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美德伦理学的两个两难(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美德论文,当代论文,两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时间以来,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占统治地位的是强调道德原则的道义论伦理学以及强调行为后果的功利论伦理学。但最近几十年,美德伦理出现了强势复兴。虽然当代美德伦理的主要源头是亚里士多德,但也有一些美德伦理学家从古代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派、近代英国哲学家休谟、19世纪后期德国哲学家尼采甚至20世纪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那里汲取资源。但把所有这些不同的美德伦理学联合起来,并与道义论和后果论伦理学区分开来的是美德伦理学,顾名思义,强调的是美德。虽然这三种不同的伦理学并不一定会作出相互矛盾的道德判断,但它们作出道德判断的依据却不同。举例来说,一般情况下,这三种伦理学都会认为,人应该尽可能帮助别人。为什么呢?道义伦理学认为,帮助别人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在后果论来看,帮助别人可以增加幸福的总量,而美德论则认为,帮助别人体现了一个人的美德。
说美德伦理学强调的是美德,并不是说道义论和后果论伦理学就不讲美德,就好像说美德伦理学与道义论和后果论伦理学不同,也并不是说美德伦理学就完全忽视道德义务或行为后果。就如同在美德伦理学中,道德义务或行为后果的概念最终由美德来规定,在道义论和后果论伦理学中,美德也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例如,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也有大量的篇幅讨论美德,但具有美德的人就是乐于履行道德义务的人,因此美德概念是由道德义务概念规定的。同样,密尔的后果论伦理学也有美德概念的地位,但具有美德的人乃善于设法增加幸福总量的人,因此美德概念为行为后果所规定。所以,简单来说,美德伦理学的特征就是美德概念在其伦理学中的首要性,就好像道义论伦理学的特征是义务概念在其伦理学中的首要性,而后果论伦理学的特征是行为后果概念在其伦理学中的首要性。
两难之一——
坚持美德的首要性
这里就引出了美德伦理学的两个两难。首先,既然在美德伦理学中,美德具有首要的地位,我们很自然会问,什么是美德?如果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诉诸别的东西来说明美德;而当这样做时,这个别的东西便成了首要的东西,而美德最多也只是次要的东西。例如,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主义者那样说,美德是使我们成为理性的、优秀的(eudaimonistc)或者典型的(characteristic)人的东西,那么理性、优秀或者典型的人便成了主要的东西,而美德则成了次要的东西。因此,如果我们要想坚持美德的首要性,我们就应当试图避免这个问题的诱惑,而拒绝加以回答。例如从休谟传统出发的当代美德伦理学家斯洛特(Michael Slote)就认为,这是一个不需要回答的问题。但如果这样,我们就对什么是美德模糊不清了。因此,第一次明确指出美德伦理学这个两难的当代美国伦理学家瓦特生(Gary Watson)就说,在这里,美德伦理学要么缺乏一种美德理论,从而无法说明美德是什么,要么具有一种美德伦理,从而使美德失去了其首要性。这就是美德伦理学的第一个两难。
两难之二——
客观性和规范性的共存
其次,如果我们决定提供一种美德理论,那么不仅美德在这种伦理学中不再具有其首要性,而且这种美德理论还会面对另一个难。怎么来说明美德呢?亚里士多德主义者是通过人性概念来说明美德的,即美德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之品质。这里,假如他们提出的人性理论是一种客观的理论,那么这种理论就缺乏美德这个伦理概念所具有的规范性,因为人本质上是什么样的存在物,并不隐含着人应该成为这样的存在物。但另一方面,如果他们所提出的人性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规范的理论,即人应该成为如此如此的人,而美德能够帮助我们成为这样的人,那么这样一种人性理论就缺乏客观性,即它无法说明我们为什么应该成为这样的人。因此,瓦特生又指出,在这里,这样一种人性理论要么是客观的,从而缺乏道德的规范性,要么是规范的,从而缺乏客观性。这就是美德伦理的第二个两难。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回应
我们在上面说明美德伦理学的这两个两难时。是用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作为例子。当然亚氏自己并没有强调自己所提出的是一种美德伦理,更没有将其作为后果论和道义论的替代物,因此说其伦理学具有这两个两难是不恰当的。但是在当代美德伦理学中,主要的还是亚里士多德主义者,这些人就必须面对这样两个两难。关于第一个两难,这些美德伦理学家的通常回答是,在亚氏那里,美德不只是成为优秀的、典型的和理性的入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而是这样的人的构成成分。这样亚氏的美德伦理不仅能够说明什么是美德,而且经过这样的说明,美德仍能保持其首要性。但问题是,美德在亚氏伦理学中到底是不是一个优秀的、典型的和理性的人的构成成分。值得注意的是,美德伦理学中所讲的是亚氏与实践理性相对应的实践美德,除此之外还有与理论理性相对应的理论美德,而亚氏明确地说,理论理性高于实践理性,因而理论美德高于实践美德。而且在两者的关系问题上,虽然亚氏常常说实践理性有助于理论理性,有时候他似乎也认为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冲突。理论美德的体现(例如从事哲学思辨),常常要求一个人有闲暇,但要体现实践理性,则要求一个人忙于从事道德活动。无论如何,伦理美德在这样一种体系中并不具有首要的地位。
关于第二个两难,当代美德伦理学家的回应是,亚氏用来说明美德的人性论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规范的。他们在讨论亚氏人性概念时通常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例如当代著名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努斯邦(Martha Nussbaum)就认为,这个很显然是客观的人性概念也具有规范性。因为既然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是理性,那么一个人就必须过一种理性的生活,而不能只追求肉体的快乐,过一种浑浑噩噩的生活。但像维廉斯(Bernard Williams)和麦克道维尔(John McDowell)这样的当代伦理学家就并不认为理性具有道德的规范性。在他们看来,理性也许确实可以将浑浑噩噩的和只追求肉体快乐的生活排除在真正的人类生活之外,但却没有办法将不道德的生活排除在外,因为不道德的人并不一定是只追求肉体快乐的人,而且很少是浑浑噩噩的人。麦克道维尔还特别用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狼的本性决定了它们都会自然地参与集体的捕猎活动。但现在假定其中的一只狼获得了理性,这只狼很可能不像以前那样按照自己的自然本能去参加集体捕猎,而会考虑其他的行为方式,甚至想,是否可以不参加集体捕猎而照样能够分享猎物。很显然,理性与美德不能画等号。
赫斯特豪斯的理性分析理论
也许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作为一种美德伦理学确实无法避免是这样两个两难。所以在这场美德伦理复兴运动中,还有一些人自称是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他们基本上接受亚氏的思想,但又不拘泥于其具体的细节,从而试图避免上述的两难。在这方面最重要也是最成功的是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赫氏在发展其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体系时,特别留意克服上述的第二个两难,而试图提出一种既客观(甚至科学)而又规范性的人性概念来说明美德。为了使这种人性概念更有说服力,赫氏从我们对植物的评价出发。她认为在作这样的评价时,我们观察的是植物的部分(如根、枝、叶等)及其功能(如生长、吸收水分和阳光、开花结子儿等),看这两个方面是否有助于达到其个体生存和种族繁衍的目的。如果有助于这两个目的,就是好的或健康的植物,不然就是不好的或不健康的植物。很显然,这样的评价既是客观的(甚至是科学的),而同时又是规范的。
赫氏进而考察我们对动物的评价。她认为在评价动物时,除了其部分和功能外,又有了两个新的方面。一个是活动。它与植物的功能不同。如果一棵植物在没有水分的地方就只能枯死,而动物则可以去别的地方找水。另一个是情感和欲望。随着这两个新的方面的出现,除了个体生存和种族繁衍外,动物也有两个新的目的,一是避免痛苦追求快乐,一是(特别是在像狼这样的社会动物中)社会群体的良好运作。我们对某个动物的评价就是看该动物的这四个方面是否有助于达到这四个目的。如果有助于,就是一个好动物,不然就是一个不好的动物。例如一个不参与集体捕猎的狼就是一个不好的、有缺陷的狼。在赫氏看来,这样的评价也既是客观的(甚至是科学的),而同时又是规范的。
赫氏认为,我们对人类的评价也与此类似,只是在入那里,虽然还是这四个目的,但却出现了一个新的方面,这就是理性。我们对人的评价就是看其这五个方面是否有助于实现上述的这四个目的。有助于这四个目的的就是好人或健康的人,不然就是坏人或有缺陷的人。这样的评价在赫氏看来,与我们对植物和动物的评价没有本质上的两样,因而也应当既是客观的(如果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说是科学的),也是规范的。而当我们将这五个方面中的前两个方面,即身体的部分及其纯粹的生理功能排除,将其交给生物学和医学时,我们对人的其他方面的评价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道德评价。正是在我们对人类作出这样的道德评价时,我们开始使用了美德这个概念。在赫氏看来,所谓的美德就是帮助一个人在与伦理有关的这些方面更好地实现人的四个目的之品德。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美德在赫氏的伦理体系中明显地只具有从属的地位,因而这样的伦理是否可以称为美德伦理还是一个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与亚氏不一样,理性不是我们用来评判一个人是至是典型或健康的人的标准,而是需要我们根据人类的四个目标,即个体生存、种族繁衍、趋乐避痛和社群和谐,加以评价的方面之一。如果一个人的理性的发挥不利于这四个目标的实现,这个人就不是一个伦理意义上健康的或好的人,不管这个人的理性多么健全。这就避免了上面提到的麦克道维尔用理性的狼所提出的问题,因为根据赫氏的看法,这只理性但不参与集体捕猎的狼,由于不利于狼的四个目的的实现,是一只有缺陷的狼。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赫氏认为,其用来说明美德的人性理论至少可以避免美德伦理学的第二个两难,
但我们看到,赫氏认为,人与动物一样具有四个目的,而其中与伦理最为相关的是第四个目的,即社群的和谐运作。我们看到,虽然一只不参与集体捕猎的狼是一只不健康的狼,但一只从别的狼群那里抢取猎物而与自己同群的狼分享的狼则是一只好狼。如果我们用到人类上来、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强盗帮的成员,如果不参与抢劫而坐享其成,就不是一个好人,但如果参与集体抢劫,就是一个好人。这显然是荒唐的。这就说明,从根本上来说,赫氏的理论,虽然在我看来是当代美德伦理中最成功的一个尝试,但作为对人性的客观说明,还是缺乏伦理的规范性,因而无法避免美德伦理学的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