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合法性的知识意识形态阻障及其规避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途径论文,合法性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3)04-0029-07
分析哲学以概念、语义的明晰性、准确性为其基本诉求。然而,分析哲学不同学派迄今对其所谓“分析”,仍未有清晰、确定、统一的定义。对此,有论者作了如下描述:“分析哲学关心的是把复合物分解为它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对被作为这种分析主题的复合物的看法各不相同,也就产生了分析哲学的不同形式。因为根据某些看法,被看作属于哲学分析的是实在或被认为构成实在的事实,因此,分析就被看作是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罗素);此外,它也被视为展现不依赖心灵之概念的结构和构成客观实在的命题(摩尔)。根据另一些看法,分析的内容是人类的思想和语言,而分析的结果被看作是揭示思想的以及语言的形式必然反映实在的结构。但根据其他的看法,可以看作属于分析的只能是语言,或者是科学语言的逻辑句法(卡纳普),或者是极为不同的‘分析’意义上的日常语言。而且,形成不同种类的分析,取决于分析是否被看作终结于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因此,原子主义的本体论分析刻画了怀有还原与建构抱负的逻辑原子主义特征,它可能与1945年之后的更为整体主义的‘关联的’语言分析形成反差,后者避免了还原和逻辑建构。”[1]还有论者指出,对于“‘何谓分析’的问题,各个学派的哲学都有回答的权利和义务。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人们都可以对‘分析’这个同一主题作出答复。”而各个学派的回答“最终必须统一起来,但是直到目前即使在同一学派内部也都不能得到统一”。[2]6学界关于“分析”内涵长期存在的这种歧见丛生局面,不但直接对分析哲学所标榜和追求的概念、语义的明晰性、准确性取向构成了摧毁性反讽,而且也直接暴露出了自发性、前反思性的“分析”的合法性处于冲突状态。在真理的一元性教条并不能被颠覆的前提下,自发性、前反思性“分析”合法性的冲突表明,如此状态下的“分析”本身的合法性处于危机之中。不能有效地诠释这种合法性危机的成因,进而不能有效地走出这种危机,分析哲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就必然是可疑的。鉴于此,笔者拟着眼于迄今仍被忽视的知识意识形态视角,对“分析”的合法性冲突与危机的成因及其化解措施作以尝试性诠释,以期对“分析”合法性的强化和提升提供可能的参考意见。
一、“分析”对作为其“前见”的知识框架的依赖
从解释学角度看,分析哲学的分析活动并不是独立、封闭和自足的,而是始终生成、展开和运行于传统、前见之中的。海德格尔指出,“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和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这就是说,是在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中先行给定了的”。[3]196伽达默尔也指出,“我们其实是经常地处于传统之中,而且这种处于决不是什么对象化的行为,以致传统所告诉的东西被认为是某种另外的异己的东西———它一直是我们自己的东西”。[4]362“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自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和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4]372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了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4]378约束“分析”的传统、前见无疑是多样的,但分析哲学家们各自分别所拥有的知识资源、知识偏好,无疑是其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之一。这决定了不同分析哲学家对“分析”内涵、路径、形式的不同理解、选择和确定,总是在各自知识资源、知识偏好这样的传统、前见的约束下生成、展开和进行的,从而分析哲学家们的知识资源、知识偏好这样的传统、前见是怎样的,其对“分析”内涵、路径、形式的理解、选择和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怎样的;而不同分析哲学家知识资源、知识偏好的差异,也就决定了其关于“分析”内涵、路径、形式的理解、选择和确定的差异。摩尔和罗素关于分析的对象、方式理解的分歧即体现了这一点:“由于摩尔和罗素的学术背景的差别(前者主要受语言学和古典的训练,后者受数学和逻辑的训练)导致了双方分析方式的差别。摩尔热衷于对日常语言的精细分析,以及对常识的健全的尊重;而罗素则致力于逻辑技术分析,并竭力追求精密性这一理想”。[5]409可见,分析哲学家们据以审视“分析”含义、进行分析活动的运思框架,正是以“知识”为基本参量构成的,从而本质上是一种知识性框架。这种知识性运思框架,孕生、约束着分析哲学家们的“分析观”、分析活动及其“分析”的结论。
蒯因把“分析”理解为追求表述清晰性的过程:“我们选定不清晰表达式的那些值得为之烦神的特定功能,然后设计出一个适于担当那些功能的替代者,它是清晰的,并且是根据我们的喜好铸造的。”[6]258—259这样,分析就不是把整体分解为部分的过程,也不是为了使句子结构符合实在结构的逻辑建构,而是一种根据特定目的和表达方式选择不同语言形式,以保证语言交流“通畅无误”的过程。假如某情景下某表述事情的方式不能提供帮助,那就试着找更好的谈论方式。因此,蒯因认为,哲学分析是从一种表达形式到另一种表达形式的转换。就蒯因这种把“分析”理解为语言分析的观点而言,由于概念、语词的含义及其逻辑联系确实往往不具有自明性,且自发状态下往往是模糊、含混的,易出现歧义性、多义性问题,特别是不同情境中概念、语词含义及其逻辑联系往往是不同的,随情境、语境变化而流动,这就决定了其把“分析”理解为语言分析有其合理性。然而,这种语言分析取向的“分析”观并不会自发、无故生成,而是其对语言意义问题所拥有的一定程度的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使其对该问题生成了一定问题意识,进而使其能发现语言意义分析特殊的科学价值、科学机理和科学地位,从而使其相应地生成了语言分析取向的“分析”观。若无关于语言意义问题一定的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就难以有关于语言意义问题相应的问题意识,把“分析”理解为语言分析的观点就不能生成。
罗素认为,分析的对象应是“实在或被认为构成实在的事实,因此,分析就被看作是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1]。就罗素此观点而言,由于“实在或被认为构成实在的事实”是人一切活动的终极约束力量,不认清它,人的活动就是盲目、被动和无出路的,所以,把它作为“分析”对象、把“分析”理解为“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就有其合理性。而罗素对“分析”之所以作出如此理解,自然不是随意、盲目的,而是受“作为理解条件的前见”[4]355的知识约束、限定的。正是罗素关于实在问题的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使其对“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生成了特定问题意识,进而使其能洞悉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不可替代的哲学价值和哲学地位,于是,把“分析”定义为“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就成为其难以回避的逻辑结论。
“维也纳学派以及整个逻辑经验主义……都承认,分析活动应当终结于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7]“分析”的使命毕竟在于弄清对象世界的属性。对象世界在一定意义上确是由“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组成的,弄清了它们,确实可在一定程度上弄清对象世界。因此,这种对“分析”的理解,无疑有其合理性。但这种理解同样不是任意、盲目的,而是也受理解由以启动、展开和进行的知识资源禀赋与知识偏好约束、限定的。正是维也纳学派及整个逻辑经验主义者拥有的特定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使其对揭示对象世界“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别的什么问题,生成了无法回避的问题意识,从而使其把研究对象锁定为揭示对象世界“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这一特定问题,并用其关于该问题的特定知识储备,来分析、理解和处理该问题。这样,其关于“分析”就是揭示世界“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的定义,对其而言就具有逻辑的必然性。
摩尔认为,“当我谈到分析某个事物的时候,我所说的被分析的事物始终是观念或者是概念或者是命题,而不是任何语言表达式。这就是说,如果我谈到分析一个‘命题’的时候,我总是在下述意义上使用‘命题’这个词,即任何语言的表达式(例如语句)在这种意义上都不可能是‘命题’。”[8]661在摩尔看来,分析的对象应是“展现不依赖心灵之概念的结构和构成客观实在的命题”,被分析的对象一定是概念或命题,而非纯粹的语言表达式。分析是对概念和命题(被分析者)下定义的方式。对某概念或命题进行分析或下定义,需要提出另一组概念或命题(分析者),且其在逻辑上是与被分析概念或命题等值的。分析意味着对某概念组成部分进行说明;对人们理解某概念意义时心灵所得到东西进行说明,即对隐藏于心灵深处的东西的考察,例如某简单的不可分析的共同特性,或可分析为组成部分的共同特性;对一给定概念与其他概念间关系和差异性进行说明。摩尔对分析的这种理解,当然也非任意、盲目的,而是受其关于“概念”、“命题”内在构成及其关系在描述对象世界、表述主观认知中特定作用的知识约束的。无这种知识,他把“任何语言的表达式”排除在分析对象之外,以及把“概念”、“命题”确定为分析对象,就没有内在根据和理由。
显然,上述数例典型分析,无不印证、支撑着解释学关于任何解释都受相应“前见”约束的判断,从而也就相应地表明,关于“分析”内涵的理解和相应的分析活动,总是受分析者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约束的,进而也就相应地显示,分析者的知识资源禀赋、知识偏好,是其据以理解“分析”内涵和进行分析活动的基本运思框架,而“分析”则总是对该知识框架具有深刻的依赖性。
二、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与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的内在参量地位
路易斯·沃斯指出:“各种学说不仅有自己的一套利益和目的,而且有自己对世界的描述,它们把相同的物体描述为具有十分不同的含义和价值。在这样一个世界里,知识交流和达成一致的可能性被降至零点。”“持派别观点的人顽固地拒绝考虑或者认真地考虑对手的理论,原因不过是他们属于另一个知识营垒或政治营垒。知识界并没有超脱为个人声誉和权力而进行的斗争,这一情况使得上述令人沮丧的状况更加恶化。它导致了把推销术的骗人把戏引入思想领域,并造成甚至连科学家也无法坚持公正的看法。”[9]17这一论述清晰地揭示了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通过设置一套复杂的话语手段,意识形态把事实上是党派的、论争的和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显现为任何时代和地点都确乎如此的东西,因而这些价值也就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改变的。”[10]236可见,意识形态具有通过种种形式的论证、诠释,把作为特定社会阶层着眼于其内在要求形成的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主张,鼓胀为代表整体社会生活内在要求的合法主张,并诱导和教化社会各阶层接受和服从其主张,以将其转化为整体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内在特质,从而呈现出封闭性、排他性、虚饰性、独断性和欺骗性等内在倾向。
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复杂的,人的有限理性在确定条件下仅能认识其部分属性。然而,人一旦获得关于事物部分属性的认识,受人的局限性以及利益等因素约束,人往往会在意识中通过自觉不自觉地把其判定为普遍有效的知识而将其合法化,进而将其抬升为认识和行为的基本依据,相应地限制和阻障异质知识向人的思维和行为渗透。就此而言,知识显然具有前述意识形态属性,呈现为一种知识意识形态。福柯关于“知识型”的理论间接地印证着这一点:“在任何文化中,都存在着一种知识型,该知识型规定着特定时刻的知识的可能性的条件。”[11]55“知识型”既“支配着该时代知识的整体配置”,也构成了“一个时代的知识的条件”。“‘知识型’是制约、支配该时代各种话语、各门学科的形成规则,是该时代知识密码的特定‘秩序’、‘构型’和‘配置’,是某一特定时期社会群体的一种共同的无意识结构,它决定着该时代提出问题的可能方式和思路,规定着该时代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与范畴。”[11]55“知识型”的存在使得“每一种知识在主题和内容上不同,但知识的内在构成、组织形式、表意法则则是相同的。知识型就是使这些知识内部的形式法则相同的决定性条件”[12]57。而不同的“知识型”“具有不相容性、不可通约性”[13]145。福柯指出,“如果把科学仅看作一系列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对命题进行证伪、指明谬误、揭穿神话的真相,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科学同样也施行权力,这种权力迫使你说某些话,如果你不想被人认为持有谬见,甚至被人认作骗子的话。科学之被制度化为权力,是通过大学制度,通过实验室、科学试验这类抑制性的实施。”[14]31不同“知识型”的“不相容性、不可通约性”,决定了以此为基础的不同知识必然“具有不相容性、不可通约性”和竞争性张力,从而决定了每一种知识都要通过尽力张扬其逻辑和秩序的合法性,并遮蔽或抵消其他知识逻辑和秩序的合法性,来获得被认同、传承的机会和空间,以实现其社会化和对社会生活的支配与控制,即“施行权力”。这样,知识也就因此而具有了意识形态属性。
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除源于知识及其主体上述内在的规定性外,也源于知识的外在社会权力属性。福柯认为,知识和权力具有循环关系:“在人文科学里,所有门类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当社会变成科学研究的对象,人类行为变成供人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时,我相信这一切都与权力的机制有关——这种权力的机制分析对象(社会、人及其他),把它作为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提出来,所以人文科学是伴随着权力的机制而产生的。”[14]31这就是说,知识的生产、确立和传承,始终渗透着“权力机制”对其的约束,从而使得知识成为权力的函数。由于意识形态的核心问题,是关于公共秩序主导权归属的安排问题,所以,知识作为权力的函数,也就意味着知识是意识形态的函数,相应地,知识也就内在地具有意识形态属性。
知识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意味着不同知识派别不仅都具有将其命题和逻辑的适用性、有效性与合法性普遍化、一般化,求得被普遍认同和服膺,以主导公共认知活动的内在取向,也往往具有遮蔽和阻障异质知识被普遍认同和服膺的内在冲动。
知识既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而非只是“象征着真理和自由”的“领域”,那么,它作为“分析”无法摆脱的基础和由以展开的基本运思框架,势必把其意识形态属性传递、渗透和浸润到“分析”之中,使其意识形态属性内隐性地约束着“分析”,使“分析”展现为秉承一定知识意识形态意志和要求,而展开和进行的过程,从而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形态化。其结果,就使得“分析”并不完全像分析哲学家们理解和希冀的那样,只是纯粹地祛除传统形而上学神秘性、精准地解析命题内在逻辑构成与根据,从而使命题真理性状况清晰地绽现出来的单一的学理性过程,而是一个在不同知识框架互具张力、相互竞争背景下,把对命题内在逻辑及其根据的探究、把对命题真理清晰性的追求,限定在某特定知识框架而非一切知识框架中来进行的过程,从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遮蔽对命题内在逻辑及其根据其他可能的理解、排除命题真理获得其他可能标准下的清晰性的过程,因而,也是一个使得关于命题内在逻辑及其根据的认识、使得关于命题真理清晰性的理解变得凝固、狭隘、封闭和片面化的过程。这表明,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已通过知识作为“分析”的基础和理论框架这一无法革除的地位,传导和渗透于“分析”之中,构成了“分析”稳定而基本的内在参量,从而使“分析”也相应地具有了意识形态属性。例如,受不同知识背景约束,“黄”是否可定义问题的答案就不相同。爱德华·摩尔从被定义对象可离开与其他事物间的联系,而只需着眼于其是否为复合性事物,就可判定其是否可定义的知识出发,认为不可分解的单纯事物不具有可定义性。他举例说,“黄”就是如此不可定义的对象。[15]14然而,若从事物是相互联系的知识视野看,“不可分解的”事物完全可通过与相关事物的联系而得到定义。例如,“黄”即可按如下思路来定义:是人们共同经验到的一种颜色;是人们关于共同经验到的一种颜色的感知;是人们关于一种颜色共同感知经验的凝结;是一种亮色、暖色;是颜色序列中的一个环节;界于相邻的两个色质之间,比强于它的色弱但比弱于它的色强……这样,“黄”就通过与相关事物的联系而得到定义。可见,关于对象是否可定义的判断,是受判断者知识框架约束的。这表明,“分析”的路径、逻辑、过程和结论,并不具有确定性、惟一性和纯粹的客观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析”所依循和服膺的知识资源禀赋、知识框架的函数;“分析”的合法性也就因“分析”的知识背景的不同而不同。分析者有怎样的知识,就会按其所拥有知识的逻辑来分析对象,而对按所不拥有知识的逻辑来分析对象的可能性,则处于盲视和无问题意识的状态,甚至否定按所不拥有知识及其逻辑来分析对象的合法性。
可见,知识既然是“分析”的背景、基础和由以展开的基本运思框架,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就难免不渗入“分析”,从而知识意识形态就难免不成为“分析”的内在约束参量,相应地,“分析”及其结果也就难免不具有一定意识形态属性。忽视这一点,把“分析”立足于其上和借以展开的知识框架理解为纯粹科学性、真理性框架,并由此出发来理解“分析”的本质、来进行“分析”活动、来获得“分析”结论,其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必然是不充分的。
三、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合法性的阻障
知识意识形态作为“分析”的内在约束参量,对“分析”的合法性具有多重阻障作用。
首先,遮蔽“分析”进入异质视野的可能性,把“分析”视野单一化,从而阻障“分析”享有合法视野。任何知识都必然将其内在逻辑渗透于“分析”活动中,使“分析”对其内在逻辑保持同一性和连贯性,相应地阻滞“分析”进入和统一于异质知识的逻辑之中。由于“人类看不到整个世界,我们所见到的不过是其所处的一小部分世界。人们能够虚构一个局部世界的形形色色的合理性,并极大地夸大了它们的重要性”。[16]176所以,任何一种知识,使“分析”服从和运行于其所主张的逻辑、使“分析”隔膜和游离于异质知识所主张的另类逻辑的必然结果,只能是使“分析”服从和运行于整体世界复杂多样的逻辑中的一种逻辑之中,使“分析”仅具有由一种逻辑供给的片面、狭隘、单一、封闭的视野,关闭了“分析”拥有由异质知识的多样性逻辑供给的整体性、开放性、多元性视野的可能性,从而必然阻障“分析”享有合法视野。
其次,消损“分析”的客观性,从而毁蚀“分析”的合法性。“在‘意识形态’一词中内含一种洞悉,即在一定条件下,某些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既对其本身,也对其它方面掩盖了真实的社会状况。”[17]41“集体无意识以及由它所激励的行动……掩饰着社会现实的某些方面。”[17]42而知识意识形态对“真实的社会状况”的“掩盖”,必然导致基于它的“分析”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使“分析”的合法性因此而被严重销蚀。
再次,拒斥“分析”不同取向、层面的融通与整合,肢解“分析”的完整性,使“分析”凝滞于碎片化状态。“意识形态把事实上是党派的、论争的和特定历史阶段的价值,显现为任何时代和地点都确乎如此的东西”[10]236的内在属性,使知识意识形态既具有“党派性”,又总试图遮蔽其“党派性”,以期享有普适性和普遍有效性。这就使得“分析”既难免不具有“党派性”倾向,也难免不漠视或掩饰该倾向,相应地难免不遮蔽其他派别知识资源对“分析”的合法地位,进而难免不否定通过与其他派别知识资源结合、融通,来追寻“分析”完整性的必要性。然而,事物的复杂性、整体性决定了局限于任一派别的知识资源的“分析”,所把握的都只能是事物属性的片断。其结果难免不肢解“分析”的完整性,使“分析”凝滞于对事物属性碎片化把握状态。
复次,拒斥“分析”深度的推进,把“分析”肤浅化、平面化。任何单一知识都只是对事物特定层面属性的揭示。因此,对事物本然状态的透彻认识,只能通过不同知识的动态结合和历史衔接来实现。然而,“科学是文化的诊断性和鉴别性维度,而意识形态则是文化的辩护性、辩解性维度——它指‘文化中那个积极关心建立和防护信仰与价值模式的部分’”。[18]258知识意识形态这种保守性、辩护性认知取向,使得它力求被无条件服从、认同和顺应,而禁绝反思和批判它,从而使“分析”对事物的认识被限制在知识意识形态所主张和辩护的事物某层属性之中,阻滞“分析”对事物的认识,向异质知识揭示的事物其他层面属性扩展和深化,最终也就堵塞了“分析”深度延展的可能性,使“分析”肤浅化、平面化。
最后,钝化“分析”自我批判意识,布种“分析”的内在危机。“任何知识……都是一种转译和重构,当然人们可能被幻觉欺骗,可能犯错误,但任何知识都不是对真实的照相般反映。诚然,以观念和理论形式存在的知识是以某种提炼的形式对真实进行的转译和重构,但这也可能携带重大错觉和错误。这种错觉是整个人类历史的素材。”[19]此外,“所有知识都是阐释。错觉在于说:‘我将我认为现实的东西称为现实’;也就是说:‘我将来自我个人的现实概念的东西称为现实主义。’甚至在其最客观的程度上,现实总还是具有某种认知和主观因素。”[19]再者,人们“在研究问题时,总带有一套意识形态观念,它们影响了课题的挑选及起初采用的分析方法”。[20]61这就使得“课题的挑选及起初采用的分析方法”难免不因此而有一定偏向。知识既然不但具有上所述错觉性、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而且其意识形态属性也使其对其内在具有的如此错觉性、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处于盲视和隔膜状态,其结果必然钝化甚至泯灭“分析”自我批判、自我纠错意识,相应地因遮蔽和掩盖了知识所具有的上所述错觉性、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等内在缺陷,而为“分析”布种下了深刻的内在危机,最终也就必然幻化“分析”的合法性。
四、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合法性阻障的规避措施
前述分析显示,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合法性的阻障是多层面、多向度的,因此,有针对性地规避、消解这些多层面、多向度阻障的措施,相应地也是多层面、多向度的。
首先,知识意识形态阻障“分析”视野的合法性,是其处于狭隘、封闭、片面和凝固状态的根源。既然知识意识形态使得“分析”所依凭的知识资源往往是单一、封闭、排他和凝固的,不能有效适应被“分析”对象复杂、错综、动态和整体的属性,那就必须更新关于“分析”视野合法性的意识,通过强调“分析”所依凭知识资源的多元性和开放性对“分析”视野合法性的前提地位,来消解知识意识形态把由单一、片面、封闭、凝固的知识资源构成的“分析”视野视为合法视野的盲目、独断意识,来孕育和生成只有多元、开放、异质知识资源的联组、融合、贯通而成的综合性、历史性、开放性的“分析”视野,才具有合法性的基本信念,以驱动关于“分析”视野合法性意识摆脱知识意识形态规训,走向多元、开放和综合性知识资源取向的“分析”视野合法性意识。例如,摩尔认为,他“所说的被分析的事物始终是观念或者是概念或者是命题,而不是任何语言表达式。如果我谈到分析一个‘命题’的时候,我总在下述意义上使用‘命题’这个词,即任何语言的表达式(例如语句)在这种意义上都不可能是‘命题’。”[8]661显然,摩尔把“分析”的合法视野仅限定在关于“观念”、“概念”或“命题”的知识构成的视野中,而把关于“语言表达式(例如语句)”的知识排除在合法视野之外。因此,只有树立起由异质性、开放性知识资源构成的动态综合型知识视野才具有合法性的观念,才可能自觉把“分析”置于由关于“观念”、“概念”或“命题”的知识,与罗素、维特根斯坦强调的关于语言结构和用法的知识,以及奥斯汀强调的关于日常语言用法细微差别的知识,自觉地关联、结合、贯通起来,形成“分析”的动态、开放的综合性视野,“分析”视野狭隘性、凝固性缺陷才能被克服。当然,罗素、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分别主张的“分析”视野自我同一的狭隘性,也可基于同理而得到克服。但要做到这一点,就须扩展、更新、深化“分析”的知识基础,为分析者从对由单一而凝固的知识资源构成的“分析”视野的坚守和执迷中醒悟过来,自觉走向由动态综合性知识资源构成的“分析”的合法视野,构筑基本的知识保障。
其次,知识意识形态阻障“分析”客观性的根源,既然在于知识主体对知识局限性的不自觉,和对知识局限性的无意识掩盖,那么,要消除这种阻障就必须破除对知识可靠性、合法性的自然主义迷恋和独断膜拜,树立关于知识可靠性的不确定性和知识的可错性观念,在运用知识资源进行“分析”活动之前,先对进行“分析”活动的知识资源的可靠性、合法性,以及知识主体对知识理解和把握的可靠性、合法性进行评判和审察,以揭示、发现和敞显“分析”所依凭知识资源的局限性,相应地通过知识的更新拓展予以克服,并把这种评判和审察作为“分析”活动的必备前提和基本环节确定下来,判定未经这种评判和审察的“分析”即为非法和无效的“分析”,以防止这样的“分析”过程启动、运行和产生实质影响。这样,一方面,得以启动、运行和产生实质影响的“分析”,都是其所依凭知识资源的合法性得到改善的“分析”;另一方面,所依凭知识资源的合法性未经评判审察的“分析”,都难以启动、运行和产生实质影响。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必然成为“分析”客观性的重要保障。
再次,知识意识形态肢解“分析”的完整性,使“分析”凝滞于碎片化状态的根源,既然在于知识意识形态一方面使得“分析”所依凭的知识资源具有“党派性”倾向,另一方面又使得“分析”漠视或掩饰该“党派性”倾向,同时遮蔽其他派别知识资源对“分析”的合法地位,那么,要规避知识意识形态把“分析”凝滞于碎片化状态、肢解“分析”完整性的缺陷,以保障“分析”的合法性,“分析”就必须占有充分且相互贯通的完整知识系统,就必须展开和运行于开放的动态丰富着的知识网络之中,不同知识资源背景的“分析”也就必须相互沟通、对话、参照和批判。对此,L.乔纳森·科恩认为分析要解决的问题可归结为不同类型。[21]47—48“这些问题相互重叠或相互联系……无疑,还可以把更多类的问题列在这里。分析哲学的某些流行问题,乍一看来似乎属于不同的性质,但是,仔细考虑一下,可以表明它们之所以流行,与构成人类合理性的程序和原则、假定和方法的错综复杂的网络有联系。”[21]50这些不同类型的问题既然构成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网络”,那么,关于这些问题的“分析”所需知识基础也就必须是系统性的。可见,提升“分析”所依凭的知识基础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开放性,是消除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完整性的阻障、规避“分析”陷于碎片化状态的基本途径。
复次,知识意识形态把“分析”深度肤浅化、平面化的根源,既然在于它使“分析”所凭借知识是单一、凝固和片面的,被“分析”对象属性则往往是复杂的、多层面的和历史演替中的,从而它使“分析”仅能揭示对象某层面、某环节的属性,那么,要克服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深度合法性的阻障,就必须保障“分析”始终基于由多元性知识的横向结合、纵向贯通所构成的常新的知识资源的基础之上。而要获得这种保障,就必须实施两个措施:措施一,“分析”必须有驱动知识资源不懈更新、拓展和提升的内在主体性力量来作为支撑;措施二,“分析”必须具有批判性,而且这种批判性就不仅必须指向被“分析”对象,也必须同时指向“分析”本身、特别是其所依凭的知识基础的历史合法性,以及“分析”者的批判与自我批判意识。这意味着批判必须被理解为“分析”的内在规定性,“分析”就意味着批判,“分析”的含义必须在此意义上加以深化和拓展,树立无批判即无“分析”的意识;自觉认识到离开如此批判的“分析”,必将因不能超越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深度合法性的阻障,而使其自身失去合法性。
最后,知识意识形态阻障“分析”自我批判取向生成的根源,既然在于知识的意识形态属性,使知识及其运用内在地具有无意识掩盖和盲视知识前述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的倾向,从而使基于知识意识形态的“分析”也相应缺乏自我批判、自我纠错机能,那么,消除这种阻障的根本途径,就在于通过揭示“分析”所依凭知识资源固有的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缺陷,来敞显“分析”由此而来的主观性、可错性和偏向性,使“分析”的这种合法性缺陷由“隐在”走向“显在”,以瓦解“分析”对其合法性自我膜拜和谋求豁免于被批判的可能性,从而促使“分析”把自我批判作为其内在必要环节及其享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而自觉地确立起来。
必须看到,由于“分析”的全过程都是基于和依凭知识而进行的,所以,知识意识形态对“分析”合法性的挑战与威胁必然是总体性、综合性和全方位的。因此,规避、化解和克服如此挑战与威胁的途径和措施,也必须是多层面、多环节内容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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