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昱罡[1]2014年在《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公司治理中天然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在国有公司经营者事实上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控制经营者使其切实履行治理职责成为解决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本文从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的现状、原因出发,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论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予以构建,为实现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改造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并对国有公司实现分类立法。全文内容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部分介绍了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问题的缘起、控制经营者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研究范畴、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营者概念是随着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出现的,国有公司经营者是与公司股东即所有者相对应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我国既有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国有公司,也有帮助政府履行特定职能的特殊国有公司,本文主要分析前者的治理问题,文中的国有公司概念一般也是指商事国有公司。第二章是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是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人性论理论,上述理论说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由于国有公司治理中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难以尽职、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中国传统文化无视人性缺陷对法治制度构建的不利影响,导致有效控制经营者成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第叁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和业绩评价制度:对国有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传统公司法框架内的国资委、监事会、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之外,还包括公司党委等;国有公司中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政府部门;针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初步成形;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未对国有公司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制定了经营者业绩评价办法,政府部门以国有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对董事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各项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多重经营者监督机构相互重迭、一些监督主体职权范围不明确,各个监督机构未能发挥监督作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升迁激励容易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虚置;经营者的选任以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党委行政指派为主,实践中对公司经理层往往是政府部门决策后再由董事会履行相关选任程序,导致经理人市场构不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和公共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使其无法客观地履行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职责。第四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有效作用,这既有立法制度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环境对制度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各项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立法对国有公司监事会职权规定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然而造成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制度失效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将政府作为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国有公司并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因此便缺乏科学评价经营者业绩并有效监督、激励、约束经营者的动力;政府远离市场,缺乏控制经营者所需的信息;政府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另一方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因此其在国有公司中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加大了对经营者的监管控制难度。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公司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官本位”的政治环境与体制、发育不成熟的经营者市场约束体制、缺乏法治文化的人文环境都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造成影响。第五章提出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治理制度设计与运行环境有悖市场规律。国有公司经营者由政府部门选任导致其具有准官员身份,使得他们的薪酬无法市场化,与经营业绩相脱钩;国有公司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以政府为主导,工作机制方式并未市场化;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化的激励制度,导致其在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督中未发挥有效作用。目前国有公司运行环境未市场化,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无法对国有公司经营者造成约束,也对控制经营者制度实施造成影响。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治理制度本应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运行,鉴于此,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解决经营者失控问题的出路就是以市场规律为导向重新设计控制经营者的治理制度。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是对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进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是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包括控制经营者制度难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国有股权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中的私权利,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能够依据市场规则行使国有股权,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改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将其去行政化。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是对国有公司进行分类立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既有以营利为目标的普通商事国有公司,也有以帮助政府完成公共职责为目标的特殊国有公司。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对两类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严格区分,实践中往往将特殊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和管理方式运用于商事国有公司,导致商事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也无法市场化。因此对国有公司分类立法,使不同国有公司适用不同的规则是商事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控制经营者制度顺利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在上述基础上,要将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约、约束制度、业绩评价制度按照市场规则完善,实现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选任的市场化、业绩评价的市场化等。第六章为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环境原因,因此在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改造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控制经营者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罗胜[2]2012年在《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如何改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无疑是学术界和产业界都热议的内容,也是资本市场和金融行业关注的焦点。公司治理是公司制的核心,是提高公司素质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保险公司改革以公司治理建设为中心。2006年,中国保监会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建立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叁大监管支柱。公司治理风险是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风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监管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入手,基于行业的特殊性和监管的特殊范畴,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中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保险公司是较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其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与一般实业企业相比有较大差异,其公司治理从细节和过程观察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在分析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有关政策对保险公司治理评价各方面进行研究,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司治理评价系统。本文设计的七个维度构成的保险公司治理评价系统,是对目前监管部门正在推行的保险公司治理自评指标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中,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治理监管是并列的关系。本文利用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有关数据,按照指标信息齐全、不含异常数据的样本筛选原则,最终确定有效样本82家。其中,产险公司38家,寿险公司44家;国有控股保险公司53家,民营控股保险公司16家,外资控股保险公司13家;沪深地区保险公司28家,东部地区保险公司46家,中西部地区保险公司8家。本文结合样本公司的公司性质、控股股东和地区分布,对样本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业绩指标和公司治理自评结果进行描述性统计,并实证考察了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与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相关关系。描述统计和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但有效性亟待提高,部分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保险业的政府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命题,并已在实践中逐步推行,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框架。基于实证研究发现的问题,本论文重点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框架和内容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具体问题包括: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现状、历史形成过程和存在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监管的原因与合法性,治理监管在整个保险监管框架中所处的地位、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性质、目标、原则,可以采取的行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对象与着力点,已经采取的政策措施和监管效果观察,政策措施如何改进等问题。本文可以看作是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实践行为的理论总结,并试图构建一个清晰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理论研究框架。针对上述研究内容,本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规范分析方法和大样本的实证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研究背景与意义分析、研究理论基础的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述评、保险公司治理的发展、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演进、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设计研究、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国际比较、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框架构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内容的分析和相关对策建议。实证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本论文在公司治理评价的基础上,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的一般描述性统计分析,保险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财务业绩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引言部分说明文章的选题意义和研究内容。第二章为基础理论和文献综述,分别对公司治理转型理论、公司治理评价理论、保险公司治理特殊性理论和公司治理监管理论做基本阐述,同时对保险公司治理、治理评价和治理监管方面的理论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第叁章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历史演进和监管的发展历程。第四章对保险公司治理评价进行全面阐述,重点分析评价的指标设计和评价的标准体系的构建。第五章是通过在评价指标基础上提取的数据,对保险业的治理状况做实证分析,同时整理出通过评价发现的问题。第六章是对保险公司治理框架的理论构建,重点是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性质、目标、原则和行为的法理分析。第七章是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中国保监会目前已采取的监管政策的逻辑归纳和整理分析,分为治理机构监管和机制监管两个部分。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对金融风险更为关注,对通过政府监管控制金融市场风险寄予厚望。中国经济体制尚处在转轨进程中,如何既使中国的保险监管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又能规范和约束监管行为,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不当管制和干预,充分发挥并增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和公司治理的自我调节作用,是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行为中需要尤为注意的问题。本文正以此为目的,在公司治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治理监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系统性研究,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同时研究结论对于提高保险公司治理实践水平,促进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优化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创新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刘征宇[3]2001年在《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国有控股公司是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政府推动下而产生的,它是介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中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和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国有控股公司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了政资、政企不分的难题,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国有控股公司作为新生产物,为了确保其安全运作,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必要对其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进行研究。本人现工作于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它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本人拟结合工作实践,主要是从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角度出发,侧重分析和研究国有控股公司本级,和对所属子公司(企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并提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应建立以监事会为监督约束主体的监督网络。全文主要包括: 1、简要介绍和分析企业监督约束机制的概念、原理和具体形式,以及产生的根源,为后面章节对国有控股公司监督约束机制的分析作准备; 2、简要介绍国有控股公司的的概念、特征和职能作用,着重分析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具体的构成内容以及运作方式; 3、着重分析目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指出在现有的监督网络中,应确立能发挥组织牵头作用的监督约束形式,形成合力,为下一步具体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思路作铺垫; 4、分析监事会这一监督约束形式相比较国有控股公司内部其他监督约束形式而言,在地位和作用上所具备的独特优势,明确提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应建立以监事会为监督约束主体的监督网络这一思路。 5、针对当前监事会存在的种种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着重分析,从思想认识、组织机构、工作手段、人员素质、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其地位的措施和方法。
王丽娜[4]2007年在《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改革方向的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国有企业近30年的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等等制度变革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企业的绩效。但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权仍然由政府控制。政府选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易导致经营者官员化、经营者选择行政化等等弊端。国内学术界曾就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问题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对于政府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普遍持反对的观点,并认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应该由董事会从经理市场选择。然而,董事会一定能够选择到高能力的经营者吗?什么因素影响了经营者选择的有效性?政府为什么不能选择到优秀的经营者?其制度根源是什么?最优经营者选择方式的决定因素是什么?什么因素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变更?公司业绩、治理结构和公司控制权市场是否显着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变更和经营者的来源?总之,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如何才能及时更换低能力的经营者并代之以高能力的经营者。首先,以代理理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的相关文献为基础,本文分析了董事会选择经营者的有效性。董事会是否能够及时更换低能力的经营者并选择高能力的经营者取决于董事会的独立性、经理市场信息的完备性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外部治理作用,经营者控制、信息不完备等等都会降低董事会选择经营者的效率。其次,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政府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性。在国有绝对控股、董事会治理作用弱化的前提下,政府选择国有企业经营者已是应有之意。而政府多元化的目标和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外部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决定了政府选择经营者的低效率。再次,本文以国有企业红塔集团和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为案例对比分析了董事会和政府选择经营者的过程和方式。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规模等特征决定了经营者选择方式的不同。因此,并不存在普遍通用的最优经营者选择方式。然后,本文选择1999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类别为国有控股的739家上市公司1999-2005年的面板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在经营者继任理论文献的基础上,从公司治理的视角运用logit概率模型考察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业绩变化、公司控制权市场等等因素对总经理和董事长变更,董事长和总经理继任者来源的影响,以及经营者变更之后公司业绩的变化。其中,“经营者变更、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业绩负相关于经营者变更的概率,即公司的业绩下滑提高了经营者被更换的可能性。而且,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往往伴随着经营者的变更。总的来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经营者变更中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相比,作用还比较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股权激励等等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受政策因素的影响,一些体制性的因素制约了内部治理机制的监督和约束效力。但是,控股股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变更。从经营者变更之后公司的业绩变化来看,无论在经营者继任之前公司的业绩是上升的还是下降的,经营者更替都不能长期提高公司的业绩。短期来看,如果不考虑事前之前公司的业绩,则董事长变更可能促进业绩的上升;而如果公司的业绩下滑,则董事长变更和总经理变更都提高了公司的业绩。但长期来看,总经理和董事长的变更都不是公司业绩上升的显着的影响因素。而公司治理机制的改革尤其是增加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选择适度的董事会规模等等是提高公司业绩的长久之计。“继任者来源、公司治理与业绩的实证分析”表明:第一,公司业绩、内部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变更以及公司规模等控制变量都显着地影响了总经理和董事长的继任者来源。业绩上升显着增加了总经理继任者来自公司内部的概率,降低了来自行业外非控股公司的概率。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以及总经理与公司董事分离显着降低了总经理继任者来自公司内部的概率,但增加了来自公司外部的比例。股权变更显着减少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继任者来自公司内部的概率,增加了控股公司继任的概率。第二,不同来源的继任者就职之后公司的业绩变化不仅仅取决于继任者的来源,而且经营者变更之前公司的业绩、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也显着地影响了公司业绩的变化,任何来源的继任者都不一定能够长久地提高公司的业绩,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尤其是董事会的结构等因素显着且长期地提高了公司的业绩。第叁,样本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继任者来自公司内部和控股公司的比例明显高于公司外部的其他公司和部门。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公司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从而导致公司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的弱化和大股东控制。而且,我国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并不成熟,从公司外部选择经营者的成本远高于公司内部选择和控股公司直接选派。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仍倾向于从公司内部和控股公司选择经营者。本文的主要结论是经营者选择并不是一个“由谁来选择?”或“采取何种选择程序?”的简单问题,企业是否能够选择到优秀的经营者关键取决于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约束机制是否健全,即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外部经理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完善等等。因此,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机制必须从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机制入手。
冯玉玺[5]2004年在《国有控股公司内部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经过20余年的国有企业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的“叁层次”管理模式:国资委一国有控股公司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基层企业,在这“叁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中,国有控股公司是国资委和基层企业的中间层,它和国资委的关系是授权经营国有资本,所以国资委和国有控股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委托一代理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国有控股公司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通过建立一个防联盟博弈模型来说明对内部人员激励约束的必要性,并得出几个防联盟的结论和政策措施。在第二章的理论假设和第叁章的防联盟博弈模型基础上,第四章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构建了内部人员的激励模式,其目的是让内部人员“不想”从事合谋:第五章从内部和外部构建了内部人员的约束模式,目的是让内部人员“不敢”从事合谋:最后,激励模式和约束模式结合起来让内部人员“不能”从事合谋。
张培尧[6]2011年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叁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徐念沙[7]2003年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的竞争力之间有着相当的关联性,因此,对国有独资公司尤其是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领域非常复杂,它既包括生产特殊产品以及处于特殊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生产一般产品以及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在本文看来,这两类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是非常不同的。其中,生产特殊产品以及处于特殊行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为目的的,政府创设此类国有独资公司的目的非为营利,而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基于公共利益不适于由市场来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就是说,应然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实只是政府支持和增进市场以及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职能的延伸,从其存在的宗旨上来看,应属于公法人。而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公司形态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单纯以实现政府特定的公共职能为目的,政府虽然是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但作为出资人的政府与作为出资人的其他民事主体没有任何不同,因此,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明显的商事主体的特点,其法律性质为私法人。本文就是以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的。国有独资公司这一公司形态是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个创造,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构造。国有独资公司虽与一般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所区别,但它仍然符合一人公司的基本特性,属于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事实上拥有独立财产,而且国家仅就出资部分对公司负责,公司亦以公司之总资产为限对债权人负责,此即已符合一人公司之条件,只不过国有独资公司之一人股东系为国家这一特殊主体,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带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一人公司的特殊治理问题。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旨在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而且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绩效的改进确实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还必须认识到,这种作用仍然是有限的,治理结构只是影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绩效的众多因素中的一个方面。本文认为,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应当走出将治理结构等同于治理机制的认识误区,清醒地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有限性,并对市场、政治和社会等对公司治理绩效有着影响的各方面的因素予以足够的重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独特性表现在它兼具一般公司所面临的代理问题、一人公司所面临的控制问题,而且还存在自己所特有的委托人问题,是代理问题、控制问题与委托人问题叁大问题的综合症。国有独资公司的代理问题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事实状态与制度设计共同作用的结果。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问题则源于<WP=5>政府为公司之一人股东的事实,它表现为股东身份与公司身份的混同,即股东对公司事务较高程度的支配,只是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天然分离,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真正股东的国家不可能直接支配公司事务,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控制问题其实是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对公司事务的较高程度的支配,这种支配通常表现为政企不分。与一人公司的情况不同的是,政企不分虽然侵害了公司的法人性,但它一般并不表现为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与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的混同,而是表现为对公司自主权的削弱,这种情形也只是削弱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一般不会对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本文对国有独资公司控制问题的强调也只是强调它对治理结构有效性的削弱。国有独资公司的委托人问题是指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并不存在真正的委托人,委托人自身也是代理人。其实,我国经济学界引进的“委托-代理”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因为“委托-代理”理论最基本的假定是存在着一个真正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愿意并有能力约束代理人,以防止自身权益的流失。委托人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改革国有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来解决。为了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者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国有产权的行使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不应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即必须是纯粹的所有者,在委托人同时具有双重职能的时候,要求委托人做到两种职能的区分是不现实的。这也就是要求委托人身份的“非政府化”,而非单纯要求委托人区分职能。如果不改变国有企业委托人“政府化”的局面,企业产权清晰化的进程将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而在产权不清的前提下,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就不可避免。因此,改革的逻辑顺序应该首先是构造“非政府化”的国有企业委托人。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政策以及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定确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行使出资者的权利,这一举措即旨在从体制上解决委托人问题。国有独资公司不仅面临着特殊的治理问题,而且其公司治理结构本身也是独具特色的。本文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一个多元利益主体为实现各自的利益或目的,在既定制度规则下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由于出资主体单一而缺乏股权制衡力量,但是,由于其内部存在着出资人、董事会、职工、债权人等多元利益主体,所以,如同其他普通公司一样,?
吕天奇[8]2004年在《公司法人制度新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就是人们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的一个紧密相关的派生命题。市场经济是依法规制的经济,首先体现在市场主体资格的依法认定、依法进入或退出市场以及依法在市场上展开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这既是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制度和方式的首要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实际运行的逻辑起点。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史充分证明,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其经济法制化程度也就越高。与此相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及企业制度,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同时也是一个法学概念。或者说,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今天,它已经演进成为一种包括以法理为指导的法人制度化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讲,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由法人而不是自然人所构成的制度。法人制度萌芽于古罗马法,但正式形成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人及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代公司法人最充分的发展形式。法人及法人制度的出现,对于明确界定财产关系,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直至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无论从经济意义上分析企业,还是从法律意义上分析企业,都表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根本要求的发达的商品经济。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企业制度与其说是一种经济上的微观制度,不如更为确切地说是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混合制度。 法与经济客观上也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法是上层建筑,而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后,所得出的唯物史观中的一个重要结论。到了加世纪20年代,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确立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日益突出,一些西方学者己开始注意从经济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并将经济学分析方法与法学联系起来,形成了法与经济学(肠w and Econ。而cs)。简而言之,法与经济学或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的范畴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并阐述法律问题,其研究客体是具有法律规范和内容的经济问题,研究方法是经济学方法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其立论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所以严格说来,这门新兴学科就是从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出发来研究和诊释包含法律规范和制度内容的经济问题。应该说,法与经济学这门新兴学科为我们研究和探讨当前中国所存在的大盆经济与法律问题,提供了一条很有价值的思路和方法。从中国实际情况看,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问题,既需要从微观经济学角度研究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也需要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去研究和探讨宏观法律问题。本文所选择的“公司法人制度新论”这一课题,其理论意义就在于此。 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按国际惯例办事,客观上要求政府不能代行企业职能,企业也不能代行政府职能,而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使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条件下,成为国内外的自由市场竞争主体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的核心微观基础。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为中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使企业真正摆脱传统体制的制约和限制,规范管理,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由于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尚未形成,企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所以出现了诸如国有资产所有奢缺位”、“越位”以及“委托一代理”机制低效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实践层面上,也迫切需要得到有关公司法人制度方面的理论指导与规范。 论文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历史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改革的观点来分析现实问题,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逻辑分析与法学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法人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并初步构建出了一个体系完备、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人制度基本分析框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论文的选题立足于现代企业制度创新,通过运用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法人制度问题。论文首先研究了公司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从历史角度考察了公司制度的演化历程,具体分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内容、特征与分类,中国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作用,并重点探讨了公司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和动力机制。其次,论文探讨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界定法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责任制度等相关概念和范畴的内涵、特征及分类,以及公司法人制度的运行基石—合同代理制,为以后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系统研究打下基础。再次,论文研究了产权与公司法人制度的关系,通过对
廖小菲[9]2006年在《基于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是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经过20几年的努力,国企改革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国企效率低下问题却始终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引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论文首先在第二章对相关激励理论作了一个系统回顾。以此为基础,对传统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作了一个概述,分析了各种机制的作用机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认可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补充和替代的关系,同时又指出报酬机制是整个激励约束体系中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一种,尤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来说是如此。并针对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效率的关系构造了一个综合分析模式图。关于国企经营者的激励约束问题,本论文在第叁章和第四章首先对国有企业外部市场体系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较深入而全面地分析了目前在这两大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探寻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我们发现,在国有企业,无论是外部市场体系,还是内部治理结构,功能都是不完善的,激励约束作用均未得到有效发挥。因而要控制“内部人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加强这两方面的建设都是必要的。而内、外部机制失灵的起源和基础,就在于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所以在改善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优化股权结构是我们的重中之重,实证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而实施股权激励是优化股权结构的一条必要且有效的途径。上述两种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最终都会反映到经营者的物质报酬上来,论文在第五章对经营者的报酬机制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报酬结构和最优激励方案的论述,得出:固定薪酬只有保健作用,变动薪酬才有激励作用,合理的薪酬结构应该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而何种形式的变动薪酬才最有效呢?西方经济学家得出了一致性的结论,即通过股权激励建立起代理人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际上这也是解决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为这一观点寻找了理论依据和实践证据,论证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强大激励效应。业绩评价是激励机制的基础而重要的环节,评价指标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有效程度。我们阐述了目前使用的叁类评价指标的优缺点,并分析了EVA这种创新指标的优越性,讨论了它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以及目前在我国的适用性。为了了解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层的货币报酬和持股比例的现状及其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性,我们在第六章对2004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做了实证分析。并根据实证结论得出了今后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应该是: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货币报酬水平,推广年薪制,加大经营者持股比例以构建多元化的报酬体系、实现长短期激励的有效结合。尽管构建多元化的报酬体系是今后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我们薪酬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加大经营者持股数量,积极推行股权激励。论文第七章对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考察,发现:总体来说,股权激励确实起到了激励公司经营者努力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的作用,不过这种激励作用因某些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之后,针对目前外部环境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论文在第八章阐述了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基于股权激励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必要性。在此方向下,我们给出了设计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并针对国有企业的多种不同类型,列出了几套不同的国企经营者报酬方案以供参考。论文在结语中指出,各种激励约束机制是相互关联、共同作用于经营者的,我们强调报酬机制的基础和主要地位,但不能忽略它与其他机制的有效匹配和协调。此外在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中,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不能离开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背景,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丁传斌[10]2013年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叁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叁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叁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叁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参考文献:
[1]. 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D]. 张昱罡. 郑州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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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法人制度新论[D]. 吕天奇. 四川大学. 2004
[9]. 基于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研究[D]. 廖小菲. 南京理工大学. 2006
[10].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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