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单产波动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单产论文,政策性论文,保险制度论文,粮食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粮食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解决粮食问题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由于人口和资源的矛盾,维持长期粮食安全仍然是中国政府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按照粮食安全的两大标准即“供应总量及其在时间、地点上的合理分布”[1](pp.44—47),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问题是保持供应的稳定。
“蛛网理论”告诉我们,因为粮食生产的季节性,生产波动会导致价格波动,造成供求难以收敛于均衡状态[2],进而影响农民对收入的预期和下一年度的生产决策。近几年来,农业经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比重趋于下降,生产波动主要影响到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从而可能会进一步放大粮食供给的波动。虽然研究表明,我国粮食生产没有必要追求绝对的自给自足,但种植业结构调整导致粮食播种面积的不断减少,生产的不稳定最终会对国家的粮食供需均衡和粮食安全形成威胁。
从总产量及其年度间波动看,我国目前的粮食安全水平比较高[3],[4],[5]。但由于粮食生产区域格局的巨大变化,全国总量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各地波动的实际差异,并不能反映我国粮食供应波动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通过实证分析解决如下问题:(1)以全国数据计算的粮食生产波动水平是否偏小?(2)不同区域,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西部地区的粮食波动特征是否一致?(3)在国家有限的财力资源下,如何稳定粮食生产波动,以加强长期可持续的粮食安全?
二、粮食单产波动的模型选择及分析区域的划分
单产波动是影响粮食总量波动的主要因素,同时又可能通过价格机制和预期收入扩大未来的生产波动。本文通过“剔除趋势”(Detrending),计算单产实际值和趋势值之间的差异,并定义变异率(RV,ratio of variation)和变异系数(CV,coefficient of variation),以描述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粮食单产的波动情况。具体公式如下:
Y[,i]=f(t)
(1)Y[,i]表示i地区粮食的单产水平;t=1978,……2001;
f(t)为粮食单产与时间趋势的函数关系式,我们这里选用二项式形式。
Y[,it]为实际单产;为趋势单产;
为平均单产,T为年数。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农业生产条件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在保持省域完整性的基础上,本文根据自然条件、耕作制度、政策取向等方面的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别性,将研究对象分为三大部分:即粮食主产区(生产大省),包括华中、华北和东北地区的湖南、湖北、江西、山东、河北、河南、山西、安徽、吉林、辽宁和黑龙江等11个省份;主销区,包括2001年起相继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含海南)、北京、上海和天津等;以及经济落后的西部省份,包含甘肃、陕西、内蒙、青海、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含重庆)、新疆、西藏等11个省(自治区)。从总体上看,全国粮食供应的稳定性更多地取决于主产区的生产是否稳定。
三、实证结果和分析
表1显示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粮食单产的变异系数为3%,平均波动范围在(—5%,8%)之间,这一结果与其他研究基本相同。但就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西部地区各自粮食单产的平均波动情况而言,全国数据显然掩盖了地区差异,并将我国粮食单产的波动特征演绎得过为温和。
表1 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西部地区粮食单产波动特征
项目
地区 平均单产 变异系数 最大减产幅度 最大增产幅度 PV<-5%年份比重
Kg/ha
% %%
%
全国 3728.78 3 -5 88
主产区3771.86 7 -2011
18
主销区4539.41 6 -1412
17
西部地区 2888.05 6 -1511
16
资料来源:根据《新中国五十年农业统计资料》、《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与主销区相比,粮食主产区的平均单产并无优势,单产的稳定性也不强(变异系数较大),波动幅度、尤其是减产幅度远大于粮食主销区。实际上,如今的粮食主产区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粮食供需“南粮北调”向“北粮南调”转移的结果[6]。可以想象,在今后的市场化进程中,由于粮食生产比较利益低下,在粮食生产大省的经济获得增长较快后,这些地区的农民就会效仿沿海省份农民,逐渐降低、放弃粮食生产,而转向收入较高的第二、三产业,如果政府不能遏制这种趋势,那么最终承担为中国生产商品粮的地区将是经济最落后的西部省份中收入最低的农民[7](pp.20—32)。而从表1中可以看出,无论与全国平均水平还是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相比,西部地区粮食生产的单位面积产量和稳定性都毫无优势可言,加之生态环境的脆弱性,现阶段西部地区并不具备充当我国粮食生产基地的有利条件。
表2进一步描述了各省市粮食单产的波动特征。可以看出,主产区中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和安徽等地的减产幅度都曾超过25%,吉林、黑龙江、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等省改革开放以来粮食单产变异率低于—5%的年份占到1/4(这意味着有超过一半的粮食主产省份24年中有6年的粮食单产波动较大);湖北、湖南和江西由于其良好的自然条件、精耕细作的农作制度而保证了粮食单产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变异系数相对较小(4%),但也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主销区的波动水平相对较低,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些地区历史上就是我国的产粮大省(如浙江、江苏等),自然条件好,复种指数高,再加之农作物耕作技术和农业发展的水平较高,因此粮食单产在年度间的变动幅度较小,1978年以来单产波动较大年份超过1/4的省份只有两个(天津、北京)。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的波动幅度则参差不齐,RV<-5%达到6年的省份也比粮食主销区多,而如新疆、云南等波动水平低的地区又大都不是粮食主要生产地。此外,大多数省(自治区)市的趋势模型都反映出单产增长有下降的趋势(因篇幅问题,各省市时间趋势模型略)。
表2 各省市粮食单产波动特征
项目
省市平均单产 变异系数 最大减产幅度 最大增产幅度 PV<-5%年份比重
Kg/ha
% %% %
粮食主产区
吉林4582.09 14
-28 20 38
辽宁4365.27 14
-48 19 42
黑龙江 2754.24 12
-26 18 33
山西2563.22
9
-19 15 25
山东4150.10
8
-36
9 17
安徽3726.75
8
-35
8 13
河南3443.70
6
-12 15 25
河北3155.95
5
-10
8 29
湖北4477.61
4
-17
7 13
湖南4868.21
4
-13 10 4
江西4249.00
4
-11
7 8
粮食主销区
天津3564.19
9
-31 20 33
北京4781.57
8
-12 23 42
上海5551.25
6
-23 13 21
广东3949.3
46
-16 11 21
江苏5077.13
5
-10 10 13
浙江4931.18
4-9
9 13
福建4246.03
3-7
6 4
西部地区
内蒙古 2142.90 11
-27 23 29
陕西2481.99
8
-18 13 17
甘肃2208.30
7
-16 10 21
宁夏2509.55
7
-13 11 25
广西3572.66
7
-22 12 17
青海2706.47
6
-21
9 13
贵州3069.24
6
-11 15 29
西藏3169.57
5
-24
9 17
四川4073.43
4-7
7 8
云南2942.23
4
-12
9 8
新疆3534.15
3-9
9 8
资料来源:根据《新中国五十年农业统计资料》、《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从上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长远来说,我国需要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将粮食生产先天具有的产业缺陷[7](pp.20—32)转移、分散,进而稳定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规模、给予粮农长期稳定的平均收入预期,将农民挽留在土地上,否则,现在按照比较优势原则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也将不复存在。
四、结论与启示
由于粮食主产区的单产波动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数,因此,在目前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调减、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力从粮食生产中转移出来的背景下,保证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的稳定、平抑粮食单产的波动对于维持我国长期的粮食安全就显得意义重大,而在WTO“绿箱政策”的框架下,沿袭传统的农业保护政策显然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农业保险成为非常必要的一种手段。
农业保险实质上是财产损失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样遵循大数法则,通过保险形式将农业生产经营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在农作物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从而在空间和时间上分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但是较之普通财产损失保险而言,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难以商品化、正外部性强,以及承保对象是收入较低的农民等特点,多数国家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提供农业保险,即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扶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工具。
国家支持意味着政府必须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资金援助,特别是针对粮食等比较利益低的作物开展的农业保险。比如美国政府1998—2000年为投保农户的纯保费补贴率为55%,三年累计补贴了36亿美元,并且为办理农业保险的私营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免征农业保险的税赋[8](pp.66—77)。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农险业务,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除免征营业税外,没有提供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和其它税收上的扶持,这两家公司的农险业务也都呈萎缩状态[9](pp.87—89)。
当然,高额保费补贴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影响市场信号、造成过度开荒而不利于环境保护等等,所以保费补贴应该是分地区的、动态的,即根据各种作物的波动指数、地区农民收入情况及粮食市场供需状况等开展,比如粮食主产区由政府提供保障,补贴率可根据市场粮价的高低浮动;其他地区的农业保险业务则由私营公司去做,这样不仅可以稳定粮食主产区粮农的收入预期,使其不致中断或缩小粮食生产规模,而且还有利于集中资源建立粮食生产基地以确保我国粮食安全。
至于国家财力能否支持这种保障,综合各位学者不同角度的研究和观点,例如林毅夫先生认为应该取消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2001年我国农业各税合计为481.7亿元),庹国柱教授等估计对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四种重要作物和奶牛实施强制保险(注:按保障水平70%,保险费率5%,补贴50%,经营管理费全部补贴为保险收入的20%,承保面100%计算。)需要资金76.38亿元[10](1997年我国社会福利救济费和自然灾害救济费合计为71.8亿元,粮棉油财政价格补贴达到413.67亿元),可以推测:如果仅针对粮食主产区进行政策性保险补贴的话,政府完全有财力和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比如以取消、减免农业各税方式鼓励粮农参加农业保险,将救济、补贴转化为农业保险费补贴,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的农业保险资金输入机制。当然,借鉴和研究其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丰富经验,建立我国有效的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对于改革实施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熨平粮食主产区粮食单产的波动,提高粮农生产积极性,以及防范保险实践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最终加强我国长期持续的粮食安全也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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