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民主_政治论文

论自由与民主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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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自由

所谓政治自由,如所周知,亦即能够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举例说,在一个君主专制的国家,能够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只有君主一个人。因此,在这种国家里,正如卢梭所言,只有君主才有政治自由,而其他任何人的政治自由都是零:“在这里一切个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正是因为他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反之,在一个民主社会,能够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是每个公民。因此,在民主社会,每个公民都享有政治自由。那么,如何才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从而享有政治自由呢?无疑必须拥有政治权力。因为所谓政治,如前所述,亦即权力统治、权力管理。这样,任何人要想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便必须拥有权力:没有权力,怎么能够进行权力管理或权力统治呢?所以,一个人只有拥有政治权力,才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才能有政治自由;如果他没有政治权力,便不可能使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不可能有政治自由。试想,为什么君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政治自由而其他人都没有政治自由?岂不就是因为君主专制之为君主专制,就在于国家最高权力只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为什么民主社会每个人都拥有政治自由?岂不就是因为民主之为民主,就在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每个公民手中?

谁拥有政治权力,谁就拥有政治自由。因此,谁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谁就拥有最高的政治自由;谁拥有较低级的政治权力,谁就拥有较低级的政治自由;谁没有政治权力,谁就没有政治自由。这样,精确讲来,君主专制国家并不是只有君主一个人拥有政治自由;而是只有君主一人拥有最高的政治自由。君主之外的各级官吏所没有的只是最高的政治权力,却拥有其他各级政治权力,因而也就拥有最高政治自由之外的各级政治自由:省长拥有使一个省的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政治自由;市长拥有使一个市的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政治自由;县长拥有使一个县的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政治自由;乡长拥有使一个乡的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政治自由。

可见,所谓政治自由社会,亦即民主社会:二者实为同一概念。因为凡是民主——不论是自由民主还是极权民主——的社会,必定都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因而被统治者必定与统治者同样拥有最高权力、同样是最高统治者。这样,不论该社会如何不自由,该社会的政治却必定是按照每个公民自己的意志进行的,因而每个公民必定拥有政治自由,该社会必定是一个政治自由社会。反之,如果没有实现民主,最高权力必定没有掌握在每个公民或被统治者手中,被统治者必定只是被统治者而不是最高统治者。那么,不论该社会如何自由,该社会的政治却必定不是按照被统治者的意志进行的,因而被统治者必定没有政治自由,该社会必定是一个政治奴役而非政治自由的社会。一句话,民主与政治自由互为充分且必要条件,因而实为同一事物。

二、民主

民主仅仅是实现政治自由或政治自由社会的充分且必要条件,而不是实现自由社会的充分且必要条件。但是,政治自由社会意味着:统治者必须按照全体公民或被统治者的意志进行统治。这样,如果一个社会是政治自由社会,每个公民便都拥有政治自由,那么,每个公民的其他社会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经济自由等等,能否实现,便完全取决于每个公民自己的意志,因而是有保障的。反之,如果政治不自由,那么,统治者便不是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这样,每个公民的其他社会自由能否实现,便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而不是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因而是无保障的。所以,政治自由决定其他一切社会自由,是实现一切其他社会自由的根本保障。这样,一个社会,不论如何自由,如果它不是民主社会,那么,它一定不是拥有政治自由的社会,因而它的一切自由都是无保障的。这种社会显然不是自由社会。所以,没有民主,就不会有自由社会:民主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然而,民主只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其充分条件。这是因为:

一方面,所谓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固然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但是,就其实现来说,却势必是多数公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治。所以,托克维尔写道:“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这样,亦如托克维尔所言,多数公民便可能滥用他们所握有的最高权力,去反对他们的对手:“如果多数不团结得像一个人似的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像一个人似的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托克维尔将这种多数对于他们所掌握的最高权力的滥用,叫作“多数暴政”。多数暴政的民主社会显然不是自由社会。

另一方面,即使民主不导致多数对于少数的暴政,却仍然可能导致暴政:一种侵犯每个人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暴政。因为最高权力就其本性来说与无限权力相通,极易演进为无限权力,因而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社会的最高权力无论掌握在君主手里,还是掌握在人民手里,都可能成为无限权力而沦为暴政:“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只不过,君主掌握无限权力的社会,既无政治自由,又无其他自由;而人民掌握无限权力的社会,则只有政治自由,却无其他自由。

可见,权力就其本性来说——不论它掌握在谁的手里——便倾向于被滥用而趋于无限与绝对,最终侵犯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而沦为暴政。由此,阿克顿说出了他那广为传颂的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样,实现民主从而使政治按照全体公民自己意志进行,仅仅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而并不是自由社会的充分条件:民主社会仍然可能不是自由社会。

但是,第一,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这仅仅是非常特例而不是正常惯例。所以,达尔列举民主“十大长处”之第一项就是“避免暴政”。对这一项长处,他通过专制的暴政与民主的暴政之比较得出结论说:“从长远来看,民主过程相比其他非民主的过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造成的损害是不是会少一些?仅仅是由于民主政府避免了滥用权力的专制统治,它就比非民主政府更合乎这项要求。”第二,君主专制社会的个人自由决非个人政治自由。因为不论何种君主专制,既然是君主专制,那它就不可能是全体公民而只能是君主一人掌握最高权力;不可能是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只能是按照君主一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政治自由而只可能存在其他自由。反之,不论何种民主政治,既然是民主政治,那它就不可能不是全体公民掌握最高权力;不可能不是按照全体公民的意志进行统治;因而也就不可能不实现政治自由。所以,科恩说:“专制政体可能给予公民广泛的自由。事实上,有些仁慈的专制者在某些领域内所保护的自由要比许多民主国家所保护的还要广泛一些。”但是,“专制者决不准许有从事特殊活动的自由。这些与专制政体格格不入的自由,正是民主必不可少的自由,真正管理社会,指导政策并作出决定的自由。专制者可能听取臣民的申诉,但最终还是独断独行。民主政府则恰恰相反,除根据公民的决定外,不能根据其他的决定行事。”因此,不论君主社会拥有多么多的自由,却不可能拥有政治自由,因而该社会的自由都是无保障的,该社会不可能是个自由社会;反之,不论民主社会的自由是多么少,却必定拥有政治自由,因而也就可能拥有其他一切自由,可能是个自由社会。第三,君主专制社会的较多个人自由完全是仁慈、懒散、无能等等君主个人的人格之结果,而与君主专制政体无关。同理,民主社会的较少个人自由,也与民主政体无关,而完全是当权者滥用权力之结果——于是遂有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多党制、短任期、保护少数等等保障自由的种种权力制约机制。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波普说:“即使民主国家采取了坏的政策,也比屈从哪怕是明智的或仁慈的专制统治更为可取。”

合而言之,可知柏林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个人自由和民主统治之间,“谁统治我”和“政府干涉我多少”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非民主的社会必定是不自由的社会;自由的社会必定是民主社会。民主是实现政治自由从而保障实现其他一切社会自由的惟一政体,因而虽然不是自由社会的充分条件,却是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所以,阿克顿说:“自由被认为是与民选政府相关联的产物。”哈耶克也一再说:“民主本身虽然不是自由,却是一种对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那么,自由社会的实现究竟还需要什么条件?或者说,实现自由社会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什么?

摘自《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乌鲁木齐),2006.1.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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