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农户收入的制约性因素——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华北棉农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棉农论文,华北论文,为例论文,农户论文,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1-0107-09
甲午战争后,随着农村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小农经营模式处在不断变化中①。家庭手工业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是近代农户提高收入的两个重要方面,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若干农村地区的若干行业不仅形成了一批专门经营手工业的家庭,而且出现了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棉农、茶农、蚕农、烟农等专门经营者。他们的经济状况与传统经营模式下的纯粹小农相比有了一定改善,但是他们并未摆脱贫困化的趋势。原因究竟何在?或者说,近代农户收入的制约性因素有哪些?这是一个需要分门别类进行研究的问题。有关手工业与农户收入的关系,笔者多有论述,本文仅以20世纪20~30年代的华北棉农②为例,对此作一番粗略考察。有关华北地区棉花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其中马若孟、黄宗智考察了棉花等经济作物种植对华北地区小农经济的影响③,王建革等人论述了近代华北棉田的增长原因、特点以及市场流通状况④,但相关研究均未将分析视角深入农户家庭、进一步讨论棉农收入的制约性因素。
一 20世纪20~30年代华北棉花商品化增长及棉农收入概况
华北棉区在清中叶前已初具规模,至20世纪初,在国内外棉花需求量不断扩大的刺激下,华北棉花的商品化生产更是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增长过程。
首先是植棉面积扩大与棉花产额提高。1900至1936年间河北、山东两省的棉花种植面积增加了3到5倍。[1](p129~132)棉田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河北由2~3%上升到10%,山东由2~3%上升到6%。[2](p236)某些县的棉田比例甚至更高,1934年,河南陕县的棉田面积占到了总耕地面积的55%,偃师、禹县为70%,灵宝更高达75%;[3](p108~119)河北省的成安县,1933年棉田面积占到了80%[4](p40)。在河北晋县一带的老百姓中间,多年流传着“十亩田,九亩棉”的农谚。从植棉区域上看,19世纪初,山东仅有堂邑、馆陶、清平、高唐等少数几个产棉大县,至30年代,不仅上述县的植棉面积有了明显扩展,胶济铁路沿线各县也开始广为植棉。津浦路以西、黄河以南的地带,更发展为山东最重要的产棉区之一。再如山西省,早先只有河东道部分地区产棉,自1917年山西各地相继设立棉业试验场起,棉田面积增速惊人。[5](p338~339)华北棉田及其产量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据中华棉业统计会的统计数据,1930年仅华北冀、鲁、晋三省棉花产额已占全国产额的34%,到1934年,这一数字已上升为42%。“中国近年来棉产额的增加,主要还靠冀、鲁、晋三省棉产的增加”。[6]具体情况见表1:
其次,从棉花商品率和商品棉流通量上看,20世纪30年代初,全国性的棉花商品率大约是70%左右⑥,华北地区的棉花商品率也大约在70%左右⑦,再综合考虑华北土布的大量外销,有理由相信,华北很多地方棉花的商品率要高于70%。表2、表3所列华北地区两个主要商埠——天津、青岛的商品棉花流转数量反映了这一时期华北棉花商品量的增长。
这一时期,华北棉花商品量的增长,主要是19世纪90年代在华北铁路得到发展的同时,世界市场对棉花的需求激增、华北棉花出口扩大,与粮食作物相比较,棉花价格上涨较快、比较利益较为显著,加以人口增长过快,部分农户迅速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对这一市场变化作出积极反应的结果。以1937年河北丰润县米厂村为例,植棉每亩纯收益11.4元,而高粱每亩纯收益4.9元,前者是后者的2.3倍[1](p110)。1933年出版的海关十年报告也指出种植棉花有类似的利润:“河北种植棉花每亩收入16.70元,支出12.50元,净利为4.20元,种植其他作物则每亩收入12.30元,支出10.0元,净利为2.30元。”[7](p87)“1930年代经济恐慌的浪潮袭入中国后,由于棉花所受影响较小,因此种植棉花的利润乃相对的增大。如1936年美棉亩纯益7.90元,国棉3.08元,而大豆只有1.90元、高粱0.80元”。[7](p88)按宜棉地区的农户户均10~30亩地、以25~30%的土地面积植棉计算,户均植棉3~9亩,应当净增收益20~60元⑩。若按当时河北短工伙食费日平均0.22元(11)计算,此净增之收入,或可够农家一个成年人近一年的食物费用。再看当时一般农户的收入状况。据对19世纪20年代河北遵化、唐县、邯郸、冀县的调查,“424户田产在3亩以下的农户,平均田产年收入14元,646户田产3~5亩的农户,平均田产年收入24元,679户田产6~10亩的农户,平均田产年收入38元,685户田产 11~25亩的农户,平均田产年收入71元,380户田产20~50亩的农户,平均田产年收入185元”。[8](p16~17)因此,植棉对华北小农来说,是不可多得的增加收入机会。同时,也可以这样理解,在正常年景时,植棉农户与非植棉农户比较,其收益无异于土地面积增加近一倍,这对于人多地少的华北农村来说,其意义非同小可——饥者或可免于冻馁,贫者或可步入小康。
然而从总体上看,经过20世纪初叶的棉花商品化生产,非但华北宜棉地区植棉尚未普遍化,除个别地区外,就是植棉较为集中的地区,植棉也没有普遍化——华北90%的土地仍未植棉,也没能够以此为契机促进中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华北绝大多数小农家庭仍然处于绝对贫困状态(12)。为什么比较利益如此明显的经济作物,却得不到大面积推广?为什么这一时期华北小农市场化之路的结局却是“和过去基本相同,经济作物的种植,仅仅是导致了他们的分化”[1](p141),却无法使他们摆脱贫困的困扰呢?
二 小农植棉收益提高的制约性因素
对种植棉花的农户而言,增加收入是他们的普遍预期,他们也确曾获得了一部分比较利益,这是当时的调查者与当下的研究者们所津津乐道的。但是,棉农却难以从根本上摆脱贫困,阻碍他们进一步提高植棉收益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小规模经营现状与大规模要求的不相适应性。本来,像棉花、烟草、花生等经济作物,最适宜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营,要求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化配置,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近代中国华北大面积的棉花商品化生产却主要是由无数个分散的小农家庭在当时各种条件的制约下进行的。华北是一个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区域,长期以来“人口—耕地”矛盾突出。以河北的一个产棉县——获鹿县为例子,“1725~1750年的土地分配状态和二十世纪的十分相似,前者户均15亩,后者11.6亩。同时,土地所有权高度分化,大片土地变成许多差距不大的小块地。约1/4的户口没有土地,他们大致是佃农和雇农。另1/3只有10亩以下的土地,多是半自耕农和半佣工者”。[1](p107)1935年的《中国经济年鉴》提供了这样的信息:河北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3%,半自耕农占25%,自耕农占61%;山东省佃户占全省农户总数9%,半自耕农占19%,自耕农占72%;河南省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6%,半自耕农占21%,自耕农占53%;[9](p56~67)山西省佃农占全省农户总数15%,半自耕农占14%,自耕农占60%。[10](p14、15、24)作为商品作物的棉花,其种植比例在下层农民中更加普遍化,“许多贫农因为负债关系,迫切需要货币,迫得他们向着商品生产方面发展,因此若干种的商品作物,在贫农经营中间,反而比较地主富农经营更加来得普遍”。[11](p82)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生产成本的节约,使得应有的、足以影响产量高低的技术投入不足,造成华北棉花施肥、灌溉等必要条件滞后。华北小农植棉仍以施土肥为主,富户可能用一些饼肥,化肥则只有山东济南、直隶昌黎个别地区的富户使用[12](p1185)。连年种棉而不使用化肥,必然耗尽土壤中的氮、磷、钾及其他微量原素,导致植株病变及单产下降。
华北植棉,春季抗旱播种是一关键。植棉面积的增减受天时支配,“在北方旱田,非春日有雨,不能植棉。有时想增加栽培面积,因天时限制,不克办到”。[13](p246)“河北藁城溉地,都用井水。井深二十余英尺。小地主用辘辘汲水,比较大的地主则用中国旧制水车。二水车须二人看守,三个牲口轮流替拉,每日溉地七亩,一般五亩。”[13](p49)但一般小农并无此等条件,因此棉花产量不高,水田产籽棉150~200斤,旱田只产百斤。不过,相当一部分地区根本无水利和灌溉可言,只有风调雨顺,才能有所收获。
因此,人口与经济压力下形成的普遍狭小规模经营以及零碎的地块分割,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困难和障碍:无法形成适度的生产规模,影响水利设施的修建、养护和使用。在其他农业生产技术无重大提高,农业剩余有限,尤其是粮食剩余有限以及粮食市场流通不畅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稀缺,决定性地阻碍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在农作物的种植安排上,由于耕地狭小,人口压力大,大部分的耕地还是要考虑种植粮食作物以满足家庭生存需要,这在耕地较少、生活贫困的小农中尤其多见。这就影响了棉田的扩展,而无法形成大规模专业化生产,不能取得规模效益。
其次,高成本与低产出的制约。相对于其他农作物而言,棉花的种植成本较高,比如,植棉每亩需肥料、工资等成本6.3元,而种植高粱只需工资成本1.2元[1](p110)。又据山东省济东棉作改良场调查,济东县1929年至1933年植棉亩成本分别为6.13元、7.19元、10.81元、10.48元、6.95元,分别占总收入的38%、49%、81.5%、73%、44%,平均占总收入的58%左右,其中赋税与肥料占到成本的70%以上[14](p40)。再据《北宁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报告唐山段调查》,近代著名的产棉县河北丰润县,棉花每亩成本除地租外,尚有:“钱粮1角,庄差6角,种子5角,肥料5元,人工3元5角,合计成本9元7角。”[15](p1360)对于本已处于贫困化边缘的小农来说,只能诉诸于借贷以解决植棉所需的高成本。这一时期农村贸易入超,大量现金流入都市,同时社会秩序长期不稳定造成放贷风险程度高,加以农村正常的金融贷款机构很少,在资金十分缺乏、正式金融机构拒贷惜贷的情况下,农民们进行借贷,利息自然很高。如:山东沾化,利息高者月息5%,低者月息3%或1.5%;直隶唐县利息高者月息3%,低者月息1~2%。[15](p540)据述,河北棉农中大半恃借款作植棉资本。河北藁城县有些富户,专以放款为营利事业。他们放款以千元为单位,假手棉商,棉商零星转放于棉农。富户贷与棉商,年利12%,棉商贷与棉农,须付36%的高利,资本紧迫之时,竟高至50%或60%。借款的抵押品为耕地和住宅。另在河北西河、御河棉区,有预买制度,预买方多为棉花店、棉贩及洋行布庄,卖者多为小农。在阴历五六月之交,买期棉者下乡划定价格,如卖,找保人订合同,即可得一部分之款项以救急。在预买中,日商最积极主动。农人受定洋,即须以低价售棉与彼。在河南“豫西各县,商人预买‘期花’(棉花),常达数百万元,所出代价,往往只及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二甚至二分之一。这种期花买卖,在其他各省的产棉区域也是同样普遍”。[11](p85)所谓预买,其实也是一种高利贷,使得本已较高的植棉成本居高不下。
棉花种植的高成本,一方面是固有的小规模经营造成的,小规模使得农户无法实现资本、劳力的合理化配置,另一方面则是植棉以外的社会因素所造成的。甲午战后,尤其北洋军阀统治以来,华北陷于多事之秋,兵匪相煎,横征暴敛,1927年年底,直隶南部各县的田赋每亩有多至26元者。[16](p566)附加税捐更是惊人,雄县从1915年至1929年,有多至正税一倍者,有多至二倍以上者。[16](p575)华北其他各地,大同小异。尚有田赋预征者,如表4:
地租则是影响成本增加的直接因素。甲午战争后,地租剥削的封建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在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物地租逐渐被货币地租所取代。而且一些地区的地租还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华北也是如此。如直隶、清苑、霸县、定县、深泽等棉产区,据1930年的调查、清苑500家农户中,种租田者64家,纳钱租45家,占70.3%;霸县几乎全为预交租价的钱租制;定县据对55户佃农的调查,纳钱租的39户,占70.9%;深泽的梨元、南宫两村,调查者也发现钱租“最为通行”(14)。一般说来,植棉土地的地租是不断增高的。“山西平坦旱地,从前每亩(1亩地租)1~2元,现在普通3~4元,近年[1926年左右]水地之间种美棉者,已高至10元以上。”[16](p328)一般来说,华北这一时期地租额,大致低则一二元,高则超过10元。如山东博山,每亩租税分甲乙丙三等,甲等地12元,乙等地8元,丙等地5元;滨县上等地六七元,中等地四五元,下等地二三元不等。[17](p380,500~501)河南汜水,据对42宗、1 360亩地租的统计,每亩租银最高4.55元,最低0.6元,平均2.35元。[18](p2~5)一般来说,地租率都在50%~70%左右。残酷的税捐、地租剥削,大大超过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户的负担能力,它几乎囊括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侵占了相当一部分必要劳动,加重了植棉成本,大大减弱了对农户棉花生产的激励。如此恶劣的生产条件,对棉花商品化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造成植棉高成本的因素并未提高棉农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反,这种因经营方式、社会因素而抬高的成本反而阻碍了棉农的有效投入,因此,这样的高成本,并未带来高产量。华北棉产量往往因品种及水土条件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总体而言,产出较低,且有下降趋势,如表5:
亩产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小农土地面积狭小而无法休耕、轮作,连年植棉、地力耗尽,种子退化、抗灾力差等。生产技术与生产工具的落后也是重要因素。生产技术方面,土壤耕作、选种育苗,棉花种植、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主要凭经验和口头相传,缺乏近代科学知识和方法。
这一时期,华北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仍然是畜力和人力,而且由于户均耕地面积狭小,难以供养大牲畜,造成长期耕畜短缺。甲午战后,尤其20世纪前一二十年,外商搜购牛肉、牛皮,增加出口,加之自然灾害和瘟疫频仍、植被的破坏和草场面积的锐减、军阀混战、盗贼蜂起等,都导致这一时期的耕畜减少、农业动力短缺的状况愈益严重。
华北以旱地为主,植棉讲究耕、耙,以疏松土质,保持水分。“旱田冬日须犁两三次,至地冻时为止。据棉农经验,冬耕次数和次年收获大有关系,犁地次数多,则土质疏松细均,水汽保存于土中,次年比较耐旱。”[13](p44~45)“耕畜缺乏,影响冬耕次数和耕地质量,必然影响棉花产量。
从生产工具看,翻耕、平地、整地、运输使用的器具,基本上是几百年乃至二千年未变其式样、规格、材料、质量、制作和使用方法的传统工具。简单、笨拙、效率低下是其基本特点。生产工具的粗笨表明生产力的低下,长期无改进则说明生产力的停滞。单就棉花的轧花去籽、打包、运输等环节上说,因为缺乏工具设备,无法进一步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只能把籽棉在村头售予小贩,被动接受价格。
再次,过度市场化与小农脆弱性的矛盾制约。经济发展离不开市场化,近代小农经营的专门化趋势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市场化的产物。但是,过度市场化使得极其脆弱的小农经济体系任凭市场的摆布与左右,其应得利益大大缩水。所谓过度市场化,一方面体现为市场中间环节过多,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内市场受国外市场操控,行情变动过于剧烈。先看市场的中间环节,河北西河是华北著名的植棉区,棉花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自最小原始市场,历经许多小贩,小棉花店之手,由较大原始市场运至中级市场,再运至终点市场,则所经手续至为麻烦,每经一次交易即有居间人或类似居间人抽收佣金”。[13](p107)具体地说,要依次经过九道手续,由“棉农→经纪(或小贩)→轧花贩→棉花店→棉花栈→跑合→纱厂→或出口洋行华账房→出口洋行”。[19](p214)因此,滞留在流通环节的费用相当高,有人作过统计,1932年西河棉区某县运销棉花每百斤费用达7.60元,相当于棉价的21.59%。[19](p216)小农在原产地市场上卖棉,所得价格,与天津市价相比,所得一般在80%左右,低者65%左右。离终点市场愈远、交通愈闭塞,小农所得价格愈低。表6是20世纪20年代分别以大车和火车为运输工具的河北束鹿和山西两地销往天津的费用情况:
由表6可知,棉农所受价格损失很大,山西售棉价只是天津棉价的71.2%,而河北束鹿售棉价只有天津棉价的64.7%,实际上棉农还拿不到这种理论上的收入。大量的利润滞留在流通领域或者被捐税、佣金等形式所剥夺,植棉收益降低,生产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最后,看棉花行情的波动。价格波动本是市场的一种正常反映,但在近代中国,商品价格并非决定于国内市场,而是决定于国际市场。就棉花价格而言,主要受到日棉、美棉价格的操控。“中国棉价,就长时间讲,受世界棉价的支配”,[13](p237)“就中国和外国的关系讲,除美国外,日本最为重要,美国是中国用棉的主要供给国,日本是中国棉的主要需求国”,[13](p237)如果不考虑金银比价关系,国际棉价趋势与中国棉价走势几乎完全一致,如下图所示,1919~1926年间,除1920年相反外,其余年份均相同。
英国利物浦棉价与中国天津棉价趋势比较图(17)
毫无疑问,中国的棉农在市场上只能被动地接受来自于棉价决定国的价格。不仅如此,中国棉农还是国内市场上季节性行情波动的受害者。农产品的价格受季节的影响极大。由于交通、信息、资金周转、存放成本等等原因,当产品刚刚收获之际,一般经济力量弱的农民,往往急于出售产品,结果市价往往非常低,棉花也是如此。棉花市场季节差价很大,如表7所示,贫困与自身素质低下使农民无力把握有利的交易机会,大量利益被商业资本所侵占,以此致富的商人不在少数,如1936年前后,山东临邑县“商贾之家,借是致小康”。[20](p96)
可见,在过度市场化的潮流中,小农能够得到的市场利益极其有限。棉农虽然获得了一部分比较利益,但也只是延缓了他们破产的步伐,而难以使他们彻底摆脱贫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无数个分散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小农,最终不得不被汪洋大海般的市场所淹没。
三 一点思考: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困境及其根源
近代小农面对的不再是地域性的集市,而是全国乃至国际性的大市场,习惯了自然经济体系下在地方集市上发挥拾遗补缺作用的小农,一下子很难成功地转化为大市场中的竞争主体。但是,为了生存,他们又不得不面对大市场,期盼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大的利益。然而,在大市场中他们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困境之一:小农难以准确地把握市场时机与走向。小农进入大市场,只有准确地掌握市场时机与走向,才能游刃有余,20世纪20~30年代华北棉花种植面积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利益驱动的结果,是国内外需求增长、价格上升的结果,但是,棉农为何在市场上所获有限呢?是因为他们难以准确地把握市场时机与走向,无法运用有利的市场价格,在最原始的地方集市上,棉农也往往被市场所主宰,以大大低于终端市场的价格贱售。这一方面固然是小农自身的脆弱性所致,另一方面则源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近代市场的层级性非常明确,从乡村集市、市镇市场到区域性市场、国际市场,其功能与辐射范围差异性很大。初级市场行情的涨落决定于终端市场,终端市场上的信息逐级传导到初级市场,在这个传导过程中,大商人、大公司是第一手信息的掌握者和传递者,总是处在一个极其有利的地位,他们往往利用空间距离,操纵市场行情,将对自己的各种不利因素转嫁到小商人和棉农身上,小商人、棉农接受的常常是失真和被延误的第二手信息,在小商人与棉农的交易中,小商人则尽可能利用小农的脆弱性压低收购价,因此,棉农种植棉花虽然符合市场的需求,但从植棉中所获得的利益并不符合市场的规律。
困境之二:小农无法克服大市场中的非市场因素。近代中国被卷入国际性大市场,加之政府管理失当、甚至缺位,以至于造成中间环节过多、行情波动过于剧烈等为特征的过度市场化。中间环节越多,苛捐杂税繁重等非市场因素渗入的可能性越大。另外,军阀混战、土匪横行,连年不断,20世纪20~30年的华北更加突出。各种非市场因素严重地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过度市场化对脆弱的小农已是一个沉重的打击,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又将这些脆弱小农推向了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河北元氏县,1933年前后“受军事影响,交通不便,运费陡增,以故棉价低廉,农商交困”。[20](p91)另据调查,河北西河棉区原始市场上征收的税捐包括籽棉税、花店营业税、棉籽税、出境税等四种,不仅增加了纱厂成本,而且“因高额税捐而棉花运销费用增加,致棉花价格贬低,结果棉农收入减低而蒙重大不利”。[19](p219)
从宏观角度看,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困境是难以逾越的时代阵痛。20世纪前30年代华北棉业生产商品化的发展过程,正是中国农业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时期。这个转变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影响下、政府缺乏作为的情况下被动进行的,加以近代中国农村“人口—资源”矛盾这个规定性条件的制约,使这个转变过程倍加艰难痛苦。同时,中国农业的发展又不仅仅是关乎自身的问题,它还不得不以其脆弱之躯承担为民族工业化提供剩余和销售市场的重任。显然,仅仅依靠市场诱导下小农的自发行为,这两个任务是难以完成的,华北棉花商品化的发展过程就说明了这一点:进入市场的小农,在商业资本和工业资本的剥夺、当局的榨取、高利贷的盘剥下,加以接受新品种、新技术的困难,等等,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并因此而阻碍着棉花商品化的进一步发展。
从微观角度看,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困境,源于一个“小”字,小农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适应大市场的竞争主体,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小农集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和销售于一体,不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于资金不足,技能、经验单一,知识信息贫乏,生产经营模式简单,农民在进入市场后的迷茫、被动和无力,决定了农产品商品化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农民很难在价格波动中把握市场,收入难以得到保障。“在最小原始市场,小农所蒙的不利点甚多:第一,资本短少,棉花在初收获后,即须以低价出售;第二,自家置不起轧车,或即置起,而不能充分利用,故不置买轧车,必须出售籽棉,或托他人代轧;第三,小额运输运费及其他费用,俱不合算,故只有以低价出售于他人,经手愈多,佣金愈重;第四,终点市场不灵通,故棉价只有任他人宰割。”[13](p307)对一个小农来讲,种植棉花虽然利润较高,但所需的投资也较大。风调雨顺之年,尚可保本并取得微利,如果遭遇自然或人为灾害的破坏,其损失也相应增加。因而,对脆弱的小农来说,失收一茬棉花远比失收一茬高粱的风险大得多,一户小农的经济情况有可能因此开始下滑,被迫以土地抵押举债,进而可能失去土地,沦为佃农、雇农。正如黄宗智所引用的一个比喻:贫农确实犹如一个长久处身于水深没颈的人,即使是一阵轻波细浪,也可能把他淹没。
因此,要彻底化除小农户参与大市场的困境,从根本上解除棉农的贫困问题,除非彻底改变小农身份与经营方式,化小农为大农,否则,难竟其功。但是,要完全消灭小农,不仅社会成本极大,而且也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农情。不过,探讨一种适应小农经营特点的模式,对减轻小农参与大市场的阵痛、缓解贫困化还是大有裨益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近代学者见仁见智,纷纷提出改良方法,主张以合作制下的联合经营模式来代替分散的、独立的小农经营模式,“改良之方,应以提高棉农的利益,发展棉产之前途为原则,故运销合作社实为最完善之途径”。[19](p221)运销合作社改变了棉农分散入市的身份,改变了小农被大商人主宰的弱势地位,使他们以整体的面貌出现在大市场中,因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梁漱冥等人在山东邹平孙家镇成立的梁邹美棉运销合作社,其运作即较为成功。[21](p42,46)
综上,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小农家庭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在既定的国情条件下、面对不利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要发展农业、促进民族经济发展,远远不是依靠市场本身所能完全凑效的,毫无保护地将小农推向市场,除了挤干他们身上的血汗之外,收获的依然是贫困。因此,市场调节之外,更需要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各界的努力,构建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当然更需要农民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收稿日期 2006-11-18
注释:
①参看彭南生:《论近代中国农家经营模式的变动》,《学术月刊》2005年第11期。
②华北:这里指的是一般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范围,大致主要包括今天的晋、冀、鲁、豫四省,而以冀、鲁两省为典型。这里的棉农一般指的是有以下特点的“小农”:(1)是小块土地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棉花的种植在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2)以家庭为经营单位,使用落后的生产工具和传统技术;(3)生产有一定的自给性、生活水平低下,但不排斥商品化生产、甚至积极利用市场。据1932年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5页第297表):定县71村6555家中耕种50亩田地以下户数为87%,其中不满25亩者占59%。综合其他资料推测,这一时期华北耕种50亩田地以下的小农户数,平均应当占农户的80%以上,是华北农户的主体部分。
③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④王建革:《市场作用下的西河棉区》,《古今农史》1997年第4期,第25~34页;贾中福:《近代华北棉田的增长及其特点》,《古今农史》2002年第3期,第74~79页;王加华:《内居与开放:棉花对近代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中国农史》2003年第1期,第107~115页;武俊杰:《近代华北棉田增长原因探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62~66页。
⑤许道夫:《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及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3页。带星号者似有误。
⑥根据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309页所引中央农业实验所1932~1936年平均数据估算。
⑦据王建革《市场作用下的西河棉区》中对天津市场上西河棉区棉花占所产棉花流通量的数据估计,当时(1932年到抗战前)河北西河棉的商品率也在70%左右。
⑧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239页。
⑨交通部烟台港务管理局:《近代山东沿海通商口岸贸易统计资料》,对外贸易出版社,1986年版,表76。
⑩根据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69页表9.3推算。
(11)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97页。
(12)具体研究成果可参阅以下著作相关各章对当时华北小农生存状况的描述: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0页;苑书义、董丛林《近代中国小农经济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172页;侯建新《农民、市场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212页;徐浩《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80~417页。
(13)据陈翰笙《中国农民担负的赋税》,转见王仲鸣编译《中国农民问题与农民运动》,上海平凡书局1929年版,第164~165页。
(14)张培刚《清苑的农家经济》,社会科学杂志,7卷1期,1936年,第25页;民国《霸县志》卷2,人民志,债权习惯,第29页;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630页;韩德章《河北深泽县农场经营调查》,社会科学杂志,5卷2期,1934年6月,第252页。
(15)据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国立编译馆1934年版,表7,第28页。
(16)根据曲直生《河北棉花之出产与贩运》,第184、195页表改制,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
(17)本图数据来自于曲直生《河北棉花之出产与贩运》,第235页,第60表。
(18)据曲直生《河北棉花出产与贩运》,第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