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前提与基础的哲学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提论文,哲学论文,权威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秩序维系的有机环节和必要机制。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权威曾经获得过不同的内涵,同时,从不同的领域和角度,权威的本质也有不同的表现。概括而言,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有机统一,是意志的施加者与意志的服从者的统一,是对于客观必然性的认同和选择。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应该和权威的本质内涵相关联,通过对权威前提和基础的分析,更深刻地把握权威的本质,这是我们讨论的主要旨趣。
一、自愿服从:权威的前提之一
把自愿服从视为权威的前提之一,并不是人们对于权威的最初认识。权威在其存在历程中,曾长期地以强制性方式表现出来,这既有客观的原因,又有主观的原因。其客观原因,即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其功能的分化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权力与权威在很长时期里被视为同一种东西,所谓权威是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权力的强制性特征往往也被权威所体现。而其主观的原因,即人们对于权威的认识也是一个过程,在社会科学本身尚未分化和完善之时,人们对于社会控制力、意志影响力以及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持等等还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这样一来,在社会生活中权力的力量正呈鼎盛之势时,权威的“服从”前提便很自然地被视为“强加于我们”的了。
而事实上,权威从其本质的意义上,它是意志的施加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统一,是以该意志对于事物现象的规律性把握为依据的。意志的施加者若要使其意志为他人所认同,必须使这一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相符,由此才能建立起权威。若是与客观规律不相一致,意志的施加及被认可,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实践的失败,而这种情况下的意志施加,只有辅之以权力的强制性才能达到。因而,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相符所达到的对意志的服从,并不排斥强制力量的作用。然而,权威毕竟又有自身的独特性,权威的本质涵义应该是对于事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的认同,“认同”必须建立在权威受体对于权威主体意志的理解和评判基础之上。当权威受体在具体地了解了主体意志并加以评判之后,赞同其对于事物的认识,那么就会信服它。这个时候所产生的服从,便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是一种自愿的服从。自愿服从作为权威的前提,实际上为权威的实施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标准,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以及以往的历史发展中,被我们所称之为权威的现象,绝少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和要求实现的。在大多情况下,对某种力量和威望的信服是受到权力的影响的。
如同前述,自愿服从是指权威受体对于权威主体的意志从内心予以认同,从而产生的一种信从。不管这一意志是否是对于客观规律的把握,只要是在权威受体当时所具有的认识水平和评判水平之上予以认同即可。我们知道,人类的认识水平和评价事物的能力是一个发展着的过程,每一时代的人决不会因为自己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性而放弃认识,也不会因为对事物评价能力的不完善而不对事物作出自己的判断,每一时代的人们总是以自己当时的认识水平和评判能力所达到的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为正确的。所以当每一时代的社会成员个体对事物作出认识和判断时,可能会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他对事物作了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时不论它是作为意志的施加者还是意志的服从者,都可构成或加入一定的权威系统。其二,若是他对于事物的认识不尽正确与合理,那么他若是意志的施加者,必然只能以权威之外的手段实现意志的施加,若是意志的服从者,他则是以社会的一般认识和评判为标准从而放弃自己的意志。此时他尽管是被迫的,但实际上也是一种自愿行为。如果说他放弃了自己的意志(对事物的判断),也是基于他认为所服从的意志比自己的意志对于事物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自愿服从本身就包含了主动放弃,从另一方面,自愿服从也表明着主动认同。
当然,当人类认识水平获得进一步提高,人类评判事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之时,人们对于事物的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将会更准确、更深刻,从而权威的实现过程中“服从”将会更加趋于自愿。如果我们严格区别开权威与权力,将权力的影响排除于权威之外,那么服从便只能是自愿的。在现实意义上,权威是权力与威望的统一,仅依赖于权力,就不可能建立起权威来。有权力而无威望自然不能成其为权威,但权威也并不是权力与威望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权力的运作只有在符合了事物的发展规律时,才能真正获得威望,从而得到人们的信服。当权威不以权力为实现的形式时,它的实现便完全建立在人们的认可之上,这种认可既有对其认识事物、评判事物的能力的认可,也包括对社会一般评判标准的认可。通常在无权力作用的领域,如学术权威、科学权威等,权威的实现依赖于对事物规律的把握,因而,自愿服从便比较明显。而在权力特征比较明显的领域,如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权威的实现与权力的作用往往不易区别,自愿服从就经常会产生疑义。但是,从根本上说,若是没有自愿的服从,权威便难以建立起来。
二、闭合系统:权威的前提之二
权威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以其影响力所及范围而构成自己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之内,它是不允许有其它的权威介入的,一旦有其它权威介入,则维持对原有权威的服从便不可能,原有的权威系统将会分解。因为,权威的形成即是以意志施加者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而达到的,其它权威的介入,即是其他的意志开始影响到原有的意志服从者,那么原有权威便不再具有其存在范围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威是一个封闭系统,在它存在的范围内,意志的施加者和意志的服从者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相对静态平衡状态。当然,这种静态平衡并不是绝对的,它总是以其整体形态而与周围社会进行着一种交换,如权威的主体之所以能施加自己的意志,即在于他对所处的环境(社会和自然)具有一种比意志服从者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而权威的受体之所以服从主体的意志,也在于他对于主体对环境认识的认同。两者都是因与外部环境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交换。但是,这种交换还不是全面的,它只能维持在权威主体和受体关系的平衡基础之上,交换只能是外部的,即是在对外部的共同需求之上的。一旦这种交换达到对权威意志的威胁时,权威统一人们意志、价值标准以及行为模式的功能就会受到侵害,权威系统的继续存在便成了问题。
社会系统本身是一个开放系统,也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它一方面能够扬弃环境的作用,维持自身的组织性、秩序性、有机性,另方面在外部环境作用增大到一定阈值时,系统就会发生结构的变化。这是一个辩证的关系。权威也是一个系统,从一定角度看,它有着自己的影响力所及范围,并致力于保持其有序性,超出这个范围,权威便不复存在,因而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特征(排斥与外部环境进行全方位的交换)。然而从另一角度看,权威毕竟又是存在于社会大系统之中,各种社会因素对它必然产生不可抗拒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可能会被权威主体扬弃,从而进一步强化自己意志的征服力,巩固其权威系,另方面也可能因此而瓦解权威主体意志的影响力,从而使该权威系走向解体。事实上,任何一个权威都不可避免地具有这种趋势,不可能永恒存在。因而权威为巩固自己的系统,又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开放,以汲取外部养分,调适自己对于系统的控制。
权威的现实运作为此提供了大量的例证。每一个权威系统的形成和消失,都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权威系统的解体实际上即是权威的影响力逐步缩小以至于无,或者是权威的受体脱离该权威系统,从而权威自行消解。一个社会团体,其权威辐射的范围往往是与其权力所及范围相近似,尤其是涉及到其专有权力之时,如对国家的各种经济数据而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便更具有权威性。而非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威系,如某一学术领域,某一社会生活方式等,其权威的影响力所及便与权威主体对特定社会生活和特定事物的客观规律性认识程度相联系,还与权威受体的价值评价标准和能力相联系,在这种权威系统中,权力的因素已不具有。从以上可见,不管是否与社会组织相切近,权威的影响力都只能限于其特定范围,因而都是一个闭合系统。正如著名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所说:“每个有权威的人都有一个明确的权力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他就是一个平常的人,别人不再服从他。”(注:[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 第123页。)
三、权威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权威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客观的原因,即产生于人们组织起来联合活动的客观需要,它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人们的这种客观需要,既有其一定的经济的原因,也有其一定的政治的关系和文化传统。理解权威产生和存在的根据,从客观上讲,必须充分认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作用。
权威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领域。即使是经济领域的权威现象,从根本意义上说,也还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因为权威是意志的施加与服从的关系,是以一定的价值体系来规范其成员、统一其行为的意志实现形式,因而,它是受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从宏观的社会发展角度来看,每一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所形成的阶级的权威,以及阶级意志的体现者——国家的权威,这种权威的实现形式等,都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密切相联的。从微观的社会运行结构角度看,每一具体的权威现象,其性质、功能、特征都与它所存在的社会的性质相联系,都具有一定的经济的原因。原始社会的权威主要体现为氏族酋长的权威,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极不发达,人们集体生产和共同生活,社会的经济基础便表现为原始公有的形式,氏族酋长的权威主要是依靠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从实质上讲,是一种对自然的敬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私有制发展起来,不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或者资本主义制度,其社会的权威都同这种私有性质紧密结合。奴隶主采用“棍棒与枷锁的纪律”来维护其权威,就在于当时的生产已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以传统习惯为形式的社会结构已被打破,但生产力的发展又不足以使人们的认识达到对自然、社会的全面而深刻的程度,因而其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国家政权的力量实施的。封建社会的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与封建地主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封建主义所有制不可能再采用奴隶主所有制的形式,其对于农民进行劳动生产的权威,首先在于它利用土地而使农民被迫依附于它。而资本主义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权威也是由其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所获得的,资本家对于工人的权威,首先就是采用了“饥饿的纪律”这一经济法则。大机器生产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要求,而资本家的权威则是在于他掌握了生产资料,从而借助于大机器生产的法则建立起自己的权威。由此可见,权威的现实体现,其基础是与其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不可分割的。
权威这一与社会政治生活联系密切的现象,其产生和存在受到了社会政治关系的深刻影响。由于权威是人们组织起来进行联合活动的需要,因而它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这里同时也说明了权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组织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也就是实现权威体现者的意志。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活动的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实现的,在最大范围内又是与国家政权的参与分不开的。所以,权威的产生和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直接体现着社会的政治关系。没有政治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的权威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像一些学科的学术权威,也不能断言其权威的绝对非政治性影响。首先作为权威体现者本身总是隶属于一定的社会组织,在阶级社会中,他总具有一定的阶级地位;其次他即便不参与政治组织,却总要对现实社会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最后他可能确立起自己的权威地位是因为在学术上的客观创见,然而,这一权威在其运用、实施过程中又必然要受到社会政治关系的影响。例如,爱因斯坦是现代物理学的奠基人,也是科学界的权威,然而,一方面他的权威的确立首先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组织的推荐、认可以及承认而达到的,这中间既有众多的政治组织,也有许多社会组织的社会政治性活动,另方面他的权威确立过程中及之后,他都时时刻刻关注着社会的发展和命运,他既反对纳粹主义,也反对利用科学于非和平目的,尤其是晚年,他更是把自己的科学研究同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正是因此,他才赢得了广泛的尊敬。当然,我们也不能把权威产生和存在的政治因素的作用任意夸大,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必须重视政治关系在权威产生、实施中的作用。
在讨论权威的存在基础时,也不能忽视文化传统的作用。任何一种权威的确立,都是与权威所处的文化传统和背景相联系的,甚至有些权威本身即是传统的力量。传统是一种不论人们是否承认都切实存在的东西,没有传统,我们便难以理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也是一种文化,它不仅在权威的确立中施加影响,而且传统本身即是一种权威。作为一种文化的传统,它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这种渗透和影响很重要的一点即是,由传统和文化所构成的人们对于事物的价值评价体系,作为权威的体现者,它以何种价值体系来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作为权威的服从者,它以何种价值体系来依附某一权威。传统和价值本身是一种文化,在社会生活中,它们构成了人们活动的生存背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文化对于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权威的产生和存在受到文化及传统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现在它以一种背景的方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权威的主体和受体都要从中汲取养分,共同实现权威,也体现为它本身即是一种权威,或是权威存在的一个内在要素,正由于它,使得权威更具有辐射力和影响力。
四、权威存在的主观条件
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它之所以拥有权威,之所以其意志为他人、为成员、为国民所服从、拥护,可能会由权力等强制性的社会因素所致,但拥有了权力,并不能保证他就具有权威,人们可能因一定的原因而服从于他的意志,但他在这些服从者心目中,未必具有威望,未必就是一种信服。所以,真正的具有权威,必须建立在拥有权威者的内在素质的更加完备上。这种完备表现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对于事物的了解更加全面和深刻。任何权威都是指对于某事物、某现象采取何种态度,而这种态度获得了一些人的认可,从而在权威者的意志之下,统一行为方式。对事物所采取的态度,必须是建立在对事物的认识之上,只有更加全面地了解事物,才可能从中把握其普遍性,进而认识到其规律性。
其次是对于事物所具有的良好的判断能力。认识事物,乃是了解其本质所在,并顺应事物发展的规律,推动事物的前进。在对事物具有了比较充分地了解之后,事物的本质是什么?从大量的关于事物的知识中,排除那些非本质的知识,把握那些本质性的内容,便需要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
再次是具有对于事物现象的理解能力。事物总是以现象展现出来的,如何从事物的现象中去分析其内在的本质,是一种理解能力,尤其是在复杂的事物现象中,懂得事物所发出的信息,把握住变动中的事物的质的稳定性特征,这是认识事物规律的必要能力。
最后是对于事物认识之后的阐述能力。一种意志产生于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之后,但这一意志能否为他人所认可并接受,还需要这一意志的持有者把其认识转达于其他人,这就需要一种阐述能力,使他人能充分准确地理解你的认识,这样他人才能作出判断,是否认同你并听从你的意志的指挥。
如果权威的拥有者不具备这几方面的能力,那么他的意志就可能不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就难以为他人所认同,其意志若不能施加,其权威也就消失。权威系中,作为权威的主体拥有比其他人对于事物更全面的了解,更准确的判断、更深刻的理解和更透彻的阐述等能力,是最基本的条件。
但是,权威的实现还有另一方面,人们之所以服从某一权威,不仅在于权威的体现者具有良好的判断、理解和阐述能力,还在于权威的服从者对于其价值体系的认同,这种认同从根本上说,乃是因为权威体现者的意志符合了权威服从者的价值标准和社会目的。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系生生灭灭、兴兴亡亡,每一权威系建立起来,不仅是权威体现者提出了什么样的思想、观点,产生了什么样的意志,而且是权威服从者以其自身的价值标准来评价这一观点、思想,从而决定是否服从其意志。每一个社会人总是在其一生中,不断地从某一权威系进入另一权威系,或是因不同的社会生活内容而存在于不同的权威系统中,因而某一权威能否辐射到他,便需要看他们在价值标准上是否一致。
从权威服从者的角度来看,其具有的一定的价值体系对于他服从于何种权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没有这一点,权威的建立往往是不现实的。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这就是排除权威服从者的意愿,采用强制性手段形成一种辐射范围。这种状况往往是与权威所有者的社会地位有关,即他或者是某一团体的长官,或者是某一领域的既有核心,而权威服从者由于不可选择的原因进入这一团体或领域,于是他便被要求认同该团体或领域的既有权威。但这仅是某一权威系中的个别现象,而且即使如此,也还存在着是否真正地自愿服从的问题,承认权力未必是认同权威,这两者还是有界限的。因而,真正的权威关系,即意志的服从者自愿地服从意志的施加者的意志,必然是同权威服从者的价值标准及其所追求的社会目的相联系的。
权威体现者和服从者的主观素质,构成了权威产生与存在的基本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权威既建立不起来,也存在不下去。所以,必须给以充分地注意。权威研究需要全面把握研究对象的各个方面,才可能给其对象以正确的解释。
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改革开放时期,权威问题研究的迫切性更加彰显。改革开放的实质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而社会主义的完善其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其社会组织和管理的完善,它要求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非对抗性的理性的关系,也要求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既保障中央权威的实现,又保障地方对中央权威的服从。由于权威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极其全面而深入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表明了社会的发展与权威机制的密切联系,也迫切地需要我们对权威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体现进行具体而深入的研究,需要对权威的本质及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