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承认新中国问题“共同阵线”政策的出台与失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阵线论文,美国论文,新中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论述了1949年美国关于承认新中国问题“共同阵线”政策,包括其内容、本质、出台背景、执行情况和失败原因。认为美国在1949年企图联合西方国家采取国际行动,以“承认”问题为杠杆,向新中国施压,迫使新中国调整内政外交,其本质与不承认新中国无异;此政策始作俑者是司徒雷登,自1949年5月6日开始推行到年底失败,共历时8个月;“共同阵线”政策之所以失败,一是美国的盟国不合作,二是中共外交起了分化作用,三是美国政策有诸多内在矛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围绕是否“承认”新中国问题,以及在何时、何种条件下,承认或不承认新中国,美国政府推出了鼓噪一时的“共同阵线”政策。这一政策不仅涉及新中国与美国初期关系,也涉及当时整个西方国家的对华政策,因而对当时中美关系及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均产生过影响。国内史学界在研究中美关系史时,对美“共同阵线”政策多有涉及,但缺乏系统研究。本文拟以当时中美关系历史和“冷战”格局为背景,对“共同阵线”政策作一系统考察。
一、美推出“共同阵线”政策的背景原因
1949年春夏之交,中国内战结局日见明朗。中共军队继解放长江以北广大区域后,又于4月20日强渡长江,3天后夺取南京,尔后分兵东取沪杭,南取两广,西取川甘,势不可挡。中美关系主体由美蒋关系朝美与中共关系急剧过渡。如何适应中国内战结局和中美关系主体的质变,是否承认中共新政权,便提上美对华政策议事日程。正是这种情势,导致美推出有关承认新中国问题的“共同阵线”政策。
率先提出“共同阵线”政策的是当时美驻蒋政权大使司徒雷登。1949年4月29日,司徒致电华盛顿,就美是否承认新中国问题发表意见。大意是:在承认问题上,是中共“处在被告席上”,美应推动“尽可能多的国家”,主要包括北约、英联邦、拉美及东地中海各国,采取联合行动”[①]。5月3日和4日,司徒又两电华盛顿,更明确提出:“基于策略原因”,美主动承认“不明智”,应“等新政权迈出第一步”。要达到这一目的,须有北约各国支持,其中又以美英法意四国一致最重要。后两电还正式使用了“统一阵线”(United Front)这一提法[②]。综合3封电文,司徒提出的“共同阵线”政策就有了大致轮廓,即:(1)在承认新中国问题上,美不应采取主动行动,应留待新政权走“第一步”;(2)应推动西方各国联合行动,建立“统一阵线”。
司徒建议很快得到华盛顿认可。5月6日,国务卿艾奇逊依据司徒之意,同时致电美驻中英法意比葡荷加澳等9国大使馆,表示国务院赞成司徒建议,授权上述各使馆就“共同阵线”问题与各驻在国政府会商。电文把司徒建议中的“联合阵线”(United Front)一词换成“共同阵线”(Common Front)。此后,“共同阵线”一词就成为这一政策的标准表述。关于“共同阵线”内容,艾奇逊概述为两点:(1)西方国家主动承认新中国或通过官方声明造成欢迎中共谋求承认的印象,都对西方国家没有好处;(2)利益相关的西方国家应结成“共同阵线”。艾奇逊5月6日电表明美决策层正式接受了“共同阵线”政策并开始着手贯彻。
司徒为何主张奉行“共同阵线”政策?华盛顿又为何作出积极反应?从相关各力量相互作用的观点考察,有两个因素值得强调:
其一是美政策与中共政策相互作用。其时美面对中国内战结局,不得不认真考虑对新中国政策。1949年2月问世的国家安全委员会34/2和41号文件规定美对新中国政策目标是“防止苏联为战略目的控制中国”,并规定相应的政策手段是与中国各方面维持“积极可行的官方接触”[③]。艾奇逊据此指令司徒“设法接近中共”,并尽可能维持美在华外交存在[④]。美驻沈阳、北平等地领事官员依据这一指示,先后与中共地方当局进行接触。南京易手后,司徒依然留驻南京,而未依国际惯例随接受国法定政府迁往临时新都,并与中共秘密接触。这些作法被认为是美“走向承认新政权的第一步”[⑤],以及对新政权的“默示承认”[⑥]。综而观之,不论其动机如何,当时美还不认为拒不承认新中国符合美整体利益,因而尚未排除承认新中国的可能性。不过,美又对中共怀有猜疑和敌意。美官方文件还表明,美决策层自上而下,都认为美承认新中国不是双方对等往来,而是美对新中国的单方面“恩赐”,是与中共在政治上讨价还价的“杠杆”。在获得美所追求的经济政治利益前,美不打算贸然承认新中国[⑦]。在中共方面,基于中国长期受列强凌辱的痛苦经历,推出了民族独立至上的外交原则。具体执行时,便有“另起炉灶”、“打扫干净房间再请客”之说[⑧]。毛泽东明确提出新中国“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⑨]。据此,中共不承认美驻蒋领事人员的官方地位;又基于对美反苏反共政策及其支持蒋打内战历史的认识,中共不急于谋求美承认。毛泽东说:“关于帝国主义对我们的承认问题,不但现在不应急于去解决,而且就是在全国胜利后的一个相当时期内,也不必急于去解决”[⑩]。在国际法意义上,中共立场有向埃斯特拉达主义——即不需要政府承认论靠拢的倾向[(11)]。由于中共不愿为争取美承认而放弃原则,故司徒等人以承认为杠杆,对中共进行的种种勒索性政治试探,无一不以失败告终。
促使美奉行“共同阵线”政策的第二个因素,涉及美与其西方盟国关系。在承认问题上,美与其盟国有明显分歧。早在3月9日,英国就曾表示,基于英在华巨大商业利益及香港问题,英打算尽早承认新中国[(12)]。英联邦主要成员国印澳也作过同样表示。而美从其冷战需要出发,指望以承认或不承认为杠杆,迫使中共在内政外交上靠拢西方,不对苏联“一边倒”。如英国等西方国家率先承认新中国,就会给中共提供“以夷制夷”的机会,破坏美“杠杆”战略。司徒因而特别强调不能允许英等“见利忘义”,因短期商业利益而破坏美对华政策大计[(13)]。司徒留南京的意图之一,便是要协调西方各国对新中国政策[(14)]。值得提及的是,恰当司徒建议出笼前数日,发生了“紫石英号事件”。英舰“紫石英号”在长江下游与中共军队炮战,损失惨重,英方伤亡近百人[(15)]。事发后,英伦震动,中英一时交恶。这给英尽早承认新中国蒙上了阴影。司徒认为该事件证实了中共对西方国家的“不妥协立场”,也增加了美在承认问题上与英等协调立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华盛顿进而认为“紫石英号事件”是促使英认可“共同阵线”政策的契机[(16)]。
概言之,美在1949年推出“共同阵线”政策,一是要通过“杠杆”战略施压,诱迫中共在政治上就范,奉行能为美接受的内政外交,以适应其“冷战”需要;二是约束盟国,使其在承认问题上服从美对华战略策略。美认为只有西方国家联合行动,才能真正造成压力,迫中共“就范”;而一旦中共“就范”,美就有机会恢复力量平衡,在与苏联争夺亚洲的角逐中,重占主导地位。
二、“共同阵线”政策的推行与失败
美“共同阵线”政策共分三阶段执行,各阶段具体内容和侧重点又各有差异。艾奇逊5月6日电标志贯彻“共同阵线”政策第一阶段的开始。在这一阶段,美主要试探深浅,看各方如何反应。
美各有关驻外使节接到艾奇逊指示电后,皆分头行动,与各驻在国政府有关方面会谈,试探各国立场,并陆续发回会谈报告。司徒更未雨绸缪,早在5月6日前,即已在南京多方活动。5月13日,艾奇逊根据这些报告,对主要西方国家的立场作综合分析,将之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追随美“共同阵线”政策,包括意葡荷诸国;第二类有保留地赞成,包括法加等国;第三类不赞成,包括英澳等国[(17)]。这表明美组织“共同阵线”的前景并不乐观。尽管如此,艾奇逊仍于5月13日再致电各有关使节,指示继续与西方各国协商[(18)]。此后,美以会商形式,开始全面贯彻“共同阵线”政策。主要会商分三途进行:一在华盛顿,由国务院官员分头对各有关国家驻美使节做工作;二在南京,由司徒向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做工作;三是由美驻各有关国家使馆直接与各驻在国外交部商谈。会谈对象也由试探期的8国扩大到数10国,其中有北约英法意加荷葡6国;英联邦印缅澳新和巴基斯坦5国;东亚和东南亚韩越菲泰和印尼5国。以后还有土、希、瑞士、瑞典、埃及、巴西、伊朗和阿富汗等国,也被纳入美“共同阵线”争取对象。不过,主要的会商只在美与英法荷及印缅澳等国间反复进行,其中美英会谈又最引人注目。司徒评论说:在承认问题上,英美一致最重要[(19)]。
针对不同国家,美所施策略各不相同。对东南亚缅、泰、菲等中国邻国,美喧染中共一旦得到承认并与东南亚各国建交,势必利用其使领馆在当地培养“第五纵队”,威胁东南亚各国生存,同时又以美援为诱饵,促其加入“共同阵线”[(20)];对法国以是否支持其在印支地位为杠杆[(21)];对英以是否助其继续统治香港作要挟;对印澳等国则反复陈述过早承认中共于西方不利。尽管百般努力,美推销活动仍不成功。除英澳等国继续不肯合作外,一些原来表示赞成的国家也改变立场。如法表示其在华无重大利益,仅关心印支地位,一俟中共表示“尊重双方边界”,法便承认新中国[(22)]。荷表示其立场须与印尼协调,而印尼承认新中国的呼声很高。真正表示追随美政策的只有菲韩泰意等少数国家,但它们当时都依附美国,国际影响有限。
总之,在第一阶段,美外交部门四出活动,其“共同阵线”政策仍无着落,英国等国只答应在正式承认新中国前,与美会商,这反映美、英分歧依旧,还反映一些西方国家担心美与新中国单独接触而被愚弄。因这一条,美反而对其西方盟国承担了不单独与中共秘密达成协议的义务。
美“共同阵线”政策第二阶段始于7月20日。这一天,艾奇逊急电美驻英大使道格拉斯,指示他面见英外相贝文并“坦率地”告诉他,美对言传英接触中共官员表示不满。还要他明确以美在是否支持英继续统治香港问题上可作自由选择这一点,迫英支持“共同阵线”政策[(23)]。从这时起,美开始全力贯彻“共同阵线”政策。美转向全力贯彻的原因大体有四:一是其时美正准备发表对华政策白皮书。国务院官员普遍认为这一行动的政治后果难以预料,美在承认问题上一时更难有所作为,因而也不愿其它国家承认中共。二是美对中共的“政治战”彻底失败。自5月以来,美国务院指令司徒与中共官员黄华举行秘密会谈,但双方立场相距甚远,不能达成协议[(24)]。6月底,因司徒访问北平计划被华盛顿拒绝,中美联络渠道中断。此后中共加强了对美援蒋政策的抨击;公布“沈阳间谍案”;以违反交通规则罪拘留美驻上海副领事威廉·奥利夫[(25)];下令关闭美驻上海北平新闻处[(26)]。这些举措使中共与美关系急剧恶化。三是中共按国际统一战线策略,在抨击美侵华之时,又区别对待其它西方国家的政策收到实效。“紫石英号事件”已接近平息[(27)],英印荷法澳诸国愈益倾向于尽早承认新中国[(28)]。四是毛泽东在6月30日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宣布奉行“一边倒”对外政策[(29)]。美认为通过政治承认离间中苏关系、影响中共内政外交的“杠杆”战略一时无望成功[(30)]。
美“共同阵线”第二阶段的基本特点是以英国为重点,软硬兼施,诱迫英参加“共同阵线”。由于英在西方国家中实力地位仅次于美,既是美“冷战”伙伴,又是北约主要成员和欧洲“头羊”,其背后还有英联邦,英在华经济重要性又居西方各国之冠,英如何动作,便举足轻重。一些国家期待英领头承认新中国作为参加“共同阵线”的条件。因此,争取英支持“共同阵线”政策,就成为这一政策成败与否的关键。接到艾奇逊7月20日电文次日,道格拉斯拜访贝文,陈述美“共同阵线”政策,贝文却环顾左右而言它。又隔一日,贝文方通知美,表示英在承认问题上愿与美会商,至于是否保持一致,却不承担义务[(31)]。此后,美英就“共同阵线”问题举行一系列高级会谈,包括7月末乔治·凯南秘访伦敦,会晤英国务部长海克特·麦克尼尔;8月英外交部次官助理邓宁会晤美驻英使馆官员;9月初邓宁会晤美国务院官员巴特沃思。9月中旬,贝文访美与艾奇逊直接交锋,美英系列会谈进入高潮。英坚持认为:(1)在承认问题上,即使在最糟的情形下,应遵循西方与东欧诸国关系模式[(32)]。西方不承认新中国在政治上不利,在法律上“讲不通”,在华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33)];(2)西方坚持不走“第一步”,会破坏推动中共“自由化”的努力;(3)为英在华利益和香港安全起见,英将承认新中国。对于美方要求,英仅承诺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先与美商量[(34)]。在此同时,美对其他国家的施压政策也遭失败,法荷印澳等主要西方国家,也都不愿支持美“共同阵线”政策。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周恩来外长循例函告各国,称新中国愿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各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承认新中国问题由西方国家拟议中的外交难题转化为外交实践问题。英不顾美反对,于10月5日复照新中国,建议中英两国先行“建立非正式关系,以求两国贸易发展和便于政府交往”[(35)]。显然,英复照在国际法意义上构成了对新中国“事实上的承认”,英对此自认不讳[(36)]。不仅如此,英复照还暗示将很快予新中国以“法律承认”。除英外,荷比印缅加等国也对周恩来信函作了积极答复,表示将承认新中国[(37)]。还有一些国家,如巴基斯坦、埃及等追随美政策的色彩明显淡化。凡此种种,使美“共同阵线”政策面临新挑战。美政策内部此时虽出现不同意见,但占优势的观点依然坚持“不急于承认”新中国,以及在承认问题上西方国家保持一致的重要性[(38)]。即是说,新中国成立后,美继续坚持“共同阵线”政策,其具体内容也明确规定为西方各国一致行动,“不急于承认”新中国,“共同阵线”政策便进入第三阶段。
为维持“共同阵线”政策,美一面鼓励追随美政策的泰韩等国坚持其立场,一面继续向英荷印澳缅等国施压,迫其服从美对华策略。10月初,印度总理尼赫鲁访美,杜鲁门亲与尼赫鲁会谈,表示美希望“非共产党国家”在承认问题上“充分协商,一致行动”[(39)]。10月17日,国务院官员斯普诺思约见荷驻美公使罗克林,指责荷偏离“共同阵线”政策[(40)]。对英10月5日复照,美更轮番抨击。美官员弗里曼、麦钱特为复照事约见英驻美使馆参赞格拉沃斯,批评英复照构成对新中国“事实上的承认”,违背了9月英美华盛顿会谈精神[(41)]。10月14日,艾奇逊致函贝文,批评英复照违背“共同阵线”政策,事先又不与美商量,再度要求英采取进一步行动前,务必通知美方[(42)]。杜鲁门针对英复照,更是恼怒地评论说:“英国人很不够意思”[(43)]。然而,美高压政策照样一无所获。英、加、澳、荷、印诸国皆为其立场辩解。澳称不承认新中国会损害西方地位;印强调中印毗邻,历史命运相近,因而印需尽早承认新中国[(44)];荷推说其政策模仿英,而英则坚持承认新中国在战略、经济、法律上皆合情理,打算尽早承认,并称在承认问题上,各国有权作最后判断[(45)]。12月1日,英照会美,宣布英将于12月中旬承认新中国[(46)]。在此前后,加、印、荷等国相继作出类似表示[(47)]。面对这种情势,艾奇逊只得在12月8日会见英驻美大使弗兰克斯,表示在承认问题上,西方各国不必承担一致行动的义务,各国利益不同,因而可根据本国长远利益,自行作最后判断[(48)]。即是说,艾奇逊承认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并宣布放弃。1949年12底,缅甸宣布承认新中国。稍后不到一个月,印、巴、英、锡兰、挪威等西方国家相继宣布承认新中国。美苦心经营8个月之久的“共同阵线”政策彻底破产。
三、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原因分析
美“共同阵线”政策之所以失败,首先归因于其西方盟国对华政策出发点与美不同,不愿与美合作。1949年,美从全球战略,尤其是从对苏战略的高度来处置承认新中国问题。战后美奉行“冷战”政策,反对一切社会革命,因而深深介入了中国内战。美在支持蒋打内战的同时,又从蒋政权中攫取了巨大利益。蒋在中国的失败,既是美对华政策的总失败,也是美反苏“冷战”政策的重大失败。美在华权益不仅将丧失,其战略态势也受到极大削弱。面对新中国,美决策人矛盾重重。他们对中共怀有猜疑和敌意,同时又认定中国经济技术落后,缺乏资金和管理人才,要完成工业化,须求助于美,中共对美立场,终因经济因素将软化。只要美政策得当,必能影响中共内政外交[(49)]。美还相信承认新中国是美对中国的一笔奖赏,美可与西方国家联合行动,以承认为条件,迫中共承认美在华权益,放弃革命理想,屈从美反苏战略需要。美国的西方盟国,与美境况大不相同。这些国家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以英法荷葡为代表,战前多为老牌殖民帝国主义国家。它们丧失了昔日辉煌,但保留若干帝国“遗产”,或多或少以幸灾乐祸的心情看待美在华失败,甚而把美失败看成是自己卷土重来的机会[(50)]。它们主要从经济和其他现实利益出发,选择对华政策,不愿为主要属于美国的“西方在华权益”及抽象的反苏“冷战”而参加“共同阵线”,得罪新中国;第二类以印缅澳等国为代表,从前多为殖民地附属国,没有在华特权需要维持,它们还在政治上同情中国革命,不会追随美与新中国为敌;第三类以丹麦、芬兰、瑞士等为代表,皆为传统中立国,长于与各类国家共处,不论是否喜欢新中国的政治抉择,都会相对独立地处理对华政策,不会无条件追随美;第四类以意菲韩等为代表,多依附于美生存,在外交上追随美,因而支持“共同阵线”,但它们缺乏国际影响。综而论之,大多数西方国家并不认为美“共同阵线”政策符合本国利益。美“共同阵线”政策明显缺乏政治基础,这是其失败的基本原因。
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的第二个原因,可归于新中国推行积极有效的务实外交,促成美与其盟国的政策朝背离“共同阵线”的方向运动。新中国的建立,是一场深刻社会革命的结晶。它不仅涉及政权更迭,更涉及社会性质、政治制度和外交原则等一系列变化。外部世界承认新中国与否,不仅是国际法行为,更是政治和经济行为。由于中国是大国,雄踞远东要津,又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与“冷战”对抗中的美英苏皆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因而争取国际社会承认新中国的斗争,就更为复杂。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对此就有清醒认识。三大战役结束后,中共不给蒋政权以喘息之机,统军飞渡长江,迅速解放全国大陆,同时在解放区清匪反霸,分配土地,争取人民拥护。当美摆弄国际法条文,抛出承认“三原则”,诱迫其盟国参加“共同阵线”时,中共已对全国本土实现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有效统治”。美国的承认“三原则”对其盟友就失去了吸引力。到10月,当新中国照会各国,提出建交问题时,即使按西方国际法理论,也有法理依据[(51)]。
关于新中国外交抉择,毛泽东坚持认为只能依托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倒”向苏联[(52)]。因奉行这一政策,新中国成立不到一个月,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承认新中国,并越过由承认到建交的时间差,与新中国迅速建交,为新中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奠定了法理基础,冲淡了美与西方国家是否承认新中国的法理意义,加强了新中国与美及西方国家交涉时的国际法地位。对西方国家,新中国予以区别对待,首先是区别对待帝国主义国家与其他西方国家;其次是区别对待美与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尤其区别对待美英。在宣传方面,报刊杂志屡屡点名抨击美侵华政策,却尽力避免批评英;在经济领域,对英在华企业和人员,亦比较优待;对“紫石英号事件”,中共进行冷处理,未作喧染性报道[(53)];在英最关切的香港问题上,中共政策也十分灵活。中共军队未乘势夺占香港,消除了当时英对新中国的最大疑虑,深刻影响了英在承认问题上的立场。中共对英政策,是英在“共同阵线”问题上不与美合作的重要原因;而英不合作,则是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的关键原因之一。最后,中共虽表示对苏“一边倒”,但未关死与美交往的大门。当年初夏,黄华与司徒的接触及中共邀请司徒访问北平就是证明。6月15日,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议上的讲话,一改从前点名抨击美的提法,以“外国帝国主义”这一泛词替代“美帝”也是一个信号[(54)]。中共对美政策的灵活性,在客观上加强了美官员中主张承认新中国一派的地位,这不能不影响美“共同阵线”政策的贯彻。
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的第三个原因,在于美政策的内在矛盾。首先在政治上,美虽积极推行“共同阵线”政策,但究其本质,是要联合西方国家,对中共施压,迫中共满足美要求。美政策中的“延宕”承认或说“不急于”承认,既不同于无条件承认,也与拒绝承认有别,它表明美尚未下决心不承认新中国。进而推论,美并未排除按美国条件,打开与新中国政治关系的可能性。因而美一面推行“共同阵线”政策,一面又与中共方面秘密接触,这就构成了一种相互排斥的双轨政策。由于要组织“共同阵线”,美与中共会谈的诚意就有了疑问。美阻止司徒访问北平,正是贯彻“共同阵线”政策的需要和逻辑结论[(55)]。反过来,与中共接触,又使“共同阵线”政策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全力贯彻。美对新中国的“默示承认”;与中共政治接触,加重了其西方盟国对美疑虑,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担心美诱迫它们参加“共同阵线”,自己却秘密与中共妥协。
美“共同阵线”政策第二重内在矛盾在于其逻辑。美认为中苏有矛盾,中共内部有派系之争,据此制订以离间中苏关系和推动中共“铁托化”为目标的对华政策方针。但美诱迫其盟国加入“共同阵线”时却使用的是另一种逻辑。艾奇逊9月5日与贝文会谈,称不相信可凭承认新中国离间中苏,影响中共政策[(56)]。这与美NSC34/1和41号文件所使用的逻辑正好相反。贝文据理批驳。滑稽的是,贝文驳辞所使用的逻辑,正是美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华政策秘件中反复使用的逻辑。结果,面对贝文驳辞,艾奇逊难置一言。
美“共同阵线”政策的第三重内在矛盾在于其法理基础。美向来标榜严守国际法。美关于承认“三原则”是套用奥本海姆国际法条文;美还列举西班牙内战及十月革命时期政府承认问题等案例,为其“共同阵线”政策寻找国际法依据。但是,美只是套用国际法术语掩盖其自私的政治行为。1949年底,中共解放全国大陆,多数西方国家都认为中共已“事实上”控制全中国,美依然扣住“三原则”不放,这就暴露了其法理原则的虚伪性。不仅如此,美还开创了以“安定性”和“自主性”为借口,拒绝承认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先例[(57)]。美虽未明确拒绝承认新中国,但其客观政策后果却导向拒绝承认,这不符合多数西方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原则。当英国人模仿美要人口气,称其承认新中国符合国际法原则时,美便极为被动。
前述三个原因,不但在各自作用范围内影响美“共同阵线”政策的贯彻,三者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中共政策在美与其盟国之间打进了强有力的楔子,使其盟国重估新中国,怀疑追随美对华政策是否明智,进而推动它们抵制“共同阵线”政策。中共政策还促使美政策中的内在矛盾逐一展开,影响美全力贯彻“共同阵线”政策。结果,喧嚣一时的“共同阵线”政策只有失败一途。
中共夺取全国政权,建立新中国,是以新生力量替代腐朽力量,符合中国、亚洲乃至世界历史大潮,一些西方国家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而美从其霸权私利出发,错估世界形势,不肯正视中国革命的进步意义、不相信中国人民奉行独立自主外交的信心和能力,同时又高估美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及其对西方国家的统驭能力,与历史大潮对抗,这是美“共同阵线”政策失败的最根本原因。
注释:
① ② ③ ⑦ (12) (13) (17) (18) (19) (20) (21) (22) (23) (28) (31)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43) (44) (45) (46) (47) (48) (49) (51) (56) 《美国对外关系,1949年,第9卷,远东,中国》(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9,Vol.9,The Far East:China)华盛顿1974年版,第13、14—15、496、24—25、12、13、17—23、23、25、37—40、47—48、47、50—51、47—49、57—61、76—78、103、134—135、155、123、154—156、120—121、120—121、129、132、142、149—154、208、203、215、219—220、492—295、222、81—84页。
④ 多萝斯·博格与海因里希合著:《未定之秋:1947—1950年中美关系》(Dorothy Borg and Heinrichs:Uncertain Years:Chinese-American Relations,1947-1950),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4页。
⑤ (30) (55) 《美国对外关系,1949》第8卷,(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49,vol.8),华盛顿1974年版,第767、405—407页、767页。
⑥ (11) (57) (日)寺泽一等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121、111页。
⑧ 薛龙根主编:《国际政治手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3页。
⑨ ⑩ (29) (52) (54)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324、1325、1362、1362、1352页。
(14) (16) (32) (50) 向兰辛:《在承认问题上的冲突——1949年英美关系中的中国难题》(Lanxin Xiang:The Reconition Controversy:Anglo-American Relation,China,1949),载英国《当代历史杂志》1992年第4期,第332、333、335—336、322页。
(15) (53) 康矛召:《英舰紫石英号事件》,载外交部外交史编辑室主编《新中国外交风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35、44页。
(24) (27) 黄华:《南京解放初期我同司徒雷登的几次接触》,载《新中国外交风云》第29、37—45页。
(25) (26) (33) 爱德华·W.马丁著,姜中才等译:《抉择与分歧:英美对共产党在中国胜利的反应》,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第51、58、76—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