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构建及其实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途径论文,模式论文,物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我国农产品物流现状
农产品物流是以农业产出为对象,通过农产品产后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1]。它包括农产品生产资料的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等;具体包括运输、储存、生产要素调配和管理、加工、装卸、包装、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有机结合[2]。农产品物流具有数量大、品种多,物流难度大、要求高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季节性生产要求物流的及时性;二是其产品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要求物流的绿色化;三是要满足一些农产品特殊的物流方式,如粮食的散装运输、分割肉的冷藏运输、牛奶等制品的恒温运输等;四是为调剂余缺,要求农产品形成进出口物流;五是其价格较低,要求做到低成本运营。近年来,尽管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迅速,但由于起步比较晚,存在很多问题,具体如下:
1.1 农产品物流不成体系
农产品物流一般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生产者—产地市场—运销批发商—销地—市场—零售商—消费者。由于未经加工的鲜销产品占了销售农产品的绝大部分,而这样多环节的流通链条,从流通效率、现有的保鲜手段等方面都无法适应农产品的鲜销要求。因此,相当比例的农产品由于运力不足,运输、装卸、搬运过程损耗,交通基础状况和产品保鲜技术等原因损失巨大。农产品物流不成体系,直接导致农产品不能突破其地域限制。
1.2 物流软、硬件发展迟缓
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运输还是停留在原始的运输状态,由农户自营物流,自己将农产品运往指定产地市场,或由客户找车运输农产品到市场。在此过程中存在农产品物流设施与技术落后、物流操作不规范、信息体系不健全、物流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安排等问题。
1.3 物流流程分割
物流流程包括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环节。在我国,除大型专业物流企业和少数农业企业集团拥有比较完整的物流流程外,大量的个体运营商只能完成其中的单个环节,如单一的运输、储存或包装等,整个物流流程被不同的物流主体分割为多段,使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必然导致物流效率低、成本高的结果。
1.4 物流过程增值能力弱
近年来,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流通环节的初加工、简单包装的品牌产品数量虽有所增长,但所占的市场份额仍然很小,这导致了流通环节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市场间的差价而不是加工增值。发达国家农产品产值与农产品加工产值之比为1∶3到1∶4,而中国则为1∶1或稍多一些。水果经过采摘后储藏加工,国外增值比例为1∶3.8,我国是1∶1.8的水平。我国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为1%,保鲜储藏比例不足20%,加工比例不到10%[3]
2 我国现行的主要农产品物流模式
根据我国现实的状况,归纳和总结出我国目前农产品物流运作的主要模式有:自营型、契约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公司型、联盟型、第三方物流模式。
2.1 自营物流模式
这种配送模式即由农户或农产品基地自营配送的传统物流模式。有数据显示,我国农产品物流的成本占农业总成本的30%~40%,鲜活农产品则高达60%以上,而发达国家将物流成本控制在10%左右[4]。这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自营物流占有较大比重,且分散在采购、运输、储存、田间作业、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自营物流活动中,物流隐性支出浪费很大。自营物流现阶段不仅与降低总成本这个农业发展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并且逐渐成为农业直接成本之外最主要的成本负担,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
2.2 契约型物流模式
有“农户+运销企业”、“农户+加工企业”、“公司+农户+保险”以及“公司+合作社”等几种合作方式,它们可为加工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和农贸市场批发商提供稳定的原料,使产品销售相对稳定;但多数农产品经营者规模较小,协调能力和谈判能力较弱,在应付与合作伙伴的利润分配与讨价还价等方面处于劣势。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民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2.3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公司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要成员,围绕某个专业或产品按照自愿、自立、互助原则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购买、销售、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我国目前的这种组织主要是由政府涉农部门牵头兴办,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运输业等4种行业[5]。为改变农户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介入农产品流通,通过集体采集收购、集中储藏、包装、运输配送,能有效提高农产品在流通初始阶段物流的组织化程度,提高物流整体效率,实现物流规模效益,也有利于农产品物流过程中技术和设施的改善。此外,通过合作组织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农民还能够从物流组织化、规模化运作中获取收益。但农业合作组织的影响范围有限,仅能对农产品流通的初始阶段起到作用,不能有效把握农产品供应链的整个物流情况,因此也不能形成信息反馈机制;此外,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民群众采用自愿的方式集合在一起的组织,主要成员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业操作者,缺乏掌握农产品物流专业知识的人才,从而导致农产品在流通中产生不必要的破损,造成农产品的浪费以及运输成本的提高。
2.4 联盟型物流模式
通过利益联结和优势互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运输商、加工保鲜企业形成战略联盟。这种模式的具体实现形式即农产品物流中心的建立与运营,一方面,它通过运输商将各处需要流动的农产品集中起来,并利用联盟在信息上的优势对物流方向、物流路径、物流量以及物流发生时间进行统筹管理,有效地减少物流环节,优化物流路径,缩短物流时间,降低物流损耗,节约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它将农产品流通加工、储藏、运输、配送等各种物流功能有效地组织在一起,并投资大量的现代化物流基础设施,运用现代化的物流技术,如分级包装、冷冻储藏、冷藏运输等,可以有效保证农产品物流过程中的保值增值。这种模式能够带动各方积极参与、专业化分工明显、效率较高,也为物流主体提供了公共信息平台,使交易双方有更多选择;但中间批发商仍然可对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信息封锁,导致直接生产者利益受损[6]。
2.5 第三方物流模式
该模式是由供应链上的第一方(农产品生产商)和第二方(买方和顾客)之外的第三方来承担农产品物流服务的运作模式,它不拥有商品,不参与商品买卖,为顾客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物流服务。从物流需求者的角度,这种物流模式实质上就是农产品物流外包模式,即是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为集中精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农产品物流业务以合同(契约)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公司运作,它是一种长期的、战略的、相互渗透的、互利互惠的业务委托和执行模式。该模式促进了流通与生产的分工合作,降低了流通成本,提高了流通效率,有利于实现物流标准,但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产品种养业的分散性等特点,如何采用差异化的物流服务满足不同地区农产品物流需求,第三方物流服务与小生产之间存在着矛盾。所以,在目前农业发展阶段,单纯依靠第三方物流企业来带动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有一定的难度,故这种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7]。
3 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构建及其实现途径
前有所述,我们剖析了现行我国农产品物流模式的利弊,基于农产品物流现状及其发展潜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农产品物流的需求将会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为有效解决农产品物流模式,结合中国国情,我们提出构建介乎于传统农产品物流模式与现代第三方物流模式之间的过渡模式——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并明确其实现的具体路径。
3.1 农产品物流代理含义及其特点
3.1.1 农产品物流代理含义 农产品物流代理是依照商业物流外包的概念而提出的,即农户、经销商出于集中核心业务(农户的核心业务是生产农产品、经销商的核心业务就是经销农产品给客户),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农产品物流水平为目的,可将农产品物流业务整体委托给农产品物流代理公司,农产品物流代理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组织实现高效的农产品物流,并及时向农户回馈农产品需求信息,为农户为下年的作物种植计划提供依据。这种物流代理商所能起到的作用在于: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其所需的配套服务,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运行效率,有效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农产品物流代理商可以是以个人形式,也可以企业形式,但必须具备丰富的物流实务经验并且在技术和理念上均有一定的优势,农户其农产品的所有物流活动全权委托给代理人或代理企业,由它全权调配物流资源,制定物流方案,协调调度各方运作。即代理商必须有足够的综合物流知识与技能,才能实现农产品物流委托—代理关系的长久维持。并且代理商的具体业务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品种等进行设计。
3.1.2 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的特点(1)实现方式灵活多样,前期投资小,收益显著;(2)有效解决农产品物流不畅问题;(3)通过对社会物流资源的整合利用,提高农产品物流水平,有效降低农产品载运途中的损腐率;(4)洞悉市场需求的变化,为农民提供及时的信息,改善农产品的品质、种植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等问题;(5)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散而小,有效管理农产品因地而异的特性超出第三方物流的业务范围,农产品物流代理将成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可在大范围内被广大农产品生产者所接受前的一种过渡形式。
3.2 农产品物流代理的实现方式
3.2.1 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实现的基础条件 农产品物流代理的业务应涵盖从农产品收割后到农产品流通直至销售环节的整个流程作业。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减少农产品物流环节。由于农户与下游环节之间的物流业务被外包出去,农户和下游环节的厂商不需要开展具体的物流活动,承包方利用自己在农产品物流知识、社会物流资源利用程度等方面的优势,针对每次农产品交易的特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合理的运输路线,将农产品运往客户手中,或根据产品的加工要求,选择加工商,监督其加工质量,将农产品进行加工,最后,将农产品进行合乎要求的包装。
作为农户与经销商之间的桥梁,接受物流需求方(农业生产者)的委托,并与社会上的物流资源建立稳定的物流合作关系。如图1所示。
农产品物流代理从规模上分,分为个人代理和组织代理,其中代理组织是由代理个人组成的功能完善、信息畅通、职业流程规范的代理人组织,农产品物流代理应做到在整个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整个链条上的核心,充分发挥调度与管理中心作用,上与农民相连,下与政府、农产品销售机构相连,建立一个农产品产销组织联盟,从整个链条的利益出发,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农产品代理组织,作为中介的一方,暂时称之为农产品销售中介,可以联合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其一项衍生服务。具体其业务范围如图2所示。
3.2.2 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实现的具体途径
第一,有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聘用专业的农产品物流人才作为物流代理的技术和理念领军人物。
第二,对没有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由政府牵头,外聘专业人员,或者引进物流公司成立区域性物流代理机构,作为物流公司的下设单位。
第三,从地区选派“能人”组织学习专业、接受专业培训等方式使其迅速掌握物流实务,造福一方。
第四,与高校签订协议,选拔专业毕业生,回到地方服务社会。
图1 作为联系农户与经销商的桥梁作用
图2 农产品物流代理业务范围
4 操作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4.1 理论依据
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农户与农产品物流中介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涉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70年代(Wilson,1969;Ross,1973;Mirrlees,1974)[8],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只要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则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就属于代理关系,其中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委托人[9];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好约束,从而会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造成两种后果,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0]。其中,逆向选择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就事先掌握了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代理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优势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11]。道德风险是指委托人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减少自己的资源投入或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不诚实的利己主义行为),来达到自身效用极大化的目的,从而影响组织效率[12]。
4.2 实践操作中的具体措施
在农产品物流代理模式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农户与农产品代理商之间合同的设计中,要尽可能减小“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并且要制定一系列措施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协调代理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尽量一致,以期代理人在以后的代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能够互利双方。增高代理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4.2.1 筛选代理中介,并与之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 在存在代理人市场条件下,委托人事前筛选代理人或事后更换代理人是减少代理问题的重要措施。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充分、合理、合法的评估机制,来帮助农户完成对代理中介的评价。由此,质量高的代理中介可以借助这套评估机制向农户传递自己的服务质量优势;这样可以尽可能消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止代理中介因业务水平不过关而给农户造成损失。如果代理中介业务合格,则可以与农户签订长期协议,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
4.2.2 设计合适的合同 在选定了合适的合作伙伴之后,这种代理关系的主要问题就是取决于合同的设计。针对物流代理的过程中的种种可能问题,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委托人的控制环节、程序、手段及其实现有效控制的充分必要条件;代理人接受控制与监督的环节、程序及其实现有效监督的充分必要条件、科学的代理人的激励机制等[13]。这样一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
4.2.3 建立冲突处理机制 虽然农产品物流代理商代表农户的利益,但在合作中,并不总是会一帆风顺,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农户的意见与物流代理商的意见不统一时,应制定冲突处理方案,保证物流工作不因暂时的冲突而中断或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