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理论与税收法治主义_税收论文

税收价格理论与税收法治主义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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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基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浓厚的民主政治与社会契约观念,产生了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税收价格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换说,是将交换过程中的税收用价格标签来定性,使社会契约论中契约的实质与精神体现得更为明显。税收价格论基本内容是,认为税收是公民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税收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税收价格基于社会契约论可以很好地解决现实税收过程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其一,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为取得公共产品而纳税。这里涉及到两个社会契约:一是政府代表大众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职能,政府的存在与运行是基于社会契约,这是产生政府的抽象契约;二是政府取得税收的功能又基于其与社会形成的契约,这是产生税收的具体契约。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间的交换关系。税收价格论清楚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

其二,政府怎样征税?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切身利益,公共产品具有共同消费性,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这就使政府运用权力强制征收成为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一旦政府不受外力制约,必然导致政府利益欲与权力欲的恶性膨胀,作为政府收入重要来源的税收必然失控和泛滥。因而,不仅要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征收活动的正常化。这就又涉及到一个社会契约,即如何使人们在政府强制课税中实现自愿纳税。人们在这一博弈中,又订立契约形成了法律,以至上的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可以认为,税收缴纳从根本上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

其三,税收目的如何实现?纳税人支付税收的目的在于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就体现了纳税人作为购买者的根本利益。因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方的政府“给付”行为,包括对已经取得的税收应当如何安排使用,应当提供何种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支出的具体安排,包括支出的总规模、类别项目及其数额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公共服务的数额、质量和内容等,其决定权也同样属于作为价格支付者的纳税人,即税收价格的支付者也同样拥有“消费者主权”。至此,税收社会契约才算完全订立。主体、价格和等价物在法律契约中都有了准确的定位。税收价格论较那种将税收行为孤立地看成强制无偿的“权力关系”的观点,要更有说服力和现实意义,即:使公众自愿纳税,又使政府依法征税、用税。

将社会契约理论的法治思想运用到税收领域,我们可得税收法治理论的根本点——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该原则的实质是限制国家的权力,即要求国家征税权的行使须得到全国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以制定有关法律而表示同意,一切税收的课征须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为根据。该原则的宗旨在于保障私人的财产权利及其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即要求将私人财富无偿转归国家所有这一重要事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使之规范化并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的渊源与类型。税收法律关系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与国际法渊源。据此,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宪法税收法律关系、普通税收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或明或暗地体现了社会契约理论与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个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还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关系到税法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关系到整个税收法制的状况。

历史上有两种法律关系的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笔者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在自然经济与专制政治状态下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但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府状态下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以上述运用以及对税收价格论的把握,可以得出一个逻辑结论: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社会契约对税收本质与根据的分析,反映到税收法律关系上,就是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这种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我国重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与关系意义重大。

税收法治的主要原则。基于上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观,并综合社会契约论各派的法治主张,笔者在此初拟了衡量税收法治的几项主要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即对国家税收机关、纳税人、税种、税基、税率等都有准确完备的界定。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征税,不得多征税。

2.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从社会契约论与交换论的角度,可看出国家与个人在税收上的平等关系与对等交换,但到具体某一次征税行为中,就变成了纳税人单方面支付税收给强大的国家。因而,在征税过程中强调保护纳税人权利就显得比较重要。该原则又包括: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合理回避税收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个子原则;二是程序正当。制定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比较困难,故而有关课税程序的难易,应与被课征税收的质和量的大小成比例。正当程序原则不仅体现在税收执法过程,而且在税收立法与税收司法都应当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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