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基本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问题上存在着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已经影响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落实。所以,有必要对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澄清模糊认识和纠正错误观念,更好地落实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无产阶级是完成这项历史使命的主要力量。但无产阶级要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就必须通过建立自己的政党,并由这个政党来领导,才能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样的政党必须有一个“在每一个时间内都必须为全党所赞同”的统一的纲领,否则,就不能成为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向来反对党的理论基础和党员成分方面的多元化,反对主张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具有“自治”权的观点,认为那样会把工人阶级政党变成一个大杂烩,变成一个宗派集团,变成一个小资产阶级政党。因此,他们始终强调保持世界观、指导思想和组织行动上的集中统一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和优势。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普遍的重要的实践特征。在创建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在同盟组织章程中却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同盟的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等,为无产阶级政党奠定了区别于旧的工人组织和其他政党的组织原则。1905年,列宁首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法。1906年4月,这一原则首次载入党章。 共产国际建立后,列宁将其写入了《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世界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普遍遵守的组织原则。尽管中国共产党早期章程中没有明确“民主集中制”的提法,但一开始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建党并在不久后参加共产国际的。1927年6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进了党章。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关键性因素。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主要是看这个政党有没有一个统一的始终反映并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纲领;能不能在这个纲领下组织起团结统一、坚强有力的队伍;这个组织是不是始终在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使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政治本色的根本组织原则,在确保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离开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在指导思想上和行动纲领上的统一,就失去了组织保证,实现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二、民主集中制的本质
长期以来,人们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本质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不是将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政治制度混同起来思考,就是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解释。
我们应当首先清楚: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个组织原则,不是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原则(尽管与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应当按组织原则的特性而不能按政治原则的特性来认识和把握它。
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主要是指党的各个组成部分按照什么样的关系组织起来,去发挥作用。它不仅要解决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更要解决这个组织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问题。
就党组织成员在党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已经对党员一律平等、领导机关实行选举制、报告工作制、党内自由民主讨论等组织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如何处理基层组织之间、基层组织与中央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建设一个有机统一的党组织,还是建设一个联盟式的、松散的、派别林立的、没有统一章程和纪律的党组织,成了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列宁把政治学中权力集中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借用到党的组织结构中来,以规范党的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主张建立单一集中结构的党组织,提出了“集中制”的概念。并且指出,这种集中制,不是官僚主义“集中制”,不是专制“集中制”,而是党内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的“民主集中制”。
可见,民主集中制是确保党内在政治生活上实行民主和确保党在组织机构、指导思想、党的纪律上的集中统一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本质是:在党的组织内部的少数服从多数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直至服从党的代表大会的有机统一;是尊重党员党内生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和尊重集中统一的党组织权威的有机统一。
三、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应当从整体上全面把握。
第一,民主集中制包含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方式的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就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源,并从产生方式上规定党组织的民主特征。
第二,民主集中制包含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党的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既是对党的领导机关职权的实体性规定,同时也是体现党内权力的授予与被授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程序性规定。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治局向全会报告工作,而在此前召开的省委六届四次全会上,省委常委会向全会报告工作,这既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报告工作”制度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第三,民主集中制包含了如何调整党内各种权力关系的准则。民主集中制是调整党内关系的根本准则,主要内容是对党内的党员与组织之间、少数与多数之间、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以及各个组织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之间关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四个服从”。在这四个服从之中,核心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高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第四,民主集中制包含了党委会如何实行领导的基本原则,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重要问题,其主要内容有:在党委内部,各委员(包括书记在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委员会内部,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由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时,书记与其他委员,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经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全体委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并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密切结合,所有党委成员共同对党委的工作负责。
第五,民主集中制包含了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使党委内部决策实现民主化、科学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随后,这一议事决策机制被载入十六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因而,也就成为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和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监督的特殊党员等,都属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键性因素
影响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党委书记由于在党委中负有全面责任,发挥着特殊作用,他们民主意识的强弱,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视程度、自觉程度,直接影响着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但最为关键性的是:建立强化、保障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集中制意识的配套制度,提高每一个成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增强整个班子共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一项严肃的党内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首先应当是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而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人行为。党委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都与此有着密切的联系,负有共同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集体领导原则与首长负责制领导原则的本质区别。党章及各项规章制度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出,少数主要领导干部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每一个行为,都是以党委内部多数成员明哲保身,不坚持党性原则的默认、赞同甚至是帮助为前提的。这样,少数领导干部个人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式,掩盖着领导班子多数成员甚至整个领导班子集体不坚持或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质。这大概是大多数人产生关键在“一把手”这一认识的根本原因。
在党的建设中,突出“一把手”的作用,强化“一把手”责任,强调的仍然是个人的因素,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应当建立在确保发挥领导班子整体积极性、主动性的制度建设上。试想,如果一个班子内部别说是多数,哪怕有一半同志敢于坚持原则,那么,少数主要领导人的违背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就很困难,甚至不可能。可见,领导班子有没有一个好的制度,整体原则性强弱和风气的好坏,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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