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秋白: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首倡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首倡者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党内论文,瞿秋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是在列宁和共产国际帮助下按照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模式建立的,“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早在建党之始就已经被提了出来。(注:当时提交中共一大讨论的党纲明确提出:“共产党应该是民主集权制”。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宣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年幼的中国共产党来说,真正认识这一制度对于党的重要性并打算认真贯彻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根据笔者的研究,瞿秋白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杰出的理论家和主要领导人,对党内民主建设十分关注,是党内真正倡导“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人。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在中共党史及有关瞿秋白研究的论著中,却很少提及。本文则通过史料的挖掘,论证瞿秋白在早期党内民主建设方面的突出贡献,力求弥补这方面研究中的疏漏。
一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的建设。但是,由于当时党在幼年,只注意到了如何发展党员人数、扩大党的规模,对于党内的民主建设问题则很少考虑。三大以后,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日益显露,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瞿秋白敏感地觉察到这种情况,并试图促其改变。
瞿秋白早年留学苏俄,具有扎实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功底。不过,直接促使他较早关注党内民主建设问题,还与回国后的一段特殊工作经历有关。从1923年下半年开始,瞿秋白担任共产国际代表鲍罗廷的翻译和助手,经常参与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国共合作策略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陈独秀与鲍罗廷因看法不同,在一系列问题上经常产生意见分歧,有时争得面红耳赤。瞿秋白夹在他们中间,常常是左右为难,有时还成为双方发泄的对象,遭到无端的批评和指责。面对这种尴尬,瞿秋白特别想往一种和谐民主的气氛。
1925年1月,瞿秋白在党的四大上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2月,即以中央领导人的身份,撰写了《列宁主义概说——改译施达林著之〈列宁与列宁主义〉里的一部》,初步阐述了党内民主与集中两者之间关系,从而把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任务正式摆在了党的面前。文中强调,党必须要有“铁的纪律”,“要有统一的意志,全党党员行动绝对的一致”。但是,这并不排斥党内可以有“意见的争执、批评和讨论”。铁的纪律“正要预先有详细谨慎的讨论和批评”,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党的决议,“然后大家共同服从多数的决议,这才是自觉的自愿的服从,而不是盲目的机械式的服从。可是,既经议决之后,批评和讨论既经充分辩明之后,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便是全党党员的天职”。[1](P22-46)当然,瞿秋白的上述思想是通过“改译”斯大林的《论列宁主义基础》而提出的。所谓“改译”,就是加上自己的理解,让原意更接近中国读者[1](P46)。尽管如此,但这样详细、系统和清晰地阐述“民主集中制”,在中共党内还是首次。
关于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思想,瞿秋白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的阐述上,而且运用于当时党的民主建设实践中。1927年,随着陈独秀的步步右倾,其家长制作风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他听不得任何意见,粗暴地对待提意见的同志,从而加深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危机。为此,瞿秋白在3月间写了《中国革命中之争论问题》的长文,深刻批判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同时质问陈独秀:是“第三国际还是第零国际”?他把“家长制”比作封建皇帝的“斩首制”,表示“不怕皇帝制度的斩首”;[2](P528)同时,还比较明确地提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集体领导的主张。这篇文献在中共五大期间刊印成册,在出席党的五大代表中间引起强烈反响。
二
八七会议后,瞿秋白作为临时中央的总负责人,继续关注党的建设问题。但这个时候,由于大革命失败以来党内存在的“左”倾情绪与共产国际代表罗明纳兹的错误观点结合在一起,在党内形成了“左”倾盲动主义错误,而这个错误在组织上的表现,就是过分强调了“集中”和“服从”。1927年11月,临时中央通过了根据罗明纳兹意见写成的《政治纪律决议案》,导致了一批武装起义的领导人受到不公的处分。这个决议案的制定和施行,不仅弱化了党内民主,也引起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意见分歧。对于这种后果的产生,瞿秋白是负有领导责任的。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瞿秋白还是没有放弃对“民主集中制”问题的思考。
11月26日,瞿秋白收到一封署名志益的来信,就“布尔塞维克党之民主集权制”问题征询意见。倌中尖锐地提出:目前党所强调的“民主化纪律化”难免流于机械,因为“党内没有真正的民主,则集权的结果,自然仍滞于封建式的集权”;“因为过去党内既不能民主化,再加上机械式纪律,‘东大’式的批评,(注:指“莫斯科东方劳动者共产主义大学”式的批评。这是当时在“东大”形成的教条主义的批评方式,即动辄给被批评者戴“大帽子”,上纲上线。)将党内一般同志,束缚得像小媳妇一样”[3](P136-137)。瞿秋白结合当时党内民主建设的现状和自己领导工作的实践,对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借12月2日回信机会作了详细阐述。[3](P133-135)其要点是:
关于民主化的问题。瞿秋白认为:“党内民主化的主要意义,是要一般的党员、工农分子,都参加政策的决定,了解政策的意义,并且能自己选择自己的指导机关(选举支部书记区委等)”。其好处是:“第一各同志能建议,能在党的总政策(革命的阶级的政策)之下想出许多具体的提议(未决定之前,自然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意见’);第二能将这些提议经过党部指导机关而变成党的决议;第三能够勇敢积极服从党的决议命令去干。”
关于集权主义问题。瞿秋白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无产阶级的民主集权主义”,而反对封建集权制和小资产阶级的自由倾向。他认为,“党内同志对于决议及党内生活,当然可以发表意见;但他所认为是革命的主张,必须经过多数同志或上级党部的采纳,方能变成党的主张,方能见之于党的行动”。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它根本区别于“封建式的集权……以领袖个人的意见权威来集权”;一旦形成决议,党内同志必须服从,否则“自然要绳之以纪律”。那种各行其是,“发表与党不同的意见”的自由倾向,是绝对不允许的。因为“布尔塞维克的党,没有铁的纪律和集权的行动,是不能成功的”。
当然,瞿秋白所说“无产阶级的民主集权主义”,主要是针对来信的说法,为强调“铁的纪律”,带有为“左”倾盲动错误服务的鲜明烙印。但不可否认,其基本观点还是正确的。总之,瞿秋白以上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论述,较之过去更为明确、具体,对于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瞿秋白当时过分强调“铁的纪律”,但有些时候也能够把握住“度”。1927年12月初,共青团长江局书记刘昌群等人指控中共长江局及湖北省委“畏缩不前,临阵脱逃”,要求中央依据整饬政治纪律的精神“彻底查究”。[4]对此,瞿秋白一方面决定停止罗亦农的职权,另一方面又组成中央特别委员会前往武汉调查。后来弄清根本不是“畏缩不前,临阵脱逃”,而是制止了一场盲目的暴动,于是立即给罗亦农等人实施“平反”。这个事件的妥善解决,固然与瞿秋白一贯求实的工作作风分不开,更与他一贯倡导党内民主的实践相联系。
三
瞿秋白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首倡者,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民主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正是经过他的努力,全党才逐渐认识并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这一根本原则,并以此为武器,反对并战胜了党内存在的严重的封建家长制作风,使党内的民主气氛浓郁起来。也是在他的努力下,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才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首次写进党章,为后来毛泽东、刘少奇等在七大上提出完整意义上“民主集中制”原则奠定了重要基础。
瞿秋白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身体力行,将党内民主建设思想推向实践,促进了党内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的兴起。他作为党的总负责人,时间紧迫,工作繁忙,但对党内普通党员的来信认真回复,对所提问题一一进行解答,体现了一个党的领导人所应具备的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1928年6月六大召开期间,瞿秋白作为大会主要组织者,在会上倡导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大会开得生动活泼。他在作《政治报告讨论后之结论》时指出:这次大会听见了群众的声音和各地工农的意见及感想;对于中央,各地代表都加以攻击,大家互相之间也展开了攻击。这是新的现象,在党的生活中以前所没有的。以前,所谓党的执委会,执委会即常委,常委即书记,可以决定一切!这次大会就不同,不仅受共产国际指示,并且受各地群众代表的指导[5](P593-594)。李维汉后来回忆说:“秋白是正派人,能平等待人。愿听取不同意见,能团结同志,能服从组织和遵守纪律,在党的历届主要领导人中,他是最能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不搞家长制。”[6](P30-31)
瞿秋白不仅从理论上阐释、在实践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而且重视建章立制,通过发布一系列的中共中央通告,促进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落实。1927年12月,针对“罗亦农事件”,中共中央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出《关于党团关系通告第十九号》,指出“只有彻底实行党内民主主义,令一般党员群众(团部工作的党员当然在内),尤其是工农党员,都能对于党的组织及政策表示意见,使他们的意见能够战胜机会主义的倾向——如此,才能真正解决团与党之关系问题”[7](P454)。同月,中共中央发表第二十号通告——《关于组织工作》,指出“扩大党的民主化至最高限度,激发党员群众对党内问题的讨论,一切实际斗争的策略上的决定,尽可能经过党员群众的讨论,务(必)打破党员群众对党之政策不敢讨论或不懂得怎样讨论的成习”[7](P458)。这些通告内容以党中央文件的形式下发,显然比瞿秋白以个人论文或给某人回信的方式更正规更有力,对民主集中制思想在全党的贯彻落实,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