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产权的政府宏观调控理论依据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理论依据论文,产权论文,政府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73(2007)03—0057—04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古老话题,人们至今仍在对它争论不休。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相结合,即有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什么是宏观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是以政府为主体,以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为手段,通过各种经济参数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预测、计划、干预和调节,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向于均衡状态,经济增长路径趋向于最优路线的活动过程。[1] 在中国宏观经济理论发展的历史上,已经取得了很多重要研究成果,然而,一般来说,经济学界对宏观经济理论,特别是宏观调控理论的认识、对宏观经济调控问题分析和探讨,仍有很多方面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从市场产权角度进一步分析、探讨宏观调控的理论依据。
一、宏观调控理论依据的简要回顾
在此之前,人们对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宏观调控理论依据,主要有“市场失效论”、“外在论”、“内在论”等。
1.“市场失效论”。
市场失效(又称市场失灵、市场失败)是与市场功效相对应的概念,指市场机制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失效”范畴是弗朗西斯.M.巴托首先在其《市场失效的分析》一文中提出的,他提出了市场失效的范畴并对市场失效的主要原因作出分析,[2] 概括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
(1)市场机制无法消除垄断性,从而造成阻碍技术进步,扭曲资源配置,引起市场效率损失;
(2)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外部性,它是指一经济主体的活动所产生的影响不表现在他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却会给别的经济主体带来正效应或负效应;
(3)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问题;
(4)不完善的市场限制;
(5)信息不足的限制;
(6)市场机制调节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
(7)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源宏观配置的平衡问题;
(8)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
(9)个人选择难以达到理性思考的结果。
其实,人们常提的市场失效还应进一步深化认识:第一,市场失效是市场机制自身所固有的,靠市场自身的完善是无法克服的。第二,市场失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随着特定条件的变化,市场失效的程度和范围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第三,市场失效可作相对的理解,即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调节机制中,如果其他机制能比较市场机制在较低的成本下完成某项工作,或能够在相同成本条件下做得更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机制就是失效,从而应该由其他机制代替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3] 市场失效,使经济很难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这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
2.“外在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政府宏观调控作为“看得见的手”,从市场外部加以补救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仿佛是一只“看不见的手”神奇地引导和调节着经济活动,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但是,市场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政府作为外在力量加以补救。这种认识只是对宏观调控的表面性认识,容易造成存在两个相分离的宏观调控主体,即政府和市场。此外,把政府宏观调控作为外在的力量,使政府和市场各自负责不同领域的调控,这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3.“内在论”。
坚持“内在论”的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由于市场失效存在,需要政府参与干预经济活动,即进行宏观调控,又由于政府干预经济,也存在政府干预失效,具体表现为:一是国家干预力度不足,不能满足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弥补市场失效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需要,或者干预内容和干预方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环境因素使得市场机制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二是政府干预过度,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效和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合理需要,结果阻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把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运行中政府与市场主体层次的结合。在这种结合方式之下,政府调控寓于市场之中,市场寓于调控之中。市场机制不再是盲目自发的调节,宏观调控也不再是脱离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的纯主观调节,即可克服各自在调节经济中的失效问题。就整个宏观经济调控而言,两种机制融为一体,其作用范围都同时覆盖全社会和整体国民经济。尽管如此,“内在论”中政府行为如何内在于市场,也没有理性的理论依据。
总的说来,“市场失效论”、“外在论”、“内在论”等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依据均有合理之处,但是,对此还应做更深入的分析、研究和探讨。实际上,按照市场产权理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在于国家拥有市场所有权,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等。
二、市场产权与政府宏观调控
1.何谓市场产权?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制度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狭义的市场所有权,首先是指一个国家对于其建立在领土主权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①。市场使用权的界定主要解决市场上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主要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主要解决国家市场产权在经济上的收益和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收益等问题。目前,虽然国内外对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经济学界来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4] 二是注重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轻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三是近年来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只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主体来说,政府无论是在信息量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发挥信息的规模效益。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发布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产权属性。市场产权是一种稀缺物品,具有资本属性和排他性,且市场所有权收益具有可计量性和市场经营权具有可交换性特点,故市场存在产权制度与产权安排问题。
2.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5]下面从一国市场组织内部和从国家组织本身的特殊地位来分析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一方面,首先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其次,“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性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市场作为一种超越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同时,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买方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过程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常常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竞争对手或击败竞争对手,往往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另一方面,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6] 由于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道格拉斯.C.诺斯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既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也包括权威、特权、垄断权等“无形资产”。国家的“暴力潜能”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企业之间的契约,交易费用相当高,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暴力潜能”以及为契约的实施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赋予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不可替代的国家本身这一组织机构至高无上的权威、特权、垄断权等特殊资源。而且,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包括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制度约束。正是由于国家拥有这一特殊资源,并且是市场制度建设、市场环境建设最大投资主体,所以才能使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市场所有权,并成为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3.市场产权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理论依据。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谭崇台认为:“市场产权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有着较为广阔的应用前景”。[7] 从市场产权理论出发,不仅在理论上不难解释过去许多难以解决或解释不清楚的经济学问题,而且在实践上对现实经济运行具有多方面的指导意义。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调节经济,是由于国家拥有市场所有权,享有市场所有权收益的权利;国家是市场产权的主体,就有必要干预市场准入或市场进入壁垒和进行工商管理等宏观调控行为。具体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拥有市场产权主体的属性:首先,有权利对市场的所有权制度进行安排,确定企业和劳动者等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任何企业和劳动者必须在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相应的契约许可下,才可进入市场获得相应产品或劳务的经营权,从而防止或减少国内市场经济主体隐性市场进入等隐性经济活动问题。其次,国家在对要素市场、产品市场调控方面,通过对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的所有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确定市场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范。第三,国家在调控收入分配方面,通过对市场所有权内部结构,如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市场占有权、市场收益权等的约束、调节、配置,来确定或影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阶层、不同经营主体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收益分配比例,以便使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收入分配合理化。第四,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作为超级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的作用更加凸现,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争夺市场的经营权、控制权与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并没有淡化模糊民族国家的利益,反而更加剧了国家间的利益争夺,更加凸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国家依据市场所有权,调整外资进入中国时,要求其除遵守一般市场进入规则的同时,更要遵守我国国家市场所有权制度。中央政府强化市场产权功能,强化国家宏观经济职能,牢牢把握市场所有权收益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让渡有限市场经营权、市场收益权时,应使市场换技术对等起来,以市场所有权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1.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包括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后者的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作为市场发动机的灵魂或主宰,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内在与市场的其它任何经济主体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经济立法、制度安排。由于市场经济是各个经济行为根据自身利益原则从事经济活动,它需要有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各个经济人的行为,以保证社会经济有序运行。为此,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建立市场主体法律规范系列。市场主体法律规范是确定市场主体资格、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制定明确产权关系,确定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及法律资格,规定企业财产、责任、权力、利益、风险、义务等为内容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中,市场竞争主体秩序的核心是企业的产权制度。
(2)建立市场运行法律规范系列。该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运行秩序的规则,包括市场组建程序规则、进入或退出市场规则、价格形成及价格运行的规则、公平交易及平等竞争规则、发展联合及反对垄断的规则,等等。
(3)建立国家对市场运行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它们包括符合政府转变职能、政企职责分开原则的调控规则,也包括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规则和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的规则以及廉洁行政规则等。国家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只有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建立相关法律,作出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市场所有权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市场经营才能有序进行,市场占有权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市场所有权收益才能在经济上实现并掌握在国家手中,使国家具有更大的宏观调控能力。
2.强化市场产权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首先,可促使宏观调控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依据市场产权制度,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政府行为、市场活动及涉外活动等均作法律制度规定,这就要求政府要自律,政府在调控市场的行为时应在已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合理,从而,可以克服政府宏观调控中个人决策的随意性、政府变化多、信息传递环节多(由于个人决策,下级只是传达、执行上级命令)及基层机构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弊端。这样就有助于树立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的观念,明确法律、制度已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使宏观调控由人治转向法治,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其次,有利于我国经济转型中市场体系培育与完善。依据市场产权理论,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中央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政府有权干涉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的活动,克服地方市场保护主义及行业垄断,从而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市场体系,使政府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控,更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的“两只手”作用。第三,有利于维护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市场产权理论,市场所有权是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市场所有权收益的最大化是国家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强化国家经济主权意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核心是维护市场所有权的安全。一位西方学者曾尖锐指出,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失去市场比失去领土的后果更为严重,占领市场比占领领土能享受更多的好处。可见,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实质实际上是市场所有权安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争夺市场的经营权、控制权与市场收益权,虽然市场有无国界趋势,但市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国界,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属性。这样,就迫使国家必须从维护市场所有权安全出发,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调控外资进入中国时,要求其不但要遵守一般市场进入规则,更要遵守我国国家市场所有权制度,切实做到市场让渡与市场分享的统一,以法律、制度保障市场与技术交换的对等性。在改革开放初期,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时,国家宏观调控没有重视市场所有权对外资的约束,导致许多行业的市场丢失,外商轻而易举地占据了很大市场份额,市场所有权收益大量流失,而技术却没有换来,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当前,国家调控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时,要重视运用市场产权制度这一全新的国家经济主权方式来规范其行为,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的的恶意并购,妄图抢占中国市场所有权、市场控制权的行为应严厉制裁。忽视国家市场所有权来调控外资进入,其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强化市场所有权的国家宏观调控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
[收稿日期]2006—09—15
[基金项目]教育部2005年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市场产权的国家竞争优势研究”(批准号:05JA790084)。
注释:
① 本文在一些场合将“所有权”与“产权”视为同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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