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摇号中标后该做什么
文/何红锋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9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明确“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实施招标投标办法》也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我想回顾一下摇号中标的由来,分析取消摇号中标后,我们应该做什么?
一、摇号中标的由来
近日实施的广东、宁夏两地的办法,禁止的都是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前两种行为,摇号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其合法性比较复杂。如在政府采购中,财政部87号令第14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此时产生的3家供应商类似于资格预审。摇号进行评标评审则含义不明,如果摇号是指评标评审专家的选择,则是合法的;如果是指摇号选择中标人,则应当归属于摇号中标。排除这两种情形,我只谈摇号中标。
摇号中标是如何产生的?现在缺乏准确的考证,但我所知的最早采用这一方法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深圳市。2000年以前,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普遍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分一般以按照定额编制的标底为基准价,如果投标人的报价等于标底,价格分得满分,与标底有偏差则相应扣分,不论是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其他的评价因素或者很主观,或者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按照这样的评标方法,标底似乎应当是招标人最希望的价格,且价格分是一个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得分项。但当年的定额普遍高于市场价,导致不管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项目,均能获得较大利润。因此,承包商想方设法获知标底,包括采取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在这样的评标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竞争内容,对投标人的判断、除了报价外的其他因素都很主观。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主观评审因素,无法通过评标委员会构成对招标人的有效约束。几乎所有的招标项目腐败案件中,招标人的领导都可以左右评标的结果,如果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为例,甚至不需要刘志军直接去表示什么,由刘志军的白手套丁书苗就可以直接决定中标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必然成为投标人的围猎对象。搞定了招标人的负责人,既可以得到标底,也可以左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因此,采用摇号中标的地方和单位,都是有权的领导为了避免被围猎,主动放弃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力。以原铁道部为例,在刘志军被双规后,其曾向国家发改委打报告,要求对原铁道部的建设项目全部实施摇号中标。假如刘志军当时实施摇号中标,我们以真实的刘志军(左右评标结果的刘志军)与虚拟的刘志军(摇号确定中标的刘志军)相比较,虚拟的刘志军一定优于真实的刘志军。
因此,如此比较下来的结果,摇号中标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采用摇号中标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官员比较廉洁的地方,例如深圳、广州、厦门等地。但是招标投标制度是为了给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摇号中标则完全取消了这样竞争的机会,把竞争变成了撞大运。因此,国家发改委当然不会批准采取摇号中标的方法确定中标人,地方政府禁止摇号中标也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取消摇号中标很容易,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难。只有建立客观公平竞争的机制,才能避免中标结果由招标人领导说了算的结果,才能把决定中标结果的权力装进笼子里,才能避免领导被围猎的现象。
关于验收,有些招标人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进行验收。对于没有能力进行验收的招标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行验收,在工程领域,甚至有了专门的行业——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如果招标人不对招标采购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不论中标价多高,中标人仍然会偷工减料,因为偷工减料会有更高的利润,我们不能把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的希望寄托在中标人的自觉和高道德水平上。
二、明确竞争内容——这是公平竞争的基础
当一个招标项目进行价格竞争时,往往会出现一些价格极低的投标者。而这些投标者往往偷工减料,《人民日报》曾经发表评论称:“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 这篇评论将偷工减料的责任推给了招标人,认为是低价中标逼迫中标人偷工减料。
中标人之所以敢于偷工减料,关键是验收环节没有把好关。在招标实践中,对于很多非常简单的商品,招标人也不认真进行验收。例如2014年,国家级贫困县湖南邵阳县政府原本为学生更换10万套桌椅,结果,这些课桌椅质量明显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锈迹斑斑”“货不对版”……
有些专家认为,这些评审因素的目的,是要竞争施工项目的质量,因为这些评审因素跟施工项目质量有关。但是,在公共采购中,一般情况下,招标人进行招标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不应该成为竞争的内容。且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评审因素与工程质量并无必然关系。
因此,现实的实际情况是很多招标项目的竞争内容不明确。如何明确招标项目的竞争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
这些作品无一例外地都呈现出了都市光鲜亮丽的外表下隐藏着欺骗与冷漠的倾向。《和你在一起》里,有才华有天赋的孩子想要出名获得更大的成绩就要依靠城市,从而成为余教授的工具。《风月》里的大上海更是物欲横流,尽是欺骗与绑架的勾当。在谎言欺骗和绑架谋财之下,心已经“废了”。在此方面,《搜索》是最为集中的体现。这是一个发生在现代城市的故事,贴近社会热点,反映当代都市人的生存和内心精神状况。都市中的每一个人活得都太辛苦了,辛苦到没有多余的精力去体谅别人的辛苦。
三、严格合同履行验收——这是公平竞争的主要体现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目前主要的评标方法仍然是综合评估法。虽然现在很少有以标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了,但大多数项目仍然设定基准价,只是一般在基准价的设定因素中加入了投标人的报价,基准价确定后,仍然是投标人的报价等于基准价时,价格分得满分,与标底有偏差则相应扣分,不论是高于基准价还是低于基准价。例如,2015年出版的、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权威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中工程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只举了一个案例,就是这样确定报价得分的,其基准价的计算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这样的评标方法,仍然不是要进行价格竞争,只是解决了基准价的保密问题。对于施工招标而言,因为招标时已经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对工程施工的要求已经非常具体明确了,具备进行价格竞争的条件。但是,这样的评标方法排除了价格竞争,如果说有价格竞争,只是投标人能否猜得更接近基准价的竞争,这个基准价是招标人事先也不知道的。在这种评标方法中,其他因素大多是主观的,且严格地说,例如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这些都是为了完成施工任务做准备的,不是招标人需要的,因此本不应该成为竞争内容。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例,目前实际施工过程普遍与施工组织设计存在大量偏差,并且关键是大量的实际施工过程不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进行组织的。
4.系统性。指标体系融合电力企业运营活动,层级分明,同层次的指标应相互独立,保证相互之间不重复,避免指标体系过于庞杂和单因素评价,体现较强的系统性。
(2)通过综合异常指数自动圈定异常与常规人为圈定异常的对比,建议可以先利用综合异常指数圈定,再根据地质因素调整的方法来确定最终采用的综合异常。
王 云(1968-)为本文通讯作者,男,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email:wangyun03@sjtu.edu.cn
低报价然后偷工减料,这当然不是公平的竞争。招标人希望买的东西价格低一些,此乃人之常情,不论是我们个人采购,还是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希望采购低价的商品,都是普遍的原则,这不是采购人的错。低价,是投标人报出来的,其在投标时必然是承诺符合质量要求的。在这样一个交易过程中,过错在哪一方,一目了然。受谴责的应当是偷工减料者,招标人应当理直气壮地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四、整体的司法执法环境需要改善——这是保障公平竞争的根本
整体的司法执法环境需要改善,我们招标采购行业可以做其中的一部分工作,刚才江苏戴民辉处长提到的诚信问题,是我们能够做这个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整体的司法执法环境改善了、诚信环境提高了,招标采购中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因为现在招标中不敢搞价格竞争,合同履行验收是直接的体现。但是在工程领域当中是有比较严格的合同履行验收制度,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都是事实建设工程监理的,有专业机构和人士对工程质量把关,并且有政府的质量监督制度。但很多中标人低价中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说:“对不起,我干不了了,你给我加钱吧,不给我加钱我不干了。”这个时候好多招标人发现毫无办法,如果按照法律制度,招标人应当起诉中标人违约,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但现在法院往往还同情低价中标的中标人,就如《人民日报》社的评论所提到的招标人,对违约行为过于放纵。即使追究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也很漫长(一般需要鉴定)。招标人往往只能只能加钱,因为招标人采购人后面有很大的政府压力,比如奥运会项目,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就撤换负责人。这个时候采购招标人只能配合中标人不诚信的行为再去找相关部门要钱。整体的司法执法环境的改善,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包括媒体,特别是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需要带头发挥作用。
五、结论
我希望能够看到我们政府采购领域当中,我招标的规则是清清楚楚的,竞争的内容是明明确确的,整个市场竞争环境是公开透明的。投标人中标人是诚信的,这才是我心目当中理想的招标采购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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