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非对称信息与合作社经营者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构建及其应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不完全论文,契约论文,经营者论文,及其应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行为主体按照某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或雇佣另外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雇佣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授予代理人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加上两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人追求的是自身财富的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是工资津贴、闲暇时间等的最大化等),使得委托—代理契约执行在事前容易发生逆向选择、事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情况。所以,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就是研究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对代理人实行有效的激励。
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如公司股东和公司经理、选民与官员、医生与病人、合作社经营者和广大社员之间的关系等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正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普遍性,使得与该问题相关的研究文献非常多。例如,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是委托—代理理论发展的基石[1],威尔逊构建了不确定条件下的激励结构模型[2],罗斯讨论了存在道德风险和代理人预算约束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3],詹森和麦克林研究了委托—代理成本,认为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性因素[4],埃斯瓦瑞和科特威构建了一个激励模型来解释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5],等等。目前国内对该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治理[6]、政府管理[7]、金融会计[8]等领域,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研究的文献则相对较少。马彦丽通过对我国以少数人控制为特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察,提出合作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即传统的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小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指出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9],但文章并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及影响给出深入的理论分析。
目前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其模型还处于空白状态,本文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实践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并通过该模型来分析影响合作社经营者激励的相关因素,对不同发起主体①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概况
(一)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分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合作社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惠顾者。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实践中,合作社的投资者除了合作社的社员以外,有些合作社还有来自政府或企业的外部投资;合作社的经营者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他们往往也是合作社的惠顾者,如很多合作社的理事长自身就是种植养殖大户,他们除了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以外,自身经营的农产品也是通过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合作社的惠顾者是指与合作社发生农产品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或非社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外部投资者与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里的外部投资者主要是指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来自外部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捐赠资金,一旦捐赠过程结束,此类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合作社内部支配,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另一类属于项目委托资金,此类资金的所有权属于项目发包方,而具体的经营权则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因此,此类资金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第二种是合作社内部普通社员和合作社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普通社员入社时缴纳会费或者对合作社进行投资,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并委托经营者对合作社进行管理,到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通过与合作社交易自己的农产品,分享合作社的组织剩余。该种类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普遍存在,是本文所研究的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三种是合作社经营者自身的委托—代理关系,前文已经提到,当经营者既是管理者又是惠顾者时,经营者将自己的资金纳入合作社的总资金中,并进行统一管理,但由于经营者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之一,故此类型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完全分离(或者说是部分分离)。
(二)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活动,其性质类似于市场中的企业,但由于合作社内部成员实行民主管理和互助合作,所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相比又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将导致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1)合作社中代理方的实力较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指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而代理人则是被动接受契约的人。在一般意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授权代理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决定着最终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合作社中社员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情况正好相反,社员是委托人,合作社的经营者是代理人,但是在委托—代理双方的实力强弱上,合作社代理人往往具备较强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对合作社决策的影响力也更大。
(2)合作社中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惠倾向。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偏好不变、预期效用等基本假设,所以在一般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独立的“理性人”,这些“理性人”在自利偏好的假设下,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委托人追求资本增值和收益最大化,代理人除了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以外,还力图获得更多的非货币收入(如奢侈的工作条件、挥霍企业的财产等)。在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由于农民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的互助互惠,这也是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在实践中,对互惠的关注已经成为合作社领导人及社员处理合作社事务及参与合作社管理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合作社内部社员的行为偏好前提假设中除了自利偏好以外,还应该加入互惠偏好。
(3)合作社中存在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方和代理方的界线非常明确,委托方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企业的所有者。代理方受委托方邀请,成为企业的管理者,代理方只拥有企业的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情况是,合作社的经营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所有者,而且对合作社的所有权还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经营者在经营合作社所有社员资产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经营自己的资产。这种合作社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完全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称之为不完全“委托—代理”关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及经营者激励行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
1.基本假设
结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特点,可以得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
2.理论模型
在以上假设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理人(经营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激励行为分析框架
1.基本假设
(9)式即为合作社代理人激励相容的一阶等价条件。
在(9)式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将(9)式和参与约束式(3)、(4)代入合作社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可得到合作社委托人效用最大化时的一阶条件。本文仅考虑合作社代理人的激励,则由(9)式可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自身经营的农产品占合作社总产出的比重(λ)与其努力程度(a)正相关。即如果合作社经营者自身经营的农产品占合作社总经营农产品数量的比例越大,则对他的激励程度也越大。这一点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经营者往往自身都是农业大户的现象。
(2)合作社代理人对互惠关注的敏感性系数()与其努力程度(a)正相关。这说明当合作社的代理人是一个互惠偏好者时,他将付出更大的努力去经营合作社。
(3)由(9)式转化得: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关于“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研究都认为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致,但是关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还没有相应的研究进行深入的分析。本研究认为,合作社“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合作社内部存在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非对称信息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非对标信息是指由于合作社契约双方对信息获取能力的差异,使得契约当事人的一方持有另一方不知道的,甚至第三方也无法监测到的信息。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中,合作社代理人(经营者)和委托人(普通社员)之间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现象,由于合作社代理人自身的要素禀赋和资源优势强于委托人,所以在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他们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合作社内部非对称信息的特点,可以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非对称信息分为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和内生性非对称信息两类。
(1)外生性非对称信息。外生性非对称信息是指契约双方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及分布状况,这类信息不是由契约双方的行为造成的,在某种意义上指的是契约双方的禀赋特征。在我国由不同主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虽然合作社代理人对合作社经营的目标表面上都是要实现合作社收益最大化及社员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不同类型合作社代理人自身的要素禀赋存在差异,使得在不同主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理人的目标会存在明显的差别,由于这些目标的信息没有公开,故合作社委托人(普通社员)在制定契约时无法获知代理人(经营者)经营目标的“隐藏信息”。
(2)内生性非对称信息。内生性非对称信息是指在契约签订后,无法由对方观察、监督甚至推测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具体来说,在合作社中,由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a)不能被有效监测、代理人对互惠的敏感性程度()无法被准确衡量、合作社内部盈余分配的比例()往往由代理人自行决定等等,加上代理人各方面的实力要强于委托人,使得合作社委托人无法制定完全的契约对合作社代理人的“隐藏行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和激励契约的不完全性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的存在,使得合作社委托人在对代理人制定监督契约时,无法将代理人的所有行动都事先清晰完整地列入契约条款之中,而且由于委托—代理双方实力相差较大,所以,对代理人行动进行监督的成本也非常大。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中,合作社内部设立的监事会往往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也流于形式,加上对合作社代理人违反章程的惩罚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施行,从而使得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非常弱。
在制定激励契约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人无法获取代理人努力程度及其他影响激励因素的有效信息,制定的激励契约必然是不完全的,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合作社对经营者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按照经营业绩的好坏进行奖励等。
在合作社监督和激励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具有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的合作社代理人会通过合作社内部不完全的契约空间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函数,并最大化自身的效用。其作用机理如图1:
图1 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目标激励图
(三)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激励现状
在我国不同主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代理人自身的要素禀赋和资源条件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可看做是合作社代理人的“隐藏信息”。对于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代理人(经营者)来说,其经营目标必定是在自身“隐藏信息”和委托人不完全契约的约束下,采取“隐藏行动”来最大化自身效用。
(1)种养大户主导型合作社。在由种养大户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首先,合作社代理人基本都是种植或养殖大户,该类代理人自身经营的农产品占合作社经营农产品总量的比重(λ)较大,由(9)式可知,该类代理人将对合作社的经营具有较大的努力程度(a)。另外,该类型合作社代理人在农业生产方面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优势,容易利用这种垄断性优势来巩固在合作社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再次,此类型合作社对入社社员的要求普遍较低,即合作社委托人的参与约束对合作社代理人效用最大化的影响较小,所以,此类合作社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是以满足自利性偏好为主的。
(2)营销大户主导型合作社。在由营销大户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代理人往往是营销大户或经纪人,此类合作社代理人具有销售渠道和市场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为委托人解决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但是,该类合作社代理人自身种植或养殖农产品的比重较小,主要是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来赚取销售差价,因此,该类型代理人对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努力程度(a)将较低。该类型合作社对入社社员的生产规模或资本规模(如必须为营销大户)有一定的要求,容易形成“核心—外围”型产权结构,在该类合作社中,由于核心社员(委托人)投入了较多的股份,所以参与约束中的保留效用较大,这将对代理人的监督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合作社的外围社员则与合作社没有紧密的联系,对代理人的影响也较小。在此类合作社中,代理人将在兼顾核心社员利益的情况下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3)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在由企业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代理人往往由企业指派或受到企业的资助,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往往受企业的影响较大,而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所以,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可以定位为在满足企业最大化利润的基础上实现合作社内部的激励相容。由于企业主导型合作社代理人在合作社资本金中占有股份的比例较高,故占有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比例(t[,i])较大,因此,该类合作社的代理人将付出较大的努力。另外,该类合作社经营农产品的市场定位较高,对社员入社的要求也较高,导致入社社员(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保留效用较大,而且合作社一般会对社员生产进行专用性投资,如提供指定的生产资料等,这些因素将使得企业主导型合作社的代理人受到来自企业和委托人(社员)的双重监督,他们将在双重监督的条件下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
(4)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在由村集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代理人多为村干部,与其他几类合作社相比,在此种类型的合作社中,合作社代理人除了具有自利性偏好以外,更多的还具有互惠性偏好,这是由村干部的身份决定的。由于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内部社员(委托人)多为该村村民,对于合作社代理人来说,合作社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合作社及社员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将通过社员的利益表达影响到自己的政治利益(如村干部的连任等),所以,此类合作社的代理人将具有较强的互惠偏好(),他们对合作社经营将具有较高的努力程度。
五、信息显示与合作社激励契约的改进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非对称信息,导致合作社内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具有不完全性,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中,合作社代理人在合作社内部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从而使得这些代理人会通过不完全的契约空间来最大化自身隐藏的目标函数和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对于委托人(社员)而言,只有使代理人(经营者)效用最大化,才有可能实现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合作社的委托人(社员)重新制定完全的契约框架来解决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不切实际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合作社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设计有效的监督和激励契约,改进合作社内部非对称信息的现状,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达到一个次优的新的均衡。
(一)信号传递与隐藏信息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人具有“隐藏信息”,使得合作社的代理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合作社内部的不完全契约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有时甚至还会产生攫取委托人组织剩余的激励。所以,解决“隐藏信息”问题的关键就是通过改进现有的契约及契约环境,使代理人的“隐藏信息”通过某种信号传递出来,使之公开化或不再具有隐藏性,合作社代理人不再具有获取垄断性租金的砝码。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种养大户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差别在于种植或养殖大户—般具有经营该产品的技术优势,代理人将会有利用此种技术优势获取垄断性技术租金的激励。从信号传递的角度来看,可以加大政府农技推广项目在该类型合作社中的实施比例,这既可以带动更多的农户掌握新的种植养殖技术,减弱该类代理人的技术垄断性地位,也可以通过该类型合作社带动更大范围的农户。
(2)营销大户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产品的销售关系,该类合作社中容易形成“中心—外围”型产权结构,对于合作社“外围”的委托人来说,其权利容易受到代理人的侵犯。所以,从信号传递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物流及批发市场体系,削弱合作社代理人销售渠道的垄断性地位,从而使该类合作社代理人将更多的努力投入到合作社的经营中去。
(3)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代理人被夹在企业和委托人之间,合作社代理人的努力行为受到企业和委托人的双重监督,所以合作社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较高。此外,由于该类型合作社经营农产品的档次较高,利润空间也比一般农产品要大。然而,虽然该类合作社对社员给予的农产品价格一般要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但是受企业自利倾向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对委托人的产品压级压价的现象,而合作社社员由于事先接受了企业的专用性投资(如事先赊销生产资料等),又不得不接受企业的不公平行为。所以,建议建立农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将农产品质量信号予以公证并公开,以提高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内部委托人权益的保护。
(4)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合作社代理人和委托人有着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双重纽带关系,此类型合作社内部社员(委托人)基本上都是同村村民,合作社代理人也兼具合作社经营者和村集体经营者(村干部)双重身份,为防止合作社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建议将合作社代理人的经营绩效纳入村级政务公开及考核的范围,这将极大地降低代理人的“隐藏信息”,达到既有监督又有激励的双重效果。
(二)信号甄别与隐藏行动
为了降低合作社代理人的“隐藏行动”行为,合作社委托人需要改进相应的契约,对代理人的“隐藏行动”信号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降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来说,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契约机制:
(1)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实行账目在全社范围公开。从前文对合作社代理人激励行为的理论推导可知,合作社内部代理人的待分配盈余比例(t[,i])将对合作社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起到正向的激励作用。据调查,在我国不同主体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合作社财务账目并没有达到100%在全社范围公开的程度,除了部分合作社在会员大会上公布以外,还有相当比例的合作社仅对理事会或交纳股金的社员公布合作社的财务。这种契约安排将使合作社的外围社员(委托人)无法对合作社代理人的盈余分配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代理人隐匿合作社的财产以及任意支配合作社盈余提供了采取“隐藏行动”的激励。而且,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来看,目前还有相当比例的合作社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目。因此,应该加大力度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实现合作社财务在全社范围公开,为合作社委托人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隐藏行动”提供依据。
(2)建立经营者考核制度,完善合作社内部民主决策机制。由于合作社代理人的互惠偏好()将对其努力程度产生正向的影响,而合作社代理人的互惠性行为又无法准确测量,这将对合作社代理人的激励起到负面作用。所以,应该在合作社内部建立起经营者考核制度,对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投入较大努力取得较好成绩的代理人进行奖励,对经营业绩较差付出努力较少的代理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此外,为了将合作社代理人的不良“隐藏行动”显示出来,需要加大力度完善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决策机制,特别是投资决策、盈余分配决策及社内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通过所有委托人(社员)参与投票来决定代理人的行动方向。
(3)明晰合作社产权结构,加大中小股东在理事会及监事会中的比例。由合作社代理人的激励理论可知,代理人的努力程度还将受到其自身经营产品占合作社总产品比重的影响。这意味着自身经营农产品比重较大或是占有合作社股份比例较多的代理人将会对合作社的经营投入较大的努力。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合作社内部的产权结构并没有完全明晰,这就使得合作社代理人存在着通过不完全的产权结构攫取合作社剩余的可能,所以,应该对合作社内部的产权结构加以明晰。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及监事会内部的成员大多是合作社的大股东或是核心社员,而合作社外围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委托人)并没有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这将堵塞中小社员有效监督代理人行为的渠道,容易引发代理人的“隐藏行动”。因此,必须改进合作社的领导层结构,加大中小社员(委托人)在理事会及监事会中的比例,提高合作社内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合作社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注释:
①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实践,本文将按照合作社发起主体的性质将其分类,即种养大户主导型合作社、营销大户主导型合作社、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和村集体主导型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