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意识形态还是商品?论科学发展观与新文化观_公共领域论文

文化:意识形态还是商品?论科学发展观与新文化观_公共领域论文

文化:意识形态抑或商品?——兼与《科学发展观与新文化观》一文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文化论文,意识形态论文,科学发展观论文,一文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7)11-0003-09

在很长时间内,文化仅仅被看做是一种意识形态,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文化又被不少人看做是可以出售的商品,并名之为要产业化、市场化。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看待文化领域呢?认真回答这个问题,对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于重新厘清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对于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文化研究中的两个思路的批判

不能正确地理解文化领域的性质和特点,就不能有正确的文化观。《哲学研究》2006年第11期《科学发展观与新文化观》一文(下称“新文化观”)的作者认为:“文化是一种通过塑造人的心灵而影响整个人类世界的活动。所谓‘塑造人的心灵’是说,狭义文化概念强调文化创造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其多样性产品形式来塑造人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提高人的审美趣味和满足人们的精神娱乐需求,增进人们精神的和谐感、幸福感和认同感,等等。这就使文化活动与经济、政治等活动有所区别。”①那么应该如何把它们区别开来呢?我们认为,“新文化观”一文恰恰没有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区分中来理解文化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对于文化,人们常常有不同的理解,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是指狭义文化,是指精神文化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现代社会,文化部门的类型相当复杂。有些虽然与文化有关,但是它们却属于私人领域,比如印刷厂、光盘加工厂等。这些都是生产纯粹消费品的私人企业。有些部门既生产商品,又生产文化,比如,报纸既刊登各种广告,从而牟取商业利润,并借此提供信息商品;它也提供公共生活中有关问题的知识和理论,这些是公共物品。也有一些是专门生产和传播知识的,比如大学。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文化是指那些仅仅用来服务于思想交流、知识传播和创新,以及培养人格的文化领域,也就是“新文化观”一文所说的“塑造人的心灵”的文化领域。我们把它理解为一个意义符号的生产和交流的领域。它既区别于私人经济领域,又区别于公共权力领域。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统中,社会结构可区分为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上述的文化领域曾经被看做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观念领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文化领域被看做是阶级斗争的第二个战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领域也不得不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维持自我生存。于是“文化经济化”成为当代世界的潮流。“新文化观”一文也认为,文化产业是重要的生产力,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硬实力。文化部门由此成为生产力的一个部门。因此,应该按照商品生产的规律来对待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如果这种商品再生产出现了问题的话,那么这不过是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政府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按照处理商品市场中市场失灵的方式来处理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在这里,我们要追问,文化产品为什么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有时是意识形态,有时又是商品;有时属于上层建筑,有时属于经济基础。文化领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究竟应该放在怎样的位置?我们所构建的“新文化观”应该如何把文化和政治、经济区分开来?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改革实践中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受黑格尔的影响,把社会生活领域区分为两个领域: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个区分成为马克思后来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的理论雏形。但是,对于马克思来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区分并没有穷尽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相反,他发现在人类意识的生产和再生产中存在着相互关联的“三个要素即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并强调它们之间“可能而且一定会发生矛盾”。②如果这样,那么,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已经发现了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互关联而又相互独立的三个领域:政治、经济和文化。或者说,在这里,他发现了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外还存在着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领域。从物质生产和文化生产的关系来说,马克思强调,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工是人类真正的社会分工的开始。③他强调物质生产和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④在这里,我们可以十分肯定地说,马克思绝没有把文化艺术领域看做是物质生产的领域。显然,用商品再生产的规律来理解文化的再生产,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思想的。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是把文化理解为一个国家权力斗争领域中的一个部分。我们并不否认文化在政治权力斗争中的作用。但是权力斗争和为权力斗争辩护毕竟不同。如果权力斗争和为权力斗争的辩护没有发生任何分化,那么为权力斗争辩护的文化实际上就失去了它的文化特性,而成为政治权力的一部分。一种意识形态的辩护的功能就在于,权力和为权力辩护的思想的分裂。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在统治阶级内部所出现的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的分工,⑤其中精神的劳动和物质劳动之间也会出现冲突。

文化领域之所以要成为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公共领域,就在于任何一个阶级要在政治斗争中取得领导权,不仅要在政治权力斗争中,表明自己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的(常常会采取一种虚假的共同利益的形式出现),⑥而且要在思想上表明自己确实代表了普遍的利益。马克思指出:“占统治地位的将是越来越抽象的思想,即越来越具有普遍形式的思想。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⑦为了展示思想上的普遍性,各个阶级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必须在文化交流和传播中,必须在思想的斗争中展示自己思想的普遍性。如果这种思想和文化上的斗争是政治权力的附属物,那么它所具有的辩护力量就是相对有限的。相反,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领域,并能够为政治权力辩护的意识形态才是政治统治阶级所迫切需要的。一种局限于政治权力领域的意识形态,一种赤裸裸地用政治权力来为自己辩护的意识形态是没有“公共性”的,也无法表现自己的普遍性。这表明,为统治阶级进行政治辩护的文化不必是政治统治内部的组成部分。它必须走出直接的政治斗争的领域,而进入不同意识形态相互斗争和相互争论的公共的文化领域,并从理论上证明它所代表的阶级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奋斗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文化与意识形态无关,而是说文化应该从国家政治权力领域摆脱出来,按照它自身的逻辑来发展。

必须指出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分裂,或者说,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公共领域虽然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直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这三个领域才真正地分裂开来。这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所强调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裂。而文化领域也是在这个历史时期逐步地取得了独立的地位,比如,在西方,绘画、文学、音乐直到近代才从宫廷的庇护下解放出来,走向了茶馆、酒吧、沙龙。⑧这个时候,文化领域借助于市场面走向市民生活。但是,文化领域走向社会生活的时候,又不能完全和商品等同起来。如果所有的文化产品都是商品,那么文化领域就不存在理解和沟通的问题。但是,文化是意义符号的生产和交流的领域,它需要人们之间相互沟通和理解。因此,到了18世纪,文化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⑨它所展示出来的特性,正如一位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背景的文学批评家在深入分析文化和社会的关系的时候所强调的那样,“文化区别于实际社会”,我们更要关注文化在实际社会之外的发展过程。⑩

二 文化的公共性与文化的市场化

文化是与公共性联系在一起的。汤普森指出,“到19世纪早期,‘文化’一词用来作为‘文明’(civilization)的同义词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对照。‘文明’一词源自拉丁字civilis,指公民或属于公民的意思。”(11)这表明,文化是人们之间的公共生活的一部分,是存在于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东西。没有公共性就没有文化,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公共性的东西都是文化。私人的日记、信件如果没有在公共生活中出现就没有文化的意义。但是,并不是任何私人生活的东西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成为文化,就是文化生活的一部分。“狗仔队”把明星的私人生活放到公共领域中来炒作,显然不具有文化的意义,而不过是一种商业行为。

既然文化是以公共性为其主要特征,那么任何一种私人性的东西要获得文化的意义就必须具有公共性。由此,私人领域要获得公共性就必须传播,就必须要有各种传播的手段。而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进入公共领域的途径和手段是多方面的,比如口头的传播、公开的展览、课堂上的教育等。在古代社会,宗教的仪式、口头流传的民间故事都是出现在公共生活的文化中。而个人把自己生产的物品拿到市场上出售的时候,它也获得了一种公共性。这些产品不受到政治权力的控制,不局限在家庭生活之中,而是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受到公众的评价和批评。哈贝马斯指出,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作为政府的对应物,市民社会建立了起来。迄今为止一直局限于家庭经济的主动性和依附性冲破了家庭的藩篱,进入了公共领域。”(12)应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越来越成为私人产品获得公共性的最主要的途径。传统上通过非市场化途径传播的文化形式也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市场来传播。市场成为私人产品获得公共性的主要形式之一。许多具有文化性质的东西(有意义的符号系统)借助于市场而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同时,历史上作为商品出售的非文化的东西也由于它的公共性而获得了文化的特点。于是,当年的街头艺术后来可以发展成为国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具有文化性质的产品都必须是通过市场而获得公共性。

市场是产品获得公共性的重要途径。市场制度的全面发展,无疑对文化传播带来了重大影响。文化需要市场,这仅仅是因为市场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或者说,市场是私人性的产品转换为文化的主要途径。文字的出现、印刷技术的革新等,都使文化具有了新的传播方式。历史上任何一次文化传播途径的变革都是文化自身的变革,它使文化发展获得了新的条件。现代传播方式,比如电视、电影和网络的出现,为产品获得公共性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途径。不同的传播方式有不同的特点。从传播的效率来说,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大众传媒无疑极大地提高了文化传播的效率。但是“文化是体现于象征形式中的意义形式,人们依靠它进行相互交流,并共同具有一些经验、概念与信仰。”(13)因此,对于文化的传播,我们还要考虑到它的传播质量。衡量文化传播质量的标准是,它是否对于意义的交流、理解,对于有意义的符号的生产产生某种抑制作用。于是,虽然高保真的CD给人带来了音乐的享受,但是它永远都无法和音乐厅中的演奏产生同样的意义效果。同样,当现代市场体系按照交换的规律来传播文化的时候,它对于意义的符号进行了市场化的选择,这种选择对意义的交流和理解,甚至对于意义符号的生产过程都产生了相当大的抑制作用。

我们不盲目否认市场在意义符号走向公共领域上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对于它在意义符号的理解、交流和生产中的作用有一个恰当的评估。从市场上购买与由作者赠予而获得一本书都不会影响文化符号的意义交流和理解。但是当按照市场的法则而创作一本书的时候,按照票房的高低制作电影的时候,意义符号的交流和理解就受到了影响。市场作为一种文化传播的方式,作为私人性的东西获得公共性的途径,恰恰可能使文化的内容受到了改造。在传播的效率上,市场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在传播的质量上,市场是有相当大的缺陷的,它甚至会使符号的意义发生根本性的扭曲。最初以意义符号形式出现的文化在市场上最终变成了彻底的商品。当凡高的作品在索斯比拍卖的时候,那些举牌人或许对于作品的符号意义一无所知,他所关注的就是它的市场价格。当我们考虑到市场对于意义符号所产生的这种作用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市场在当今社会所发生的重要变化。马克思指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产品进行交换的数量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之所以取得商品形式,是因为它们是可以交换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同一个第三者的表现。”(14)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交换取得了统治地位,商品形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15)此时,似乎意义符号只有在市场出售才具有公共性,才能成为文化。意义符号只有获得了交换价值才有意义。价值标准成为文化符号的意义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天,越来越多的文化传播途径都被市场所控制,市场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意义符号的生产、交流和理解。

我们说,市场是意义符号获得公共性的重要途径,但我们不能说凡是在市场上出售的都是商品,没有任何文化形式存在。在市场上,文化和商品交叉出现。如何区分商品和文化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罗文塔尔区分了作为商品的文化和作为艺术的文化,这是有价值的。按照我们的理解,按照市场交换规律而进行的意义符号的生产和交换的产品就是作为商品的文化。而当市场的交换仅仅是为了满足意义符号的公共化的需要的时候,意义符号生产的产品是作为艺术的文化。在这个时候,意义符号虽然要通过市场而获得公共性,但是它却摆脱了市场规律的控制。作为商品的文化和作为意义的文化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作为商品的文化最终要退出公共领域进入个人消费的领域;而作为艺术的文化,却会在意义的理解和交流中不断地进入文化公共领域。因此,我们认为,进入商品领域的所谓文化,是大众消费的对象,它已经不是文化产品,而是商品。问题在于作为公共领域的文化常常需要市场的途径才能得以传播。对于这个问题,哈贝马斯曾经指出:“过去文学和艺术作品,哲学和科学作品很少具有它们所不喜欢的商品的外形,以至于只有通过市场,他们方能成为从实践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的文化产物。”(16)他强调:“市场的功能局限于分配文化商品,以及它们从资助人和贵族鉴赏者手中解放出来。”(17)当初,文化产品在市场中不是要获得利润,而是通过市场获得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的自主地位。实际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之所以要借助于市场,就是要取得一种摆脱政治权力的独立地位,从而能够对抗封建的政治权力。但是,当文化从政治权力中独立出来的时候,又很容易成为市场的俘虏。资本通过文化的力量与文化联姻,从而征服了人们的每一个心理防线,使人们甘愿接受资本的控制。因此,我们认为,文化产品要获得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市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化生产、传播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是独立于市场的,是公共领域中进行意义的传播、理解和生产的领域。

三 文化市场化的危害

没有正确的文化观,就不能有正确的发展观。只有把文化放在政治权力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公共领域来理解,我们才有可能准确地把握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我们知道,文化以公共性为其主要特征之一,它必须与私人生活领域区分开来。如果人们把公共领域的文化纳入到商品的生产和消费的领域,那么公共领域就转化为私人领域,文化的思想交流功能和思想教育功能就受到很大的制约,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也就不存在了。哈贝马斯强调:“市场规律控制着商品流通和社会劳动领域,如果它渗透到作为公众的私人所操纵的领域,那么批评意识就转化为消费观念。于是公共交往便消解为形式相同的个人接受行为。”(18)如果酒吧和茶馆不过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地方,而没有任何社会批判和文学批评的功能,那么它们就是纯粹的私人领域,是私人消费的领域。毫无疑问,它们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领域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在当代,由于市场在文化生产和分配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意义的交流和传播受到极大的影响。在社会的发展中,公共文化领域承担着三个方面的主要功能:人格的培养、知识的更新和社会的整合(哈贝马斯)。而受市场控制的文化市场和流通在这三个方面都有巨大的副作用。

文化上的传播和交流是思想传播、社会教育的重要领域。这种文化的传播要提高人们审美批评的能力,提高理解社会、批判社会的能力,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文化知识水平的。但是,当这种文化交流进入商业领域,当这种文化交往以商品生产原则采加以评估的时候,“讨论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发生了变化:讨论本身具有了消费形式。”(19)在电视上,我们看到了各种名目繁多的“大讲堂”,这些讲堂和我们学校里传播知识的讲堂在形式上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变化却在其中不知不觉地发生了。一个是商品的买卖,其效果是按照其产生的市场价值来衡量的,电视台作为一个企业不能不追求这种商业效果。而大学的讲堂是知识的传授,是品格的提升,是道德的教化,它不能也无法用商业价值来衡量。在电视上,或许人们也传授知识,但是在这里,这种知识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的。作为出售的商品,知识也必须符合大众的需求,于是越是能够满足大众需求的就越有市场价值。而学校的课堂是要提升学生的文化知识和素养的,它的任务是改变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高尚的需求。因此,市场和课堂隐含着两种根本不同的驱动力。市场驱动着文化满足大众的消费需求,而课堂驱动着文化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它们的差别在于市场使文化俯就于大众,而课堂使大众趋向于文化。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哈贝马斯指出,“大众文化这一可疑的名称之由来就在于,它试图迎合教育水平较低的消费集体的娱乐和消费需求,以增加销售,而不是将广大公众导向一种实质未受损害的文化。”(20)当文化变成商品的时候,文化的实质已经受到了损害。当学者变成明星的时候,“学者”所做的工作是在销售自己。当文化工业引导我们的学者去做明星的时候,谁来承担培养健康人格的人呢?如果孔夫子按照于丹的方法来讲《论语》,或许他虽然不能成为政治领袖的“门客”,至少还会像说书人那样混口饭吃,而不至于成为“丧家之犬”。可是这样还会有儒家文化吗?如果今天的“孔夫子”都成为于丹,中国还会有“文化”吗?

文化商品化并成为日常消费品,这就必然需要有文化市场,从而必须要培育文化市场。培育方法有两个:第一是减低经济上的接受能力,减低成本,这当然对于文化的传播是有意义的。但是,为了减低文化产品的成本,批量生产成为文化生产的方式。因此,简单的重复是文化工业的最重要的生产方式。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所有文化工业都包含着重复的因素”(21)。第二就是要迎合大众的趣味,要使人们能够舒舒服服地接受文化产品。(22)这里不能有深奥的思想,不能有品德上的教诲。我们认为,一种商品化的文化是不可能完成“塑造人的心灵”的伟大任务的,而这必须有一个作为公共产品的文化——一种在公共领域审美、批判和交流的文化。消费文化是文化和娱乐的结合,其结果是“文化的腐化”。(23)

“新文化观”的作者认为,今天的世界经济朝向“知识经济”的方向发展,而知识经济首先显示出了“经济文化化的特征。”(24)那么我们必须要问,发展文化工业,使文化商品化果真能够促进我们的知识经济的发展吗?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文化商品化,不是指申请专利而获得的文化产品的商品化,也不是指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消费品,这些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文化,而是商品。中国需要这样的文化商品(或者如罗文塔尔所说的作为文化的商品)来提高国际竞争力。在这里,我们所要考察的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生产越来越多的消费文化就可以增加我们国家在知识经济中的竞争能力?我们认为,这两个东西不是互补的,而是相互冲突的。消费文化的生产和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再生产遵循着两个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文化工业的思维方式是重复,是简单化。电影院的工作就是图像的不断复制,卡拉0K就是声音的不断复制。文化工业所追求的就是要大规模的复制。一个东西要容易被大规模地复制,那么这个东西就必须是容易流行的。什么东西最容易流行呢?简单化、易复制。那些老少皆宜,红遍大江南北的歌曲,哪一个不是那么简单和容易重复。难道从这样简单的复制中也能产生什么伟大的知识创新?我们认为,那种作为商品消费的文化不可能给知识的创新提供任何的动力。知识经济决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消费文化来推动。文化工业不断地制造奇迹,昨天在我们身边的中学生,经过设计好了的程序被制造成“明星”。这些明星可以年复一年地生产出来。电视台已经用工业化的方式构造了一个“制造明星的机器”。它告诉我们,每个人,不分男女老少,都有机会一夜之间成为明星,只要你愿意走向“星光大道”。在这里,他们看到了自己成为明星的希望。难道其中也包含了知识创新的伟大工程吗?它在引导我们的孩子一夜成为明星还是在鼓励知识的创新?因此,知识的创新、文化的更新,不能依赖文化工业的制作方式来推动,只能靠公共领域中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文化的交流的作用是促进人和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促进人们对于社会规范的共同理解。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某些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经济交往的规则,而且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的交往关系。公共领域的重要作用就是监督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揭露人们生活中的各种破坏公平竞争的恶劣行径。然而,一旦公共领域市场化,公共舆论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那么对于企业行为的社会监督还有可能吗?文化是一个自由参与的相互理解的公共领域,是就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自由讨论和批判的领域,一旦这个领域受到了经济力量的控制,那么社会的良知在经济的力量的威慑下就容易泯灭,社会生活规则就成为经济力量操控的对象。人们常常认为,社会文化的领域,特别是社会舆论是用来监督政府的。当我们的政府在自我变革的过程中越来越愿意接受公共舆论的监督,越来越关注文化领域中的社会批评的时候,我们似乎更应该关注经济力量对于公共舆论的控制。在民主制度的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人有可能借助于他们的经济力量来操控民意。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当文化领域市场化的时候,当市场的力量来控制社会舆论的时候,文化公共领域将服从于市场的运行规则,公共舆论将为资本进行辩护,这将对民主制度产生很大的破坏。当人们在倡导文化领域的市场化的时候,无疑为资本的势力进入公共领域提供了机会。当资本控制了公共生活领域的时候,我们还有科学发展观吗?

四 作为公共领域的文化功能与文化再生产

文化是一个公共领域,通过这个公共领域,我们进行人格的培养、知识的再生产和社会的整合。具体地说,通过文化领域的交流,我们就交往中的各种社会行为进行批评,寻找共同的,道德规范,确立正当的行为方式,弘扬社会正气,培养健康人格。通过文化领域的交流,我们就知识的正确性进行商讨,探求科学真理,进行文化知识的再生产。如果我们的文化领域被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扭曲了,那么势必会发生文化再生产的困难。

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公共领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必要条件。公共领域影响大、范围广,任何一种经济权力都试图通过公共领域的影响来保证自己的政治势力和经济权力。保证公共领域的相对自主性就是要避免这些不同的势力利用公共领域来为自己获得特殊的利益。唯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政策、法律的公正性。在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代表们以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这部法律经过了7年的争论,终于暂时告一个段落。它所体现的是,通过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共同商讨,人们可以就不同的利益达成妥协,对于共同的社会规范达成一致的理解。在今天,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保证人们的共同利益,使冲突的利益得到公正的解决。这就要允许人们就涉及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问题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我们看到,某些地方政府也期望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事,但是人民群众并不满意,常常把这些实事工程说成是“形象工程”。这是因为,在政府决策的时候,某些官员官僚主义,不愿意听取群众意见。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给群众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他们甚至操纵公共舆论,为他们自己的形象工程贴金。.

一种独立于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公共领域是产生科学真理的必要条件。一种理论的提出必须要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来进行检验。从理论上说,理论的正确性既不能由政治权力来保证,也不能由金钱来购买,而必须在论争中加以发展,在共同的思想讨论中加以凝炼和完善。

一种独立于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公共领域是培养完善人格的必要条件。健全人格的培养离不开对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共同理解,离不开对手自己的生存于其中的文化传统的自觉反思。弗洛姆说,“一个人是否在精神上健康,这并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取决于个人所处的社会结构。”(25)人的心理健康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是文化上的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的道德原则和社会规范也是在公共领域的相互交流和共同探讨中形成的。在公共领域中,我们颂扬道德行为,批评社会丑陋现象,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观。道德规范不可能通过政治的权威确立起来,也不可能通过金钱来购买,而只能通过文化的交流在人们的心灵深处积淀起来。没有独立的公共领域,也不可能有深入人的灵魂的道德规范。

因此,我们认为,没有独立的文化领域就没有文化的发展,而没有文化的发展也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只有存在着独立的文化领域,我们的发展才能保证制度的公正,保证人格的健康,保证科学知识的创新。令人遗憾的是,“新文化观”一文没有从自己所提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别的意义上去理解文化的发展,而是把文化分别依附于政治和经济领域中去,试图借助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力量来进行文化的再生产。

我们知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市场所提供出来供人们享受的产品大体上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其区分的标准是:排他性和竞争性。私人物品是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而公共物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我们认为,作为消费品的文化产品是完全可以也应该市场化,而作为政府政治权力行使的一部分的文化产品则是纯公共物品,不能被市场化。作为艺术的文化具有公共性,属于文化公共领域,具有不同于权力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的特点。我们认为,“新文化观”一文所提出的文化发展观,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政治权力的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两极对立的自由主义模式上,而没有看到我们所需要的文化部门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公共领域。只有这个领域才能创造出我们民族发展所需要的文化财富。

我们看到,“新文化观”一文提出了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想。按照这个构想,就要把市场的手段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当中,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并不改变文化领域的“公共性”。(26)问题在于,如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把这种文化服务体系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呢?还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呢?“新文化观”一文是按照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这就是把文化领域市场化。像任何的市场经济的模式一样,文化商品在市场的生产中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于是政府就要参与、修复并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真正的文化领域是相对独立于市场和政府的。在这里,我们必须详细地区分各种不同的部门,把政府部门、公共领域和私人部门区分开来,区别对待,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管理。不同于“新文化观”一文倡导把那些像茶馆、酒吧一样的具有某些文化特征的领域彻底市场化的思路,我们主张把政府机构和文化部门分离开来。文化领域的公共性不是靠政府部门的介入得到保证的,而是靠人们广泛参与来得到保证。它既不能市场化,也不能政府化。在处理这些文化部门的时候,我们既不把它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也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对待。这种公共文化部门既要依赖于政府和市场,又要独立于政府和市场。所谓要依赖于政府,就是说它必须获得政府财政上的支持;所谓相对地独立于政府,就是说不能按照政府的模式来运作,而要按照文化发展规律的要求自我发展。这种自我发展尽管也要在一定依靠市场,但这种对于市场的依赖又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是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的,应该是一种非盈利机构。至于哪些部门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公共领域,如何进行管理,这恰恰需要我们在公共领域来讨论。比如,大学应该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和市场的、以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为目标的公共领域。但是,我们现在却看到,许多大学的行政部门俨然成为一个等级森严的官僚机构,大学里也出现了一些迎合权力和金钱的“投机者”。这不能不使我们想到当年韦伯在对“贝恩哈德事件”的评论。在他看来,大学不能向这种非学术的目的让步。如果向权力和金钱让步,那么这“最终会导致大学的道德权威的削弱。”(27)当然,这不是说公共领域不是完全和政府、市场无关,而是说,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不能影响意义的传播和理解,不能影响它对于真理的追求。当大学成为政府或者市场的附属物的时候,它还会有自由精神和追求真理的精神吗?它还会有道德权威地位吗?

为此,我们呼吁,必须要建立一种独立于政治权力和市场领域的文化公共领域。有了一个健康的文化公共领域,我们就有可能确立一种公正的社会管理体制,我们就可以形成一种追求真理、创新知识的文化氛围,我们就可以有一个培养健康人格的文化基础。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发展。文化既不是商品,也不是政治权力的表现,不能简单地和意识形态等同起来,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领域。未来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能否建立这样一个相对独立的、健康的公共领域。

注释

①(24)(26)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浙江经验与中国发展研究”课题组:《科学发展观与新文化观》,《哲学研究》2006年第11期。

②③⑤⑥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3页;第82页;第99页;第84页;第10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30页。

⑧⑨(12)(16)(17)(18)(19)(2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第36~37页;第41页;第18页;第19页;第191页;第188页;第190页;第191页。

⑩雷蒙德·威廉斯:《文化与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第20页。

(11)(13)约翰·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第137页;第14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368页。

(15)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2,第145页。

(21)(22)(23)霍克海默、阿多诺:《启蒙辩证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152页;第193页;第160页。

(25)弗洛姆:《健全的社会》,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第70页。

(27)马克斯·韦伯:《韦伯论大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3页。本书最早是德国学者希尔斯编辑的一本小册子,主要收集了马克斯·韦伯关于大学和学术方面的文字,这些文字大都发表在当时的《法兰克福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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