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张勇[1]2005年在《论医疗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表明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不仅应考虑立法构想及相关法学理论问题,而且还必须结合中国医疗及司法现实,从审判实践层面对这一论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本文拟从五个方面作一论述。一、一切医疗损害均由医疗行为所造成。有鉴于此,笔者首先界定医疗行为的定义,论述医疗行为的特征,然后通过分析学界及实务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性质的不同认识,提出笔者的观点,即根据患者或其近亲属主张之诉因确定责任性质。二、审判实践中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通常采四要件说。本部分笔者将就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事实逐一展开论述。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关于因果关系,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理论上阐述了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点及表现形式;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应主要从具体标准与抽象标准两方面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同时还应兼顾医疗条件、地区差异、医疗的专门性、紧急性等因素的影响。叁、实体法权利的实现,须借助于公平的诉讼程序才能成功。对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两个要件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衡平医患双方举证能力作出的正确规定。笔者在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及法理依据介绍基础上,通过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学术观点的比较分析,重点论述了医患双方在侵权诉讼中如何举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均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抑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种不同观点,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遵循法理进行法律理解和诠释,认为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五、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本部分就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范围、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予以论述,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笔者的一些观点,以利于患者救济权利之最终实现。

李璐璐[2]2012年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来,我国医疗技术水平飞速发展,人们可享受先进的诊疗服务,但随之带来的医疗损害也日渐增多,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损害是不仅在我国当今社会成为热点问题,在世界其它的国家亦是如此。《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医疗损害纠纷的法规。但由于其规定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存在偏差,导致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及医疗鉴定上的“二元化”,引发了我国司法实践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处理的严重混乱的局面。然而,2010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为解决医疗纠纷案件展开了道路。在新立法的背景下,研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相关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共有四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进行详细论述。第一章,明确了医疗损害的定义与医疗损害的表现形式。第二章,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进行学理分析。第一,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第二,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应采用时何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明确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体系。第叁,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指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第四,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第叁章,介绍国内外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首先,分析国内的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国外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如美国、德国、荷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几点建议。首先,立法的构想。其次,提出司法的建议。再次,对相关制度提出完善的措施。

丁艳玲[3]2004年在《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对比,明确医疗事故的定义和范围,将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均认定为医疗事故。并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虽造成人身损害,但未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纳入了医疗事故的范畴。阐述了医疗事故的性质是侵权责任性质的观点和理由。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的主体、医疗事故损害行为应具备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只能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具有的过错、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该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六方面解释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本文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述《办法》将医患关系这一私法关系之间的民事主体强行置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之中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限制了医疗事故的民事解决途径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叁种解决途径即自愿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加以阐述,肯定了《条例》对该问题规定的进步与发展。民法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结果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归责原则,这些归责原则的发展及其并存,相互补充,相互协调。论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而患者的病历又由医疗机构保管或封存,在这种情况下,让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作为个人,与医疗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起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个方面及医患双方不配合鉴定部门工作,造成责任无法确定而使对方加以免除责任的特殊免责事由,阐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必然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文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变化,从作为诉讼的前提、结论到作为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阐释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WP=4>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作用。通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人员构成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人员组成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尚不完善,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民事赔偿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手段,关系到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承担能力及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应有的保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使医疗机构在当前的体制下生存、发展,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追求的目标,通过对上述两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分析,提出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原则上应适用《条例》的规定,虽然《民法通则》和《条例》分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只是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侧重点不同,绝不能理解为二者是相对立的。提出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在确立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费用的直接损失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间接损失两方面阐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具体的计算标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尚存在缺陷与不足,如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医学会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其在人、财、物上与卫生行政部门无法脱钩,进而造成在其组织下进行的鉴定之中立性、公正性值得怀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的专业单一,很少有既掌握医学知识,又具备法律知识的人才,在鉴定启动方式上也存在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而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权利,损害了患方利益的问题;指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法律效力有待于法院的认定,而不必然具有法律效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虽然扩大了医疗事故概念的范围,但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相矛盾,这就使得一些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违法行为并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因此而无法及时地得到有过错的医疗机构的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要低,与法院办理侵权案件的人身

刘保国[4]2005年在《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讨论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在当今社会,由于医疗事故的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呈现迅速上升趋势,医疗事故诉诸于法律的现象越来越多。虽然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显着的进步,对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在实务中仍存在许多争议。因此,需要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予以分析、澄清,以求公正、合理处理医疗事故,切实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患者、服务于社会。故本文以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为论题,以期有助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内容的日臻完善。本文分前言、正文、结论叁个层次,正文又分为叁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医疗事故基本理论的分析,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讨论。文中考察了外国医疗事故概念、比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概念的不同,并对“医疗事故”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医疗损害”概念更符合民法之精髓。第二节是对医疗事故的基础进行的论述。文中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入手,在医疗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目前医患关系的类型做了分析,认为医患关系仍以医疗合同关系为最基础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尚存有非合同医疗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医疗关系的存在是医疗事故发生的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讨论,分为叁节。第一节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的确定。分别论述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侵权责任和两者之竞合的理由,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更适合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第二节分析了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种类做了简要的论述,分析了四种归责原则的优点和缺陷;其次对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作了讨论,认为医疗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适用。第叁节对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了详尽分析。首先,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做了论述,认为只有具备行为主体的特定性、时间性、违法性和行为后果的危害性、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性才构成医疗事故;其次,分析了医疗事故的抗辩理由,认为医疗机构在紧急抢救、医疗意外、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合法人体实验、强制治疗情况下,或由于患方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叁部分研究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分为叁节。第一节是损害赔

何俊[5]2006年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医疗损害的界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性质、过失、因果关系、民事赔偿、诉讼时效等民法基本理论。本文从医疗损害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损害赔偿及诉讼时效、医疗损害民事立法建议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探讨。 第一章:医疗损害的概述。首先界定了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其次,分析了因医疗行为形成的叁种医疗法律关系:医疗合同、强制医疗关系和无因管理关系,并对这叁种医疗法律关系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阐述。再次,通过与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概念的比较,界定了医疗损害的概念。最后,对医疗损害进行了分类,并将医疗损害的主体分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认为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医疗损害民事责任既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侵权责任,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对责任竞合的处理有叁种:一为禁止竞合;二为允许竞合;叁为限制竞合。本文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违约或侵权请求权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再根据诉因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民事责任的性质。医疗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叁章: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医疗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叁个方面。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反义务的行为、主体的过失、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本文对医疗侵权损害事实的内容,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过失的判断标准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还概括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抢救行为、医疗意外、不可抗力、患方过错等。 第四章:医疗损害民事赔偿与诉讼时效。首先,本文认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应遵循以下叁原则: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过失相抵规则;其次,根据医疗损害的分类,将医疗损害民事赔偿的范围分为:积极财产损害赔偿、消极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结合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各种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作了探讨,同时指出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建议;最后,本文还探讨了医疗损害民

何建英[6]2003年在《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文中提出随着医疗事故的激增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医患纠纷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何平衡医方与患方之间的利益,既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当的医疗权,同时又保障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公平、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也是医疗损害立法的核心所在。我国于2002年4月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于同年9月实施,目前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与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条例》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有长足的进步。而用行政规范调整医患双方关系、尤其是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关系,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行政机关或出于客观原因不能或出于主观原因不愿保持中立的地位。医疗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责任范畴,用民事赔偿法原理解决该问题能够有效避免行政立法的尴尬,充分维护患方合法权益。本文拟从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赔偿原则和范围等方面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全文约叁万五千余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医疗损害概念的提出。该部分从介绍医疗事故概念的演变、分析其缺陷入手,提出用医疗损害替代医疗事故有助于囊括医疗活动中患方所有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状态。依据损害的定义和特征,对医疗损害定义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归纳。文章认为外延界定的模糊性是医疗损害独有的特征,详尽的分析了形成这一特征的原因。 第二部分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医疗契约是医患关系建立的最基本依据。在极少数情况下,医方在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而自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构成无因管理。基于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契约责任,因加害给付导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重合时形成竞合责任。根据请求权竞合理论,患方有权择一行使。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长期以来被定位为侵权责任,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在法律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下。经分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除了责任范围外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适用没有明显区别,实践中两种责任的界限也日益模糊,侵权责任能否保持赔偿上的优势不得而知.本文认为责任定性并非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内容,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的方式解决,不必限定只能依《条例》按侵权责任处理. 第叁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已被一些国家运用到医疗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缺乏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现实可能性,因此仍应坚持过错归责原则。鉴于过错与违法性的包容关系,本文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分为叁项: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其中认定医疗过错的标准是有无违反同等条件下通常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认定因果关系则可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两个层面进行.此后,文章在讨论《条例》免责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认为应重新构建医疗损害抗辩事由。 第四部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医疗损害往往表现为人身损害,在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责任保险等抵御风险体制不完善及医疗行业固有公益性多种因素作用下,医疗损害赔偿若适用民事责任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必将导致不公正,极大的妨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主张赔偿事项完全与数额限制相结合,以兼顾医患双方利益。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积极损害赔偿、消极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涉及艰深的民法基本理论和复杂的实务操作,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无法面面俱到。加之笔者对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理解不够,文中若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

郭胜利[7]2007年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医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医疗技术不断提高,同时,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数量的激增,要求法学理论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予以指导,从而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本文分五个部分对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阐述了医疗损害的概念,并分析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部分论述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首先论述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接着论述了医疗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叁部分论述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包括一般情形下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用之差异及医疗损害民事责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第四部分论述了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张丽鑫[8]2007年在《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文中研究说明自古以来,医疗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然而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患者权利意识的提高和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2002年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使医疗陷入了尴尬。为了更好地调整医患关系、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医疗损害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本文将从医疗损害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就医疗单位在从事其目的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建立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良性机制,构筑完整的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梁研[9]2010年在《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责任保险从其诞生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健全完善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则起步较晚,从第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签发至今,只有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我国各地区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化解医患关系的坚冰,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中立第叁方,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医疗机构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同时高效便捷的为受到损害的患者提供经济补偿。但从实施至今,医疗责任保险始终未能得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进而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全文共分六章,前有导论,后有结语。第一章内容主要是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问题。医疗行为是一切与医疗相关的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本章也从医疗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医疗行为必须从主体、内容和目的叁个方面共同进行界定,才能保证医疗行为概念界定的完整性。在对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人体侵害性等特征进行分析之后,指出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该行为会使加害人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此种执业危险符合保险学中对可保危险的各种要素的要求,可以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危险造成的损失进行转移,因此才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产生。接下来进入医疗责任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本文对医疗责任保险概念的界定,并归纳出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特征,同时也简要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医疗责任保险与相关险种做了比较分析,特别指出医疗责任保险实属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而非专家责任保险。章末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做了阐述,表明两种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二章探讨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所在。制度价值是法学探讨的永恒主题,对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价值的追寻。本文试图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介入后,受害患者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为受害患者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弥补了传统侵权行为法矫正正义的不足,实现了在医疗领域中一种社会化了的分配正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不仅需要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为全体人民提供医疗保障,也需要有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各种医疗保险的必要的补充。医疗责任保险能够弥补现行医疗保障体系的不足,与医疗保险共同实现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正。在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的情况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医患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地带,通过沟通与协商,实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第叁章是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选取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借鉴意义的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第四章是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论,主要围绕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解决医疗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均以合同形式出现,因此主要对合同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核心问题予以研究。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涉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范围问题,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围。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这既有利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不应当只限制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有损害发生即构成事故,因此,应将医疗责任保险标的的范围扩大为为医疗损害。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既可以采用事故发生制也可以采用赔款发生制,两者各有利弊可以相互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是本章讨论的重点,通过法律规定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已经成为了各国的立法趋势。本文认为在第叁人遭受损害以后,在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没有通过法院实际判决确定之前,或者没有通过被保险人、第叁人、保险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之间,受害第叁人可以直接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不仅提高了诉讼程序的效率,降低受害人辗转获得赔偿的成本,也减少医疗机构的诉讼负累。对于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认为医疗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不依赖于保险人的给付义务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第叁人的诉讼请求潜在的表明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即使诉讼的任何主张都是无根据的、虚假的或欺诈性的,保险人都需要承担抗辩义务。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抗辩利益冲突,也提出了解决办法。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在各地区的发展实践之后,归纳出了我国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指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成因进行了分析。第六章是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完善。本章提出了创设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法的立法构想,在该法中应对合同的主体、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等作出统一规定。我国应否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一直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总体趋势,但尚欠缺一定的客观条件。当前,为了保证医疗责任保险功能的实现,应当对与医疗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既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包括对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陈勇[10]2008年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医患关系矛盾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焦点。仅以北京为例,2006年,西城区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87件;2007年,这一数字已达到198件,增加了一倍多。在此情况下,我国的相关立法显得滞后,法规相互矛盾,法院处理案件亦无所适从。本文试图通过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探讨,以设计出一个较为公平的处理机制,平衡患者方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叁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概述。介绍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介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其法律责任性质为民事侵权纠纷。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性质,结论是属于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认定的详细讨论。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要素包括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与患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对此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探讨。对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对知情权、告之义务、同意权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论述。分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医疗事故的概念,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利弊分析,探讨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和作用。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本质属于民间医学技术鉴定,只有法院委托鉴定才属于司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所起作用则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公正性不够。讨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讨论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分配,讨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讨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保留问题。第叁部分详细讨论我国医疗侵权责任认定法律规定的冲突及解决方式。分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差别。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标准,是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这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出现悖论,责任大的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小,责任小的医疗过错赔偿数额反而大。对两者赔偿责任数额差别的依据和来源进行分析,探讨了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论医疗损害赔偿[D]. 张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2].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 李璐璐. 华东交通大学. 2012

[3]. 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D]. 丁艳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4]. 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D]. 刘保国.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5].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何俊. 上海海事大学. 2006

[6]. 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D]. 何建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7].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研究[D]. 郭胜利. 吉林大学. 2007

[8]. 论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D]. 张丽鑫. 吉林大学. 2007

[9]. 医疗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梁研. 吉林大学. 2010

[10].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D]. 陈勇.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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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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