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

[3]孙志军.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2017.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84-02

作者简介: 聂晓龙(1995- ),男,河北邯郸人,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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