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生共存:责任伦理原则之一_共生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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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7)04—027—06

一、什么是共生共存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有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道德、宗教、习俗等规范?是因为人类需要有序生存和持续发展。动物也要生存发展,但动物的生存发展是自在的,仅仅遵从自然规律,它们自己是没有能力制定秩序的;而人类的生存发展是自为的,是有序的。这个“序”,不仅仅是自然规律赋予的序,而且还有人们自己制定的序。人类自己制定的序,既是规则秩序,也是文化制度,更是价值观念。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宗教、习俗,都是人类社会秩序的内容和规则,人们按照这些规则(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宗教、习俗)去做,社会呈良性发展趋势,人们不按这些规则去做,社会就呈无序动乱状态。因而,为了保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发展,人们便不断寻求适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秩序,也就是寻求适合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宗教、习俗。本文仅就责任伦理秩序的建构发展作初步的研究。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经历的伦理类型很多。但无论伦理类型如何变化,推动伦理实践的精神动力无外乎三个方面:其一是由于科学的落后、生产力的低下和人们对自身及其环境的无知,出于对自然界的恐惧以及人类无法破译的密码和人类无法实现的愿望,便祈求神的庇佑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安慰自己饥渴恐惧的心灵。因而,面对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神,人类不敢越雷池一步,任其支配和宰割。所以,人类之初,神是人类伦理运行的原动力。

人类伦理的第二种精神动力是信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类既不满足眼前生活的贫困清苦,又对未来的社会充满理想和憧憬,于是各种信仰左右着人们的行为,信仰也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信仰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历史信仰,表现为设置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理想),为理想目标的实现,人们抛头颅洒热血也在所不惜,人们称这种为理想而献身的人为有志者,所谓“命为志存”就是这类为信仰献身的人的写照。持这类信仰的人多为知识精英和义士仁人。第二类信仰表现为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是人们对尘世生活的厌倦和失望,因而失去生活的动力,于是皈依佛门,寻求解脱,以达到终极关怀。宗教也是崇拜神,但他和人类之初的对神的恐惧和当今一些迷信者不同,宗教追求的是来世的幸福,而初民和迷信者,通过神的保佑以追求当下的利益。但信仰的确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动力。比如宗教伦理是基于对神膜拜的伦理,而社会主义道德则是基于对共产主义信仰的追求。基于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信念,才抱定“为人民服务”的核心,“集体主义”的原则,奉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信仰,一为科学的信仰,一为盲目的信仰。还有为纯粹利益目标而驱动的理想,比如对名、利的追求,对情感的追求,也可能尽可能地克制自己的欲望,去践行某些伦理规范,我把它归入历史信仰一类。这类历史信仰是限定在某一时段内,为实现某些世俗的目标而行动。这对某一社会个体来说,仍然可算作理想一类。我们所说恐惧神的伦理动力和信仰激发的伦理动力,并非是不能共存的,人类之初的蒙昧时代的神动力和英雄时代的信仰动力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存在。

如果说对神的恐惧是蒙昧时代的伦理精神动力,信仰是英雄时代(或曰乌托邦时代)的伦理精神动力,那么到了现在的世俗社会时代,其伦理精神的动力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课题,也就是要找到第三种伦理精神动力是什么的问题。

马克斯.韦伯认为,世俗化的时代,是一个除魅的时代,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是一个工具理性替代价值理性的时代。[1] 就是说,世俗社会既不相信鬼神(除魅),也没有崇高的统一的理想信念(价值多元,工具理性代替价值理性),所以有人认为“今日中国的道德沦丧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于是呼吁“国家要支持儒教,将儒教定为国教”,把中国的伦理重建寄希望于“儒家文化的复兴”,甚至是要把儒学当国家宗教利用政治力量来推行,以构建新的中国伦理文化精神。[2] 这种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时代不一样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经解构了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文化)的运行控制模式,历史是不可能倒转的。因而我们要寻找新的世俗社会的伦理精神。也就是第三种伦理精神的开掘,即世俗社会伦理精神的构建。

当代德裔美籍著名伦理学家忧纳思(H.Jonas)指出:当代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责任问题。[3] 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家之一的马克斯·韦伯指出:“我们必须明白,一切伦理性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两种根本不同的、不可调和的对峙的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这不是说,信念伦理就是不负责任,责任伦理就是没有信念。当然不能这么说。不过,究竟是按信念伦理准则行事——用宗教语言来说,就是‘基督徒做对了,成绩归功于上帝。’——还是按责任伦理原则行事:就是说,当事人对其行动的(近期)后果负责,两者有着天壤之别。”[4] 很显然,信念伦理是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之上的,行为主体的行为无论对错善恶,均由上帝负责;而责任伦理均由行为主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所以我认为责任伦理是世俗社会的伦理。

那么世俗社会的责任伦理靠什么为精神动力呢?这是值得研究的。仅有一个责任伦理还不行,人们要追问:行为主体为什么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行为主体的责任是从哪儿来的?负责有什么好处?不负责有什么坏处?人们履行责任的动力是什么?如此这般,均值得深入的研究。

世俗社会的人所要考虑的最远大、最深刻、也是最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如何幸福健康地生存下去。生存问题,是相对长远的发展问题,是人类社会的根本问题,也是有理性的社会人所忧虑的根本问题。大到忧虑风调雨顺国泰民安,以期生活稳定,安享衣食无忧、阖家欢乐、平静和谐的生活;小到担心食物卫生、车辆安全、适应气候变化而不断更换衣服和不断调适生活习惯等问题,甚至由担心自己家煤气爆炸而导致关心楼上楼下和左邻右舍的煤气安全问题。还有,人们要想生活得愉快幸福,还得有工作,还得有爱情,还得组织家庭。久居城市的人还得到农村去寻找乐趣,还得到植被生态保存完好的草原森林等地去享受天然氧吧,有的还要在家里养些花草以改善环境;同理,久居农村的人,也要找机会到城里去购物、逛街、寻开心。如果一块森林被破坏、一处菜园子被取消、一条河流被污染,立刻会引起表面看来互不相干的人们的反对。正如霍尔巴赫所说,“对于人的安乐,最需要的还是人”[5]。由担心自己的安全,到担心邻居的安全,由为了人类的生存,而考虑到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存,这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和对动植物的偏心挚爱,完全是为了自己的生存,是担心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所以世俗社会的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由关心自己的生存发展到关心他人的生存发展,由关心人类的生存发展到关心人类的朋友——动物和植物的生存发展,以致于关心粮食、土地、水源、空气的纯洁与完好。社会发展的规律最终让人们明白,在世俗社会里个人的利益是和他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单个人在光秃秃的孤岛上是不可能长期生存的。人类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社会。所以共生共存在当今世俗社会具有普遍价值,具有神圣性,可以作为责任伦理的最高原则,是与神、信仰并列的第三种伦理精神动力。因而,责任伦理的一切原理、规则、规范,都要受共生共存原则支配。

二、共生共存原则在责任伦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伦理是人类摆脱蒙昧告别崇高进入世俗社会的伦理。责任伦理是否定神的权威,揖别信仰,追求自己掌握自己命运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的价值取向遵从理性原则,视共生共存为最高利益,也就是把共生共存作为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只有当共生共存利益同个人眼前重大利益相矛盾的时候才可为保存个人利益而“合理”损害他者(集体、社会、自然和他人)的利益。所谓“合理”,一是因为个体的“我”也是共生共存共同体内成员,“我”的利益损害过多也是对共生共存原则的违背;二是遵从“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进行,当个人利益的损害大于“他者”的利益时,当然要保存个人利益。保护他者利益是世俗社会每个行为主体的责任,既不允许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也不允许集体“任意”损害个体利益。

共生共存原则在责任伦理中有以下作用:

一是激励作用(激励人们负责任、讲道德、谋发展)。

共生共存是人类的共同愿望,表现在经济生活中的共创财富,政治生活中的互相制约,文化生活中的互补提高,日常生中的互助融洽,感情生活中相依相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永远生活在关系之中,而这种广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层层叠叠的纵横交错的立体的全方位的关系。所以处于层层叠叠关系中的人是不可能天马行空独来独往的。人,生存离不开他人,发展离不开他人,生老病死,婚丧嫁娶,都离不开他人。一个人孤零零地来到一所荒岛上是不能长期生存的。

有鉴于此,共生共存原则的激励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对于责任心强、道德水平高的人来说,共生共存原则表现为从关心他人、关心集体、关心社会、关心自然中,自觉认同应属于自己的责任,从自己履行责任的过程中,证实自己的价值,获得自己所处关系各方的认同,从而获得自己正常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源、精神资源,使自己赖以生存发展的关系更加牢固。这是从为“他者”尽职尽责的激励中获得动力,从而为自己的生存发展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资源。对于责任心弱、道德水平低的人来说,他不可能主动去为他人为社会尽责任,但是他自己不能不吃不喝不生活,于是近在咫尺的自己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强逼”他去为谋求自己的生存发展、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实现自己的美好生活而尽心尽责,这一为自己尽心尽责的行为客观上是为社会为他人提供了服务。这是从为“自己”的生存发展所激励和威逼,从而为社会为他者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共生共存是世俗社会人们生存发展的动力。无论是从顾及他者生存发展开始,还是从顾及自己的生存发展开始,结果都是为共生共存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劳动),这种服务一旦为社会(关系网的另一方和旁观者的第三方)认同,就会获得社会的回报。

二是规范作用(规范组织和个人的行为)。

共生共存原则还有规范作用。现代世俗社会既然是一个共生共存的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发展就得遵守共同生存发展的规范。规范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相区别的就看是什么样的规范。比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是其道德伦理规范;到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人们要遵从“五爱”“三德”规范,要讲究自由、平等。人类社会的所有规范——政治规范、法律规范、伦理规范、习俗规范、宗教规范、文化规范等等,都是为了人类社会能够有序发展而提出和设置的。反过来说,各种各样的规范都是为了保证人类的共生共存。共生共存的各种规范,有些是强制的,有些是自觉的;有些规范存在于风俗习惯之中,融入了民族心理和民族习惯,成为人们生活的自然而然的一部分,人们已经不能感觉到它的约束,甚至不以为他是规范。这种不以为是规范的规范,是伦理道德规范的最高境界。为什么有人不觉得规范的约束,可以“从心所欲不愈矩”,而另一些人则动辄得咎呢?关键是对于共生共存关系的理解。对共生共存关系理解得透彻,认同共生共存原则的规范性,就能自觉地按共生共存原则规则去做,便从心所欲不愈矩;若是认识不到或是不认同人类共生共存原则,总想自己多占一些便宜,多一些“自由”,便动辄得咎。

还应该特别强调的是,要慎重制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运作规则。经济活动,是人们最基本的活动,经济活动规范的科学、公平、正义,是共生共存社会发展进步的先决条件。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转轨期,如何保证资源的公平分配,如何保证经济的持续高效良性发展,是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的。制度是规范的规范,用制度规范市场经济,是共生共存原则最重要的规范作用之一。

三是塑造作用(塑造高尚品质)。

共生共存既然是世俗社会的共同追求,那么实现这个追求就成为人们直接或间接的理想,绝大多数有理性的人或者是有理想的人都会为共生共存理想的实现而尽职尽责。而这些为共生共存而尽职尽责者,是世俗社会培养锻造出的有德者——负责任的人。我们说共生共存原则具有塑造作用,就是说共生共存这个原则在世俗社会所起的规约作用,使一部分人成为世俗社会的负责任的人,就像以天下为己任的原则在信仰社会培养塑造出许多志士、仁人和英雄一样。

那么世俗社会是怎样通过共生共存原则塑造负责任的人呢?

其一,是破除迷信、否弃神权以后,人们追求科学,理性地看待人生,理性地对待社会和自我的结果。神主宰的蒙昧社会,信仰主宰的英雄社会,人们生活在空中;否弃了神与盲目信仰的社会,人们意识到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于是人们开始用世俗社会需要的共生共存原则来锻造自己的责任意识,从而在社会各项工作中尽职尽责,成负责任的人。

其二,是通过世俗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世俗社会中人们的家庭生活及休闲、娱乐等日常生活的训练,让人们切身感受到现实社会是一个按“劳”分配的互相服务的社会,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巧取豪夺和意外占“便宜”的行为,最终都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身处世俗社会的人们,要善始善始,必须从提高能力(认知能力、实践能力和超越能力)和努力行动中求得自由,也就是只有尽职尽责,才能获得现实理想的实现。

其三,是通过对世俗社会的把握,确立正确的信念和理想,有所为有所不为,执着追求,方可在世俗社会中承担大责任,实现人生价值。世俗社会不是不要理想,而这种理想是植根在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世俗社会的“理想”必须是社会和他人所需要、所追求的东西,否则这理想就不可能在世俗社会实现。世俗社会也不是不要英雄,世俗社会的英雄就是在世俗社会中承担重要责任和重大责任、并能克服千难万险实现责任者。神化般的英雄和虚无缥缈的理想,在世俗社会中是不受欢迎也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

四是平衡作用(平衡强弱、平衡穷富、追求居中)。

我这里所说的平衡是指强弱之间的平衡,高低之间的平衡,富贫之间的平衡。做好平衡是为了世俗社会的稳定发展,世俗社会的稳定发展又能促进平衡。世俗社会的平衡作用来自现实社会的需要,其需要的深层原因是现代世俗社会的民主政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自由平等的价值观。人一进入这个世俗社会就有生存权,生存权是天赋的,无论智愚,无论贫富,无论美丑,无论强弱,无论健全和残疾,只要是人,就有生存权。有生存权而又没有生存能力怎么办?上帝是不会给要吃饭而又无钱买米面的人送来面包的,只有人、政府或人间的慈善组织,给无生存能力的人资助生存生活的必需品。同时,世俗社会中任何人都要经历生、婴、幼、少、青、壮、老、衰、死这么一个生长、强盛和衰败的阶段,生长和衰败期处于弱势,需要别人帮助,因而处于强盛期时要帮助弱者;强弱之势的化分不仅仅表现在生理机能上,还表现在资源占有上。资源过剩为强,资源不足为弱,资源上的强弱平衡表现为互通有无,互通有无也是一种平衡。

平衡是世俗社会共生共存原则派生出的一大责任。不能调谐平衡,必然是弱肉强食,落井下石,见死不救,久而久之,强者因失去弱者无以显强,富者因失去穷者无以显富。更叫人难以相信的是,富人因失去穷人的廉价劳动力而难以保富,强盛的生命若不及时孕育新的弱小生命,当其生命处于萎缩凋谢阶段时因无他强盛时抚育的幼小(此时已强盛)来照顾提携,即使百万家财,也会老死得很痛苦很难看。这就是世俗社会共生共存原则衍生出来的互相服务原则。因而调控平衡是共生共存原则的重要作用之一。

三、共生共存是现代人社会化的目标

所谓社会化,据《社会学》教科书介绍,是使生物人或自然人转变为一个能够适应一定的社会文化、参与社会生活、履行一定角色责任、且有着健康人格的社会人过程;也是一个自然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和他人的接触与互动,逐渐地认识自我,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人的社会化过程,是通过人与社会互动而形成个体的社会属性,促使个体与社会保持一致性,使个体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具体说来,社会化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方式逐渐学习社会知识、技能与规范,熟悉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确立生活目标、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取得社会人资格的教化过程。社会化过程伴随着人的一生。一般将人的一生的社会化分为早期社会化、继续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几个阶段。社会化的主要内容有:教导有关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教导社会行为规范;树立生活目标和理想;培养担当社会角色的能力。

社会化的过程比较复杂,一般认为,社会化过程包括“个人、社会、个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社会化可以依据一个人的年龄而区分为不同阶段,它们大致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成年人继续社会化过程。另外一种社会化过程为再社会化过程。再社会化是指儿童期所学习的价值,到成年时已经发生了显著的改变,为了适应新的变化而进行的“再学习”的过程称为再社会化过程。再社会化有两种形式:温和的、带强制性的再社会化和强制性的教化过程的再社会化。个人社会化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社会教化,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影响。而自我将社会化内容内化为个人的内心信念和生活习惯的途径,主要是指通过个人的内心活动和实践体验而实现社会化。

总之,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将社会的个体以自然人转变成一个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成员。这是传统的人的社会化的内容。

那么进入现代(政治多极化、经济一体化、科技高级化、价值多元化、信息全球化、社会工业化、生活世俗化)社会后,人的社会化有什么新的要求没有?答案是肯定的。特别是科技现代化、高级化以后,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因而现代人的社会化,不仅仅是能与当代人合群入流,还要与未来人和谐共处,正确对待科学技术,与自然界和谐相处。所以,我把现代人的社会化概括为让自然人、生物人具有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共生共存的能力,从而使单个的自然人或组织成为人类社会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人。

具体说来,现代人的社会化有以下内容:(1)传授现代人生存生活所需要的科技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操作有关新器械新设施的能力;(2)传授与人沟通、与生物共处、与自然和谐的能力;(3)培养与人合作、有组织团队或融入团队的能力;(4)培养全球的眼光、长远的目标,懂得社会可持续发展,处理好代与代的关系,不仅仅是与当代人共享幸福,而且还要和下一代、下下代人共享资源。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能合群入流,与人类和谐相处。也就是说,现代人的社会化,要以能与他人、生物、动物、自然和谐相处,以共生共存为最高目标。

四、共生共存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调节功能

共生共存“是关于现代人类社会相互补充的理念。”[6] 共生共存既然作为责任伦理第一原则,必然承担着当代社会各种关系的主要调节功能。那么共生共存原则有哪些调节功能,或者说,共生共存原则的调节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呢?要想了解共生共存原则的调节功能,首先要了解共生共存原则本身的结构原则;其次是要了解何为共生何为共存;再次是要了解共生共存的条件。

共生原本是生物学概念。据《生物学辞典》介绍,共生一般是指不同种的生物生活在一起的现象(livi-ng together)。根据共生者(symbiont,symbiote)的生活上的意义、必然性、相互关系的持续性,以及共生者在空间位置上的关系等,可把共生分为多种类型。最普通的分法就是以生活上相互间的利害关系为准则,区分为互利共生、单利共生和寄生三类(但对此三个词也有把空间位置的关系及营养和生理的相互联系作为重点来下定义的)。我们是借用生物学的共生名词来说明人类社会的生存状态,也是完全适合的。共生,可理解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物质财富、共同生产精神财富、共享人类文明成果、共同享受生活资源;共存可以理解为互相帮助、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共同追求人类幸福。

在共生共存原则下,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仅仅是一种对可再生资源的分配方式,货币购买也只是对一些可再生的个人日常用品的交换方式,还有更为重要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对一些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率很低的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燃料、森林等)要按需均衡分配,人与人之间的均衡分配,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均衡分配,国与国之间的均衡分配,代与代之间的均衡分配,不是钱多的人就可以无限制地挥霍稀缺自然资源,甚至剥夺他人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力。

共生共存原则首先要调节的就是要限制一部分人利用已经占有的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在场权力)任意挥霍和侵占他人的尚未占有而应当占有的权利。时时要想到自己生存别人也要生存,共生首先是人类共享的共同生存权。还有一个共同发展问题,抽肥补瘦是共同发展的需要,没有瘦,也无所谓肥;没有雇员,也就不存在老板;没有学生,就不存在老师。相辅相成、相依相靠的关系,就是共生关系,人与人之间如此,地区与地区之间如此,国与国之间如此,人与生物之间如此,人与动物之间也是如此。宋代大哲学家张载提出“民胞物与”说,就是人道的共生共存关系最朴素的表达。

其次是要教育世俗社会的人们,知道尊重自己,知道尊重别人。尊重不仅仅表现为对人有礼貌、讲礼仪、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中更包含着对自己对别人生存权发展权的关爱和争取。共生共存原则既是当代人的原则,更是普遍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过去、现在,还关乎到未来人的生存发展问题,关乎到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共生共存原则下,和平、民主、自由、公正,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的伦理道德规范,共生共存原则,否弃一切形式的压迫、剥削、暴力、侵犯、杀戮、奢侈和浪费,提倡节约,自己生活节俭,就是为他人预留资源;自己浪费,就是间接地侵吞他人应享有的资源。

再次,共生共存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都要从类生存的高度看待问题。所谓类生存是指:“人类生存于由‘过去’展开的‘现在’,总是以未来规范现在的。尤其是已经进入‘人的自觉’时代的当代人类,……正在走向自觉的类存在。”[7] 那么什么是类呢?

“人如果把人的形成看成是人的第一次解放,有了这个解放,人才会有人的自我意识,才会去追求人的生活、创造人的世界,也才会把自己升华为高贵于它物的存在;那么,人从人自己创造出来捆绑自己的狭隘自我的绳索中解脱出来,就可以看作人的第二次解放,经过这个解放,人走出自我封闭的牢笼,从自身的异化中再异化自身,与自然重新融化为一体,只是到了这时人才能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成为真正自由的人,这就是自为的类状态。”[8]

“类体现的是对物种规定的超越本性。类在种的基础上生成,包含了种却高于种,内含了种的区别(‘种’通常就意味着‘界限’),却又超越了一切区别性的界限。从这一意义说,类就代表着一种最高的统一性,体现着不同物之间本质性的一体关系;但它又并不排除内在的差异性,只是把它们组织成了有机的整体。人同物的关系、人同人的关系、人同自我的关系,就属于这样的既有区别、在本质上又是一体性的‘类’关系。”[9]

哲学家所言之类,就是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整体存在的人类之类,也就是我们所谓共生共存之类。从类生存的高度看问题就是超越个体自我,超越单一种属的综合存在之类,“人即是世界,世界即是人,人天融汇一体,这就是‘类存在’。”[10] 所谓从类生存的高度看问题,就是从超越自我、超越一般共同体的界限,发挥共生共存原则的社会调节功能,必须让共生共存原则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超越单一种属,从天人一体、宇宙长存的高度看问题。从类存在的高度看问题,就可自觉地把自己从一己之私、一地之偏的看问题的偏颇上纠正过来,从而达到共生共存之目的。

五、共生共存的社会认同

如何让共生共存原则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一是人们自觉以共生共存理念指导自己的言行,把共生共存作为思想行为的最高目标,亦把不损害共生共存利益作为每个人(或组织)行为的伦理底线;二是社会组织(含政府、政党组织)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以共生共存为最高原则,也就是所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制度均要体现共生共存原则;三是构建共生共存文化,且把这种共生共存文化世俗化,成为人们衣食住行的一个部分,自然而然,顺理成章;四是要从理论上深刻论述共生共存原则,使共生共存的普遍价值能够成为举世认同的普遍真理。

关于共生共存原则的社会认同,绝非轻而易举的事,并非道理明白了就能实行,也不是所有民族国家和利益集团都愿意放弃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去考虑他者的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每一个行为个体来说,他们的精神境界也还没能达到顾及当前和未来的他者的利益的高度,他们考虑的是眼前个人(含家庭)的利益,至多是考虑给儿子(女儿)留点钱、读点书,免得他们在日后的生存竞争中吃败仗。至于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他们是不愿多问,也是问不了的。

在当代社会中,个人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也就是我们所谓世俗的社会中,当人们的道德一旦失去“神的惩戒”和“信仰束缚”以后,人们便“肆无忌惮”地“攫取”个人利益,追求眼前的“感官享受”,在这个时期,要人们“自觉自愿”地认同和服从“共生共存”原则,无异于缘木求鱼。但规律是无情的,不是人们愿意接受、愿意遵循就兑现规律,人们不愿接受和不愿遵循就放弃规律。规律是无法变更的。因而,人们遵循共生共存原则而行则共生,人们不遵循共生规律而行则灭亡。

所以说,从社会运行和自然发展规律而言,共生共存是必须遵循的铁律,打不得半点折扣。因而,为了人类的未来和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强制执行共生共存规律。这个强制,既来自规律,规律的惩罚让人们警醒,法律的规约让人们敬畏;又来自先进理论的强大的逻辑力量,不由你不信,不由你不服;还来自人们心灵的自觉的道德的约束力;尽管是物欲横流的社会,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良知泯灭。

我相信,人人都有向善的可能,人人都有良知良能的潜在因素,良知被灰尘遮掩了便显恶性;若抹去灰尘,让良知良能显现便显出善性。加强道德建设,加强道德教育,仍然是张扬共生共存原则必不可少的手段。

共生共存原则的社会认同,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要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往往要几代人的努力,方可见效。古人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是两代半人,为什么要两代半人才能树人呢?可见这里的树人是指形成一种培育成人成才的风气。一种好的风气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可行,而要百年之功。《周易》有言:“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古先哲由自然界的万物化生推及到教化万民以成礼俗,而且化成天下还需要一定的时日才能完成,非一朝一夕之功。因而,只要规律的、法律的、德育的手段多管齐下,共生共存原则在世俗社会被认同不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能够把共生共存原则列为责任伦理的第一原则,责任伦理普及了共生共存原则也就被普及了。

要树立共生共存原则必须批判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斗争哲学,必须批判文明冲突论,要知道人类是能够共生共存的。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存在的,但是阶级矛盾不是不可调和的,各种文明是有很多共同点的,冲突不是绝对的,冲突是可以化为有序竞争的;矛盾可以推动发展,因为人类是相依相存、共生共存的。有些人之所以要夸大矛盾和斗争,是另有企图的,学者的话并非都正确。如果一有名人提出新理论就不加分析地吸纳,是不可能不上当的。

共生共存与和谐社会是一致的,共生共存要求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促进共生共存,二者是辩证的统一。因而,加强伦理道德建设,促进和谐发展,需要加强当今世俗社会的责任伦理建设;认同共生共存为责任伦理的最高原则是普遍认同共生共存原则的第一步,且是关键的一步。只有把责任伦理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与共生共存联系起来,才能促进共生共存原则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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