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方式的改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算执行论文,人大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阶段,我国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主要是采取两个报告的方式:一个是审计工作报告,一个是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目前这种服务方式运转平稳,但在新形势下也显现了一些薄弱之处,比如:预算草案项目不细,透明度低,短时间内难以看懂;人员专业素质不齐,初审的质量不高;审计监督多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进行,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等等。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人大对财政预算监督缺乏实质性介入的途径和手段,给人大依法审批、监督财政预算造成不少困难。因此,必须加以改进。如何改进?我们认为。
事前:实行预算编制审计报告方式和部门决算审签报告方式。预算编制工作是一个融资源配置、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增收节支、财政平衡等内容在内的系统工作。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事关全局,它直接关系到全年财政工作目标的顺畅实现,也影响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预算草案一经人大审查和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预算草案报人大审查批准前,由审计机关对预算草案编制的合法、合理、真实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就显得非常必要。通过审查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预算编制有无细化到明细科目、具体部门,人员经费标准、公共经费定额是否合理,专项经费是否有政策依据,重大项目支出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预算编制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彻底改变基数加增长的做法;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基础上,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重点项目支出;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等内容,提出审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向人大提交预算编制审计报告,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同时,也能促进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草案更科学、更合理和更规范,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方面发挥更大效益。
实施部门决算审签,审计署早在2001年就起草了《中央各部门决算审签办法》,各级人大也对此提出了要求,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地方审计机关在这方面还基本没有起步。部门决算审签制度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计机关不仅要审计预算执行情况,而且要审计部门决算;二是部门决算在上报之前,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签署意见。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为人大审查批准决算草案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事中:实施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方式和财政运行质量审计报告方式。人大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的过程中,对预算执行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和某些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地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预备费的动用情况等,以及财政预算调整的真实、准确性,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单项审计,然后根据审计报告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审计机关在年度计划项目审计中,对财政投入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审计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重要案件,应及时主动向人大报告,以争取人大的重视和支持。
审计机关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为突破口,把揭露财政资金的严重损失浪费或效益低下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作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的重点,由此形成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对于强化预算监督,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后: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方式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方式。审计机关要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向人大提交高质量、高标准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在制定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就应积极与人大联系,主动听取和认真采纳人大的意见,将人大对预算监督的重点内容作为审计内容的重中之重,着力抓好对预算收支平衡、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部门预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国债余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审计。并应积极主动争取政府的重视,依法适时将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提请人大审议,为人大审查批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草案提供直接、可靠的依据。
同时,还要及时、真实地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应如实向人大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人大督查,并取得人大支持,对拒不处理整改和落实执行的问题,由人大采取法定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或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综合效果。
标签:预算执行论文; 为人大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计划论文; 预算调整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审计方法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