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类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试论论文,类型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混合所有制,意指两种以上原生所有制通过并立、重组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在西方,混合所有制早已为人们熟悉,并起着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在我国,混合所有制尚属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新范畴,其性质、特征、类型,发展趋势等并没有被人们认识清楚。但是,在当前国有企业资产流动、重组过程中,它却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越来越普通的改革目标模式。因此,认真研究混合所有制的类型,及各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关系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混合所有制类型的分析,学术界认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入手。前者指一个企业由不同出资者共同建立,或两个以上原生的不同所有制在一个企业内联合而产生的新的所有制形式;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内容,而且包括社会所有制结构上的混合,即指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笔者认为,具体来说,我国现阶段混合所有制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
一、社会混合所有制
社会混合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的第一个层次,这是从宏观上划分的类型。它指社会所有制结构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它们交叉、并立和相互渗透,为同一种经济制度服务。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混合所有制主要表现为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具体说,则是指社会所有制结构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企业、各种形式的联合经济混合组成。所以说这是社会混合所有制,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我国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不但具有不同的所有者,不同的运行方式,而且彼此被同一个市场体系组织起来,作为一个结合体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这种不同所有制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下的并存与联合,是对传统的纯而又纯的单一所有制结构的扬弃,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已构成完整意义的混合所有制。
第二,我国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在运行上也具有混合的特点。一是它们彼此互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出现产权及其主体的混合,它们不但是并列的,而且已经是相互渗透的,因而实质上具有双重混合的特点。二是在分配上也具有混合的特点。因为各种所有制的所有者共同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特别是市政建设、社会福利或救济等。在现阶段,由于国有经济上缴国家的税收依然占多数,因而存在着人不分男女老少、地不分东南西北共同享受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剩余产品的局面。我们知道,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实质是财产权利的体现,因此,把我国公有制为主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成是社会混合所有制是完全可以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社会混合所有制的主体所有制和内在结构不同,因而其性质也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混合所有制表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国有经济只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混合所有制则表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其它经济成分为有益补充。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混合所有制都是运动的,其运动的轨迹及其内部结构的变动,一是取决于社会政策导向,二是取决于各种所有制自身的生机活力;三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导致的产权流动和重组。因而,社会混合所有制的运动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存在背离的可能性,这是我国在允许社会混合所有制存在和发展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的。
在我国,社会混合所有制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它适应了市场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需要,因为市场竞争要求市场主体具有明晰的产权边界,相互之间有明确的排它性,而社会混合所有制正是这样一种财产制度基础。二是它为公有制经济创造出参与竞争的外部压力,促使国有企业加快改革,尽快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三是它弥补了单一所有制的种种不足,创造出一种混合优势,有利于加快生产力发展。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从封闭到开放是一种必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混合所有制,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结果,同时也将朝着更加开放的所有制结构发展。
二、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
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是指企业内各种生产资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生所有制共同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一种复合式所有制形式。从理论上说,还包括原生所有制与复合所有制的混合形式和复合所有制之间的混合形式。这是第二个层次的混合所有制,也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最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在我国,这种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有: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和联合经济等。
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同社会混合所有制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一面表现在: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是社会混合所有制的综合缩影,社会混合所有制的混合性可以集结、融合于一个企业内部,从而形成所有制上宏观混合与微观混合的一致性、依存性。这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开放既是一个宏观要求,也是一个微观要求,而两种混合的并存、转化则是一种客观趋势。不过社会混合所有制与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混合所有制,其混合的特点、运行的结果等等都存在明显的差别。表现在,第一,范围不同。前者是全社会范围内多种所有制的集结和交叉并存;后者是一个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的组合和共存。第二,地位不同。前者决定社会的经济形态,后者形成市场主体。第三,作用不同,前者通过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内部竞争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后者推动企业自身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不断壮大发展,因此,允许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的存在与发展,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已成为我国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模式,具有相当的生命力。它较之单一所有制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优势。因为不同所有制在一个企业内部组合,会生长出一种杂交的优势,不同所有制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自然要扬长避短、兼收并蓄,从而产生一种新的充满活力的基因。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中小型国有企业走混合所有的道路,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二是生产力膨胀或裂变优势。因为不同所有制的生产要素联合于一个企业,实质是资本集中产生新的更大的生产力的过程。而且,一种原有的所有制由于同其它所有制的混合而产生次生的所有制,这本身已是所有制的裂变。这种由于裂变而产生新的生产力的方式,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新的目标模式。三是生产关系的扩展优势。一般而言,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从原生所有制到次生所有制的发展,是不受时间、地域和产生界限限制的,这就使一种适应市场要求的生产关系不断扩展到其它经济活动领域,从而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而产生新的生产力,必须以各种所有制主体明确、利益硬约束为前提。否则,一种原生所有制同其它所有制混合而产生复合所有制的过程,以及混合所有制的运行过程,都会产生某种所有制主体的权力被削弱、利益被侵吞(资产流失)的严重问题。这一点,已被我国某些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和产权责任与改革中采用混合所有制方式改组、改造国有企业,应当成为两个并行不悖的任务。只注意解决前者而忽视后者,难以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只注重后者而忽视前者,则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或国有资产空心化的趋势,最终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
三、企业内法律财产权混合所有制
企业内法律财产权混合所有制,主要是指股份制企业。这是一种许多财产所有者通过持有股票或帐面股额享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的形式,也是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典型形式和最高形式。
之所以股份制经济与合作经济、合资经济、联合经济等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一是这一划分符合企业财产制度演变的历史阶段;二是股份制经济与企业内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有很大的区别,其主要表现是:第一,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一般都属于法人企业,而以往的企业不管合资合作者的数量如何,一般都属于自然人企业。第二,产权关系不同。由于股份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因而其财产关系分解为法律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真正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在自然人企业中,不同所有者实际要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因而股份制企业的混合,在产权上仅仅表现为法律财产权的混合,其法人财产权已被法律确定为由企业经营者掌握,已经失去了混合的特征。而自然人企业的混合,则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完整混合,第三,混合范围不同。一般说,股份制企业的法律财产所有制包括社会公民、企业内职工和其他法人,其范围广、人数多,因此,这种混合实际上是社会混合所有制的微缩,亦是一种比较高级的真正的社会混合所有制。而自然人企业的混合,仅仅是少数所有者在一个企业内的混合,这种混合不具有真正的社会性。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作为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只能根据股票的多寡间接索取企业的剩余,至于每股股票究竟可以分配多少红利,已不再由所有者自己决定,但正是这种分配方式,构成了完善的企业法律财产所有权的混合性质。而在自然人混合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则根据自己资本额的大小直接占有企业剩余。第五,混合的作用不同。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制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它可以容纳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生产力。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合经济虽然也具有相当的生命力,但它们受自身特点的制约,主要只能适应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发展需要。不但如此,股份制对于社会主义有更明显的适应性。因为股份制的主要股民,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分散而广大的劳动者,这甚至跨越了以往只有城镇居民劳动者才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界限,把全社会劳动者有机地组合地一起,共同拥有企业股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所有制,一种更高形态的个人所有制、一种公民所有制。并且,它巧妙地把公有和私有结合起来,在内部真正消除了不同所有者的排它性。显然,股份制这一混合所有制形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可以选择的理想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十分正确的。
四、企业内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混合所有制
通常认为,混合所有制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上的混合,即使是法律财产权的混合,实质也是反映法律财产权的生产资料的混合。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混合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作为一种分配权或股权同所有者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劳动者的劳动作为一种股权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技术决窍、商誉等作为一种股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混合等等。显然,漠视或者排斥这种经济现实是不合适的。实际上,如果从混合所有制即是一种财产权、分配权的混合分析问题,把上述混合称为混合所有制是完全可以的。其理由是,第一,生产要素是市场主体须臾不可缺少的东西。从产权理论上说,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都有相对应的产权主体,这些产权主体的混合构成了企业的现实运行,因而他们的权力和地位是相同的,不存在谁重谁轻、谁主谁次的问题。因此,他们之间的混合,本质上也是不同所有制的混合。第二,在实践上,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劳动者的劳动以及技术决窍、商誉等都有相应的价值,这同资本有价值可以折合一定的股权一样,也可以折合成一定量的股权。第三,市场经济的历史表明,承认并允许这种混合所有制,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
企业内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有许多具体形式。主要有国有民营,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租赁、承包给个人经营,生产资料与技术、决窍、商誉所有者合伙经营,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劳动入股的合作经营等等。
承认这种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一,它为我国民间组建发展这种所有制形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障。第二,它为我国国有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和改革、改组、改造开辟了新的道路。第三,它有利于全社会尊重管理劳动,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它能使国有资产的无形价值得到维护。
不过,我们承认这种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承认生产资料所有权与政治权力作为股权混合的合法性,否则,难免出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改变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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