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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机制的功能是通过这一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剥夺那些浪费资源的企业使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将有限的资源转交给效率高的企业使用,实现资本的优化重组。如果没有这种机制,社会有限资源就会越来越多地被一些效率低下或无效率的企业占用和浪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无形调控之手将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达不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自从198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来, 一方面,在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促进了企业破产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发现我国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第一,企业破产有关法律制度不配套不完善;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第三,破产财产变现难,银行损失过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第四,产权不清,政府干预的角度和力度不当。
企业破产程序及其分析
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的企业破产主要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阶段。 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指当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后(主要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决定受理的破产案件发出通知和公告,由债权人申报债权,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2、债权人会议阶段。所有的债权人在申报登记债权后, 在人民法院组织、领导下,组成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破产企业的前途,亦即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和整顿阶段。 经过上一个阶段债权人会议的商讨和表决后,对尚有复兴希望的债权企业,债务人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对企业进行整顿,力争挽救破产企业。
4、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阶段。 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债务企业没有复兴希望而没有通过和解协议或整顿不成功出现法定事由时,就必须进入企业破产清算阶段,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
我们针对企业破产的以上四个步骤,收集了大量资料并结合中外企业破产实例进行分析后发现,企业破产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主要来源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的两大缺陷:
1、 规则化谈判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难以对企业前途作出正确评估
规则化谈判,是指债权人会议的谈判和议事方式由法律固定,最后通过投票表决决定企业前途。而诸多债权人因为各自所处地位和利益不同,决定了他们对和解草案所持态度也不同。处于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的高级债权人因为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得到优先受偿,其债务的清偿率可达到或接近100%,企业重组无论怎样成功,都不增加其收益, 而如果重组一旦失败则可能给他们带来风险;同样,低级债权人和股东因为清偿顺序较为靠后,获得清偿的可能性较小,清算则意味着他们将一无所获,放手一搏或许还可能有所得,纵然失败也无风险可言。因而如果高级债权人控制决策权,无论企业的预期收益将如何,所作出的决策将是清算而非重组。反之,若决策权控制在低级债权人和股东手中,所作出的决策必然是重组而不是清算。结合我国国情,如果出现前一种情况,企业轻易放弃重组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引起职工安置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而后一种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更进一步的新的债务危机,使银行和国家面临新的更进一步的亏损。
我们通过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规则化谈判使高级债权人和低级债权人在企业重组时处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背离了传统经济理论中的风险与收益应当成正比的关系。如果我们能找到一种适当的方法使破产重组的风险与收益关系恢复到正常情况,则所有问题将迎刃而解。
2、现金拍卖过程中资产价值不能得以真实体现
现金拍卖简单说来是指债务人企业将资产拍卖换回现金,再将所得现金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按绝对优先顺序分配。在我国,当破产企业重组失败或债权人会议决定不对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建立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将实物合理作价或变卖出售后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但因为现实中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和信息的不完全,破产企业的财产在现实的拍卖过程中难以实现其自身真正的价值。特别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产权市场不完善,企业资产在拍卖和分配过程中往往以低于其本身的实际价值几倍的价格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上,我们应当抛弃传统的现金拍卖清偿方式,允许非现金投标,将债权人和股东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索取权转化为一种类证券权益,使资产的实物转移同所有权转移分离开来。这样所有矛盾也就自然解决了。
破产程序应达到的目标
我们在将中外各国的破产程序进行比较,并结合大量的破产实例进行分析以后发现,作为一个较为完善的破产程序应达到以下三个目标:
1、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
作为一个健全的破产程序,应当使企业财产尽量体现其真实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能使债权人和股东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2、通过适当地惩罚企业经营者,保持债务的约束作用
换句话说,一个好的破产程序不仅要体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而且要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使经营者对企业破产有所惧。但同时注意惩罚要“适当”,过轻达不到警示作用,过重则会使经营者为避免受惩罚而拿企业的资产铤而走险。
3、保持索取权的绝对优先顺序
保持绝对优先顺序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承认和尊重债务合同中确定的优先顺序,尽量减少理性投资者的风险,维护社会投资大环境,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债权转化为重组权——解决企业破产重组问题的新构想
(一)理论模型——构想的起源
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构想之前,我们分析下面这样一个案例:
某破产企业M拥有实际破产财产300单位(正常评估价值),高级债权人A、低级债权人B分别持有债权100单位,股东C亦持有股权100 单位。企业如果进行清算可得现有股权100单位(拍卖价), 如果进行重组,成功则可能达到资产600单位(正常评估价值), 失败只能剩余财产100单位(正常评估价值),另外假设成功与否的概率各占50%。
我们通过对这个实例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从预期收益的角度上考虑,投资者将可能做出以下三种行为:
1、如果对企业进行清算,可得现金资产100单位,可以对高级债权人A进行足额清偿。但低级债权人B和股东C几乎不可能得到清偿, 因而他们必然全力反对对企业进行清算。
2、破产企业M实际资产价值为300单位,远远大于清算价格100单位,如果对企业进行重组,其资金的预期回报量=重组成功可达资产×成功概率+重组失败可达资产×失败概率=600×50%+100×50 %=350单位(大于企业实际资产300单位)。 从财务上看这是一大可行的投资方案,因而对于善于经营的投资者(包括低级债权人、股权人或其他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清偿高级债权人的债务和以适当的价格购买其他债权人的表决权,从而掌管破产企业。 这样的话, 不仅可获得超额的200单位资产,并可以获得预期利润50单位, 以达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3、如果企业的预期资金回报量少于300单位,那么,投资者对企业进行重组的风险必然较大,不是一种理想的投资方案,因而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然会谨慎考虑企业的重组问题。但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上文中的方法掌管企业,获得企业资产的分配权,分享超额的200 单位资产。
(二)具体的操作方法
认真分析中外诸多破产案件实例,借鉴中西方关于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企业重组的理论,针对破产程序预期的三大目标和两大缺陷,我们设想当企业破产时,将债权转化为重组权,突破规则化谈判和现金拍卖两大缺陷,使收益与风险达成一致,就可为企业破产重组问题找到一条新的解决途径。
1、债权转化为重组权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庭组成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的前途进行投票表决,高级债权人同低级债权人对企业前途无法达成共识时,为避免因为规则化投票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设想,如果所有债权人和股东的投票权及对财产的预期分配权(索取权),作为一种可转让或出售的重组权存在,在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之前,可以允许重组权按股东→低级债权人→高级债权人的顺序进行收购,而对愿意偿还企业债务的其他外部投资者也可以允许其加入重组权转让中,以合理价格收购企业重组权,运用市场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使收益和风险达成一致。当所有转让结束以后,重组权分配格局确定,所有的重组权持有人都形成一个共同利益集团,目的是使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这时我们就可以放心地允许他们以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对企业进行重组还是清算,以及决定重组的具体行动方式。
2、建立破产企业委托管理机构
通过上文的简单描述,读者不难发现,我们所设想的重组权类似于通常的股票、债券,具有证券性,可以转让、流通,并且可以根据预期收益的不同而确定其转让的价格,因而必须对交易过程加强管理。所以,我们设想如果建立一个破产企业委托管理机构,将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则可以防止和惩罚交易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同时也可以解决企业破产中存在的产权不明的情况,由破产企业委托管理机构对破产企业的产权进行统一管理。另外,破产企业委托管理机构还可以做为一个企业破产的预警机构,对一些经营效果不佳,面临破产的企业进行警示。
(三)债权转化为重组权的破产方案,对企业破产在理论上做出的突破
将债权转化为重组权,从理论上解决了规则化谈判和现金拍卖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将引导我国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破产,并且可以在实践中解决以下问题:
1、尽力实行挽救,减轻社会保障压力
在债权转化为重组权的方案中,我们虽将企业的前途交给投资者通过表决决定,但各投资者出于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必然对破产企业首先考虑的是重组或挽救,符合当前世界上企业破产程序发展的大趋势,即对破产企业重在整顿和挽救。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避免了不必要的企业职工失业,减轻了社会保障的压力。
2、减轻银行承担的风险,挽救信贷资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债权转化为重组权的方案,银行可以将债权转化为重组权,通过交易实现债权价值的最大化,对于历史遗留的、自身并无兴趣的债务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抛售重组权尽早脱身,避免陷入再一次的企业债务危机中。
3、理顺破产企业产权,实现政府对企业破产重组的可靠监督
在建立破产企业委托管理机构以后,政府对破产企业的直接干预将由委托机构的间接管理所代替,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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