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出口信用保险 一个值得重视的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视论文,手段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迄今为止,人保公司已承保出口收汇风险的国内企业仅为近800 家只占外贸企业总数的2.7%。而与此同时, 又有不少企业出口后逾期未收贷款,使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至1995年7月,我国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达数十亿美元。其中拖欠1—3 年以上约占40%;属中央部属企业占2成,地方企业占5成,三资企业占2成, 据分析,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尚未建立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同时也缺乏明确的、长期的出口信用保险战略和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管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出多门、追求部门利益等问题。现行出口信用保险体制既分散了国家有限财力、物力的投向,也造成了人才和经验的浪费,更严重地是失去了宝贵的时间。

编者按:近年来,各国政府均采用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间接促进出口的作法,出口信用保险即为其一。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实行7年多来,虽取得较快的发展,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由对外经贸大学、新技术贸易咨询组和发展司政研处合作进行的《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出口》课题“出口信用保险”分课题研究报告,在充分考察和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还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报摘登部分调查报告,以使我们更加重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出口,使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得以健康发展。

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经济一体、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功,以及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当今的国际贸易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充满了生机,同时也包含着更加激烈的竞争,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通过开拓外国市场、扩大出口来带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就业机会,缓解失业问题,平衡国际收支,因此,各国政府均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和手段,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的出口。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就是人们最普遍采用的两个重要工具。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模式利率被废除、各国政府对出口信贷的补贴和再贴现的减少和取消、人们对政府支持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所发挥的作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具有100 多年发展历史的出口信用保险正在进入一个新的辉煌时期。

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定的一种保险协议;根据该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协议项下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投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

在信用保险中、风险的概念是独特的,它所指的是一件不只是取决于当事各方特别是被保险人的意愿的不确定事件。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收汇安全,风险很大且难控制、出险的概率要比其它保险业务大得多。

出口业务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控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而且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采取公司形式,实行企业化经营,在注重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也必须考虑经营实绩,尽可能地实现收支平衡,甚至获得利润。在有些国家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受到议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的。近年来,一些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改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高经营水平,减轻对公共财政的压力。

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它是与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密不可分的。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1)颁布专门法律或有关国家政令、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2)政府出资直接创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或委托私人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以法律形式规范这些机构的经营和管理;(3)政府在财政上给予必要的支持,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贴现票据和再保险等不同的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4)设立专门机构、制定政策,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设立了由有关政府部门和外交、财政、经济、贸易、工业、国防、中央银行等官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部际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5)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 赋予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

国际机构利用其财力和人力,常常拥有有关买方所在国的经济状况及如何以有利的条件来完成项目的准确而详实的信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担保的信贷金额之大及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则使其在评估买方所在国风险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国际机构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传输统计数据和组织不同层次的会晤等形式建立了定期交流信息制度。

国际组织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随着出口信贷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国际机构对于这一现象十分关注,并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一些地区性银行等国际组织已注意到出口信贷的重要性,因此就力争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关系趋向紧密、以便双方能够更好地互换信息,并就一些优先发展项目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

至于一些优先发展项目的实施,往往需要庞大的资金,因此要求从各种渠道进行筹资,这就使国际组织必须努力扩大其自身融资的影响,并利用私人银行提供的贷款或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担保的信贷。因此,有些项目的融资主要依靠多国资金和私人或政府的双边贷款。

部分国家和地区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率(%)

198619871988198919901991

香港2.3 2.3 2.1 2.0 2.1 2.0

印度尼西亚 12.3 9.6

日本22.921.354.4 51.4

台湾52 36 4

46

澳大利亚 11.912.013.010.68.1 6.3

新西兰9.3 8.5 7.3 4.3 4.0

加拿大1.8 1.5

奥地利23 21 22 23 23

19

比利时4.6 4.7 4.8 3.3 4.1 4.1

德国4.8 4.6 4.3 3.9 3.9

此外,国际机构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发展出口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

自1989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先在一些机电产品出口量较大的省、市和经营管理较完善的出口企业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9年上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上海、天津、广西、宁波等分公司试办理了上述业务。

在1989年至1995年的短短7年中,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1989年9月,在试办地区取得一些经验的基础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出决定,将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扩大到22 家, 从1989年第四季度起开始。1990年3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扩大试办范围,除西藏分公司以外,当时的42家分公司均可办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迄今为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的43家分支机构均开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范围扩大

最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限于机电产品。后来考虑到外贸出口和商业经营的实际需要,1989年9 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不仅可以承保机电产品,也可以承保非机电产品。各地分公司可以从实际出发,选择不同的承保对象开办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向外贸公司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趋向多样化

随着经济持续迅速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外经贸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发展的需要,人保公司还不断拓展新业务,追求多样化。迄今为止,已开展业务的具体险种主要有: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担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担保、出口押汇保险、保证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不仅如此,业务的地区结构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从原来仅瞄准欧洲、美国、日本及东南亚市场转变为在巩固和加强原有市场的业务的同时,把发展的触角伸向东欧、中亚、拉美及非洲,因为这些地区充满了希望和风险。

4、建立出口风险保险制度

鉴于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有很大风险,并且为了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和鼓励企业开拓新的出口市场,改变我国外贸出口过份集中于少数贸易区域或国家,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护作用,推动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设备和成套设备(如飞机、船舶等)或其它资本型货物的出口,国务院于1992年6月作出决定, 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风险保险制度,在原来总额为4000万美元的赔款准备金的基础上。从1993年开始,三年内国家财政每年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增加2000万美元,到1995年底达到1亿美元,作为专门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风险保险基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单独记帐,周转使用。国家对人保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

5、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取得可喜的成绩

短期业务年保费收入由最初的100多万增加到现在的800万美元左右,增长了约7倍,而且1994年短期业务保费收入曾高达921.8万美元;承保金额由1亿美元增至十几亿美元,翻了好几番。至于中长期业务, 自1992年6月正式开办至1995年底,已出保险单的共有11笔。 承保总金额为4.9亿美元。其中卖方出口信贷6笔,买方出口信贷5笔; 最小项目的承保金额为370万美元,最大项目的承保金额达3800万美元, 涉及的国家有:毛里塔尼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秘鲁、缅甸、古巴、越南、伊朗、塔吉克斯坦等。此外,已开出承保意向书的业务所涉及的承保总额约达34亿美元。迄今为止,人保公司已为国内近800 家企业提供了出口收汇风险保险,承保的海外买方达数千家,遍及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

6、实行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

7、按经济核算原则自主经营

8、借鉴外国经验,增强人员培训,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9、初步实现管理电脑化, 并与世界著名的商业信息咨询公司建立了关系

10、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批准作为政策性出口信贷机构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开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业务。截止1995年9月底, 中国进出口银行共承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4笔,承保金额1.1亿美元; 意向承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目13笔,意向承保金额为6亿美元。

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外贸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支持外贸出口,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安全保障,为发展外向型经济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一,促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以大力发展外贸出口带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增长。

第二,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迅速发展。

第三,为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保驾护航。

第四,有利于国内一部分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生产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企业通过出口求发展。

第五,为出口企业收汇提供安全保障。

第六,支持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提高竞争能力。

第七,为出口企业寻求银行融资提供便利。

第八,为银行发放出口信贷提供直接的或无条件的担保,有力地推动出口信贷的蓬勃发展,使得银行能够充分地运用信贷资金,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第九,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买家资信调查和市场咨询服务,有利于它们在激烈的商战中做到心中有数,掌握主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利于它们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决策科学化,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无论是从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上讲,还是就具体操作方式和手段而言,我国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尚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1、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管理体制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同时也缺乏明确的、长期的出口信用保险战略和政策。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支持外贸出口的增长,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不时地制定一些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或措施,但往往采取内部文件的形式、缺乏透明度,使得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无从知晓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而且有些政策或措施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过份追求短期目标;有些政策或措施则由于种种因素而迟迟得不到落实,只停留在形式上。此外,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管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务院机电办、财政部、经贸部等,具体项目的保险通常还牵涉到有关工业部,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掣肘、追求部门利益等问题。

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任何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或法律条例,而且在其他有关立法或法律条件(如《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等)也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明确的专门规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业务中,无论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出口企业,都常常会有一种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的感觉。而且出口企业往往因此会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一些具体的业务做法产生疑问,如为什么要实行“统保”原则;保险费率是否定得过高;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具有国家支持的政策性业务,它的政策性是如何体现的,政策性业务为什么要按商业方式来经营,等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则有时因无法可依而只能按内部文件规定行事,操作起来十分不便,难以充分地、真正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甚至事倍功半。

3、资金不足制约出口信用保险的迅速发展

由于财力有限,在试办出口信用保险初期,国家给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政支持为4000万美元,作为赔款准备金, 分四年到位, 每年1000万美元,按照欧洲保险市场的惯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与承保责任之比通常为1:20。也就是说,截止1992年底,人保公司上述赔款准备金全部到位,最大承保责任仅为8亿美元, 约占当年外贸出口(849.4亿美元)的0.94%。从1993年开始,正式建立风险保险基金, 截止1995年底,风险保险基金达到1亿美元,它的最大承保责任为20 亿美元,约占当年外贸出口(1487.7亿美元)的1.34%。由此可见,财力有限,风险保险基金不足,首先从客观上就制约了人保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发展的支持作用的充分发挥。

4、现有的经营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例如,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都交给人保公司来经营和管理,而且财务和经营成果混在一起统一核算,统一对国家财政负责,这必须会影响保险经营者开展和扩大政策性业务的积极性。人保公司作为企业必然要考虑和追求经营效益,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国营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履行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保公司不得不采取十分谨慎的方针,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步伐也就显得不够大胆、快捷,不适应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使得承保出口额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至今仍徘徊在1—2%的水平,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率平均达4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约有15—20%。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再加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强,技术复杂,责任大,因此,保险公司基层单位特别是地方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宁愿多做商业性业务,少做政策性业务。这样长此以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仅不会迅速发展,而且会停滞不前甚至逐渐萎缩。

5、外贸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识

我国现有3万家外贸企业,其中从事机电产品贸易企业约有6000 家。在现有的外贸企业中,大多数是近几年中迅速成长起来的,至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保障收汇安全或获得银行融资便利,具有这方面经验或掌握这方面知识的企业可谓凤毛麟角。迄今为止,人保公司已承保出口收汇风险的国内企业仅为近800家只占外贸企业总数的2.7%。而与此同时,又有不少企业出口后逾期未收贷款,使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至1995年7月, 我国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达数十亿美元。其中拖欠1—3年以上约占40%;属中央部属企业占2成,地方企业占5成,三资企业占2成,据分析,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外贸企业之所以没有很好地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恐怕有这样几个原因:A.缺乏风险意识,几乎没有风险管理;B.以国有企业自居,习惯于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庇护下开展经营活动,盈利皆大欢喜,亏损挂在帐上,企业出口收不回贷款,最后都算在国家帐上,而且继续照常做买卖;C.思想保守,认为投保信用险不合算,额外增加成本;D.过份信任外国商人及其过去的交易经历,把感情与生意混为一谈,从而忽视了商人狡猾的一面,并丧失了做买卖时所应具有的基本理性即须随时意识到有可能发生任何风险;E.对国内外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及具体做法缺少了解。当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宣传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6、体制磨擦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按常理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项政策性业务,其经营应该是具有垄断性,原则上不适于开展竞争,因为一旦这两家都是具有国家支持的机构之间产生竞争,就有可以使它们的经营偏离国家政策目标而追求自身的效益,从而影响国家整体战略布置和全局利益。竞争将可能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不必要的损失。目前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方面,虽然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由于实力悬殊,尚未形成激烈的竞争,但是,事实上,自这两家机构开始共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之日起,就意味着竞争将不可避免,这是市场规律。而且在当前我国财政尚不富裕,出口信用保险还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是不利于其本身健康稳定的发展,既分散了国家有限财力、物力的投向,也造成了人才和经验的浪费,更严重的是失去了宝贵的时间。

7、迄今尚未建立我国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参照和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及各种信息几乎都是外国机构或公司所提供的。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这既不利于我国准确地掌握信息,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国别地区经贸政策,同时也影响外贸企业对买家风险的预测和估价。表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幼年时期。

8、仍未加入伯尔尼联盟,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受到影响。

1989—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业务一览表

19891990199119921993

保费收入 1.162.544.185.998.47

追回欠款 0.090.150.210.340.80

支付赔款 0.842.600.734.013.50

承保金额 105.50 280.72 484.4

723.69 825.00

承保金额占出口0.200.450.400.670.85

总额的比重(%)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似应立即采取下列行动和措施:

(1)制定和颁布立法,为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应尽早出台。在立法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一些相关的战略、政策和措施,并辅以相应的工具或手段,而且要特别注意和强调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2)依据立法, 迅速建立一个部际委员会,直属国务院领导。

(3)成立专门的、独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直接受出口信用担保和保险部际委员会的领导。可以考虑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部合并成一个新的保险公司,原人保公司分公司的从事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人员也可以分离出来,根据各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跨省或跨地区的新的分支机构。这将会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摩擦问题,并有利于国家集中财力、物力和人才,使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再上新台阶。

(4)抓住时机,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风险意识, 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新概念,同时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今,发达国家任何一家较大的企业至少设有一名风险经理,有的还设有一个部门。国家尤其是人保公司要切实采取行动,投入适当的财力、物力和人才,向外贸企业介绍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综合性服务,与企业合作,帮助它们培训人员,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5)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 逐步和适应提高风险保险基金。假定“九五”期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责任以1995年的22亿美元为基数,约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的1.48%,到2000年提高至80亿美元,占当年外贸出口总额的4%,这样, 不仅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出巨大努力,使承保责任每年以30%以上的高速度增长,而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资本金与承保责任之比为1:20的惯例,风险保险基金须由现在的1亿美元增加至4亿美元左右,国家应当考虑从每年的出口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来补充出口风险保险基金,增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从而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此外,根据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也可拿出少量资金予以支持,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

(6)要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和建立我国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 因为它是出口信用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业务操作中不可缺少的有效工具。外贸企业通过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则可以准确、快捷地掌握与买家相关的各种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地避免风险和控制风险。此外,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还将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外经贸战略和政策。

(7)加强内部协调,争取尽早加入伯尔尼联盟。

(俞雄飞执笔)

标签:;  ;  ;  ;  ;  ;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_出口信用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