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东亚经济中的“软契约”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东亚论文,契约论文,伦理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东亚经济连续多年的、惊人的高速增长,以及同样惊人的、深刻的金融危机,给经济理论界带来一个困难的悖论,无论是“制度论”还是“文化论”想要自圆其说都必须面对这个挑战,尤其是一度极为流行的“儒家经济文化圈”和“儒家资本主义”,是否仍具有生命力?笔者并不认为东亚经济得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儒家文化,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一种上千年居于主流意识地位的文化思想,必然对社会现实留下深刻的印痕,而经济的发展和发展所采用的形式是决不能孤立于具体的社会现实的。本文重点分析了儒家伦理背景下东亚独特的“软契约”(SOFT CONTRACT)现象,试图从这个崭新的角度,去理解东亚信用关系的特点和特有的心理─社会─经济结构。
契约(CONTRACT)是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反映,它是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元素间发生关系的最一般形式。现实交易中,契约的形式是极为多样的,抛开它们各自发生效用的基本领域,就约束力而言,现代契约可以分为“硬契约”和“软契约”两个基本类型:
硬契约,指被全社会共识,以国家权力固定下来的法律制度,以及依照法律为标准制订的契约。
软契约,以道德伦理、社会习俗、文化传统为参照制定的契约。它可能是书面或口头的,也可能是心照不宣的“默合契约”;可能是全社会公认的,也可以只在少数共同遵守某种准则的阶层和团体内部有效。
软契约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东亚的经济发展模式中极富特色,构成东亚模式的几种特征:政府主导,集团经营,行业垄断和劳资合作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可视为某种软契约在发挥作用。为了分析软契约现象在东亚富于生命力的原因,首先需要了解西方与亚洲不同的历史传统对契约形式的影响。
在欧洲传统中,希腊城邦时代起就确立了鲜明的法治原则,只有硬契约才能获得承认。梭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树立法治精神,城邦公民平等地受法律约束,即使是执政官甚至僭主,也必须依照法律统治。希腊诸城邦间通商、航海、战争、媾和等公约,已奠定了现代商法、民法和国际法的雏形。近代资产阶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强化了硬契约的作用、地位。西方的传统从本质上说是硬契约的传统,仅依靠习俗的道德的软契约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欧洲传统里也有软契约,但往往是在一项制度创新的时候,如果它被大多数人接受,就会迅速“硬化”为法律制度,否则会迅速被抛弃。
亚洲的传统却迥然不同。前工业社会的亚洲基本是人治社会。值得重视的是“以经代法”的现象,儒家的经典和伦理道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甚至高于法律,这种力量是通过君权与族权发生效力的。儒家的“天理”,像忠、孝、三纲五常,即最高法律,可以直接用于判案,中国古代的诉讼判词多援引儒家经典。因此,亚洲传统是软契约和硬契约合而为一的。
然而,进入近代社会,西方文化的传入与传统文化发生了巨大撞击。亚洲新兴国家的法律制度大多是效仿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精神和条文而创制的,而社会伦理依然保存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产生了软契约与硬契约的分离和对立。
现代东亚社会中,法律制度的硬契约与以道德伦理为依据的软契约虽然在许多部分有同一的一面,但总体来看,硬契约并非原先软契约的硬化,而是在新的文化冲击下建立和确认的。原先的一套软契约也并未失去影响,依然在社会生活中活跃而广泛地发挥作用。以儒家文化为背景的东亚经济文化圈里形成了两套契约关系并行的独特的二元系统。
东亚软契约现象不仅有其产生的历史源流,在现代社会中也有其富于生命力的原因。
首先,这是制定软契约和硬契约的不同交易成本决定的。软契约显然大幅度地节约了订约费用。契约的订立成本包括约前费用和约后费用,另外还要考虑订约的时间成本,时间越短,越容易捕捉稍纵即逝的市场机遇,避免损失,赢得利益。软契约较之硬契约,不仅约前、约后费用都较小,而且方式更加灵活便捷,时间成本低。
其次,也是东亚社会中硬契约体系和功能的不完备造成的。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以权压法是这里常见的弊病。这种状况抬高了硬契约的交易成本。一旦牵扯到诉讼,就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这无疑抑制了人们采用硬契约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上面两个经济和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说,都可以归结于东亚社会中的伦理背景,如果不是社会存在着普遍共识的伦理基础,使违约即“失信”带来的人际关系和道德评价的损失超过违约利益,那么订立软契约的风险会大大超过现有程度,订约费用的节约也就成了空谈。人们通过家族、乡党结成紧密的联系链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经济的而是全方位的,不是短暂的而是长期固定的,无形中会受到舆论监督和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这就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降低了欺诈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在执行软契约时欺诈,虽然不会受到硬契约中明文规定的处罚,但极有可能由于违反了伦理道德而被永远排斥出对他来说更为有价值的人际圈子,机会成本是巨大的,因此多数人会选择执行契约。在这种安全保证之下,交易费用(订约成本)的比较才是真正有意义的。
同样,法制的不健全根源于儒家伦理道德中法治精神的缺失、等级制度和群体本位观众。东亚社会缺乏真正法制意义上的、平等的人权主体,所谓“君臣无狱”,“民不告官”。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演变为息事宁人的“不讼论”,要用硬契约解决问题不仅要承担巨大的成本,还会因为打破软契约的惯例而使周围其他人产生异己和不信任感。在日本,有95%的经济争议是法庭外解决的,剩下的5%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接受了法庭调解。
二
现实的东亚之所以成为世界经济增长最迅速和最受世界瞩目的地区,是因为它独特的现代化模式,即东亚模式。从经济方面讲,主要包括:
——政府主导型经济。政府对产业的有序扶植和结构安排便捷有力,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日本号称“经济保姆”的通产省及经济企划厅了。经济企划厅负责制定日本经济长期计划,通产省则在此框架中确定具体的产业目标。此外,通产大臣还任命组成产业结构审议会,作为政策制定的咨询机关。西方有的学者称之为“日本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商务部:《日本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政府与民间的协调一致。
——企业集团战略。为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率和最优的资源配置,在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必然要扶植一批大型集团企业,确立强大的竞争力。以韩国为例:1981年居前5名的最大的企业集团的出厂额占全国总额的21%;1988年,现代、大宇等5家巨型企业集团总资产达54兆亿韩元(800亿美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43%。(参见谷源祥、周圣葵、谈世中:《亚洲四小龙起飞始末》,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出口导向型经济。立足国际市场和国际竞争安排生产销售和吸引投资,尤其以对外贸易的繁荣,跨国公司的活跃,金融市场的开放著称。1991年美国《幸福》杂志统计的世界500家跨国大公司中仅日本就占22.2%,韩国的三皇、LG、大宇也名列前茅。东京、香港则是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
尽管上述发展模式在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受到冲击和考验,但无庸置疑,它们确实对东亚的腾飞产生了巨大推动作用。从制度的核心角度来看,这几条独特的东亚发展模式可以分解为主导关系的软契约,委托—代理关系的软契约,信用关系的软契约和垄断竞争关系的软契约。
——主导关系的软契约,是政府支配型经济的制度核心。在欧美模式中,即使是凯恩斯干预主义占主导地位时,也仅能靠有限的经济政策调节经济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并不存在主导关系的要求。而在苏东模式中,主导关系是以硬契约确定的,政府对企业的支配关系是绝对的和硬性的。而在亚洲模式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却以软契约形式结成了指导型联系。这与企业人士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有密切关联。在儒家的伦理传统中,中央集权是天经地义的,服从君权也可演变为以服从领导和服从大局的形式并与产业报国的“国事意识”联系在一起。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终身提倡“经营者若无信念,经营必失败”,企业是“天下之公器。(参见松下幸之助:《开辟新路》,实业之日本社,1967。)因此,企业本身对政府的干预没有很强的心理排斥。相反,由于资金、技术各方面的困难和其他解决途径的短缺,企业采取与政府合作、服从宏观调控的积极态度,形成竞争与计划协调相处的平衡模式。
——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尤其是在大股份公司这一充分发展了的现代企业形式中。东亚成功的企业当然也离不开两权分离。然而,它的委托—代理关系却是以软契约形式存在的。委托人日益名义化和虚置,像日本的法人股东和互相持股,股东红利少而固定,仅仅是所有权的象征而已。代理人即经营者是企业实际的决策者和负责人,这在西方必然出现严重的代理人风险问题,需要一套约束—激励机制以控制代理人。比如董事会的有力监督和对股价浮动的迅速反应,最重要的是一个自由流动的经理市场的存在。而在东亚,尤以日本为代表,大商社的经营者可能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公司股份,但为公司的发展呕心沥血。像日本住友财团的元勋广濑宰平,与住友家族是名义主仆的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常集于经营者一身,董事会很少对经理的决策提出异议;若非特殊原因,经理一般终身任职,不存在有效的经理市场。在软契约下,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怎样解决的?在东亚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是不同于西方的,首先对代理人的挑选考虑的就不仅是在经营才能方面,而是所谓“可寄百里之地,可托六尺之孤”(《论语·泰伯》),这与西方不拘一格以专长取才有所不同。其次,家族观念表现出伦理惯性,终身雇佣,全面保障,代理人成为企业灵魂,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代理人一生成就的体现。代理人如果欺诈,不仅在本企业,而且在全社会都会丧失道德资格,不可能再获雇佣,代价是很高的。因此,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存在,真正起作用的仍然是以伦理为基础的软契约约束。
——信用关系是现代经济运行的基础,更是最直接影响经营状况的环节。其中软契约的部分仍然很大。
——垄断—竞争关系的软契约。这是在出口导向型经济国际竞争背景下形成的。东亚国家除少数之外国内市场都很狭小,大多都确立了以贸易立国的基本国策。从实际出发,要在国际市场上立足,就必须团结国内分散的力量。利润最大化从来就不是企业惟一的目标。正如“日本航空”会长伊藤淳二以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和“放于利而行,多怨”为依据提出“利益决不是企业的最高目标”。儒家伦理中源远流长的爱国主义传统深入人心,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个别的企业和行业往往可以自觉接受一定的约束和安排。实际上,它们也会获得政府的政策补偿,更重要的是为自己赢得良好的声誉和人际关系,为长远利益铺垫道路,因而东亚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垄断多表现出一种限度。因此,在金融危机时,一些东亚国家,如韩国,企业界乃至公众表现出的团结一心、共渡难关,宁可吃亏也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甚至只乘坐本国航班,是西方国家所不能企及的。
至此,可以看出东亚发展模式—软契约—儒家伦理内核之间的层递关系。当然,东亚的腾飞和遇到的问题有发展中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一般性,有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然而,东亚的特殊传统文化和伦理背景为该地区的发展设置了特殊的舞台,使这一过程采取独特的形式进行。任何一种文化传统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通过政府、社会或其他组织制定、实施的规则,以及人们遵守这些规则的行为的影响来发挥一定的作用。软契约正是其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三
经历了长期引人注目的高速经济增长,和同样令人惊骇的金融风暴,人们都开始反思东亚发展模式的得失。在一系列独特的制度中,软契约的“双刃剑”作用可能是最明显的。它使各项制度的运行更为高效率,市场反应和决策更为敏捷有力,宏观调控的成本更低,这是在新兴国家赶超老工业国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优势。然而,它留下的隐患也是不可忽视的,对软契约的过度依赖必然阻碍硬契约体系的进一步完备,在本身缺乏平等、民主传统的背景下,软契约也可能演化为一种勾结人为造成垄断,抑制平等竞争,降低经济的效率。如何评价软契约的作用?在东亚未来的发展之路上,软契约还将扮演怎样的角色?
如前面所述,软契约是遵循伦理道德、社会习惯订立的。然而,社会意识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仍然是被社会存在决定的,尤其是伦理道德这种时代性很强的社会意识。一方面,起初从西方传入的许多观念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文化,民主、自由、平等不仅在法律制度上体现出来,也是人们默识和公认的社会理想。同时,儒家文化本身也在演变和进化,显示出日益与现代社会相融合的一面。
在儒家历史发展中,就有不断吸收、融合其他思想的传统。新儒家学者以现代方法重新构建儒家大厦,以求为现代社会的紧张对立冲突开出良药。作为核心的儒学理论随时代不断更新、扩张其内涵,与之适应的伦理道德也是这样。因此,儒家文化具有不排外,善于吸收融合,与其他思想信仰和平共处的优点。
当代儒家伦理道德与西方观念冲撞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又出现了新的特点。
首先是儒家思想的本土化。儒学虽然起源于中国,但传播到东亚诸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在日本、韩国及至东南亚都形成了本土儒学。东亚各国的儒家伦理道德与中国相比,可以说更重视“外王”而不是“内圣”,这是东亚儒家文化更易于现代化的原因之一。
其次是儒家伦理的现代化。进入工业社会,传统儒家伦理植根的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已经不复存在,其存在的惟一途径就是发生现代化的转变。主要表现:一是集体本位思想的结构基础在改变,由绝对的等差结构走向集体内成员的平等。以日本大商社为例: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前50家大商社中,信奉“绝对服从上司”的职员从60年代的73%下降到41%,“每个人对公司的重要性是不分大小的”由22%上升到48%。二是儒家精神中的博爱思想得到了广泛发扬,狭义的忠孝信义开始被扬弃。人们日益重视儒家精神中人与环境、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和谐,而不再局限于家族、公司等小团体内部的团结。
儒家伦理道德的本土化和现代化对软契约的特点和未来趋势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订立软契约依据双方共同认可的道德准则,所以也就往往是同一文化影响国家内部的,而少有跨国家和文化的。儒家伦理本土化之后,不同国家之间的软契约就会遇到一定的分歧和障碍,使用硬契约方式会使事物更为简洁明确和稳定。
其次,集体主义的平等基础逐渐确立,软契约也就更加公开和透明了,越来越标准化和惯例化,这样,软契约可能“硬化”了。即软契约需要一个“参考系”——法律制度的硬契约。以硬契约为参考系的软契约可以在降低订约成本的同时有更好的约束效果和通用性。这种软契约之所以有可能存在是因为原来两套契约体系依据的价值观的差异在不断减小。
最后,改造后的儒家伦理在东亚更富有生命力的事实证明,不管怎样,软契约在这个独特的环境中还将长期地存在下去。当然,随着制度的不断健全,法治精神的不断增长,硬契约的订约成本也在降低,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两套契约体系并行的局面还要长期存在下去,在灵活性和安全性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其目标是在与文化背景、心理习惯和谐的同时,更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