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机构设计理论的新发展_机制设计论文

调节机构设计理论的新发展_机制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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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在哪里?这一直是经济学界无法回避的一道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由古典类型向现代类型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认识到,光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出现市场失灵,经济资源无法达到最优配置。因此政府在微观层面上对经济的干预——规制日趋重要。由于规制涉及到政府在考虑到对规范目标和私人利益的综合反应时对市场的干预,所以不管规制要达到什么目标,规制者必须选择针对特定规制环境和企业特点的政策。在选择这些政策的过程中,规制者必须考虑企业可能对这些政策反应所采取的策略。如何才能保证规制目标的实现呢?而这就需要求助于机制设计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起源于赫尔维茨1960年和1972年的开创性工作,它所讨论的一般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经济或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等分散化决策条件下,能否设计以及怎样设计出一个经济机制,使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

可见,只有对规制设计良好的机制,才能够保证规制目标的实现。那么西方规制机制设计理论是怎么出现的,其发展演变及最新的进展如何?弄清这些问题对我们设计规制方案,进行规制体制的改革都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规制机制设计的提出及其发展

(一)边际成本定价机制

第一个提出规制机制设计问题的是杜普伊(Dupuit),1844年他在《关于公共工程效用的度量》一文中,为了评估公共品的经济收益,他考察了一座桥的价格政策,提出了边际成本定价原则。他证明能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价格政策,是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上,并向生产者提供一个等于固定成本的补贴。但是他的结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规制者对桥的建造成本具有完全信息;成本不是企业在建造和运营中所采取行为的函数,成本不随时间发生变化。在规制者具有和企业一样的信息、能够观察到企业的行为并有权力去实施控制的条件下,这个规制机制的设计是直接的,虽然有些复杂。

1938年霍特林在《有关税收问题和铁路公用事业价格问题的一般福利》中发展了杜普伊(Dupuit)在《关于公共工程效用的度量》中的观点。他认为“如果使用潜在的‘帕累托改进’的概念,那么即使是成本递减的产业,边际成本定价对‘帕累托最佳状态’来说也是必要的”。他以铁路、大桥为例,论证了受成本递减支配的垄断企业应该按边际成本收费,而不应该按平均成本收费,以保证收费率降低、服务量增大。但是,在边际定价下,企业的固定成本无法得到补偿,规模收益递增的企业会出现亏损,霍特林认为政府应该从税收中给这些企业拨款予以补贴。因此,他主张按边际成本定价,由国家用直接税收对那些因按边际成本定价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实行补贴。

杜普伊—霍特林边际成本定价模型,试图解决自然垄断产业或公用事业中边际成本定价与企业赢利无法兼得,即社会福利和企业利益无法兼得的矛盾。在霍特林之后,米德、弗莱明对英国边际成本定价的政策分析做好出了贡献;布瓦特的研究为法国的电力部门大规模使用边际定价策略奠定了基础。卡恩特别论证了在被规制的单一产品和多种产品企业中,边际成本定价方式已经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中心政策处方”。但是,该规制机制模型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一定问题,所以遭到了西方经济学家的批评。

(二)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机制

1927年拉姆齐在关于最优税制的开创性论文中,推翻了曾在英国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的、偏向公平的埃奇沃斯税收原则,第一次从效率的角度分析了最优税制。他得出并用数学证明了:国家征收的商品税应该与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以使经济效率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这篇文论隐含地给出一个产业在边际成本定价无法弥补总成本条件下的最优定价的一个解。”1956年布瓦特在其经典论文中,明确地将国有企业或受规制企业的价格制定这一问题提出,并直接通过帕累托最优模型给出问题的结果,提供了一个比拉姆齐和庇古的反比弹性形式更为一般的结果。所以,最优偏离边际成本定价也被称为拉姆齐——布瓦特定价。

该定价机制有效解决了自然垄断产业中的企业预算平衡约束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定价问题。相对于政府补贴的边际成本定价来说是一种规制设计上的改进,减少了经济扭曲。目前,“它作为微观分析的基本命题已经得到广泛地接受。”经济学界几乎每个人都了解它及其逻辑,它也因此成为分析和规制机制设计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方法。

当然,该机制的模型本身不完善;其适用性由于信息问题而受到质疑;定价原则有失公平。

(三)回报率规制机制

回报率规制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平均成本定价机制。该机制是这样的:规制当局允许企业获得一个基于投资的公平回报,而不允许其获得一个超过公平回报率的利润;依此,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投入水平、产出水平和定价。资本回报率由规制当局事先公布,其确定的依据是,用收益减去非资本投入的成本,再除以资本投资水平。其制定原则是价格公正、合理,没有歧视性。

在克服回报率规制实践中一些不合意结果的过程中产生了阿弗契——约翰逊模型(A-J模型)。阿弗契和约翰逊1962年在发表的《规制约束下的企业行为》一文中,提出了A-J模型。在该文中,他们得出回报率规制下存在两种形式“规制偏差”的结论:(1)企业有在要素之间进行替代的激励,而规制机构无法查明,最终导致企业不会让要素的边际替代率等于边际成本率。因此,企业在任何产出上无法做到成本最小,进而经营无效率;(2)规制的实行给企业提供了在一些市场上亏损的激励。

总之,上面三种规制机制的设计,对于政府应该怎样规制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但是它们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些规制机制是建立在规制者有充分信息的基础上的。首先,假设规制者和企业都知道需求函数;其次,假设规制者对于企业的成本有完全信息,至少和企业一样有同样的信息。但是实际上,规制者在这两个方面的信息都比较缺乏,或者其获取要付出巨额代价;规制者和企业处于不同的信息地位,两者信息不对称;规制者处于劣势,而企业处于优势;作为信息优势方的企业为谋取自身的利益,既可以在事前藏匿信息构成逆向选择,又可以在事后藏匿行为导致道德风险,最终损害规制目标的实现。如何克服这一问题,使规制机制能够真正有效率,则必须突破完全信息的假定,考虑不对称信息下的规制机制设计问题。

三、不对称信息视角下规制机制设计的新进展

正是由于前面规制机制的一个关键假设是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双方进行的是信息对称博弈,但是这在现实中难以遇到。必须考虑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结构有很多种,所在在此视角下,规制机制设计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勒布与马加特的规制机制设计

1979年,勒布和马加特在《法经济学杂志》上发表《对公共规制的一个分散化方法》一文,最先将规制过程看做是委托——代理问题,构建的规制机制被命名为L-M方案。该机制的信息结构是:市场需求为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的共同知识;成本信息不对称,企业知道边际成本曲线,而规制者不知道。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勒布和马加特设计了与拍卖理论中的激励相容、偏好显示机制及公共物品理论相联系的激励契约模型,提出一个支付原则,构建了规制过程中的“说真话机制”。

该规制机制实际上整合了规制者与企业的目标函数。通常,规制者的目标是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之和的最大化,被规制企业的目标是补贴和企业利润之和的最大化,根据补贴等于消费者剩余的支付原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这等于向企业授予了社会总剩余的剩余索取权。企业为了最大化这个总剩余,有动力按边际成本定价,并进行自己合意也是社会合意的投资。最终,在规制者并不知道企业成本的条件下,引导企业制定了最优价格和实现了生产效率。

但是机制有个明显的缺陷:在该机制中,企业除了获得利润之外,还获得了由部分消费者剩余转来的补贴,结果企业凭借信息的垄断获得了超额利润,表现为得到了全部的社会剩余,而消费者没有得到任何剩余,这样就留下了公平问题没有解决;而且补贴要求经济的其他部门提供税收,在一次性总付税不可行时,这将引起额外配置无效和收入的再分配。

(二)沃格尔桑与芬辛格的规制机制设计

由于勒布与马加特的规制机制的实施有赖于对企业进行补贴以及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而前者造成经济扭曲,后者则与现实中信息不对称不相符合。因此,沃格尔桑和芬辛格1979年在《贝尔经济学杂志》发表《对多产品垄断企业进行最优定价的一个规制调整程序》一文,提出在规制者掌握被规制企业的成本函数和需求函数比较困难、并且对企业不能提供补贴条件下的规制激励方案。该机制可以看作是对勒布与马加特的规制机制的完善和补充。该机制的信息结构是,规制者无法获得企业下一期的成本和需求函数,但能观察到现期的价格、产量和成本。在这一信息结构下,允许企业根据现期成本为下一期制定价格,但要求制定的价格受现期的产量和成本约束。在单一产品条件下,下一期的价格不超过现期的平均成本;在多产品条件下,价格即为拉姆齐定价。

该机制的原理是,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被规制的自然垄断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以及规制者所给予的约束来选择价格。该机制的优点在于,规制者无需知道企业的下一期需求和成本函数,而被规制的企业自己知道;在多产品条件下,规制机构无需事先知道拉姆齐价格和产量,该机制会引导被规制企业达到;该机制是动态的,企业在现期的行为将决定规制者允许企业在下一期中的选择。

然而该机制也存在问题,在企业现期报告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规制者就会允许企业在下一期制定较高的价格。这样受规制的企业就会产生夸大生产成本的激励,如通过浪费或者谎报成本来影响规制的决策。

(三)巴伦与梅耶森的最优规制机制设计

1982年巴伦和梅耶森在《成本不可知条件下规制垄断企业》一文中,在对杜普伊—霍特林边际成本定价机制和勒布与马加特的规制机制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对称条件下的规制机制。他们认为,企业为了得到一个有利的价格,可能有谎报成本的激励,因此需要设计一个激励相容的规制政策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这个激励相容的规制政策是,在企业比规制者拥有更多关于成本的信息条件下,将企业的价格和对其的补贴设计为企业成本报告的函数,以便最大化社会福利期望,并满足企业利润为非负和没有谎报成本的激励的约束条件。最优的规制政策必然取决于规制者先验的关于企业成本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下,它必然是这样的——只有当由最优定价原则产生的社会福利至少与固定成本一样大,生产才能有保证。

该机制设计符合贝叶斯方法的最优激励机制,以克服逆向选择问题,但是该机制忽视了成本的事后观察和随机审计。后来,萨平顿通过引入事后的观察成本,巴伦和伯圣科通过引入规制者可以对企业成本进行随机审计,进一步改进了该机制。

(四)萨平顿与西布利的增量剩余补贴规制机制设计

1988年萨平顿与西布利在《国际经济评论》上发表《无成本信息下规制:增量剩余补贴方案》一文,提出了多时期激励模型:增量剩余补贴方案。该机制的信息结构是这样的,需求为共同知识;规制者不知道企业的成本信息,而企业知道自己的成本结构。规制者在一个滞后期可以观察到企业的会计支出,规制者允许企业在每一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定价,保持从生产中获得收益,并给予企业一个等于两个时期之间真实的社会剩余增量补贴,以引导企业迅速地、永久地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行事。

该增量剩余补贴规制机制虽然未直接讨论质量监控,但在该机制下,企业在最优水平上投资确保服务质量,无需规制者的直接监控。在机制能够引导企业按社会利益行事,对于规制者而言,没有必要通过同等有效的生产者的进入威胁来激励在为企业。

(五)拉丰与蒂若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共存激励机制设计

1986年拉丰与蒂若尔在《对被规制企业使用成本观察》一文中,首次将道德风险引入规制模型,并提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共存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最优激励方案。

在该机制中,规制者在信息分散化的条件下,考虑被规制企业个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利用成本观察的帮助,控制私人或公共企业,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而取得作为最优解的贝叶斯机制。他们证明在成本可观察下,在通过选择激励契约显示信息和有效率的时候生产之间存在一个权衡;在成本不确定条件下,最优激励方案应为线性设计。

该机制同勒布与马加特规制机制、巴伦与梅耶森的最优规制机制的非线性定价机制不同,这些模型都把规制者看做是贝叶斯式的统计学家,能掌握关于成本和需求条件的先验知识,在这个基础上用深奥的激励理论来解决“搭便车”问题。而在拉丰与蒂若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共存激励机制设计中,成本观察可以帮助规制者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六)信息结构内生化激励机制设计

上面的规制机制是在假设被规制企业对它面临的环境和可选择的变量拥有私人信息的条件下,设计的最优规制机制,也就是在这些规制机制设计中,信息结构被假设是外生的。但是现实中,信息是有成本的,企业需要主动去获取信息才能做出有利的决策,这样信息就是内生的了。2002年约萨与斯特罗福利尼在《价格上限规制与信息获取》一文中,将信息结构内生化,研究信息获取的激励、效应。在信息内生化机制中,企业为了了解产生影响企业边际成本的技术冲击,必须在获取信息方面进行货币投资。他们比较了价格上限和价格随成本变化的最优机制,证明价格上限价值对信息获取的激励低于最优机制。

(七)拉丰与蒂若尔的科层结构下的规制机制设计

拉丰和蒂若尔在1991年发表的《政府决策的政治学:一个规制俘虏的理论》一文和1993年出版的被称为“规制经济学的圣经”的《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专著中,将规制体系的非整体观和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设计了科层结构下的规制激励机制。在该模型中,存在三层科层结构:企业等利益集团、规制结构、国会。企业是代理人,拥有技术参数等私人信息,并选择一个无法观测的使成本降低的努力水平。技术方面的私人信息可以使企业获得信息租金。规制结构分为两层:规制机构和国会。规制机构是监督者,国会是委托人。规制机构相对于国会而言,有信息优势,国会依赖规制机构的信息。规制机构的专业技能使它为了取悦受价格规制影响的产业或消费者集团,能够向国会隐瞒信息。这就决定了规制机构与企业可能进行合谋。国会拥有奖惩规制机构的方法,国会监督规制机构和产业就必须对规制机构和利益机制间的合谋的可能性做出反应。

该规制机制设计具有深刻的现实适用意义,能够为政府实际的规制政策提供很好的建议。

四、结论与启示

规制机制设计理论不仅仅是指出了种种不可能性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具体情况下走出困境的途径——如何设计规制机制或者规则,使得微观主体真实显示个人偏好,由个人偏好和经济机制决定的行为方式最终将能够保证规制目标的达成。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无异于是在规制机制设计方面的一次大变革。规制机制设计理论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对于我们在改革中所遇到的诸如国企改革、税收改制、产权制度等许多现实问题都有许多值得参考和借鉴之处。这些具体的机制设计方案,不仅可以直接运用到规制实践中,而且为规制实践提供一系列深刻的启发。(1)设计的激励方案要满足被规制企业的个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2)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要将价格决定权分散化,尽可能地让企业自主定价;(3)要整合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的目标函数;(4)为了减少规制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陈,须规定规制程序要公开、透明,包括举行公开的规制听证会、听取来自各当面利益代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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