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之间——论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国社会转型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中国社会论文,中介组织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社会中介组织兴起的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轨时期,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同时,加入WTO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带来巨大挑战。中国的市场经济虽已基本确立,但还不完善、不成熟。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滞后。无可否认,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最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然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由于垄断、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限制,从而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所以,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不仅达不到理论上的帕累托最优,就连其基本的资源配置功能也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政府就要面临着两大困境:一方面不仅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存在着内在缺陷的问题,还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力量薄弱,不能较为充分地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的问题,而且市场解决不好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得好;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和竞争经济,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能通过各种间接手段调控、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市场经济必然会划定政府权力的范围,迫使政府重新调整其职责和功能,限制政府的结构和规模。为此,政府又必须在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移给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市场失效问题,承担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后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又要借助其他力量来填补对某些领域直接参与、直接管理手段的放弃和间接调控机制尚未健全所形成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机制的结构真空。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从不发达、不规范的市场经济向发达、规范的市场经济的过渡、转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历史轨迹,诺思称之为lock in(锁定)和path dependence(路径依赖)。[1]而在这种转轨过程中,要避免极易出现的lock in现象,就必须找到一种path dependence,即归根到底要找到一种使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通道。建立在市场契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的基础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是重要的path dependence。
2.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称作市民社会、文明社会,他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近现代社会学家共同使用过的概念,其基本内涵指一种不同于国家构造的社会形态。今天,市民社会已成为西方社会普及性的结构形态,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表征。
中国作为迟发展型国家,国家在启动现代化的初期完全占主导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工业化,因而运用政权力量渗透、控制了社会各领域,形成了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所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民间)生活的越位。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模式使国家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国家行动的有效性降低,进而削减了国家的权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转变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关系模式已经是非常迫切的了。西方国家现有的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模式形成的动力主要来自社会。市民社会通过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不断斗争,逐渐确立了市民社会的地位。在市场社会的强大压力下,国家不断收缩其行动范围,逐渐退出私人领域和非政治性公共领域。这一过程呈现出社会主导国家的特点。西方市民社会尽管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但由于国家的被动性调适,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关系模式的形成仍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当然如果社会缺乏自觉,这一过程将会持续更长时间。
对于中国而言,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国家长期以来靠行政手段对社会进行支配、管理和调控,对规范化的法律手段和其他制度化调控方式比较陌生,短时期内转换国家支配社会的关系模式必然受到来自国家方面的顽强阻力。与此同时,社会也因为长期以来听命于政府与组织的安排,习惯于被支配的地位,因而导致自主性、自治性的缺失,一旦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给社会以自主的生活空间,人们甚至有无所适从之感。就此而言,国家和社会结构关系的转型将会经历一个较长过程。因此,必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必要性,对转型过程中来自国家的阻力应有自觉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推动社会的发育;而加快这一过程,创造条件建构公民社会的现实力量,为公民社会准备结构基础,社会中介组织则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为此,我们必须大力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使这种开放性、社会性的组织遍及社会的各阶层和各行业,彻底瓦解旧的社会结构,并把制度化与法律化引入社会规范领域,提倡在社会组织内部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严格的章程与法规来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化的发展,形成一种法治社会的格局,实现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治、自律,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提供组织资源。公民社会是个团体主义的社会,是个高度自治的社会。在公民社会里,各种开放的社会团体广泛建立,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人们不仅可以从团体中获得救助,还可以成为团体的一分子,寻求事业的发展和精神的慰藉。所以,社会中介组织扮演着缓冲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成功机会的重要角色。同时,随着公民政治参与主体意识的增强,民主权利的维护也需要适当的表达途径,社会中介组织即是理想的对象。
二、国内外社会中介组织相关理论的分析
在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在中国兴起的历史背景以后,有必要对已有的社会中介组织理论作一梳理。
1.国内外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界定。莱斯特·塞拉蒙教授提出了非营利领域的六个鉴定特征:(1)正规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2)私立性:从组织机构上分离于政府。(3)非利润分配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4)自我治理性:能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6)公共利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2]与此相对应,迈克·赫德森也对公域和私域以外的第三域团体做出了界定,指出第三域中所有团体应是:根本上是为了社会目的而存在,而非实现赢利的目标;必须独立于国家;将他们全部的经济结余重新投入到提供的服务中去或用于团体的自身建设。[3]可以看出,西方学者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着重强调他们的社会性、非营利性和独立性。
我国及我国学者在如何界定中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上也做出了不懈的探索。根据目前的登记管理规定,我国政府将以下三类组织都划作社会中介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办事业单位。国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及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由于国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由政府决定和财政供给,非营利性和独立性很难保证,可见,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外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也使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与国外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吕凤太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指能够发挥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他包括商务咨询类、社会公益类、鉴证监督类、行业协会类、准司法类、准行政类等六类。[4]吴文延也认为社会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功能,承担具体服务行为、执行行为及部分监督行为的社会组织。[5]
总之,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更多的是从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联系作用上着手,对社会中介组织本身组织的特征并没有做出太多具体的规定,这或许是基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而提出的一种特定的界定方式。
2.社会中介组织的基础理论——市民社会和三元结构理论。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洛克则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逻辑推演中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市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他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
黑格尔是西方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在他的构想中,市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两位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则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划出了市民社会的范畴。
所以,储建国认为,“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分为三次大的分离:1.市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18世纪。3.市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6]
在市民社会理论完成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分离,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后,三元结构理论则为分析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了一个普遍的框架。
三元结构指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这三者的主体、产出、资源来源与组织目标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政治领域的活动主体是政府,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政府的资源主要来源于强制性税收,其主要组织目标是公共利益。经济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职能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私人物品。他的资源则来源于经营收入,其主要的组织目标是个人利益。社会领域的活动主体包括非营利组织、家庭和个人,他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组织目标则是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则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收费。[7]
迈克·赫德森指出:“‘公域’曾作为有效的服务提供者,然而其显而易见的局限使世界各国逐渐将具体的服务管理责任委托出去,……这些团体渐渐发现他们之间必须为争取资金和服务对象竞争,并不得不使他们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以争得政府对他们的最高的拨款。当这一切发生时,他们开始变得像独立的非营利团体,最后转移到‘第三域’。”[8]而现在的中国,也在经历着同样的转型。
三、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导致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留下了一些管理和服务“真空”,这种真空产生了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强烈需求。
1.作为政府和私营部门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政府和市场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主导力量,社会中介组织则管理两个领域之间的部分,并且对政府和市场起沟通、协调的作用,构成一个三元权力结构的稳定格局。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再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附属物,与政府保持的原有的“脐带”关系不复存在,于是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将出现一个“断裂层”。这就需要在政府与企业二者之间寻找一个良好的沟通形式,用以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对下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意图,对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改变“政府——企业”两极相连格局的思维定式,从而形成了“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这样一个三元权力结构的稳定格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企业都围绕着市场运转而定各自应有的社会位置。企业追求的是就业和消费效用的最大化,而政府则主要考虑为公平竞争提供一种有利的社会环境,力图在稳定中促进经济增长。从本质上讲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并没有根本利害冲突,也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由于各经济主体存在着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彼此间有一些矛盾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矛盾和摩擦,一旦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就会加剧彼此间的对立冲突,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半官半民”的、不带主观色彩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下,一般能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其灵活的方式、积极有效的行为介入,有利于淡化矛盾,缓和冲突,使各种利益纠纷得以解决,相互关系得以转化、协调。
与此同时,随着职能的转换,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企业转变了经营机制,摆脱了对政府的依附关系,此时,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为自己服务的行业组织来协调、沟通纵向和横向联系,传递相关信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完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所需的生产要素必须要由企业自己到市场上去获取。适应这种变化,客观上需要一些起中介作用的组织来沟通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这些社会中介组织为各类生产要素的公平、合法交易提供了场所,他们不仅为企业发展生产提供了便利,而且为完善市场体系创造了条件。
2.协调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增加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及其有效性,提高公民参与政策过程的积极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为减轻政府面对的压力,为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就是大众广泛而有理性地参与政治。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模式中,政府采取直接管理的形式,直接面对民众,政府虽然是人民的政府,由于缺少把政府和民众这一对立面联系起来的中间媒体,表现出了大众的政治参与缺乏合理的渠道。随着改革的发展与民主的不断进步,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逐步建立起来,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但随着多元利益的形成,各利益群体政治参与愿望增强,政治参与扩大的速度比建立政治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的速度要快。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远远不能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需要,于是,人们在内在参与要求的驱动下,开始寻求制度外的参与途径。这种非制度化的参与,危及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探讨社会的政治安定问题时,曾提到两种社会类型:“群众社会”和“参与社会”。[9]他认为,在这两种社会里都具有高水平的政治参与,但“在群众社会里,政治参与是无结构的、正常规的、漫无目的和杂乱无章的”,因为“群众社会缺乏能够把民众的政治愿望和政治活动与他们领袖们的目标和决定联系起来的组织结构”。而“参与社会”的情形,则恰恰相反,参与是“通过合法渠道加以组织和安排的”,能够消解政府与民众的对立,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很明显,“群众社会”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为此我们必须向“参与社会”这一目标而努力。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政治与社会之间建立起具有沟通和协调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就成了不可缺少的配套系统。可以说,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了“缓冲器”、“过渡器”和“调节器”的角色,他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形成“参与社会”,使得大众的意愿能够有顺畅的渠道向政府表达出来,有利于促进大众广泛而理性地参与政治,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在公共权力——政府面前,公民个人向来都是处于弱者位置的。尤其是中国,受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公民总是被动地接受管理,缺乏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有效形式,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建设,使人民群众自愿接受自己所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中介组织完全根据工作业绩的好坏来决定其生存,人民是公共权力的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只是受人民委托来代行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可以被随时罢免的社会“公仆”,从而有助于使社会“主体归位”,让人民回到主人的位置上,使社会公共权力与社会本身融为一体。
四、中国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总体评价
当前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主要面临着以下几大难题:
1.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差,过分依赖政府,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有三种产生类型:A.由政府机构改革转化而来的社会中介组织。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将原来由政府包揽的规范经济运行的职能,如协调、沟通、监督、公证、检测、预测等,归还社会。这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机构、人员、设施等都来源于政府。B.由原来国有企业某些职能部门转化而来的社会中介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国营企业就是一个社会,企业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位,还承担了许多政治社会职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以后,原来由企业自己承担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广告策划、信息收集、咨询评价、劳保福利等业务,也归还社会。这也是中国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来源之一。C.社会自身产生出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些具有某项业务能力的社会成员自发组织起来,在进行合法认证登记以后从事市场中介活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绝大多数是属于第一、第二类型的,属于第三类型的为数甚少,也就是说,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都是从政府的“母体”中衍生而来的,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转化物,是权力的产物,这就异化了他应是市场经济本身产物的性质,成了政府机关的衍生机构;再加上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使他紧紧“靠挂”政府主管部门,且具有了相应的行政级别,成了政府的附属机构。职能的错位,使得他在社会发展中缺少动力和活力,在经营管理上普遍缺乏独立性、自主性,遇事喜欢依靠政府去解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及主动克服困难的精神显得不够,不能真正独立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2.社会中介组织功能不全,环境缺失。由于计划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直接面对面地互动,能够满足用行政手段驱动达到政府宏观管理的体制要求,没有产生社会中介组织合适的土壤;进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市场的游戏规则和政府的职能分工迫切需要社会中介组织来扮演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角色,由于产生社会中介组织的内因和环境不成熟,迫使政府出面干预并自上而下地组建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能、组织结构等都没有很好地规范,由发育不良而引发功能不全,使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找到合适的位置。一方面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习惯于大包大揽的作风,不想或不愿把有些过去属于政府的权力,下放或分解给社会中介组织,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还不善于或不习惯于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为其服务,许多企业有困难仍习惯于找政府或主管部门。
3.社会中介组织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相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社会中介组织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结构上,都远不能满足需要。从数量、种类上看,我国社会的超大性决定了市场的包容量十分巨大。市场主体类型丰富、层次复杂、数量众多,这就对社会中介组织提出了相当大的需求。就目前现有的社会中介组织看,数量明显不足,种类不齐全,资金来源不足,一些急需建立的社会中介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远不能适应需要。从空间地理分布上看,我国地域广阔,地区发展不平衡,建立市场经济的步伐、成熟程度有很大的差别,这就造成了社会中介组织系统的成熟发育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中介组织大多数是分布在东部沿海一带和大中型城市中,而广大的内地和乡镇仍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空白地带。在一些传统的行业中,社会中介组织初具管理规模和网络,在新兴行业之中,社会中介组织比较弱小。发展不平衡本身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向和形式,对于政府的职能转变和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4.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体制混乱,法律规范滞后。我国目前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因为目前整个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有的法规政策颁布施行后,由于改革开放向纵深方向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使已有的法规政策需要充实完善。政策法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同时,社会中介组织大多数是由行政机关采用行政手段建立的,直接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的就干脆被作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对待,定级别、定编制、财政拨款,在人、财、物上直接受制于行政部门;并且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同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受同一部门领导,或同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受不同部门的领导,造成不必要的人为管理矛盾与摩擦,造成部门割据和垄断,不利于同行业公平竞争。此外,社会中介组织独立动作的机制严重缺失,这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性不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有关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科学管理和社会监督薄弱不足造成的。
中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方向:
1.明晰和规范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加速政府职能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的归位。
影响社会中介组织职能正常发挥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职能与社会中介组织职能相互混淆,界限不清。要想让社会中介组织充满活力和发挥作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晰和规范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使社会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除了少数官办的中介机构外,大多数社会中介组织不得由政府组建,也不得挂靠政府部门。对于由原来政府部门转换而来的社会中介组织,应逐步实行分离和脱钩,使社会中介组织成为完全独立性和中介性的组织,在行政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上彻底割断与政府的直接联系。另外,要重新确认社会中介组织,对一些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行业组织,能够实行职能分离的坚决分开;难以分开的应向政府部门归位;条件不具备暂时不能分开的要确定出期限,创造条件按时归位。把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转变观念,改变政府部门包揽一切的做法,把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政府职能分解的对象之一通盘考虑,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一些行政方面的职能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地有重点地扶植一批与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而又是社会和企业十分需要的社会中介组织。一般来说,社会中介组织在职能上与政府是界限分明的,我国出现这种职能不分的情况是政府职能转换不彻底的产物。因此,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中,既需要将代行的政府职能从本职职能中剥离出去,又要界定出社会中介组织与一般性经营组织的职能差别,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最终归位。
而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制定适合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社会中介组织及其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确认等。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得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政府应实现由唱主角到当配角、由包办到协办的角色转换,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合理定位和独立运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作用,建立起自律性运行机制,从而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向独立运行方向转化。
同时,要以市场需要为取向,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职能,加强社会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因此,社会中介组织要面向社会,以履行社会职能为自己的生存基点,为社会服务,并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强其社会影响力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社会中介组织,重视社会中介组织,使人们通过有效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来实现其利益,进而提高他们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还要转变市场主体的传统观念,适应其自身在市场经济中的新角色。通过舆论、教育和实践使市场主体转变小农经济传统观念,逐步认识到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化、效益化的重要前提,进而主动利用社会中介组织为自己服务。尤其是企业,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小而全、什么都自己干或依赖政府的做法,学会善于选择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分享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利益,并以此作为自身转变经营机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契机和内容。
2.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以使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健康发展。
社会中介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要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前提。因此,不管是对于全国,还是对于一个省、地区、市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避免一哄而起。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对现已存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改造和优化,并优先、重点发展一批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较为密切的社会中介组织,使改造与新建同时并举,尽快填补社会中介组织体系的空白,形成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在管理体制上,要打破部门所有、部门管理、地区封锁、业务割裂的现状,建立标准统一、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的社会化的社会中介组织。
3.加快建立起一整套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和法规,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应根据现阶段社会中介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制定和形成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组织形式、经费来源、权利和义务等,使社会中介组织合法化、规范化。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彻底扭转把社会中介组织当做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管理的传统做法,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市场中介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使社会中介组织的日常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整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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