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银结合及培育产银联合集团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联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银结合,即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出于各自的需要彼此融合互相渗透。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为普遍的银企关系模式。当前,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已逐步转移到企业制度和金融体制两个最困难的方面。随着两者改革的深化,促进银企产权融合,构建我国的产银联合集团,对生成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就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产银结合及组建产银联合集团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产银结合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下银企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现实选择。因为促进产银结合,构建产银联合集团,将会解决改革中深层次的矛盾,从而生成中国经济增长的“航空母舰”。
一、产银结合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产银结合有利于银行资本循环,降低银行间的交易费用。银行资本是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的并为它们提供服务的特殊资本。其独立于产业资本,可在职能上又离不开它们。自分离时,它们就逐渐形成一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的运动。一方面,产业资本希望通过与银行建立起稳定的信贷联系,以便于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获取更多的外部金融资源,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又试图摆脱银行的控制和约束;另一方面,银行的收益又源于产业资本循环,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绩效,这一循环对银行来说又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外在过程。这样,客观上要求减少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对立,解决银行资本循环过程非完整性产生的矛盾,降低银企间由于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巨大交易费用。而在现实经济中产银结合之后,银行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直接参与企业管理,消除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对立,大大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和监督成本,从而有利于银行资本的增值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
2.产银结合有利于优化存款者、银行、贷款者三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在这三者的关系中兼有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身份。银行成为企业的委托人,是因为它首先是存款者的代理人,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存款者的存款。作为双重身份的银行,一方面受制于存款者,服从存款者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又去严格制约企业。存款者作为银行的委托人,有着强烈的利益刚性,如果作为代理人的银行不能实现存款人的利益要求,等于违反契约,将为此付出完全的赔偿。银行作为代理人所接受的重任,决定了它在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必须挑选最有可能使存款者的刚性利益得到保证的企业作为代理人。这在实践中表现为银行在放贷时讲求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要确保贷款运营良好,最好的方法是银行直接控制自己的代理人——企业。而直接控制企业的最好途径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即向企业参股、渗股,实现与企业的产权融合。产权融合为银行监督、控制贷给企业的资金使用状况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为实现银行委托人即存款人的利益要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促进产银结合,组建产银联合集团,更是我国经济转型期的现实选择
1.促进产权融合,是解决国有企业债务危机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拨改贷”以后,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迅速上升。据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1994年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本金合计10154亿元,流动资金合计16912.71亿元,而流动资产负债合计16884.41亿元,长期负债合计9212.46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已达70%以上。国有企业的债务主要发生在三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欠非国有的债务;二是国有企业间的债务;三是国有企业向银行的举债。目前第一方面债务量极小,可以忽略不论;第二方面债务如实行债权债务冲销,实际债务额也不很大;而第三方面债务,有人估计,国有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债务达1000亿元之多。越来越大的债务已经给国有企业和银行形成巨大危机,且为深层次改革造成巨大障碍。若银行采取敌意的清偿变现,我国会出现大规模的企业倒闭。为此,有同志提出要解决危机,可将企业债务改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让银行持股以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然而这个主张刚提出,就遭到许多同志的质疑。其理由是:现在有部分国企根本无法好转,若把银行。在这些企业中的债权变为股权,而股权是无法收回的,待到这些企业破产时,银行就丧失了清偿权,这等于变相废除了银行债权,而银行贷出去的主要是储蓄,居民是储蓄主体,这实际上是废除居民的资金。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摒弃把“全部”不良债权都变成股权的主张,有限度地有选择地把银行债权转化为股权。对扭亏无望的企业,是不能把银行债权变成股权的。可是,对于那些眼前债务沉重,但有扭亏前景的企业,若把企业债务转变为银行股权,银企双方均能收益,减少社会振荡。因为资本交融后企业改变了企业股本和债务比例关系的失衡,经过整顿和恢复,应能实现良好的经营管理,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这样,既可能解脱企业,又能使银行从未来的企业经营利润中获取收益。可见,解决国企债务危机需做出各种努力,其中一条重要的措施是把有扭亏前景的国企的债务变成银行股权。这说明解决国企债务危机,需要银行与企业实现资本融合。
2.促进产银结合,是解决企业制度改革滞后于经营制度改革问题,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机构的需要。解决企业的问题,不仅仅是内部经营机制问题,更重要的是制度问题,其核心是产权制问题。十多年来,在企业改革方面,我们把改革的焦点局限于产出领域和经营机制上,轻视甚至忽视了投入领域(资金来源)的变革,从而不能在制度层面上对企业产生根本性影响,致使企业制度改革尤其是产权改革落后于经营机制改革,增大了市场调节成本。具体表现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缺位;有了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没有产权约束;企业负盈不负亏,不承担产权风险。为此,国有企业建立新的治理机构迫在眉睫。合理的治理机构一般是指所有者能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但并不干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经营者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去积极工作。这就必须首先确立由谁来代表众多的所有者去监督、约束经营者。从日、德的经验来看,如果让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并成为监督、约束企业经营的主体,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这是因为:一是银行既是企业的债权人,又是企业的大股东,可以定期收集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准确地把握企业的经营动向,及早发现问题;二是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会慎重地研究企业经营现状及前景,适时给予贷款,并迫使那些扭亏无望的企业破产还债。还有利于促进企业经营者行为合理化;三是银行在企业经营顺利时并不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但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会出面干预、抢救企业,将控制权自动转到自己手中,这种相机性监控是一种最有效的监控方式。因此,产银结合是解决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滞后于经营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机构的有效举措。
3.促进产银结合,培育产银联合集团,让其去配置投资资源,可以克服政府尤其地方政府介入投资过程所带来的弊端。改革开放以来,与行政性分权改革思路相联系,地方政府演变为我国最大的投资主体。为追求本位利益最大化,作为投资决策者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主体,其不是按资本利益最大化在全社会范围内配置投资资源,而是在狭隘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办自己的项目。这样,小范围内融资活动所决定的项目,一定不可能是大金融市场体系所要求的最优项目,往往在行政区划内看项目可能最优,而从全局范围看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而且,政府投资行为,一般都以投资决策的实施作为自身任务的终结,很少过问投资项目投产营运的实效。相应地,一旦它的经营机制创新滞后,国有资产产权天生缺陷便显露无遗,必然是只负盈而不负亏。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化,为改变投资行为的地方行政化以及投资主体与市场主体相分离的格局,构建新的投资主体势在必行。世界性经验显示,财团投资模式在促进世界经济飞跃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培育金融产业联合的财团投资主体符合中国经济的发展。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不去直接管理组织投资过程,而是掌握国有资产所有权,资产经营权委托给中介机构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政府所有权的实现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利益分享以及对国有资产管理代表的任免来完成。中介性经济机构,以资金效益最大化运行,实行资产托管,向产业部门渗透,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交融,其结果生成财团经济。其配置投资资源,可以避免政府成为直接的投资决策主体;且在多层代理后,即使终极所有者无所谓,但直接投资者对经营者有所制约,如此,也可以降低国有资产产权的天生缺陷;更重要的是财团经济所追求不是行政边界利益最大化,而是财团利益最大化,这样可以在更大地区范围内实现投资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要解决地方政府粗放投资、粗放增长的问题,需要促进产银结合,培育产银联合的财团投资主体。
此外,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扩大,外国大财团、大公司的涌入将构成对我国银行业、企业的挑战。要与之竞争,首要的是促进国内银企联合,构建产银联合集团。
二
促进产银结合及构建产银联合集团,不仅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且,随着中国企业的公司化和集团化,以及为了银行等金融业的自身发展,要在中国实现产银结合也完全是可能的。
一、企业对大银行的强依赖以及一大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涌现,为产银结合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1.企业对大银行的信贷依赖,是资本结合的基础。目前,我国除人民银行外共有15家银行,但从业务量来看,工、农、中、建四家专业银行存款、贷款、结算业务量所占比率均在75%以上。尽管这种垄断,是由特定体制造成的,可这毕竟强化了企业对大银行的信贷依赖。这恰恰是产银结合的基础。而且,专业银行与企业特别是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市场发展而疏淡,相反,会因市场竞争导致两者以更新的形式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伴随着稳定的高国民储蓄,而由于经济流程的改变,国民收入不断向居民转移,致使主要的储蓄资源从政企转向居民;而且,由于财政预算收入占GNP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95年财政预算收入仅占GNP的10.7%,财政资金严重不足;加之国有企业效益连年滑坡,1995年亏损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额高达639.6亿元,比上年增亏36.8%,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12.3%,无法自我融资。这样,随着政企收入储蓄的减少,居民储蓄的增强,自然改变了企业的融资来源。因此,在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体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国有大中型企业因自有资本比例较小,对银行依赖更强。“八五”期间银行贷款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重在24%,流动资金在80%以上。可见,银行贷款已成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银企关系更为密切。这就为中国产银结合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2.我国已涌现一批经营面广、实力雄厚、业务吞吐量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据统计,到1995年末我国工商系统资产超100亿的企业或公司有500家,超1000亿的也有30多家,资金异常雄厚的集团公司有8家。更重要的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大型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或区域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位于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其主导产品代表该行业的发展水平。而且其中相当部分企业集团具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素质较高的条件,有进行结构调整、资本重组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能力与实力。可以说,组建产银联合集团必须具备的企业大型化、运作的国际化、经营的多样化条件,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已基本具备。
二、正在进行的互相配套的银企改革,将为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和组建产银联合集团创造条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银结合,是在银行和企业逐步建立其独立产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的产权融合,而银企双方独立主体的确立只有对两者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才能实现。可是在我国的现实经济中,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形成,银企还都不是“四自”主体。如金融体制还未走上新轨道,突出表现在信贷资金的配给制;企业吃银行资金“大锅饭”仍无实质性转变等。若在这种不完善银企体制下盲目推进产银结合,其结合选择也将是非理性的,所形成的利益集团不仅无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而会扰乱经济秩序。可见,在中国经济改革的今天,产银结合的实现过程,也是与银企改革紧密联系的过程。因此,要在中国促进产银结合,建立产银联合集团,必须深化企业制度和金融体制的改革。
首先,要加快企业集团的股份化、规范化的发展过程,并使之发展日趋完善。由于我国企业集团多是生产经营型集团,主要是生产技术协作和经营联合,往往从事单一产品,而且在实践中,往往是先有企业后有集团,集团本身无母公司身份。这样致使不少集团公司结构松散、资产存量较少、规模优势不太明显,还停留在单一产品型集团阶段,尚未上升到包罗若干产品系列的金融型集团。更由于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介入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如此使得企业集团发展程度更低,规模效益不高,竞争力较差。因此,要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应按国际惯例如《公司法》的原则来规范其发展。其内部联结应以资产作为纽带,理顺内部成员间的产权关系,淡化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所有制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以鼓励集团公司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大型化、综合化的发展,为产银结合提供有利的条件。
其次,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改造银行,使国有专业银行公司化,为产银结合创造有利条件。与专业银行公司化改造相适应,应建立国有银行产权管理体系。这一产权管理体系可分为四个层次:国家银行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局→国有银行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总公司(各商业银行总行)。国家银行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为全民所有,由国家即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银行资产管理局则以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委托国家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对国家银行资产行使经营职能,而自身则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力。国家银行资产经营公司获得经营权后,再面对各商业银行总行选择经营者。如此,就使国有银行实现了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双重分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法人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三
从国际上来看,产银一体化发展,既是当今发达国家资本运动的一种普遍形式,也是一种通行的产权组织形式,还是一条企业资本规模扩张的有效途径。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银行对企业的投资仅局限于贷款这一间接方式,直接投资或参股等投资方式因受到《商业银行法》某些条款的制度约束,尚属空白。从理论界、银行界对此条款的解释看,主要是基于产银结合而出现的不合理行为考虑的。如,在银行经营机制未转变的前提下让他们持有企业股权,就会产生银行在证券市场过度参与投机以及过多向持股企业贷款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此考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是,这些令人担扰的情况,是可以通过多方面的制度安排来抑制甚至消除。一是转变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从而形成银行信贷资产运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增强银行之间的竞争,从外部约束银行;三是对银行投资于企业的资金比例及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比例作出限制;四是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制止过度投机行为和股市暴涨暴跌。如此,将使商业银行在向企业投资入股、买卖证券,给企业发放贷款等方面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抑制诸如过度参与证券投资、不顾资金使用效益向持股企业滥发贷款等非理性行为。故而,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法》某些条款规定而放弃对产银结合途径的探讨。况且,我国已有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例子。
银企产权交融的途径是多元的。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银行与企业相互持股,或银企双方相互派员出任双方管理人员,或银行将贷款作为股份直接向企业投资,企业也可拿出积累资金参与银行经营。银企相互渗透的结果是形成综合性财团,从而使银企关系密切。
然而,中国的产银结合不能脱离中国经济改革的现实。当前中国企业的最大贷款债务,已在企业改革与银行改革之间形成死结。因此解开这一死结,对企业—银行债务进行重组,既能推进经济改革的深化,又是一条产银结合的有效途径。
但企业—银行债务重组不能简单地把企业债务完全转变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应对负债经营的企业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该拍卖的拍卖,该破产的破产,是不能把债权变成股权的。而对那些债务沉重,但有扭亏前景的企业,是可把银行债权变成股权的。
除了上述切合深化改革实际,构建企业与现有银行的产权融合途径外,在中国另一条有效途径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银行来实现产银结合。改革现有专业银行肯定重要,但可能很困难。因此,银行改革应同时包括建立新的商业银行。建立新的商业银行,意义十分重要,如同在改革现有国有经济的同时建立新的非国有企业一样,它使国有经济在竞争上面临巨大的压力。新的商业银行建立也有类似的价值,它的建立也会使现有银行感到竞争的压力。很明显,要让银行有动力监督企业绩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积极作用,竞争是至关重要的。建立新的商业银行,实现产银结合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在企业集团内部,构建新的商业银行,形成财团经济。一些企业集团积累了巨额资金,在进行扩大再生产中会游离出较多的闲散资金,这些集团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资金创办自己的银行或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资本的运转,从而扩大企业集团筹资功能的渠道。这些资金一旦进入银行资本领域,就会形成金融核心,利用发展起来的银行资本进行多方面发展,在其周围控制一系列工商业,进而加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形成产银结合的财团经济。
二是建立区域性商业银行,促进产融结合的发展,有的集团公司虽然拥有一批重要工业部门的企业,但企业集团所积累的资金还不足创办实力雄厚、具有形成金融核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所需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活动,又有求于金融部门的支持。这种产银不能结合的企业集团模式,将会妨碍集团公司的发展。为此,可创办地方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支持服务这些企业集团。创办时,让大型企业集团参股组建,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中介,从而促进产银联合和财团经济的生长发展。
三是建立民营银行,培育产银结合的生长点。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民间完全有能力创办新的商业银行。如果以制度为约束,以优质服务为手段,以高效益为核心、为原则来发展民营银行,那么它就会像发展民营经济一样,为中国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民营银行在其创办初期由于资产规模小,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种个体、集体经济、私人企业等。但允许其向股份化方向发展,乃至相互持股、参股和控股,培育这种产银结合的方式,并使之发育、成长,无疑是有益的尝试,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总之,促进产银结合,培育产银联合集团是一项划时代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有一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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