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2006年中国妇女研究会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农村论文,研究会论文,年会论文,建设社会主义论文,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6)06-0061-04
由中国妇女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承办、福建省妇女理论研究会和中国农业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协办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研讨会于2006年11月6-8日在厦门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研究会名誉会长彭珮云出席会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深入研究农村妇女问题,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创新妇女研究事业”的重要讲话。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陈秀榕在闭幕式上做总结讲话。福建省委、厦门市委、中宣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及厦门大学的有关领导也出席了会议。3位特邀专家分别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实践”、“从国际视角看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性别差异与扶贫”作了主题报告。围绕“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妇女参与农村经济发展与反贫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创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4个专题,18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农村妇女代表进行了大会发言。来自多个学科和实际工作领域的160余位代表依据各自的学科背景、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分组讨论。下面将会议的主要成果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的关系
与会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为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突破妇女发展瓶颈、建立平等、和谐的农村性别关系的重要契机。黄晴宜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在农村劳动力中,女性劳动力占60%以上。无论从农村劳动力结构上看,还是从增收致富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上看,妇女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广大农村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证农村妇女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中平等参与、公平受益。
同时,对新农村建设实践与性别平等的实地考察和女村长的实践经验总结也使与会者清醒地看到,新农村建设中妇女参与与受益的程度不仅取决于她们参与的热情和愿望,更基于妇女的综合素质与实力,也依赖于新农村发展政策中性别视角的体现,而在这两方面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距。必须强调将性别观点纳入新农村发展政策、方案、项目、计划的制定、执行与评估的主流,将资金、培训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资源向农村妇女倾斜;使农村妇女真正成为农村发展决策的主体和重要力量。
二、关于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与会者同意,保障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是建设性别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新农村政治秩序建立中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的发展拓宽了农村妇女参政的渠道,为两性的平等参与村务决策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契机,但同时也给男女和谐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妇女在村委会中参与机会不足,村委会性别结构的不合理,当选女性多处于决策的边缘;一些不平等的“村规民约”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模式仍制约着妇女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有关保障妇女参与农村政治和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农村妇女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仍有待提高等。
针对女性参与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政府部门、妇联和非政府妇女组织通过项目实践创造了促进妇女参政行之有效的不同模式。大会专题讨论中,湖南省妇联、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介绍了两地推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经验。湖南模式的特点在于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纳入村民自治决策的主流。省妇联在试点的基础上,主动协调,与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手合作,推动出台了村委会成员和人大代表女性比例要达到30%的政策。2006年换届选举后全省女村委比例达30.1%,选出女村委会主任1015名。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开展的妇女参政项目,将干预目标直接确定在提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上,并通过提高相关部门领导的社会性别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能力建设,提升妇女参选参政的热情和信心;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社区动员,建立妇女参选参政的支持性社会环境等举措推进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目标的实现。她们的经验表明,要扩大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影响,一方面要靠法律保障妇女的参政地位,实行倾斜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农村妇女自身的主体意识、性别意识、参政意识、竞争意识的培养,加强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的能力建设。
在分论坛的参与式讨论中,与会者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机制,促进妇女参政的目标也尚未充分纳入主流政策中。建议将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的规定纳入到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同时,在政策上要有双头战略,既要出台一般政策,也要设计特殊政策。很多学者提出,应从社会政策、公共政策的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妇女参与村民自治问题,要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推进农村妇女参政的过程中,还要特别强调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
三、关于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反贫困
与会者认为,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从性别角度关注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发展与反贫困问题,其目的不仅是要发挥农村妇女作为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提高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力,促进妇女更加平等地分享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
很多参会者认为,随着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的形成和妇联系统组织的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的展开,社会各界对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因而对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经济性别平等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新农村发展政策中性别视角的缺失及可能的后果表示忧虑。北京大学的胡玉坤博士在大会发言中从历史和政策的视角探讨了国家、市场与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的相互关系。她认为,虽然农村性别化的家庭经济使妇女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传统上使妇女处于弱势地位的机制依旧存在。农村多数地方形成了男性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女性在家承担田间和家务双重劳作的性别分工模式,其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对日益凋敝的农业的贬低和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社会价值的漠视。中国农业大学和国家民委联合进行的“入世对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生计发展的影响”的研究发现:出口补贴和退税的取消、关税配额管理以及单一农产品关税制度直接导致了棉花、大豆、甘蔗和羊毛等农产品主产区价格的下降,造成对以农牧业收入为主的少数民族妇女的经济福利的消极影响,形成了女性收入减少、劳动负担加重、劳动时间延长、教育和健康条件恶化等问题。讨论中还涉及到妇女获得培训等发展资源的机会缺乏;农村发展政策中促进妇女发展的倾斜性政策依然不足;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仍面临资金困难、信息缺乏、文化阻碍、社会支持不足等问题。
发展农村妇女新型合作组织,发挥妇女在新经济组织中的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是讨论的一大热点。针对妇女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建省妇联课题组提出了制定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竞争战略,做好农村妇女中介组织模式的选择,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的建议。一些专家指出,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预示着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在继续发展培育“妇”字号新经济组织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农村产业化经营中各类新型合作组织中妇女的参与与作用。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也是本次研讨会关注的重点,有研究认为,留守农民男女性别比是综合反映和影响农村性别关系的重要指标,留守农民女多男少的状态与趋势,不能胜任新农村建设五大目标的要求。为此,必须加大转移女性劳动力的培训力度,促进农村男女劳动力合理有序均衡的流动。不少专家指出,扭转农村劳动力女多男少、转移就业女性滞后的结构缺陷,光靠完善农村发展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完善各项促进农村妇女长期转移的相关配套的政策。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引导城郊农村妇女走向传统农民终结之路的做法与经验得到与会者的关注。
在小组讨论中,与会者对农村女性贫困的现状、致贫的原因、缓贫、脱贫的对策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就如何认识社会性别与贫困的多重复杂关系、从社会性别视角评估贫困和反贫困政策的成效,制定性别敏感的反贫困战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建议建立多元的测量农村妇女贫困的指标体系和方法,降低农村金融的信贷门槛,提供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等。在讨论中,彭珮云同志对女性贫困既是性别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的精辟分析,加深了与会者对新农村建设与消除妇女贫困的认识。
四、关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
与会者认为,应该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村妇女各种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制度。
全国妇联权益部邓丽部长在大会专题发言中介绍了2006年全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抽样调查数据的主要结果。调查反映出目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16个突出问题,提出应该把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其他与会者也通过大量地区性的实证调查研究,反映了当前各地农村妇女——包括留守农村和外出流动妇女——的经济权益、健康医疗、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各方面权益维护的现状和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以及改善其困境的政策建议。
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农村妇女在承包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分配等方面遭遇到的不平等对待依然是与会者关注的焦点。厦门大学蒋月教授通过对厦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受侵害妇女具有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绝大多数裁判结果有利于妇女。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尊重妻子的意愿”等新老问题,提出了完善该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规定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妇女与男子对所承包土地享有平等处理权;明确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有分割家庭承包土地中属于其本人份额的权利等。与会专家学者从国家政策、婚姻家庭关系、社会性别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深入剖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就各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深入讨论。
很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农村留守的中青年和老年妇女承受着较大的生产和生活压力,包括过度劳累、角色焦虑、婚姻压力及性骚扰、性侵害等问题,需要有效的社会支持和法律保障。尹旦萍博士与代表们分享了自己对湖北省恩施市某村29位留守农村老年妇女深入访谈的第一手资料,展示了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现状。她们承担了中青年家庭成员外出转嫁的内外无别的劳动,得到的是不对称的收益和单向的牵挂。研究发现,在留守老年妇女家庭中存在着外出务工增强了家庭对老年“留守女性”的赡养能力,增强的赡养能力却并未由可能转变为现实的悖论。提出应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建立农村幼儿托管机构以缓解农村留守老年妇女的沉重生活压力的建议。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的田微法官则从自己亲身经历办理的有关农村留守女性受到性侵犯问题案件出发,对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农村现有文化生活的贫乏和不良文化的泛滥、家庭中男性青壮年的外流,使得留守女性的生存环境安全状况遭到很大的冲击,而未成年女童的家庭监护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则是导致农村留守女童容易遭受性侵害的重要原因。代表们进一步提出,除了完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还应该注重规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鼓励夫妻共同外出流动,加强对农村女童的健康文明的性教育。
针对一些贫困地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下降、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与会者提议,在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增加农村地区妇幼保健的财政投入、提高现有的基层妇幼机构服务能力以及对民众的健康教育投入,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
五、关于创建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与会者提出,应该深入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农村妇女的生活方式及变化,加强新时期农村和谐文化,特别是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创建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一,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会议认为,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具体措施,利用传统的民歌、地方戏、标语、板报、宣传册等各种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转变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性别观念,为农村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骆晓戈教授关于湘西苗族农村妇女自编自导自演电视剧教育民众的个案研究给与会者以启示,许多农村妇女不仅了解乡村文化的人类价值和内涵,她们还在不断地为创造独特的乡村文化、民族文化作着贡献。应重视农村妇女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不可忽视和不可或缺的巨大的潜能,鼓励并组织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第二,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议题主要集中于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的培养、女性终身学习体系构建的实践与研究等问题。会议认为农村妇女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先进的性别观念,破除传统性别文化观念。有的学者指出,农村女性培训应该注重实用性,考虑女性的实际需求,采用适合女性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应该总结和推广实践中证明效果显著的教育培训模式,注重教材的开发,重视发挥妇联和其它民间组织在农村妇女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提供面向农村大龄女童的培训项目和活动,设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妇女培训专项基金以促进和保障农村女性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家庭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家庭,必须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做起。家庭和谐不能以牺牲女性利益为代价,既要防止用家庭利益掩盖性别利益,也不能片面强调性别利益损害家庭利益。与会者提出,特别要关注农村的分离式家庭和隔代家庭,关注留守妇女,特别是留守老年女性的家庭地位,倡导尊重妇女、尊重老人的文明乡风。
六、关于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所有专题的研讨中,特别是有关对策和建议的讨论,都离不开对妇联组织地位和作用的思考。如,在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讨论中,与会者希望妇联在《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创建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专题中,提出妇联组织要发挥优势,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为切入点,不断拓展、整合、创新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以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基础,促进平等和谐的社会性别关系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妇女的发展的目标,要求农村妇联组织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一些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包括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不相适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件与所承担的任务的不相适应,村妇代会主任知识结构和引领能力与发动、带领、帮助妇女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等等。大家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妇联组织将工作重心下沉,为农村基层妇女服务,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提出妇联组织要在新农村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既不能越位代替政府部门,也不能错位代替妇女群众;要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变劣势为优势,变有限资源为无限资源,使妇联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活”起来。
综上所述,这次会议汇聚了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不同地域、不同研究对象、不同规模、不同方法进行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多学科的交融、跨学科的研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使与会者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的基本问题和关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增强了研究者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实践的意识;也丰富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性别平等领域的研究,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的良性互动提供了理论思路和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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