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外部性对语言理解的必要性--从戴维森程序的角度看_世界语言论文

语义外部性对语言理解的必要性--从戴维森程序的角度看_世界语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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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劳森(P.F.Strawson)曾将语言哲学或意义理论的研究分为两大阵营,即“交流意向理论家”和“真值条件理论家”:前者主张只有以特定言语行为施行者的交流意向为基础,语言理解才是可能的;后者认为只有以语句真值条件之判定为基础才可能理解语言,而特定交流意向不过是附属于言语的偶然特征罢了。这种区分预设了两种不同的语言观:交流意向派把语言看成人的言语行为,而真值条件派将语言视为形式符号系统。斯特劳森还把戴维森(D.Davidson)归入真值条件派之列。(cf.Strawson,pp.170-189)

人们通常把戴维森的语言哲学或意义理论称为“戴维森纲领”。该纲领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语言理解是如何可能的。根据戴维森纲领的主旨,我们认为斯特劳森对戴维森的上述定位是肤浅的。以斯特劳森的区分为参照,我们甚至可以说,戴维森的雄心壮志恰恰是另辟蹊径,试图既超越两大阵营,又从独特视角将两派的合理因素融入自己的研究纲领之中。本文所论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正是其研究纲领中的一个独特视角:它通过对语言交流中人的信念具有客观真理性和信念整体不可能出错的论证,揭示了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的语义学—本体论根据。

一、戴维森纲领的基本要点

戴维森曾明确指出:

“意义理论”不是一个技术性的术语,而是用来指向问题的一个家族(或一个问题家族)。其核心就是借助更简单或至少是不同的概念来诠释(interpret)语言和交流。我当然相信这是可能的,因为语言现象显然伴随着非语言现象。我提议把具有如下特征的理论称为一个关于自然语言L的意义理论:(a)该理论的知识足以用来理解L的言说者之话语;(b)凭借那些不使用语言学概念或至少不使用特别针对L中的语句和语词的语言学概念所描述的证据,该理论可作经验的使用。(Davidson,2001a15,p.215)

我们认为,通过对这段论述的解说,可明了戴维森纲领的如下基本要点:

第一,简要地说,戴维森纲领旨在提出一个能够诠释语言和交流的关于自然语言的意义理论。这一目标定位已经显示出戴维森力求超越、融合斯特劳森所谓两大阵营的志向。简言之,戴维森纲领的基本目标是构建一种关于自然语言的结构严谨、意义明确、经验适用的诠释理论。

第二,与特征(a)密切相关,戴维森强调真理概念对于把握自然语言的意义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沿此思路,他借助塔尔斯基(A.Tarski)的真理论来刻画自然语言的结构,认为自然语言中的所有语句均可用塔尔斯基意义上的T-语句来表达,强调理解一个语句意义的关键在于判明其符合塔尔斯基规约-T(Convention-T)的真值条件。不仅如此,戴维森还认为塔尔斯基所揭示的语义学的递归结构有助于完成如下任务:“把语句分析为其组成部分——谓词、名称、联结词、量词和变元——并要显示每个语句的真值是如何从这些组成部分的特征及其在该语句中的组合导出来的”。(Davidson,2001a15,p.216)出于理解自然语言的目的,戴维森对规约-T及其预设的关键修改是:(1)塔尔斯基预设“意义”为已知概念,以此定义“真理”概念,戴维森却反其道而行之,将“真理”作为初始概念,并借此给出“意义”概念;(2)塔尔斯基把“真”看成语句的性质,从而与语言诠释者(interpreter)无关,但是,戴维森强调“真”与诠释者息息相关,因而将它视为话语(utterance)或言语行为(speech act)的性质。(cf.ibid,2001a2,pp.34-35)

第三,关于特征(b),戴维森认为可以把塔尔斯基的真理论看做一种适用于经验领域的理论。对此,戴维森有如下说明:“被看作经验理论的真理论由其导出的有关结果来检验,也就是由其蕴涵的那些T-语句来检验。T-语句关乎这样一个言说者:每当他说出一个给定的语句时,该语句为真当且仅当某些条件被满足。因此,T-语句便具有自然定律的形式和功能;它们是全称量化的双条件句,可用于反事实情况,并被其实例所确证。因此,(这样理解的)真理论就是一个描述、解释、理解和预测语言行为的基本方面的理论。”(Davidson,1990,p.313)按此思路,考虑到意义与信念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戴维森主张以言说者对T-语句的持真信念这种基本的命题态度,作为检验基于语句意义之证据。(cf.ibid,2001a9,pp.134-135)

第四,为达成(a)、(b)所述之目的,戴维森选择了一个独特的切入点:“彻底诠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这一概念来自蒯因的“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概念,但舍弃了其中的经验主义、行为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立场。如果说蒯因关心的是“彻底翻译实际上是如何发生的”这类经验科学式的问题,那么戴维森关心的则是“彻底诠释是如何可能的”这类先验式的哲学问题。正如戴维森自己所说:“我一直在陈述的对意义、信念和意愿问题的探索,其意并非直接揭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达成相互理解的,也并非揭示我们是怎样掌握我们的第一批概念和第一批语言的。我对这一点的认定是相当清楚的。我一直致力于一种概念操作,旨在搞清楚我们的基础性的命题态度在足够基本的层次上的相互依赖性……这种概念操作要求我们能够说明:一次性同时达成这些命题态度的整体在原则上是如何可能的。如此,就等于以一种非形式的方式,证明了我们已将使得诠释成为可能的某种结构赋予了思想、意愿和言语。当然,我们事先已知这是可能的。哲学问题是:什么使它成为可能的?”(Davidson,1990,pp.324-325)正是为了揭示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的基本条件,戴维森借鉴蒯因所构想的一个翻译者面对一片新大陆时如何着手翻译一种陌生语言的思想实验,设想了一种特殊的“彻底诠释”的情境,也就是那种诠释者处在类似于蒯因所谓语言新大陆中的情境。于是,问题变成了: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彻底诠释才是可能的。

第五,戴维森纲领的主要任务就是揭示彻底诠释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根据戴维森的有关论述,可将这些基本条件概括为:(1)人性设定:人是具有理性的生物,具有思想、掌握语言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合理性标准。(2)交流情境设定:至少具有两人,他们构成言说者和诠释者,而且他们必须领会初始的真理概念,并能正确地运用规约-T。(3)三角测量(triangulation)关系设定:在一种言说者—诠释者—世界的三角互动关系中,两人之间的语言交流受制于来自同一对象或事件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们所共享的关于同一世界的基本观念。(参见王静、张志林,第35-41页)(4)整体论原则:心灵的性质、人的信念、语句的意义等彼此相系,它们构成一个整体关联的复杂网络。据此,彻底诠释受到一个方法论的限制,即诠释不能局限于单个的心灵状态、信念内容或语句意义等,而必须顾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5)宽容原则:在承认整体论原则的前提下,诠释者必须使一个言说者对其所用语言中的那些表达心灵和信念的T-语句的持真信念最大化。换言之,诠释者必须承认言说者在上述规定的条件下所说的话语绝大多数是真的。显然,这是对彻底诠释的又一个方法论的限制。

可以说,戴维森所主张的特殊形态的语义外在论与上述各点均有密切关系。不过,我们认为戴维森语义外在论的关键作用集中于正反两个方面:从正面说,它为确立客观真理这个在戴维森纲领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从反面说,它为反驳怀疑论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二、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

在哲学中,所谓外在论是与内在论相对而言的。内在论认为,信念的内容及其辨明(justification)取决于主观特征,与意识之外的因素无关。相反,外在论则主张,信念的内容及其辨明一定与意识之外的客观因素有关。外在论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社会外在论和知觉外在论。社会外在论认为言语和思想的内容是由社会角色和语言规范决定的,而知觉外在论主张“言语和思想的内容依赖于个体的(特别是关系到感觉构成的)因果联系史”(Davidson,2001b13,p.198),但外在事件和对象至少部分地起着决定作用。(cf.Carpenter,pp.220-223)

与戴维森思想联系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是蒯因的思想。戴维森说:

蒯因的思想以令人钦佩的科学方式把握了这样的经验主义思想:意义依赖于每个言说者直接可得到的证据。我的进路则是比照外在论的。我的建议是,诠释(在最简单和最基本的情形中)依赖于对言说者和诠释者都十分明显的外在事件和对象,而言说者的话恰恰被诠释者看作是在谈论这些对象和事件。(Davidson,1990,p.321)

蒯因和戴维森的思想中都包含着语义外在论的基本观念,即语句的意义和信念的内容至少部分的是由言说者之外的因素决定的。但依戴维森所说,他们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关系到决定可交流内容的事件或对象”,因为蒯因主张决定可交流内容的东西是“引起对一个句子持赞同信念的神经末梢模式”——“如果一个言说者和一个诠释者会在同样的相似刺激模式下,分别接受或拒绝他们的语句,那么言说者的观察语句与诠释者的观察语句就具有‘同样的刺激意义’”。(ibid,pp.320-321)戴维森却认为,决定可交流内容的东西是外在的事件和对象,而且它们是不需要诠释者和被诠释者借助仪器就可以发现的,故而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戴维森所谓“近端进路”与“远端进路”的对立。(cf.ibid,1999,pp.72-77)关键的区别是:蒯因心目中的“意义”是一个以证据为核心的认识论概念,而戴维森所说的“意义”则是一个以真理为核心的诠释概念。

试问:必须满足什么条件,一个具有主体间真理性的概念才可能成为客观真理概念?可以说,戴维森所主张的外在论正是为回答这个问题而提出来的哲学主张。我们认为,对持真语句的提取乃是戴维森语义外在论的基石。对此,可作如下说明:(1)持真语句是T-语句形式与持真态度的结合,是戴维森为自然语言精心打造的由真理论所规定的语义单位。(2)持真语句将言语与世界联系起来,消除了图式与内容的二元对立。持真语句作为命题语句,其内容中就包含着外在的事件和对象,因而通过分析持真语句就能发现这些内容及其固有的事件和对象,而无需在外在世界中去为语句或语词寻找对应的实体。(3)我们的思想、信念、欲望等所有的意向都可以用T-语句来表达。在对这些表达意向态度的持真语句内容的分析中,同样能够发现它们所论及的事件和对象,那种与某个意向态度所对应的实体再也不复存在了。为了凸显通过分析“语义”而揭示持真语句内容中固有的“外在事件和对象”,我们像卡彭特(A.N.Carpenter)等人一样,把戴维森的外在论称为“语义外在论”。

戴维森曾以伯吉(T.Burge)早期持有的社会外在论和后期主张的知觉外在论为例,阐明了他对这两种外在论看法。(cf.Davidson,1999)戴维森不赞成社会外在论的主要理由是:社会外在论认为对一个行动者的言语和思想的理解要依照其他说同样语言的人会有的含义。虽然此说似乎与人们的直觉相吻合,但戴维森认为理解语言和思想根本无需那种基于约定规范的所谓共同语言。(参见叶闯,第353-387页)依戴维森看,虽然语言的意义具有共同可理解的基础而为公共可观察的,但语言表达式的意义不是按照社会习规而确定的,否则难以避免陷入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泥潭。戴维森指出:“我们能够构建众多的私有信念结构:建立信念是要去收紧被个体认为真的语句与按公共标准为真的(或为假的)语句之间的松散联系。关于信念的私有性并不是说信念仅仅通达于一个人,而是说信念可能是特异的。信念的归属与诠释一样是公共可证实的,它们都基于同样的证据:如果我们能够理解一个人所说的,我们就能够知道他所相信的。”(Davidson,2001b13,p.153)

知觉外在论的两个基本观点是:其一,知觉知识可以直接获得,不需要我们单独地知道使知觉知识可能的条件是如何取得的。其二,我们思想和言说的内容部分地决定于相对于环境的个体因果相互作用史。这个看法涉及对于决定我们言语、思想和信念的内容之原因的呈现方式的界定。举例来说,在最简单和直接的情况下,当我们看见一头牛时,我们会说:“这儿有一头牛”。这个心灵状态或信念直接由外在对象引起,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说我们的言语、思想和信念的内容由外在的事件或对象所决定。但是,当某些心灵状态的内容与引起它们的原因不是直接相关时,也就是说,倘若我们的一种特定心灵状态是典型地由一种原因引起的,而当这种原因实际并没有出现时,比如并没有一头牛出现时,我们也会具有这种心灵状态。在这种情形下,牛的出现和不出现都会引起我们相似的心灵状态。自然,决定这些相似思想内容的东西就是对象典型地引起了它们的东西。知觉外在论把这种情况称作个体因果作用史,其要点是:虽然引起相似性思想的原因不是当下直接的,甚至不是同一原因,但这种相似性的思想终归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ibid,p.199)

对于知觉外在论的第一个观点,戴维森持赞同态度。他在不同文章中都表达过相似的意思,那就是:在最简单最清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语句、信念和思想的内容与引起它们的原因联系起来。比如,“我们最初学会的和最基本的语句(‘妈妈’、‘小狗’、‘红色’、‘火’、‘Gavagai’等)的内容必然决定于在世界中引起我们持这些语句为真的原因”。(ibid,p.200)但情况并不仅仅只是确立因果联系这么简单。还需关注两个问题:原因与内容是如何联系的?内容的客观性是如何确定的?对此,知觉外在论的回答是:原因(外在事件和对象)与内容一一对应,内容的客观性由对象或事件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然而,戴维森坚决反对原因与内容一一对应式的联系。虽然他并未对因果关系的类型和作用机制作具体分析,但他把握住了一个关键点,即事物是“系统地引起某些经验(或言语反应)的”。(ibid,2001b14,p.203)在他看来,单个的因果联系容易出错,而系统的因果联系模式则排除了整体出错的可能性。再者,戴维森虽然一直要求有一个“客观世界”的概念,但是他并不认为对世界的客观性描述是以无关于我们信念系统的方式进行的,而强调我们所描述的就是我们所相信的。这就是说,世界本身不会向我们证明内容的客观性;要知道我们的思想和言谈的内容是否客观,必须掌握主客观的对比。但关键在于这是单个生物无法做到的;必须在相似生物对共同导因所做出的相似反应中,才能使这些相似性的东西成为他人分析那些相似反应的事实,进而这些事实作为社会共享的反应使得内容的客观性成为可取的。(cf.Davidson,2001b9,p.130)

从知觉外在论的第二个观点引出的问题是:什么东西典型地已经引起那些相似的思想?知觉外在论认为,在自然原因或自然原因与心灵反应之间的中介之前的原因,使得对内容的描述复杂了,而这种描述的方式从来没有被弄清楚。但是,戴维森根本无意追问原因的情况到底怎样复杂,为何弄不清楚。他要问的是:这种“复杂”是对谁而言的?是谁没有弄清楚?是谁在将这些相似的原因和相似的反应作归类?他的回答为:是作为理性生物的人!(ibid,2001b13,p.202)除非我们能够为相似性提供一条客观标准,否则将不能在“认为情况是什么”与“情况本身是什么”之间做出区别,而没有这种区别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被称作思想。(ibid,2001b14,p.210)然而,单个生物是不能够提供这个标准的。至此,便可看出戴维森引出其独特的语义外在论的精彩之处了,这就是引出社会因素,使其与知觉外在论建立直接联系:“这样,就将社会的作用置于涵盖了人与自然中其他东西之间相互作用的系列因果联结之中了”。(Davidson,2001b13,p.201)其具体做法是建立一个独特的三角测量模式:一个生物和另外一个生物各占一端,另一端是他们共同面对的引起他们相似性反应的同一个对象,这就形成了一个三角关系。如此,“就可以把对思想对象的识别建立在一个社会基础上。如果没有一个生物对另一个生物的观察,就不可能有在一个公共空间中固定相关对象的三角测量发生。”(ibid,p.202)这就是说,两个生物之间互相观察是一种社会的互动关系,是反应的相似性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参见王静、张志林,第36-40页)

现在,戴维森语义外在论的特点业已显然:我们的言说和思想的内容至少部分地决定于因果相互作用的系统模式,这种因果作用存在于自我、他人、世界之间,故亦可将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称为“三角关系外在论”。但须注意,与知觉外在论和社会外在论的主张不同,戴维森认为这种系统的因果关系既存在于言说者与其社会因素之间,也存在于言说者与其物理环境之间。(cf.Carpenter,pp.228-231)

三、语义外在论与客观真理性

依据整体论,我们知道了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融贯的;依据宽容原则,我们进而可以确认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在主体间的一致和真。现在,我们把整体论和宽容原则置于语义外在论的背景下,讨论如下问题:为什么说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诠释者和被诠释者能够共同面对一个世界,共享一个客观真理?①

戴维森认为,“信念是带有意向、欲望和感觉器官的人的状态;信念是由信念持有者身体之外和之内的事件所引起的状态。”(Davidson,2001b10,p.138)他还强调,“因果关系在确定我们的言语和信念的内容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ibid,p.150)这样的信念观对于说明“一个人的大部分信念是真的”有什么帮助呢?戴维森说:

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包含在问题之中了。一个行动者要对他的信念的来源表示怀疑或疑惑,他就必须知道信念是什么。这就把信念与客观真理概念联系起来了。因为关于一个信念的概念就是关于这样一种状态的概念,这种状态可能与实在一致,也可能与实在不一致。但是,信念也是(直接地或间接地) 由它们的原因来识别的。……一个行动者只需反思信念是什么就会懂得:他的大多数基本信念是真的;在他的信念中,那些他最有把握持有的信念,以及与他信念的主体相融贯的信念最倾向于是真的。因此,“我如何知道我的信念通常为真?”这个问题对自身做出了回答,这不过是因为信念本质上通常为真。换一种说法或扩展一点,这个问题变为:“我如何能辨别我的信念是否通常为真,而我的信念就其本性而言通常为真。”(Davidson,2001b10,pp.152-153)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戴维森的这段论述:

首先,信念与客观真理概念紧密相系。戴维森说:“在放弃对未被诠释的实在(即某种外在于一切概念图式和科学的东西)这一概念的依赖时,我们并没有放弃客观真理这一概念”。(ibid,2001a13,p.198)他认为,决定一个信念的存在和信念的内容者不是别的东西:“信念就像其他所谓的命题态度一样,是伴随着各种不同的(行为的、神经生理的、生物学上的和物理上的)事实而产生的。”(ibid,2001b10,pp.146-147)这就是说,信念的存在和内容都具有客观基础,信念整体的是由客观世界引起的,信念的内容整体的是由客观世界决定的。因此,只要坚持整体论、宽容原则和语义外在论,就有理由相信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

其次,由信念的原因决定的信念内容在因果联系的意义上为真。戴维森本人强调他的信念—对象因果理论与克里普克(S.Kripke)和普特南(H.Putnam)的因果指称论之间的区别:“那些因果指称论者指望的因果联系是在名称与言说者或许根本不知道的对象之间的因果联系,由此就增加了系统出错的机会。而我的因果理论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它是通过把信念的原因与该信念的对象相联系而建立起来的。”(ibid,p.151,n.7)如果我们追问:将信念的对象认同为信念的原因如何有助于说明信念的真呢?回答这个问题的论证思路是:如果信念的对象就是信念的原因,那么信念本身就是这个原因的结果;信念的对象是实在而真实的,因而原因也是实在而真实的;“原因和结果一样实在而真实”不过是个自明的因果真理(causal truth);因此,信念作为结果自然也是实在而真实的。

最后,信念因其与意义和真理的联系而内在的是真实的。因为信念是可与实在一致或不一致的概念,所以,为了达到对实在的正确认识,人们必须使自己的大多数信念与实在保持一致,以达到一种保真诠释。根据语义外在论,通过分析表达信念的语句,便可发现其中包含的关于世界的客观真理,在此意义上可将信念的内容看作语句的意义。当然信念内容中包含的客观真理不是基于图式与内容相对照的模式得到的,而是通过应用于言说者的真理论得到的。理由在于,戴维森认为这个真理论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它引起了如何能够确证某个理解言说者的人所知道的东西的真实性的问题——一个没有这种理论便无法明确表达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会显示出意义、真理与信念这三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关系……真理既不能作为完全与信念相分离的东西而呈现(像符合论所认为的那样),也不能作为取决于人类的方法和发现能力的东西而呈现(像种种认知性真理论所认为的那样)。把真理从所谓“彻底非认知性”(用普特南的话来说)中拯救出来的,并不在于真理是认知性的这一点,而在于信念通过它与意义的联系而内在的是真实的。(ibid,p.156)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戴维森对信念真理性的论述是独特的:它既不是完全的信念因果论——将信念只看作原因直接引起的结果;也不同于信念融贯论——将信念的真仅仅建立在与其他信念的联系上。在他看来,信念的辨明既需要原因(cause),又需要理由(reason)。如上所示,这是整体论、宽容原则和语义外在论综合应用的结果。至此,我们论证了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并且信念的真与外在世界的对象和事件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彻底诠释则要求诠释者和被诠释者能共同拥有这样一个真信念——一个客观的真信念。

四、语义外在论的反怀疑论功用

有人断言彻底诠释无法揭示信念与真理概念之间的联系,因而缺乏反驳怀疑论的力量。对此,我们同意卡彭特的批评意见:这种断言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了戴维森的语义外在论,没有将之与彻底诠释和戴维森反怀疑论的立场联系起来。(cf.Carpenter,pp.225-228)

针对信念问题,怀疑论有两个核心论点:(1)感官所得信息不足以充当信念的证据;(2)信念整体具有普遍为假的可能性。对于第一个论点,戴维森明确地说:“在我看来,阻止对感官持全面怀疑态度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那些最清楚明白的和在方法论上最基本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把一个信念的对象作为该信念的原因。”(Davidson,2001b10,p.151)把一个信念对象作为其原因这个语义外在论的重要论点,上文已经论及。现在要问:这个论点有什么哲学蕴意呢?我们试做如下分析:(1)这个论点肯定了感官在彻底诠释中的作用,坚持从对言语行为的观察中来理解语句的意义和信念的内容。(2)这个论点既明确了信念和语义的客观内容,又消解了对感觉确信的怀疑。但须注意,戴维森反对传统感官主义将感觉经验当作认知中介或将信念等同于感觉的做法。他认为感觉经验等东西只是因果中介,它们是在信念与对象的因果链条上的一环。(3)如上所说,这个论点根据“因果真理”说明了信念的真实性,从而说明信念就其本性而言是真实的。(4)这个论点还强调了如上所言的一个观点,即语言交流中三角测量关系各端的因果联系确立了信念的客观真理性。至此,怀疑论的第一个论点便无立足之地了。

针对怀疑论的第二个论点,戴维森说:“为回答怀疑论者的问题,需要证明:某个具有一组(或多或少)融贯的信念的人有理由假定他的信念大体上没有出错……因此,对我们那个难题的回答就必须为我们大多数信念为真这个假定找到一个理由,这个理由并不是某种证据的形式。”(ibid,p.146)与此相关,我们看看戴维森给出的如下一段重要论述:

对一个人的言语、信念、欲望、意向以及其他命题态度的正确理解导致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必定是真的。因此,便可做出一个合理的推断,即一个人的任何一个信念只要与其余的大多数信念相融贯便是真的。因此,我接着做出下述断言:任何一个具有思想的人,从而特别是一个想知道他是否有理由假定他关于周围环境的性质的看法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人,都必须知道信念是什么,以及信念一般来说应当如何被察觉和诠释。这些都是一些完全一般性的事实,当我们与他人交流时,或当我们试图与他人交流时,乃至当我们仅仅是设想与他人交流时,我们就不能不成功地利用这些事实。因此,在一种相当强的含义上,我们可以被说成是知道存在这样一种推断,它支持任何一个人的信念(包括我们自己的信念)在总体上是真实的。有人要求知道进一步的保证,这是毫无益处的。这种保证只能增加他已有的信念。所需要的不过是要他承认信念就其性质而言是真实的。(ibid)

可以看出,戴维森为“任何一个信念只要与其余的大多数信念相融贯便是真的”这个观点寻找理由的出发点,绝不仅仅是融贯论的。我们可以将他的论证思路归纳如下:首先,决不在信念之外去为信念寻找一个辩护的认识论基础,以此来对照和检验信念。“任何一种信念,它的真或假的识别依赖于一个众多真信念的基础。”(ibid,2001b13,p.195)其次,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命题态度的相互联结和关系范型来努力把握整个命题态度系统。(cf.ibid,2001b10,pp.146-147)再次,一个人对其周围环境性质的看法是否正确,有赖于对信念内容及其发现的诠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信念的“相信所是”和“如其所是”之间的差别做出说明。最后,必须在语言交流实践中去把握信念。信念是什么,信念应当如何被察觉和诠释,这些都是“一些完全一般性的事实”,而只有当一个人处于语言交流(甚至交流意向)中时才能发现和利用这些事实。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语言交流才能提供一个客观的信念概念。上述诸点表明,不仅一个人的大多数信念是真的,而且排除了信念整体出错的可能性。

其实,戴维森本人还可以从正面对怀疑论提出过反驳。例如,他说:“如果任何东西系统地引起了某些经验(或者言语反应),那么它就是思想或话语所论及的内容。这就排除了系统地出错的可能性。如果没有任何东西系统地引起这些经验,就没有所论及的内容可能会出错。”(Davidson,2001b13,p.201)据此可知,虽然出错的可能性标志着信念的关键特征,但我们的大多数信念是正确的,整体论加上语义外在论就排除了我们系统地出错的可能性。这个信念的构成原则,“通过表明我们的一切信念为什么不可能全都为假,起到了使我们免于受一种标准形式的怀疑论之诘难的作用”。(ibid,2001b10,p.153)

以上论述应已表明,在戴维森纲领对语言理解如何可能的分析和论证中,无论是彻底诠释进路的展开、塔尔斯基真理论的运用,还是具有理性的人在诠释者—言说者—世界的三角互动关系中的语言交流,特别是整体论和宽容原则方法论的实施,语义外在论都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作用的关键之处是:语义外在论重塑的“客观真理”概念为戴维森纲领提供了坚实的语义学—本体论根据,成为回答语言理解如何可能这一哲学问题的语言学—本体论的必要条件。与那些断言语义外在论缺乏批判怀疑论力量的人相反,我们认为,正是语义外在论对信念系统不可能整体出错的论证,使得怀疑论已无立论根据,从而对怀疑论作出了有力的反驳。

注释:

①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下语义外在论的脉络中,我们在行文中不严格区分真与一致。因为在戴维森的应用中,讨论真时一般就预设了一致,或者说在他的思想中,只要是从语义外在论的进路谈论真,自然就预设了整体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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