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业性论文,专业学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专业学位教育试验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17年间,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驱动下,在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辛勤努力下,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更广泛的社会公共事业培养了大批高层次、综合性、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新中国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及各项社会改革事业的日益深化,国家提出了“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举措。这为进一步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打造“国字号”的专业学位品牌,把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①,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深厚的社会动力。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回应转型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专业学位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开创专业学位教育的新局面,必须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深入研究关系到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这里,仅就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这一基本问题谈谈自己一点不成熟的认识,求教于同行。
一、17年来关于专业学位教育“专业性”的理解
专业学位的性质问题一直是设立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所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关系到专业学位教育质量标准乃至生死存亡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专业学位试点工作以来人们一直思考的问题。从字面上说,“专业学位”是区别于“学术性学位”或“科学学位”的一种学位类型,这不难识别。但是,这种学位的基本性质究竟是什么呢?它究竟在什么地方与“学术性学位”或“科学学位”存在根本区别以至于有必要另立门户呢?
17年前,当国家有关部门决定设置和试点专业学位时,就围绕着专业学位的性质及其内涵问题进行过多次调研与讨论,认识到“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或“科学学位”的不同。1991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关于进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试点工作和进一步开展研讨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工商管理硕士与现在培养的经济学、工学门类管理专业硕士是不同规格的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设置和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几点意见》中,把这种“不同规格”表述为“有专业背景的”、“综合全面”、“复合型的”、“务实型的管理人才”。这种区分和认识,体现在《工商管理硕士试行培养方案(征求意见稿)》(1991)、《建筑专业学位设置方案》(1992)、《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等各种专业学位类型试点工作相关文件之中。1996年7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中明确表述,“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1] 2002年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专业学位,或称职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相应的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2006年3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在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换届会议上发表讲话中指出,“专业学位是规范的职业教育”,是“比较高层次的职业教育”,“要积极促进专业学位与任职资格之间的衔接”。从以上的政策规定和负责人讲话来看,专业学位的专业性主要被阐释为“职业性”,专业学位教育也因此被视作一种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的培养对象普遍被界定为具有一定职业背景的实践人才,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之间建立起有效衔接也被认为是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措施②。
这种对专业学位教育专业性的认识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迄今为止,论者普遍将职业性看成是专业学位或专业学位教育的基本属性、本质属性。如刘国瑜认为,“专业学位中的‘专业’二字就是‘职业’,专业学位在国际上的通行叫法是职业学位。”[2]邓光平等人认为,“专业学位实质是职业性学位,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3]翟亚军等人也认为,“专业学位具有鲜明的实践取向,其本质是职业性学位,职业性作为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是专业学位区别于其他学位类型的本质特征。”[4]在认识到专业学位教育鲜明的职业性的同时,学者们还从两个方面对这种“职业性”进行了阐释与补充:第一,专业学位所指向的职业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职业”,而是一种“专门职业”,是一种“有学问的职业”,这种职业有其独特的知识领域和严格的入门标准。第二,专业学位的职业性与学术性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学术为依托,是内涵学术性的职业教育”。不过,在如何看待专业学位的职业性与学术性之间关系上,也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倾向。一种态度强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严格遵循专业学位职业性的本质属性的前提下,也要注意专业学位的学术性要求”[4];另一种态度则认为“学术性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又一基本特征”,忽视了这一基本特征,就会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混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与培训[2]。
以上政策管理部门和学术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专业性”的理解奠定了17年来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概念基础,指导了17年来各种专业学位类型的设置和试点工作,并体现在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标的制定、课程和教学模式的选择、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论文质量的要求等方方面面,如规定考生的职业背景,突出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强调论文选题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性、应用性和实践性,鼓励建立“双师型”的导师队伍等。
二、基于上述理解的专业学位的“专业性危机”
基于上述理解的专业学位的专业性概念及其内涵尽管目前已经成为国内研究生教育界的共识,指导着专业学位教育方方面面的工作。但是,随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这种专业性概念及其内涵也越来越遭遇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与挑战,从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危机状态,迫使人们重新思考专业学位的基本性质及其实现问题。我们把这种危机状态称之为专业学位的“专业性危机”。正确地认识和克服这一危机,是新的历史时期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思想前提。
导致专业学位专业性危机的主观思想因素是整个社会特别是知识界对于“学位”概念的已有理解。众所周知,学位制度源于西方中世纪大学,“学位”是指“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国家授予的表明专门人才学术水平的称号”。而“学术”则“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如《旧唐书·杜暹传》中所说,“素无学术,每当朝谈议,涉于浅近。”[5]这样一来,“学位”直接地表征和确证的是人们在某一知识领域所达到的知识专门化、系统化和创造性的程度。是否在某一知识领域设置学位则直接依赖于这一知识领域知识专门化、系统化和创新性的空间。学位和社会职业生活没有必然的、内在的和直接的关联。长期以来,整个社会舆论也是这么认知的。面对那些获得高级学位的人,人们首先联想到的并不是他们的职业能力,而是他们在某个知识领域中达到的专门化、系统化和创造性程度。从这方面来说,“专业学位”的称谓和设立本身是对传统“学位”概念的一个“革命”,也是对社会有关“学位”集体想像的一个挑战。尽管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反复强调“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同等重要”、“同等规格”,但是要想在短时期内改变这种长期形成的“学位”观念是不容易的,要想使整个社会特别是知识界在短时期内认同专业学位也是不容易的。这一点,就是在首创专业学位的美国以及专业学位比较流行的英国社会包括知识界也是一样的,许多人拒绝承认它们的合法性[6]。
导致专业学位专业性危机的客观社会因素就是各专业学位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不少的论者都注意到“专业” (profession)与“职业”(occupation)、行业(trade)概念之间的关联与不同。从概念关系上看,“职业”、“行业”是上位概念,“专业”是下位概念,“专业”从属于“职业”、“行业”。但是,职业、行业有多种,“专业”不是“普通的职业或行业”,而是那些“有学问的职业或行业”、“在知识基础与技术水平上非常成熟的职业或行业”。根据1948年美国教育协会的定义,一种职业要想成为专业需要符合以下八条标准:第一,含有基本的心智活动;第二,拥有一套专门化的知识体系;第三,需要长时间的专门训练;第四,需要持续的在职成长;第五,提供终身从事的职业生涯和永远的成员资格;第六,有自身的专业标准;第七,置专业服务于个人利益之上;第八,拥有坚强的、团结的专业团体[7]。1956年利伯曼(Liebeman,M.)也提出了专业的八个特征: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训练;从业者无论个体还是集体都具有高度的自律性;在专业自律的范围内直接负有判断和行动的责任;非赢利,以服务为动机;成立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拥有具体的伦理纲领[8]。其他的一些论者或专业组织提出的专业标准与上面的说法大同小异。参照上面的标准,完全可以对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专业化程度进行排序,有的可能完全符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如医师、建筑师、律师等,有的可能部分地符合,成为“准专业”、“半专业”或“边际专业”,如教师、护士、社会工作者等[9],有的可能连准专业水平也达不到,属于新出现的、知识与技术含量低的职业。根据上面提到的对专业学位职业性的阐述和补充理解,如果该学位所对应的职业领域专业化程度不高或还没有达到专业化的水平,那么该专业学位的专业性也是要打折扣、面临危机的。试想一下,如果连专业学位对应的职业领域本身的专业化过程尚未完成,该专业学位的专业性如何能够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呢?!
导致专业学位专业性危机的第三个因素是介于主观思想和客观社会因素之间的制度因素。既然专业学位作为一种职业性学位,其目的在于“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那么应该由谁来培养,又应该由哪个组织来授予这一学位?为什么?这些问题,涉及到专业学位专业性的保障和实现问题。在我国,众所周知,专业学位教育是由各具有相应学术性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进行的,专业学位授予也由它们进行。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专业性学位需要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也需要借鉴学术性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经验。可是问题在于:习惯于培养攻读学术性学位研究生的单位是否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他们是否有足够的兴趣和时间去了解“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他们又如何有能力和资格去鉴定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包括职业发展能力?在英国,专业组织在专业学位设置、课程设置、学位授予、从业资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鉴定合格的方式对专业学位授予施加自己的影响,并接纳获得学位者进入专业活动领域。比较起来,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各专业组织普遍没有在任职资格确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导致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学学术机构来设置、培养与授予专业学位的格局,从制度和机制方面削弱了专业学位的专业性。这恐怕也是专业学位获得者的专业人员身份在社会上不被承认的制度根源。
概括起来,我们分别把上述专业学位的三种专业性危机称为“专业性的概念危机”、“专业性的基础危机”与“专业性的制度危机”,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危机状态。可以预期,这种危机不仅当前存在,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会仍然存在。“十一五”期间,要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就必须正视这些危机的存在,直面这些危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克服这些危机。
三、走出专业学位上述“专业性危机”的若干思考
针对上述三种不同专业性危机的根源和性质,我们尝试提出如下的意见和建议,供同行们批评讨论。
首先,国家有关负责部门和各培养单位通过各种途径继续加大对各专业学位的宣传力度,主动、积极、准确、有效地向社会公众包括知识界、企业界和公共服务部门说明专业学位的性质、类型、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社会功能尤其是教育特色与人才优势等等,提高整个社会对专业学位的认知度、关注度、认可度与支持度,改变知识界内外比较普遍的对于专业学位的无知、偏见乃至歧视状况,从而为进一步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与心理环境。在专业学位基本性质的表述上,是否直接使用“专业性”一词,而不再使用“职业性”一词。可以把“职业性”作为定义“专业性”的一个属概念来使用,但把它直接用来表述专业学位的基本性质或本质恐怕有欠妥当,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把“专业学位教育”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从人才培养规格上说,专业学位教育不是要培养普通的从业人员,而是要培养“专业人士”甚至是“专家”。著名的管理大师、“日本战略之父”大前研一最近在《专业主义》一书中认为,“专家要控制自己的情感,并靠理性而行动。他们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强的伦理观念,而且无一例外的以顾客为第一位,具有永不厌倦的好奇心和进取心,严格遵守纪律。以上条件全部具备的人,我才把他们称为专家。”他特别强调了专家应该具备的四种能力:“先见能力”、“构思能力”、“讨论的能力”、“适应矛盾的能力”[10]。从应然的层面上讲,大前研一心目中的这种“专家”才是专业学位教育所要培养的人才;培养这种人才的专业学位教育在性质上显然不是简单的“职业性”一词可以表达的。
其次,为了应对专业学位的基础性危机,国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发展专业学位、增设新的专业学位类型时,要充分考虑到该学位类型对应的职业类型的专业化程度。目前,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总报告》(2005-2020)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谈话内容来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仅在规模上会进一步扩大,而且在类型上也会不断增加。增加类型有三个原则:“需要原则”、“能力原则”及“国际经验原则”。“需要原则”指社会经济发展有需要;“能力原则”指培养单位具备培养条件;“国际经验原则”指国外有成熟做法[11]。对于这三个设置原则,我们是非常赞同的,也是在讨论是否增设某一专业学位时所应该坚持贯彻的。不过,考虑到上面所分析的专业学位面临的基础性危机,今后在考虑设置新的专业学位时还应该在上面三个原则之外,再增加一个“职业 (专业)成熟度”的考察,看看某一职业领域是否在知识基础、技能水平、伦理规范、人才素质、组织水平等方面都已经达到或接近公认的专业化标准。由于不同职业在各国发育的程度不同,一些国家设置的一些专业学位类型在我国可能暂时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基础。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最好不要急于引入和设置该专业学位。当然,试点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控制试点单位的数量和招生规模。对于现在已经设立的一些专业学位类型,如果缺乏成熟的专业的支持,一方面在人才培养专业素质的要求上不要提得太高,另一方面在招生规模上也要适当控制。
再次,为了应对专业学位专业性的制度危机,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发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精神,从大局着眼,统筹协调,突破一些制度性障碍。最重要的工作有两方面:一是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拟议中的《学位法》中列入专业学位目录,从法律上确立专业学位在整个国家学位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在制度上建立起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和任职资格提升的衔接。前一方面比较容易做到,后一方面则牵涉到多方面的关系,需要充分的协商乃至一定时间的博弈才能最终完成。要在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准入和任职资格提升制度之间建立起制度性衔接,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职业的发育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备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二,在法律框架下支持和培育具有自律意识和能力的专业组织,保障它们提升专业化水平、制定专业标准、确立入会和晋级资格、规范专业人员行为、倡导专业伦理精神等的权利;第三,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大学办学的自主性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与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专业组织等建立多方面的制度化联系,彼此之间密切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建立起灵活的、开放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体系。
注释:
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同志在2006年3月22日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已经成功地完成了专业学位在我国的试验阶段,应该进入整体推进、制度创新、提高质量、较快发展阶段。”
②目前在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中,只有建筑学专业学士和硕士学位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衔接制度,其余专业学位与职业任职资格制度之间的衔接还未建立,成为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一个制度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